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6 21:12 发布:2024-10-16 15:2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中有哪些权力和责任?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中有下列职责和权力:
一、宅基地审批权。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原《土地管理法》只赋予乡镇政府审核权,审批权在县级政府。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下放乡镇政府,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农地转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019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审批权下放后如何具体履行宅基地审批做出具体规定。详情:农村宅基地如何申请,如何审批?请看官方解答,附申请审批流程图
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权。对农村种植、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原来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签订用地协议、督促土地复垦等,备案由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作出新的规定,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处罚权。《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赋予了乡镇政府强制拆除权,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职权。《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乡镇政府属于一级人民政府,亦有该职责和权力。但各级人民政府如何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这造成实践中想作为者可能会乱作为、不愿作为者有充足的理由。
五、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职责。《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当然,从实践来看,永久基本农田的准确位置、范围都在自然资源部门的数据库中,在电脑图件上,是用坐标标明位置的。一些根本无法耕种的石坡、甚至海面可能也是永久基本农田。乡镇政府不清楚基本农田位置,甚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不清楚的状况较为突出。
六、部分用地审核职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此外,一些省(区)政府已明确将农村宅基地监督检查权、违法行政处罚权明确由乡镇政府实施。一些地方政府还将宅基地以外的非法买卖土地、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土地行政审批、行政检查和管理权授权乡镇政府实施,这需要了解当地的规定。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乡镇政府承接的权利越来越多,表面上看,乡镇权利越来越大,但乡镇人员少、缺乏相应技术人才力量支撑,被动接受责任“甩锅”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来源: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近日,婺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婺城区新狮街道勤俭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以下是公告的具体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勤俭社区城中村改造)
(编号:金(婺)征2022第24号)
因婺城区新狮街道勤俭社区城中村改造用地建设需要,拟征收婺城区新狮街道勤俭社区农民集体使用土地16.148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到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婺城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2年8月4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新狮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 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期限为 30 日。
特此公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
来源:安居浙里
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应符合一定条件
案件基本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七里河区政府)
二、案件索引与裁判日期
一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判决(2019年12月30日)
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行赔终18号行政赔偿判决(2020年11月13日)
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申3462号行政赔偿裁定(2021年8月31日)
三、案由
行政赔偿
裁判要旨
如果土地征收工作与安置补偿工作在同一征收行为中完成,只是因为各种因素导致安置补偿过程较长,时间间隔较大,安置补偿工作未能及时完成,则通常情况下即便安置补偿时案涉土地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也无法改变安置补偿所针对土地的集体土地性质。因此,只能综合考虑征收人在迟延补偿问题上是否存在过错、案涉土地的区块地价有无调整、区域公平和稳定性等因素,在已经公布的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基础上,通过增加利息、调整基础地价等方式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进行适当调整,而不宜从根本上改变补偿标准,对案涉土地适用国有土地标准进行补偿。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8月7日)
第十二条第二款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3月25日)
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基本案情
2017年,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刘xx就该强制拆除行为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确认七里河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该决定书生效后,刘xx向七里河区政府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七里河区政府于次日收到该行政赔偿申请,在两个月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刘xx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七里河区政府对刘xx给予房屋赔偿款(含装饰装修费用)9319600元。赔偿屋内物品损失21000元,截至原一审前因房屋被强拆产生的租赁房屋费21 600元,交通费、住宿费费用等相关损失12000元。一审另查明,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兰价房地发〔2010〕80号《关于发布2010年度兰州市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规定,砖混结构1级住宅的重置价格为1178元/平方米。七里河区政府实际按上述重置价的2倍即2356元/平方米统一进行安置补偿。七党办发〔2011〕90号《中共兰州市七里河区委办公室兰州市七里河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滩文化商贸产业园区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载明了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甘华澳估字〔2017〕第156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房屋评估情况。关于案涉房屋价值是否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标准计算,一审认为,本案涉及的强制拆迁行为发生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案涉房屋所在土地尚未实际收归国有,且周边房屋均按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所以刘xx主张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案涉被拆迁房屋进行安置补偿,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及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适用情形,不予支持。二审认为,刘xx主张对案涉被拆除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市场价予以赔偿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刘xx不服,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案涉房屋价值是否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标准计算。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七里河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刘xx房屋赔偿金1189780元、其他附着物补偿金5010元、搬家费3000元、屋内物品损失3000元,以及截至2019年12月30日的利息损失44018元,以上合计赔偿1244808元。2019年12月30日之后至赔偿之日的利息损失,由七里河区政府以1244808元为本金,按照判决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并予以赔偿。二、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判决;二、七里河区政府于收到判决之日起30日内赔偿刘xx房屋赔偿金1189780元、其他附着物赔偿金5010元、搬家费3000元、屋内物品损失3000元,以上合计1200790元;三、驳回刘xx的其他赔偿请求。
