400-159-8098
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法部 > 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法部

更新时间:2025-05-05 21:36  发布:2024-10-15 12:4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司发通〔2021〕 87 号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法部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司发通〔2021〕 87 号

  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

  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1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为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引导广大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二、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

  (一) 提升律师服务收费合理化水平.律师服务收费项目、 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 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 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 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区、 市) 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律师协会对律 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

  ( 二) 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公开化程度.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 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 扩大律师服务收费普惠化范围。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三、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四) 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五) 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撒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六) 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接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顿(以下简称"标的额” ) 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 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七) 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 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四、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八) 切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九) 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建立律师业务统一登记编码制度,加快推进律师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数据采集,按照统一规则对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进行编号,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杜绝私自收案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 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 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十) 压实对律师的教育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教育管理,引导律师践行服务为民理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义利观,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遵守律师服务收费各项管理规定。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确保律师服务收费全流程可控,认真办理涉及收费的投诉举报,及时纠正律师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五、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十一) 加强律师服务收费常态化监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要把律师服务收费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上一年度有严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不少于5%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该所承办一定比例的案件倒查委托代理合同、收费票据等,及时发现违法违规收费问题。

  (十二) 加大违法违规收费查处力度。完善违法违规收费投诉处理机制,重点查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类律师服务收费投诉,确保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私自收费、违规风险代理收费、变相乱收费以及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作出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健全律师服务收费诚信信息公示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及时在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因违法违规收费被处罚处分信息,定期通报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效果。

  (十三) 健全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律师协会进行调解。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律师协会应当成立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依法依规开展调解。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四) 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司法行政、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指导,密切沟通配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举措。

  (十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省级律师协会要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和示范文本,明确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载明的收费项目、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考虑的因素等事项,但不得直接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律师协会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律师风险代理书面提示和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示范文本,督促律师事务所严格规范风险代理收费行为。

  本《意见》印发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意见》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来源:烟语法明

二、自然资源部谈将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和配套政策出台

  2020年2月23日下午、2月24日下午及28上午,自然资源部连续召开了系列会议,会议明确,将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和配套政策出台,即将公开征求意见,毋庸置疑,这将会对亿万百姓产生很大的影响。

  另外本次会议还明确,将会继续加大力度盘活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加快建设用地审批、继续探索“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等。

  众所周知,《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安全的国家大法。自《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为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城镇化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最重要的是,于去年通过的新《土地管理法》在此前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维护、保障了农民的权益。新《土地管理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不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为与新《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就明确提出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此次会议都对我们传达了哪些重点内容

  一是如何做好新旧《土地管理法》实施政策衔接

  自然资源部将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和配套政策出台,即将公开征求意见;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在新《土地管理法》表决通过后,与《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也在抓紧制定。其中包括《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多部法规。

  2019年9月,自然资源部曾指出,与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配套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条例等的修改起草工作正紧锣密鼓地推进;自然资源部同时开展了对涉及部门规章的清理整合工作,将废止一批与新法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如何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然资源部已陆续下发了部署文件、编制规范、技术指南以及生态红线、保护区中存在的各种冲突解决方案,部里正按照“充分体现党中央精神、广泛凝聚全社会智慧”的要求,形成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的框架,再深化、细化重大问题;各地要按照部署要求,立足国土“三调”基础,深化自然地理空间承载格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格局等方面研究,做好各种控制线调整准备工作,有序推进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三是如何做实国土“三调”工作

  国务院三调办已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优化工作流程,调整工作重点;各地要在疫情期间集中力量做好内业工作。当前仍要聚焦现状数据真实性,深入分析现状真实性与现状合理性的关系、准确分析“三调”与“二调”数据的变化。

  四是如何加大疫情结束后的土地供应

  自然资源部已报请国务院同意,今年开始改革土地计划管理方式,不再采取因素法分解指标,实行土地要素支撑跟着项目走,总量指标完全可以满足需求;各地要积极对接建设项目储备,做实做深项目前期工作,并继续加大力度盘活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各地要按照住宅用地公告供应量和住宅用地完成交易量双口径统计的要求,准确反映政府土地供应和市场供需关系,合理增加住宅用地公告供应量。

  五是如何加快建设用地审批

  部里结合《土地管理法》修改,推进下放土地审批权改革,采取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加密会审频次等方式,进一步加快用地用矿用海审批;有关地方要抓紧做好基础准备,确保下放审批“接得住、管得好”,按时完成土地审批有关补正工作,各地要继续探索“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

  当前,要集中力量、全面完成已经受理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季度内现有存量项目审批清零,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全力保障后续建设项目落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与新《土地管理法》同样重要,无论怎样修改,都会切实际的保障老百姓权益。

三、临兰征预公告〔2024〕45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太和庄村果园、洪沟崖村旱地、西至戈九路、南至洪沟崖村草地、北至太和庄村果园,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街道洪沟崖村,义堂镇太和庄村。

