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5 07:43 发布:2024-10-15 13:5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维护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的良好秩序,积极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公开通报6起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一、岳西县莲云乡珠屋村雷廉飞户违法占地案
2020年9月,岳西县莲云乡珠屋村黄泥组雷廉飞户违法占用岳西县莲云乡珠屋村黄泥组集体土地0.2亩(耕地面积0.06亩)建设农村住宅。2020年12月,岳西县莲云乡综合执法大队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2月,岳西县莲云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雷廉飞户新建房屋依法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岳西县经济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局长、二级主任科员刘某某,莲云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王某某,莲云乡党委委员、莲云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局长王某某分别被岳西县纪委给予政务警告、诫勉谈话、提醒谈话处理。
二、安徽潜山市义门陈老年文化活动中心筹委会非法转让土地案
2018年12月,安徽潜山市义门陈老年文化活动中心筹委会擅自与潜山市余井镇余井村增产、永红村民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非法转让集体土地10.81亩(其中耕地8.5亩)建设陈氏活动中心。2020年1月,潜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没款人民币230000.96元。当事人拒不履行拆除建筑物的行政处罚,潜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0年12月,余井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潜山市余井镇副镇长王某某、潜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韩某某分别被潜山市纪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潜山市余井镇副镇长马某某、余井村党总支书记韩某某、余井村委会主任叶某某、余井镇余井村包片村干程某某分别被潜山市余井镇党委给予警示谈话、警示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处理;潜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余井自然资源管理所所长李某被潜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汪胜彬违法占地建设材料供应站案
2018年12月,汪胜彬未经批准占用桐城市金神镇琚祠村团球组集体土地1.11亩(耕地面积0.5亩)建设材料供应站,拟用于岳武高速材料供应。2020年3月,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在案件调查期间,经桐城市金神镇人民政府督促,汪胜彬积极自行整改,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全部地上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金神镇人民政府存在日常监管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已移交桐城市纪委监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怀宁县凉亭乡叶昌满、叶渐彬违法占地案
2018年9月,怀宁县凉亭乡双湖村叶祠组村民叶昌满、叶渐彬擅自占用怀宁县凉亭乡双湖村叶祠组集体土地1.17亩建设新民老年文化活动中心(叶氏祠堂)。2021年1月,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7023.81元。当事人拒不履行拆除建筑物的行政处罚,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4月,凉亭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凉亭乡双湖村党总支书记董某被怀宁县凉亭乡纪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五、太湖县晋熙镇九龙村文化活动广场虚假整改案
太湖县2020年第4季度3408253478号图斑,面积0.58亩(基本农田0.45亩),项目为晋熙镇九龙村磊屋组晒场,纳入2020年度卫片违法整改图斑。2021年4月23日,经晋熙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晋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晋熙镇人民政府、太湖县农业农村局、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认定拆除复垦到位、符合耕作条件。4月29日,太湖县提交3408253478号图斑整改资料申请销号。5月26日,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图斑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晋熙镇九龙村磊屋组晒场实为文化活动广场,整改未对硬化地面进行拆除,仅覆盖砂石土,存在虚假整改行为。目前,该图斑已拆除地上构筑物,恢复了土地原状,并已移交市纪委监委追究晋熙镇人民政府等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望江县高士镇武昌村文化活动中心违法占地案
2018年8月,望江县高士镇武昌村阳塔组陈刚等67户违法占用望江县高士镇武昌村阳塔组的集体土地1.7亩(耕地面积0.23亩)建设村民文化活动中心(农村祖堂)。2019年8月,望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7954.35元。当事人拒不履行拆除建筑物的行政处罚,望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6月,高士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了土地原状。高士镇党委副书记金某某、高士镇时任国土分局负责人陈某某、市政中队负责人常某某、规划办负责人王某某分别被望江县纪委给予提醒谈话、党内警告、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来源:怀宁县人民政府
土地是老百姓赖以生存的条件与经济来源,没有了土地那么也意味着失去了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可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及道路的建设避免不了要占用土地,所以,很多老百姓的耕地及房屋被征收。
原则上来说,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时,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不低于其原有生活水平的补偿,然而实践中,被征收人所获得的征地补偿非常有限。面对这种情况,律师从以往的办案经验中发现,征地补偿不合理,那么征收程序上必定存在违法。
所以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先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公开与此次土地征收相关的所有文件,比如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以及相关部门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市、县级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获得相关材料后,那么我们便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知道征收是否存在违法占地,如未批先占、未批先建等情况,若发现征收中存在未批先占、强行施工等现象,那么我们可以向以下两个部门求助
公安机关
在土地征收或是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我们大家遇到了未批先占、未批先建,强行施工并拆房的情形,那么我们就需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向公安机关反映自己的合法财产及人身安全遭遇到了侵害,尤其是遇到相关部门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或是强制拆除房屋时,打报警电话是很有必要的。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虽然说警察不能参与征地拆迁,但是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老百姓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受到侵害,那么警察是有职责保障当事人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在报警的同时还需要做好现场证据收集的工作,比如对强行施工、强行拆除房屋进行拍照或是录像。
在拍照时,要尽量地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拍进去,照片、视频要尽量清晰,同时还要将报警全过程进行录音,保存好报警记录等,这些对以后维护自身权益起着很大的作用,如果警方有不作为,如出警慢,拒出警,那么我们便可以针对他们的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相关部门限制了被征收人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那么我们可以让邻居或是其他亲戚朋友帮忙报警或是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免日后因没有证据或是证明不足以证明警方或相关部门有违法行为或是不作为等情形而错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若发现相关部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强行施工、拆分审批等情况时,那么我们还可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处。
