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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5-05-05 04:11  发布:2024-10-18 13:0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近日,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近日,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规律特点,创造适应群众新需要、体现时代新特征的涉诉信访工作模式,及时回应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依法维护群众权益作出部署安排。

  《意见》共7个部分34条,对加强新时代涉诉信访工作总体要求以及完善系统化涉诉信访源头预防机制、立体化涉诉信访受理机制、实质化涉诉信访化解机制、精准化涉诉信访依法处置机制、智能化涉诉信访管理机制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党对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坚持源头治理与区分类别处理相结合、坚持机制创新与制度建设同步推进、坚持统筹社会力量联动化解信访矛盾、坚持运用现代科技实现创新发展的基本原则。

  《意见》指出,加强涉诉信访源头预防、就地解决、前端化解,用好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涉诉信访苗头性问题,“一站式”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把问题化解在基层和萌芽。巩固提升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注重在党委领导下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

  《意见》强调,打造网上申诉主渠道,全面应用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打通网上申诉与现场接访、来信办理、视频接访、12368“一号通办”等应用系统信息壁垒和数据互认通道,提供申诉申请、进展查询、法律咨询、第三方化解、结果反馈、满意度评价、投诉建议等服务,实现申诉信访“一网通办”,全面提升网上信访整体效能。建立“有信必复”来信办理机制,对属于法院主管和本院处理的有效来信,办信部门收到后及时登记,告知办理进展,做到件件有回复。完善跨层级联动视频接访机制,运用视频接访系统、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对跨层级、跨区域的涉诉信访事项开展联动视频接访,案件存在疑难复杂情形的,可以邀请律师等社会第三方参加。建立健全信访必录机制,对群众来信来访材料全部扫描上传,并逐件逐次将信息项录入涉诉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做到“有访必录、有信必录、有录必全”。

  《意见》要求,推进涉诉信访办理规范化,强化首办责任,进一步梳理涉诉信访“马上办、精细办、联合办、督导办”事项范围,统一办理标准,做到“诉求有人管、案件及时办、效果有监督、办结有回应”。完善分类接访工作机制。对当事人直接提出的涉诉信访事项,登记后区分来访诉求进行分流处理。深化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改革实践,推动刑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全覆盖。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涉诉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完善领导接访下访和包案化解工作机制。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涉诉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建立健全群众参与机制,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家学者、心理咨询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涉诉信访化解,提升社会第三方多元化解涉诉信访实效。

  《意见》规定,将信息化、智能化作为新时代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支撑,优化四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平台,以“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为标准,做到涉诉信访全流程、全业务的网上办理,推动涉诉信访工作模式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增强防范化解风险、服务科学决策的能力水平。

  《意见》还对加强新时代涉诉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及时发布各地法院在创新服务群众方式、实质性化解信访矛盾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形成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的良好氛围等作出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二、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合法建筑的拆除程序

合法建筑的拆除

  于合法建筑的拆除,征收方若想尽快拿地就必须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部门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需要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只有当事人没有在期限内履行补偿决定,或是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在获得强制执行裁定书后强制拆除房屋拿到土地。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需要说的是,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做法稍有欠妥,我们都知道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所以,对于那些《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的房屋,不应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而且实践中,有的拆迁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经常打着“违建”的名义来促进拆迁,这也是常有的事。

  因此,在征地拆迁中要多留一个心眼,无论你的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一旦相关部门将房屋直接认定为违建,那么其行为都是不合法的,都是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或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补偿决定书或是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等。

三、北京圣运贵阳拆迁系列之谈房屋被违法拆除 法院明察秋毫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何先生系贵州省A市B镇村民,在该地合法拥有房屋与土地,2018年11月5日,当地政府宣称因项目建设,欲对包括何先生房屋在内的大部分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面对极低的补偿,何先生等村民纷纷表示不认可,希望可以提高补偿款,保障现有的生活水平。然而,令何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他的合理诉求非但没有得到支持,甚至等来了镇政府向他下发的《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些文件直指何先生的房屋系违章建筑,应当予以拆除。明明是合法建筑,却突然变成了违章建筑,何先生不解,但眼看强拆在即,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杨小燕副主任及时祯奎副主任代理了此案。

  【办案掠影】

  由于镇政府对何先生下发的《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对何先生及其不利,于是,两位律师连夜起草文书,向相关部门邮寄了复议申请,然而,在复议和诉讼期限没有届满的情况下,2019年1月4日,镇政府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将何先生的房屋团团包围进而实施强制拆除,屋内物品均被毁损掩埋。在强制拆除期间,当地公安局的民警控制住何先生直至房屋拆除后才将何先生释放。面对镇政府的任性行为,两位律师就此次强制拆除行为起草诉状,请求法院确认镇政府对何先生的房屋所实施的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在庭审过程中,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官所采纳,法官认为尽管镇政府在对何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前,下达过相关文书,但其并没有相关证据表明这些文件均向何先生进行了合法送达,因此,应当视为其并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故镇政府进行的此次强制拆除行为属于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损害了何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法官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何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事后,何先生对两位律师的专业素养及灵活应变的能力表示了高度认可。

  目前,针对何先生的维权程序还在进行当中,相信在两位律师的努力下,正义终将浮现。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四、拆迁补偿“封顶线”在哪?广州新规公示,赶紧提意见呀

  近日,广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次修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依旧明确:

  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征收住宅房屋可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

  与2017年12月发布的版本对比,本次修订版主要对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其中更多的是对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

  一、对于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奖励措施,由市区政府自行制定,调整为控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以内。

  旧: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征收项目补偿方案时,可自行制定非住宅房屋的奖励措施。

  新: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以内。

  二、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的住宅搬迁费标准,由每户不低于2000元,调整为每户不低于5000元。

  旧:房屋征收部门按户为单位,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搬迁费每户不低于2000元。

  新:房屋征收部门按户为单位,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搬迁费每户不低于5000元。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增加临时安置费标准,参考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

  旧: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中,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新: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自实际搬迁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费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17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登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首页(http://zfcj.gz.gov.cn/)页面即可获得。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电话:83835548。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486号之2,邮编:510000)形式反馈至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县政府、镇政府等部门带百余人拆除村民房屋,被法院判决违法

  因拆迁补偿事宜未成协议,县政府、城管局、县公安局以违法建筑为由,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带领百余人强拆了村民的房屋。村民起诉后,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城管局等部门强拆村民房屋的行为违法。今天,北京圣运律师就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张先生是河北省人,在所在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因天然气项目,需要征收张先生的宅基地和房屋。事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协议。2018年4月,县政府、城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带领百余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拆除了张先生的房屋。后张先生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张先生认为,相关部门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强拆了其的房屋,造成其生产、生活用品等财产严重的损坏,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及设施、毁坏其物品的行为违法。

  县政府、镇政府、国土局辩称,根据相关的通知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对xx路两侧违法建筑进行摸底排查时,发现张先生房屋存在接建行为,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镇政府、国土部门及相关部门向张先生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但是因张先生拒不拆除,相关部门才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法院认为,张先生的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且还要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本案中,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认定张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但是该告知书并没有载明张先生违反何种法律,亦未告知其相应的诉权,并且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告知书送达张先生。

  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判决确认县政府、镇政府、国土局、公安局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据此,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并非口头说说就能认定或是想拆就能拆的,通常都需要相关部门入户调查、认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等,在履行了法定程序之后,相关部门才能依法拆除,没有权限的部门还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拆除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实践征收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将自己的合法住宅认定成违法建筑,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及时的咨询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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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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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许睿毅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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