再审审查法院裁定:驳回刘xx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及评析
一、裁判理由
刘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刘xx的再审申请。
二、评析
针对再审申请人有关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对其赔偿的再审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其适用须同时满足以下前提:一是有关部门在征收集体土地的同时,没有制定并发布安置补偿方案,即土地征收工作与安置补偿工作未在同一征收程序中完成,从而使得本该在一个程序中“齐步走”的工作,形成了“两步走”的情况;二是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性质实际上已转变为国有。如果土地征收工作与安置补偿工作在同一征收行为中完成,也就是说,征收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的同时,一并制定了相应的安置补偿方案并公布执行,只是因为各种因素导致安置补偿过程较长,时间间隔较大,安置补偿工作未能及时完成,则.通常情况下即便安置补偿时案涉土地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也无法改变安置补偿所针对土地的集体土地性质。因此,只能综合考虑征收人在迟延补偿问题上是否存在过错、案涉土地的区块地价有无调整等因素,在已经公布的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基础上,通过增加利息、调整基础地价等方式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进行适当调整,而不宜从根本上改变补偿标准,对案涉土地适用国有土地标准进行补偿。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在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标准进行补偿的态度时,在“支持”前面使用的限定词是“一般”,而不是硬性地规定“应当”。这是因为,在实践当中,征收安置补偿工作面对的局面往往十分复杂。如果在极个别的安置补偿决定作出时,案涉地块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均已经接受并按照一定的标准签订、履行了安置补偿协议,此时,应当考虑的就不仅仅是房屋的价值问题,还应当考虑公平性和稳定性的问题。如果严格按照补偿决定作出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价格,对极个别拒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进行补偿,会导致对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明显不公,甚至引发新的矛盾,此时,就应当综合考虑本条规定的标准与其他相关因素的协调问题。
本案中,一是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项目在作出征收决定时未一并制定发布相应安置补偿方案,即不能证明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适用前提。二是案涉征收项目在前期已对其他户按当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补偿完毕,虽然案涉房屋补偿与征收决定作出时间相隔较长,综合考虑公平性、稳定性等因素,亦不宜从根本上改变补偿标准,对案涉土地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和市场价进行补偿。三是从案涉补偿方案的规定中无法得出对无合法建造手续的房屋与其他房屋以同等标准进行补偿的结论,但一审、二审在刘xx并未提供合法的房屋建造手续且《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该房屋面积为471平方米的情况下,酌定被拆除房屋地上层数为4层,1~3层每层200平方米,第四层10平方米,按上述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同时调增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以重置价两倍对刘xx进行赔偿,已采取有利于被拆迁人原则,充分保护了刘xx的权益,体现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戒。
撰写人:徐超、李欣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津法善行;行政涉法研究
高青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高征补公告〔2023〕31号
根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庆云至章丘高速公路工程(高青段)项目用地的需要,拟征收黑里寨镇赵洪村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高青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黑里寨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赵洪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用于庆云至章丘高速公路工程(高青段)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赵洪村土地,位于黑里寨镇赵洪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3245公顷,其中:农用地0.3245公顷(耕地0.1710公顷、其他林地0.0318公顷、其他草地0.0226公顷、农村道路0.0062公顷、坑塘水面0.0929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0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
四、安置意见
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黑里寨镇人民政府和赵洪村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赵洪村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三)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7.3013万元。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赵洪村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赵洪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仓山高湖两块土地房屋启动征收补偿
记者6日获悉,为配合福州市二环东南段闭合(林浦路及林浦互通)工程项目施工,仓山区房管局日前发布相关工程项目(连江南路段、林浦互通至纵三路段部分房屋)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告知书,盖山镇高湖村两处土地上房屋将启动征收补偿。
据了解,此次拟征收盖山镇高湖村0.1782公顷(合2.673亩)土地,签约期从本月6日开始,至30日结束。根据相关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属于办公、工业仓储类非住宅房屋或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房屋共有人意见不一致、或产权权属不清、或房屋设有抵押权且未清偿债务的,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记者了解到,此次征收涉及的二环路白湖亭立交工程是二环路快速闭合最后一个节点,也是福州市重要缓堵项目和“接二连三”的重要通道之一。该工程位于二环路东南转角处,西起南二环路北园互通,东至鼓山大桥连接线林浦互通西侧,南至福峡路与高旺路交叉路口,北至在建的连江南路林浦互通。
目前正在建设的连江南路(林浦路—南二环路)改造正是该工程第五标段。“项目包括新建一座连江南路高架桥和一座永久性人行天桥。建成后,连江南路的宽度将从30米拓至48米,沿途绿化景观等也将一并提升。”项目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高架桥横跨连江南路与三高路交叉口,东侧、北侧与二环东南闭合段相接。项目建成后,市民驾车进出城将更便捷,上下南二环路也更加方便。(记者 胡一晟)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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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中有哪些权力和责任?,,乡镇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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