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及《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自然资源部门既对保障农村村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负有责任,同时也具有对未批先占、拆分审批、少批多占等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因此,当大家在土地征收中遇到相关部门违反法规、法规的征收行为时,可以积极地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递交查处违法行为的申请书,也可以拨打12336进行电话举报。
若遇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不作为的情形,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针对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再提醒大家的是,在遇到土地违法行为时,大家一定要积极地向相应的部门进行求助,千万不要被“没有用”这样的主观意识所打败,只有求助了,那么相关部门才能知道你有所需求,你需要帮助,但不求助,一定是得不到帮助的。
所以,在遇到违法行为时,我们要第一时间求助,只有这样才有机会正面与相关部门沟通问题,并且也可能督促他们依法履职。
房屋被强拆后,村民们提起了诉讼,被法院以应分别立案起诉为由驳回。后村民又分别提起了诉讼,针对村民冶女士的情况,征收方称,冶女士并非被拆迁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且,房屋在拆除之后,其在2018年才提起了行政诉讼,显然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期限。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为了修建人工湖,征收方承诺给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和救济款,并且还承诺在房子建好之后,让村民搬进去,但是,征收方的这些承诺没有一个兑现的,所以村民没有搬迁。之后,征收方又为了赶工程,又有各种理由强迫被冶先生搬迁,但是因补偿没到位,所以冶先生依旧没有搬。2015年,征收方将冶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
2018年,冶先生的妻子,冶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但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以冶女士并非涉案被拆迁人为由驳回。冶女士上诉后,又被二审法院以冶先生起诉的时间超出了起诉期限为由再次驳回。二审法院查明,2015年,房子被征收方强拆之后,被拆迁人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直到2018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而本案中,房屋被强拆是发生在2015年,可冶女士并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超过起诉期限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
冶女士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冶女士认为,在发回重审前,两级法院均认可原告主体资格,发回重审后,未针对行政行为作出全面审查,却以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与之前的认定相矛盾。而且,房屋被强拆之后,冶先生等人在2015年起诉时被告知必要共同诉讼的结果对其适用,不用再单独提起诉讼,才于2018年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另外,冶女士还认为,由于历史原因,其一直没有被有关部门安置家落户,之后在土地上缴的时候,明确要求过要安置其,但是征收方并没有进行安置。所以,其原始或继承取得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与强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征收方辩称,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应当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起诉人请求保护的必须是其自身拥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必须是特定人的利益,但是冶女士与征收方的行为无任何关系,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例。而且,房屋被强拆的时间是2015年,但是,冶女士在2018年才起诉,显然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再审法院查明,2015年房屋被强拆之后,冶女士的丈夫,冶先生与其他被征收人一同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后在重审阶段,冶先生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无法参加诉讼,之后冶女士又重新起诉。
再审法院认为,冶女士作为冶先生的妻子继续对强拆行为提起的诉讼与冶先生提起的诉讼具有一致和连续性。也就是说,冶女士的起诉实际上是延续了其丈夫的诉讼,所以,一、二审法院以冶女士不是被拆迁人,以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其诉求不当。
综上,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指令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实践中,征收方因急于完成拆迁工作,常会对被征收人采取断水、断路、断电、强拆等行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对双方之间的谈话进行录音,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9日
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推进城市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产管理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征收补偿项目备案等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达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的征收、补偿决定;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住建、城乡管理、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国土、规划、环保、文物、物价、工商、税务、国资、信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应符合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各街办、社区、产权人和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进行核实。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准。未标注建筑面积的,平房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乘以1.334计算,楼房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未标注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为准;未记录用途的,以规划部门认定为准。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住建、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集体、私有企业非出让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房屋评估价扣除土地出让价格后予以补偿。符合破产条件的国有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土地收归政府,房屋不予补偿。
第七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变房屋用途。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确定后,住建、城乡管理、公安、国土、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停止为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分户、抵押、工商登记、权属变更等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实际合理制定,报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并在有关媒体公布。公告应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第十四条货币补偿。
征收私产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与安置住房两种方式。拥有其他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
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产住宅房屋补偿;征收单位产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手续确定给予补偿的,只对产权人予以货币补偿。
直管公产或单位产房屋征收后,产权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第十五条产权调换。
征收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零成本以旧换新,安置房屋原则上为高层住宅。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每户可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赠送15平方米。赠送15平方米后不足5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补贴价补交,55-70平方米范围内按2000元/平方米优惠价补交。赠送15平方米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2000元/平方米优惠价补交。被征收人要求再增加安置面积的,增加部分按市场价补交。
