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03:36 发布:2024-10-18 11:5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征地拆迁中,对无证房屋的认定,有着严格的规定,不是想什么时候认定就能什么时候认定的,国有土地征收中,征收方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而非是作出征收决定之后,或者说是在补偿没有协商好之后才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这显然就存在以拆违促拆迁的嫌疑。
而集体土地征收中,同样的也是需要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后,相关部门需要先行对土地现状等进行调查,包括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的情况,调查之后,若确实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比如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城乡规划法》施行以后,又不存在其他客观原因,那么,这种无证房屋十有八九会被认定为“违建”,且征收方也会按照“违建”进行处置,也就说拆迁补偿可能要大打折扣。
但如果房屋是以下几种情况,从原则上来讲,征收方就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同时也需要按照合法建筑来给予补偿。
一、房屋建设时间早
生活中,经常存在一些建设时间特别早的房屋,尤其是在农村,很多房屋都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且也没有房屋产权证,但这样的房屋一般具有历史遗留问题,由于那时候农村管理较疏松,而当时的法律法规又不完善,所以,导致经常有农民只要向村委会报备一声就开始建设了。
所以,对于这样的房屋,在遇上征收时,一般是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的。实践中,如果有征收方以无证为由,将这种情况下的房屋认定为违建且不予补偿,那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或房屋。
二、通过招商引资而建的房屋
另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当地经济,会推出相应的优待措施,比如同意在土地上建设房屋,或是同意个人或是单位在适合的地方建设养殖场、工厂等。那么,这种情况下而建设的房屋,一般也不应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
三、符合当地建房政策
再者就是,一些符合当地建房政策和规定的房屋,由于当地没有统一发证,其也不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且在拆迁时,也需要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表达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是违法建筑,都没有任何的补偿。所以,实践中,征收方将所有的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那是很不合理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系搭建围墙的受益方,虽然该围墙已有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不属于违法建设,但该围挡确已给当事人造成一定不便和影响,且有通过砌堵围墙方式逼迫搬迁之嫌,故应判决确认搭建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2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
法定代表人:张忠军,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飞,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农,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刘原钰,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岸区政府)因与徐农及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原武汉市江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武汉市江岸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江岸区征收办)其他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行终3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岸区政府申请再审称,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人民法院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一、二审法院强行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混为一谈,认为“应当由被告区政府和被告征收办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且势必造成其后两个行政机关在赔偿义务履行上的困惑。一、二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明显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曾在(2018)鄂01行终136号判决中认定案涉“青砖围墙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违法建设。”前述生效判决系针对徐农等人诉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履责之诉中,以该案原审第三人武汉市汉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作出的结论,与本案确认的行为主体及行为目的均不相同,不宜援引为具有羁束力的生效裁判。
一、二审依据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书》、《专题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认定江岸区政府、江岸区征收办系搭建案涉青砖围墙的受益方,由于该围墙确已给徐农造成一定不便和影响,且有通过砌堵围墙方式逼迫搬迁之嫌,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江岸区政府、江岸区征收办搭建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江岸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聂振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雪明
书记员 曲飘原
来源:行政法报
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是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救济权等权利的。比如,被征收人有权知道征收目的,征收时间、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等征迁信息,有权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有权选择补偿方式、评估机构等,遇到违法征地、违法强拆,或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时,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
当然了,被征收人也有权知道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向被征收人告知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是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要及时地告知对当事人来说是极为重要的维护切身利益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但是实践中,却有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或是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文件时,并不会在文件中明确相关救济期限,导致有的被征收人错过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那么,如果相关部门未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的话,那么,当事人要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该救济期限应当要如何确定呢?
