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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农村耕地被强行摧毁,补偿还没到怎么办?,农民耕地被强行占用怎么办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农村耕地被强行摧毁,补偿还没到怎么办?,农民耕地被强行占用怎么办

发布:2024-10-15 13:3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农村耕地被强行摧毁,补偿还没到怎么办?,土地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和经济来源,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合理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然而实践中,即使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相关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农村耕地被强行摧毁,补偿还没到怎么办?,农民耕地被强行占用怎么办

一、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农村耕地被强行摧毁,补偿还没到怎么办?,农民耕地被强行占用怎么办

  土地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和经济来源,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合理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然而实践中,即使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在前,违法占地的情形也从未消失过。

  薛先生是内蒙古人,2019年初,当地相关部门将薛先生等人在内的15户人家的承包地用铲车等大型器械强行摧毁,但此时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并没有发放至薛先生等人的账户中,也就是并没有到位。

  土地被强行摧毁后,薛先生等人去村里、镇里询问情况,也希望相关部门能给自己的一个合理说法,但结果是,并没有得到一个有效的结果,更是没有人承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薛先生等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打听过后,薛先生等人联系到了北京圣运律师,并委托北京圣运律师就违法占地一事进行调查。北京圣运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赶往薛先生等人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北京圣运律师对案件讨论、分析后,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指导薛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让人意外的是,当地法院竟以土地权属不清为由要当事人先解决土地权属问题,然后再针对相关部门违法占地、毁地的行为提起诉讼。

  薛先生等人十分地不解,认为自己辛辛苦苦耕种了多年的土地,竟然成了权属不清的土地,难道民告官真的就这么难吗?对于这种情况,北京圣运律师十分镇定地认为不为奇怪,与相关部门对簿公堂,不切磋几个来回是不会见效的。于是,北京圣运律师针对这种情况在短时间内又指导薛先生等人去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公开、律师调取证据等方式将所谓的土地权属明确。

  随后,又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再次提起诉讼,但是再次提起诉讼后,相关部门竟然不承认自己的违法占地、强行毁地的行为。不过,好在北京圣运律师准备充分,证据足够推翻相关部门的说辞,最终,在经过四次开庭之后,相关部门违法占地、毁地的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

  那么,在遇到违法占地行为时,被征收人要如何应对呢?

  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那也就是说,占用土地进行建设之前,首先需要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之后才可以进行建设,同时在正式占地建设之前还要给予当事人合理、公平的征收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或是施工单位没有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是取得相关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证照,没有给予征收补偿或是征收补偿未全部到位,即强行占地、毁地的话,那么老百姓可以打12345、12336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有关部门申请查处,要求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占地行为,若有关部门对老百姓提出的申请置之不理,那么老百姓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如果过了这两个法定期限,那我们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二、北京北京圣运律师谈签订补偿协议需注意这五大点,避免吃亏!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旦签了字就产生了法律效力,不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人在签订后都需要依法履行。但是有的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却遇到了征收方违约、拆迁协议无效、补偿数额不正确、手里没有原件等情形。因此,在拿到征收方给的空白拆迁协议后,要反反复复看清楚、了解清楚以下几点事项。

  1、与自己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

  征地拆迁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人应当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土地管理法》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从上述规定中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等。而集体土地征收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人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是国土部门。

  实践中,如果是村委会或是居委会以及其他人员在没有明确委托的情况下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与其签订。

  2、拆迁协议内容是否完善

  由于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要弄清楚拆迁协议中所有的事项,比如拆迁协议中应当要包括哪些内容,一般一份合法的拆迁协议应当要包括1.拆迁补偿方式,协议中载明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2.具体的补偿金额或者安置用房结构、具体的面积、具体的地点等;3.拆迁中要有明确的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4.具体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如果连上述内容都没有弄清楚,甚至压根不知道自己应当获得哪些补偿,然后就在征收方的鼓舞下迷迷糊糊的签订了协议,那么这对被征收人是非常的不利的,日后即使发现拆迁协议不公平、不合理启动了法律程序,那么在拆迁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是威胁等其他违法行为,那么维权的空间一般也不会太大。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对拆迁协议中的内容有异议,对补偿方式不满意或是补偿不是之前谈好的,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签订,及时的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空白协议不能签