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安置。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安置。
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标准安置。
第十六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无能力缴纳私产住宅房屋房款差价的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可为同房异产,原征收面积为私产,超出部分为直管公房产权。
无能力缴纳直管公产、单位产住宅房屋产权置换款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原住房由政府收回。
一证多户,按有效手续安置后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剩余住户,可按成本价分别优先购买一套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对自建自住,房、户对应,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被征收人,可按成本价优先购买一套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原住房无偿拆除。
第十七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按照国家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处理问题进行协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应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对补偿款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第十八条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
第十九条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
第二十条高层安置房屋过渡期限为三年。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确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费,每逾期一年(含一年),在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基础上增加20%。
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按月计算,首次发放期为12个月,其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
在通知办理房屋安置手续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办理房屋安置手续的,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下达2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20000元/户标准予以奖励;21天至3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10000元/户标准予以奖励;超过30天未搬迁完毕的,不予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每证奖励30000元。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拥有地下室产权的,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实际使用,但无产权的,地下室净层高不足2.2米的,按550元/平方米补偿;净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800元/平方米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搬迁后,应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暖气、管网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意见,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做好房屋征收补偿中的信访稳定工作,保证公益事业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在房屋征收涉及城中村拆迁安置的,按《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并政发〔2013〕12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征地拆迁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但由于征地拆迁比较的复杂,细节颇多,导致让不少有歪心思的人钻了空子,侵害了国家的资产和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而且这样的案件情况近年来也频频发生。
而几天前,中央纪委就发布了关于河南省范县白衣阁乡吴屯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文经因侵吞征地补偿的案件,王文经也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近日,北海市检察院又以涉嫌贪污罪、行贿罪对北海市银海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主任谢某锋等人依法提起公诉。
据媒体报道,叶某某指使他人以张某某的名义承包了北海市银海区庆丰养殖场的317.5亩养鳖场。为在土地租赁到期之前获得补偿款,叶某某与谢某某共同商谋,由叶某某负责对鳖场地上附着物进行部分改造、修建,谢某某负责在土地租赁到期前将鳖场纳入到政府征收的范围内。
与此同时,为获取高额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谢某某违规将该鳖场地上附着物的评估工作指定给不符合资质的公司,并要求按照1.2亿元的标准进行评估。
之后,谢某某依照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明细表,确定该鳖场地上附着物补偿价值,并挪用银海区征地办公室土地储备债券资金支付了补偿款1.16亿余元。
经查明,谢某某在担任银海区政府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伙同他人骗取征地补偿款后,与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掩盖事实真相,企图对抗组织调查。除涉嫌贪污犯罪外,谢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7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行贿犯罪。
最终,谢某某以贪污罪、行贿罪被提起公诉。
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征地补偿款,不能在征地拆迁中做徇私枉法的事,《物权法》第4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但是实践中却常常有人违法违纪,侵害国家国有资产,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那么,侵占、贪污征地补偿款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刑法》第271条、272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适用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除此以外,国家相关部门还专门发布了相关的通知,在通知要求,要严厉打击在征地、租地、拆迂、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阉事的黑恶势力及腐败问题,而且在国家强有力的操作过中也查处了一批又一批的腐败分子。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老百姓遇到的问题远远不止补偿款被贪污、被侵占,更多的是征地拆迁中存在的不合理行为和违法行为。
近日,有当事人通过平台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征收方拿着几年前的征地批文,要征收我们的土地,好多人都不同意”
“我们城里拆迁,周边房价都好几千了,可他们一平米才给不到两千的补偿费合理吗”?
上述问题是许多当事人常常问的,但是任何文件都会有期限,征地批文也不例外。《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批报工作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2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2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因此,征收方拿着几年前的征地批文进行征收那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征收。
另外,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包括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拆一还一的原则。
因此,如果被征收房屋的赔偿价低于周边房价的话,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但是建议大家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可能会被强拆。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会遇到很多问题,但由于都与相关专业有关,所以在不懂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切忌一直与征收方长期冷战,这样做并不利于被征收人提高补偿或是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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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通报6起典型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安庆市土地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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