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六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在作出补偿决定或是限期拆除决定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期限,那么当事人就需要在收到该文件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法院尽快提起诉讼。一旦错过这个期限,那么就会对我们产生不利的影响。
但要是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那么这个起诉期限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比如说当事人是半年后才知道的,那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应当就从这个时候开始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复议决定中没有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的,也可以适用于上述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对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如果相关部门告知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那么,当事人就需要在60天内向相关部门及时提出申请,否则就错过了复议的机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可要是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那么这个期限又该如何计算呢?是否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来保障被征收人权益呢?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828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主旨,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和期限的,应坚持有利于保护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原则,可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确定,除需要坚持有利于保护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原则外,还需要充分考量行政行为的稳定性,避免过长的申请期限对行政管理秩序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要说的是,在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时,不论你是否知道相关期限,都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将损失降到最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3〕65号)有关要求,现将黑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和范围见附件)。
二、2023年9月30日以前(含2023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补偿费用,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四、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2020年9月30日发布的《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1.黑河市爱辉区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黑河市五大连池风景区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3.黑河市北安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4.黑河市嫩江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5.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6.黑河市孙吴县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7.黑河市逊克县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9日
来源:黑河市人民政府网站
附件1
黑河市爱辉区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行政区域
区片编号
区片范围描述
区片综合地价(元/平方米)
黑河市爱辉区
AHQ-1
幸福乡新生活村、之路村、小黑河村、幸福村
212.3
黑河市爱辉区
AHQ-2
幸福乡长发村、河南屯村、下二公村
159
黑河市爱辉区
AHQ-3
幸福乡高地营子村、上二公村
118
黑河市爱辉区
AHQ-4
四嘉子乡(东四嘉子村、西四嘉子村)、幸福乡红兴村
76
黑河市爱辉区
AHQ-5
西岗子镇、瑷珲镇、坤河乡、上马厂镇、四嘉子乡(小三嘉子村、大乌斯力村、小乌斯力村、卡伦山村)
42
黑河市爱辉区
AHQ-6
罕达汽镇、张地营子乡、二站乡、西峰山乡、新生乡
37.5
黑河市爱辉区
AHQ-7(原农垦A-1)
锦河农场
42
黑河市爱辉区
AHQ-8(原农垦A-2)
红色边疆农场
42
附件2
黑河市五大连池风景区
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行政区域
区片编号
区片范围描述
区片综合地价(元/平方米)
黑河市
五大连池
风景区
WDLCFJQ-1
龙泉村、青泉村、邻泉村
33
WDLCFJQ-2