  空白协议绝对是不能签的,避免日后征收方赖账、不认可。一定要将事先谈好的所有事项呈现在书面,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征收人的权益不被侵害。

  4、甜言蜜语不可信

  另外,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可能会为了让被征收人尽早的搬迁,签订补偿协议,可能会答应被征收人提出的种种条件,或是以各种美话鼓舞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比如你在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之后,给你的奖励费一定会比别人高,让你优先选择安置房户型、位置等,此时,有的被征收人可能会单纯的信以为真,然后早早地签了补偿协议,但最后得到的结果就是征收方违约不履行补偿协议,或是赖账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甚至是解除协议。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不管征收方口头上说得多好,只要没有白纸黑字的写在协议里面,明确在书面上,那么最好是不要相信,否则会对被征收人自己非常的不利。

  5、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有一份拆迁协议

  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手里一定要留一份拆迁协议,避免他们日后违约不履行补偿职责。如果征收方非要拿走协议,被征收人就需要采取录音、录像等适当的手段来保留双方口头约定的证据。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再次提示大家,签订补偿协议环节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远不止这些。因此,一旦遇到自己弄不清楚的事项,要及时地咨询律师,否则一旦签订补偿协议,产生了法律效力,就不好再维权了。当然了,如果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违约,不兑现承诺,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能不能就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诉讼?

  在征地拆迁中,补偿标准是多少,补偿方式是什么,房屋具体情况等通常都会明确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所以补偿安置方案是必不可少的一份文件。

  不过,实践过程中,许多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的时候往往会觉得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非常的不合理,从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交出土地或房屋,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当相关部门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或是认为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时,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对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是补偿决定不服时,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以上的这条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到,补偿安置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之一,是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也是拆迁方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的重要法律依据。只不过,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济途径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在房屋征收决定或是补偿决定案件中,法院会对其合法性一并予以审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所附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一个环节,只是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不具备确定力、执行力等行政行为效力。征收补偿方案并非是对上诉人作出的具体征收补偿行为,并未直接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16)冀行终710号

  从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且只是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对被征收人的利益是不产生影响的,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直接起诉补偿安置方案的,即使提起诉讼了,也可能会被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而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细心的朋友都会发现,该法中同样也没有明文规定补偿安置方案是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

  而且,一般而言,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般情况下是在土地已被批准之后,由相关部门拟订并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在土地已经被征收的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或是安置不满意,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后续具体的补偿安置环节中得到救济。

  通过上述两段内容我们可以得知,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补偿安置方案同样也不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不过需要注意的,不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发布征收决定或是土地征收公告,只公布了补偿安置方案,且补偿安置方案中还明确规定了征收补偿办法、相关补助及奖励标准、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征收依据等事项,那么该补偿安置方案就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了,此时该补偿安置方案就会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被征收人则可以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诉讼。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后,如果认为该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那么就需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千万不要坐以待毙。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多数人认为补偿方案有问题申请听证时,相关部门未举行听证会,那么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则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房屋被违法拆除后,关于行政赔偿你知道多少

  在加快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也在急剧地扩张。不过因征地拆迁程序较为复杂,又关系到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双方利益,所以在具体实施征收过程中,难免会纠纷不断,矛盾不断。比如房屋被违法强拆,拆迁方威胁、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等。

  林先生是福建省人,2012年6月,当地相关部门作出《关于A市B区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同意征收xx旱地、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等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二十多天后,相关部门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B区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同意征收上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按规划用途使用。

  两日后,相关部门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张贴在村委会的公告栏内。林先生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但因林先生对补偿不满意,所以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可相关部门却为了尽早完成拆迁工作,将林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但在拆除之前并没有对林先生做出任何的文件,也没有任何人通知林先生,林先生得知房屋被拆时,已距离房屋被拆有一年之久。

  随后,林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先自行向法院提起了确认强拆违法行为违法之诉,并提出了行政赔偿,但是结果并不理想,因此,林先生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林先生提起了上诉,在二审中,对于超出登记面积之外的附属房不是违法建筑,其中所涉及的附属房屋建于2008年,厨房、卫生间建于70年代,并且期间林先生从未收到过责令改正通知书,而且,一审法院按照《关于同意B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价值,标准过低,无法保障林先生原有的生活水平。