  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侯家窝村林地、西至侯家窝村旱地、南至侯家窝村林地、北至侯家窝村林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侯家窝村。

  地块3:四至范围,东至闫家屯村水浇地、西至解家洼村林地、南至闫家屯村、小官庄村水浇地、北至解家洼村林地、坑塘,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闫家屯村、解家洼村、小官庄村。

  地块4:四至范围,东至太和庄村果园、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西至洪沟崖村公路、工业用地、南至太和庄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北至太和庄村果园,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沙沟崖村、太和庄村。

  地块5:四至范围,东至沙沟崖村宅基地、果园、西至洪沟崖村公路、宅基地、果园、南至洪沟崖村林地、宅基地、果园、北至洪沟崖村果园,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沙沟崖村。

  地块6:四至范围,东至太和庄村果园、西至戈九路、南至太和庄村果园、北至太和庄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太和庄村。

  地块7:四至范围,东至洪沟崖村工业用地、西至洪沟崖村工业用地、南至洪沟崖村工业用地、北至洪沟崖村工业用地、旱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街道洪沟崖村。

  地块8:四至范围,东至庙岭村沟渠、西至庙岭村果园、水浇地、南至庙岭村水浇地、北至庙岭村水浇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厂湖镇庙岭村。

  地块9:四至范围,东至庙岭村水浇地、西至庙岭村沟渠、水浇地、南至庙岭村水浇地、北至庙岭村沟渠,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厂湖镇庙岭村。

  地块10:四至范围,东至庙岭村水浇地、西至庙岭村水浇地、南至庙岭村道路、北至庙岭村水浇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厂湖镇庙岭村。

  地块11:四至范围,东至庙岭村水浇地、西至庙岭村水浇地、南至庙岭村道路、北至庙岭村水浇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厂湖镇庙岭村。

  地块12:四至范围,东至庙岭村沟渠、西至庙岭村水浇地、南至庙岭村道路、北至庙岭村水浇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厂湖镇庙岭村。

  地块13:四至范围,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东程路东段扩建,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程镇后大郝埠村、中大郝埠村。

  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拟用于公园绿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2拟用于公用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3拟用于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9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4拟用于物流仓储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5号)和《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10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5拟用于物流仓储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10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6拟用于商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10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7拟用于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10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8-12拟用于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4年第二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4〕10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3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义堂镇人民政府、兰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枣园镇人民政府、马厂湖镇人民政府、半程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9月4日,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四、征地中被强制传唤,律师紧急向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发送律师函,保障村民权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修建铁路、高速、高铁、扩建道路或是发展矿业等需要占用老百姓土地,所以,这两年,遇到征地拆迁的老百姓也是越来越多。按理说,土地征收涉及老百姓权益,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各项权益。

但从实践中来看,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问题仍然存在,比如未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未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未与被征收人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共同确认等就强行占用集体土地,强制拆除老百姓住宅。

位于池州市贵池区青山村的xx项目系在2016年初期完成采矿权挂牌出让,随着矿业生产安全区的划定,部分村民的集体农用地和住宅被划入拆迁。但是在此次征收拆迁中,村民并没有见到任何的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于是,村民认为,此次征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村民在多方比较方之下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前往实地调查,走访,收集相关的证据材,并且根据此次的调查走访,北京圣运律师可以确认,此次征收并没有保障村民的确认权、听证权、知情权等,征收存在重大的违法行为。可是就在北京圣运律师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当地公安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以所谓的参与法律维权事由突然对村民汪某进行了强制传唤,并且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向家属出具任何的书面手续。次日,汪某的父亲去当地派出所询问情况时也被强制“协助调查”。

与此同时,其他村民也被相关部门多次控制,并以此逼迫村民签订拆迁协议,退出集体维权。

面对相关部门滥用职权、胁迫群众、干扰律师正常执业的行为,北京圣运律师紧急向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等部门发送律师函,要求责令相关部门停止违法乱纪行为。同时,又针对征地拆迁中的违法问题,北京圣运律师也随即指导村民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

通过所获得的文件材料,北京圣运律师依次向有关部门和法院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阻止了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的工作,拒绝相关部门不合理的补偿方案,基本保障了村民的正常生活。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申请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同时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

同时,方案拟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就本案而言,相关部门在未发布征地公告,没有与当事人共同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未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便胁迫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显然是不合法的。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不论征收主体是谁,只要有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村民都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北京市北京圣运律所成立十二周年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被废止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判决书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属于行政法规吗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87号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和建议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试行)2024: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迁工作意见的通知: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强调严格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河南《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2023现行有效: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标准的意见》自2021年9月10日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安徽省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若干规定》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试行)》已开始公开征求意见: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法部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页面浏览:2350
文章编辑:常桂君
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上一篇:生态农庄注册条件有哪些,生态农庄注册条件有哪些呢
下一篇:农村有地有什么好处,农村有地有什么用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