焦得布林场、药泉林场、小孤山林场、大连陆军学院农场、65301部队农场、96101部队农场
31
附件3
黑河市北安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行政区域
区片编号
区片范围描述
区片综合地价
(元/平方米)
黑河市北安市
BAS-1
城郊乡原长青村、原永青村、向前村、工农村
64
黑河市北安市
BAS-2
二井镇、东胜乡、城郊乡(除原长青村、原永青村、向前村、工农村)、长水河农场、二龙山农场
42
黑河市北安市
BAS-3
通北镇
40
黑河市北安市
BAS-4
海星镇、主星乡
39
黑河市北安市
BAS-5
赵光镇、赵光农场、杨家乡、石泉镇、红星农场、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有限公司(北安市境内林场和经营所)
38
黑河市北安市
BAS-6
建设农场
36
附件4
黑河市嫩江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行政区域
区片编号
区片范围描述
区片综合地价(元/平方米)
黑河市嫩江市
NJS-1
城镇建成区内分别位于财政局西、康乐啤酒厂、西北门、北门、武装部/3块、基地油厂西共8块集体土地
181
黑河市嫩江市
NJS-2
嫩江镇长江村的北大营屯、巨祥村、新合村、立新村、四季青村、四季鲜村、东晓村、四季春村、回民村、团结村、旭光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内的集体土地(除城镇建成区内分别位于财政局西、康乐啤酒厂、西北门、北门、武装部/3块、基地油厂西共8块集体土地)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东北部边界至立新村与长庆村交界处的新合村土地
61
黑河市嫩江市
NJS-3
嫩江镇长江村的北大营屯、巨祥村、新合村、立新村、四季青村、四季鲜村、东晓村、四季春村、回民村、团结村、旭光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外的集体土地
52
黑河市嫩江市
NJS-4
原农垦九三局直(双山镇、尖山农场、荣军农场合围区域)
50
黑河市嫩江市
NJS-5
嫩江镇长江村(除北大营屯)、四家子村、海江镇胜利村、长福镇长庆村、前进镇文质村
43
黑河市嫩江市
NJS-6
原联兴乡、海江镇(除胜利村)、科洛镇、长福镇(除长庆村)、前进镇(除文质村)、临江乡、双山镇、伊拉哈镇各村;原农垦:大西江农场、鹤山农场、跃进社区、荣军农场、尖山农场、山河农场、七星泡农场、嫩江农场、嫩北农场、九三局直(七星泡农场及尖山农场合围区域)、格球山农场(嫩江市境内)
37
黑河市嫩江市
NJS-7
原多宝山镇、霍龙门镇、原门鲁河乡、长江乡、塔溪乡、白云乡各村;原农垦:建边农场
33
黑河市嫩江市
NJS-8
原卧都河乡
31
附件5
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行政区域
区片编号
区片范围描述
区片综合地价
(元/平方米)
黑河市
五大连池市
WDLCS-1
青山街道、双泉镇(龙头村、龙丰村)、新发镇(新发村、青山村、合心村、德立村)、建设乡(五三村)、永丰监狱(南部)
48
黑河市
五大连池市
WDLCS-2
双泉镇(除龙头村、龙丰村)、新发镇(除新发村、青山村、合心村、德立村)、建设乡(除五三村)、永丰监狱(除区片1)、凤凰山监狱、花园劳教所、兴隆镇、二龙山农场
38
黑河市
五大连池市
WDLCS-3
和平镇、团结镇、太平乡、华山监狱
35
黑河市
五大连池市
WDLCS-4
龙镇、龙镇农场、引龙河农场
36
黑河市
五大连池市
WDLCS-5
沾河林业局、三九六林场、二龙山林场
35
黑河市
五大连池市
WDLCS-6
朝阳山镇、莲花管委会、兴安乡、元青山林场、小兴安林场、朝阳林场、引龙河林场、龙门农场、襄河农场、尾山农场、格球山农场、五大连池农场、七星泡农场
34
附件6
黑河市孙吴县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行政区域
区片编号
区片范围描述
区片综合地价
(元/平方米)
黑河市孙吴县
SWX-1
孙吴镇(镇南、永跃、永胜、三屯、兴川五个村城郊部分的集体土地)、西兴乡(西兴、平度、西南、兴建四个村城郊部分的集体土地)、卧牛河乡(赵地营子村城郊部分的集体土地)
45
黑河市孙吴县
SWX-2
红色边疆农场
42
黑河市孙吴县
SWX-3
孙吴镇(除镇南、永跃、永胜、三屯、兴川五个村城郊部分的集体土地)、西兴乡(除西兴、平度、西南、兴建四个村城郊部分的集体土地,不含西兴乡红旗林场—虚拟村庄)、腰屯乡
39
黑河市孙吴县
SWX-4
沿江满族达斡尔族乡(含大桦林子村地营子、坝外地、岛子地)
37.5
黑河市孙吴县
SWX-5
辰清镇、红旗乡、五大连池原种场辰清分场
35
黑河市孙吴县
SWX-6
卧牛河乡(除赵地营子村城郊部分的集体土地)、清溪乡、正阳山乡、西兴乡红旗林场—虚拟村庄
34
黑河市孙吴县
SWX-7
群山乡、奋斗乡、逊克农场、沾河林业局(立新林场)
33
附件7
黑河市逊克县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行政区域
区片编号
区片范围描述
区片综合地价(元/平方米)
黑河市逊克县
XKX-1
奇克镇四新村(不含石砬子屯)、东套子村
43
黑河市逊克县
XKX-2
奇克镇(常胜村、新丰村、百合村、靠山村、石砬子屯);原逊克农场(四十二队、四十三队)
34
黑河市逊克县
XKX-3
奇克镇(除四新村、东套子村、常胜村、新丰村、百合村、靠山村)、逊河镇、克林镇、干岔子乡、车陆乡、松树沟乡、新鄂乡、新兴乡、宝山乡、原沾河林业局、原逊克农场(除四十二队、四十三队)
30<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color:rgb(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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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谈向中央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的10个电话,,去中央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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