  再者,相关部门突然的强拆行为,导致林先生屋内财产损失无法认定,以推理的方式对屋内损失进行推定,明显不合理。最终,经过法院的认定,一审法院对于涉案房屋的具体建造时间并未查清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发回重审。裁定撤销A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并发回重审。

  事实上,实践中类似林先生遇到的这种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在遇到这种损害咱老百姓利益的行为时,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房屋在被违法强拆后,被征收人就需要及时地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在法院确认了相关部门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之后,紧接着被征收人就需要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了。

  所谓的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构成的要件。一般而言,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部分,具体是由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构成。而所谓的行政主体是指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则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它是行政赔偿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而关于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损害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而不含精神损害与间接损害。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至于因果关系,即指行为与结果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关系。

  对于行政赔偿的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不过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主要采取的是以金钱赔偿方式为主,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方式。

  当然,实践中,也不乏会有被法院责令恢复原状的情况。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怯先生房屋门前台阶被强拆的案件,该案件最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法院责令相关部门在三十天内将怯先生房屋门前台阶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分割或毁损而遭到破坏后,若有可能恢复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以恢复财产原状的一种赔偿方式。

  对于行政赔偿的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具体地还需要根据案情进行处理,一般有几下几种:1、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赔偿标准;2、参考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确定赔偿标准;3、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赔偿标准;4、通过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赔偿标准;5、通过走访询价的方式确定赔偿标准。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后,被征收人需要及时地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千万不要一味地等待,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收集相关的材料证据,比如强拆时的照片、录像以及报警、谈判时的录音等,避免因无有效证据让自己陷入困境。

五、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合理、公平应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远远比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要复杂得多,不仅征收程序有着很大的区别,而且补偿方面也是大不相同。因此,在征收集体土地和农村房屋时,矛盾纠纷往往接连不断、接踵而至。其中,集体土地征收中,引发纠纷矛盾最多的一个因素就是拆迁补偿了。

  对于拆迁补偿,往往有很多被征收人会认为,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房屋真实的价值,往往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如果自己答应搬迁,拿走他们给出的补偿,自己以后的生活肯定会陷入万劫不复的局面,所以,宁可与征收方一直耗下去,也不想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事实上,关于补偿标准,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要征收被征地农民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但必须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

  虽然说,水利工程、各种大型建设项目(修路、建高铁、地铁、飞机场)以及其他因公共利益开展的征收项目,一般具有强制性,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将上述法律法规中的合理、公平体现在征收中,只有这样,那么才能进一步减少矛盾和纠纷。那么,农村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中,公平、合理应如何体现在征收中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土地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信息公开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确了土地征收开展的程序,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土地征收应当要将具体的征收信息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事项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告知被征地农民具体开展征收工作的时间,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提出意见的权利。

  另外,也需要保障被征地农民提出听证,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等的权利。

  也就是说,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发布的一些书面文件中,应当要明确救济权及救济期限,一旦在具体征收中,相关部门有违法违规征收的行为,那么被征地农民便可以第一时间针对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复议或是诉讼。

  其次,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一般也需要在公示栏中进行公示或是与被征地农民共同确认结果,这也是体现“公平”的一个重要程序,如果土地征收中,没有这些程序,那公平自然也就不存在。

  二、征收后的生活应高于或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征地农民被拆迁以后,其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应当要保持征收之前的状态或是要高于征收之前的状态,也就是,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征收必须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权,不能一拆了之,让被征地农民一个住处都没有,这显然就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征收原则。

  对于征收没有涉及住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应及时发放,土地被征收,农民失去了土地,且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最基本的收入,所以,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是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以后的一个重要保障,因此,若想征收顺利进行,补偿发放“及时”一定要体现出来。

  三、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先补偿、后搬迁都是合理、合法征收的一个重要原则,倘若先搬迁、后补偿,那么“合理”二字在征收补偿中也就成了名副其实的一个“摆设”。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征地农民先搬迁,然后再给予补偿,其行为就显然已经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被征收人在遇到先搬迁、后补偿的行为时,一定要拒绝签订协议,拒绝搬迁,避免陷入对自己不利的局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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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彭冬安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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