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4 21:25 发布:2024-10-18 13:2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以及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村民转为城镇户籍后,其宅基地上老旧房屋已经倒塌或被其他村民拆除重建,其虽持有土地使用证,但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经因宅基地上老旧房屋灭失而丧失。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小平。
委托代理人曾庆成,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黄金路**。
法定代表人李军,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船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袁谷平,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东阳村。
法定代表人廖章海,乡长。
原审第三人陆魁春。
再审申请人陆小平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衡南县政府)、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蒸湘区政府)、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母山乡政府)、原审第三人陆魁春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行终4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陆小平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并不是对南政(2000)土建许字第3405号《衡南县城乡个人建房宅基地许可证》(以下简称3405号证)项下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主张权利,而是请求对衡南县政府颁发给陆魁春的3405号证是否合法进行审查。2.再审申请人与3405号证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本案未进行实体审查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3405号证违法并予以撤销;确认雨母山乡政府与陆魁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并判令其重新与陆小平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经原审法院查明,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原系陆小平之父陆秀益所有。上世纪50年代初陆秀益离开原籍衡南县三塘镇群益村上山塘组(2001年5月调整划归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管辖),到衡阳市线带厂工作并转为城镇户籍,陆小平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衡阳市生活,亦为城镇居民。2000年,陆魁春经陆秀益同意,向相关部门申请拆除陆秀益的旧房建设新房,衡南县政府为陆魁春颁发了3405号证。2007年1月,陆秀益去世。可见,陆秀益作为非群益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陆魁春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陆小平作为陆秀益的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故衡南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请求撤销3405号证,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裁定驳回陆小平的起诉,并无不当。陆小平再审请求确认雨母山乡政府与陆魁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并判令其重新与陆小平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陆小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陆小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寇秉辉
书记员 陈 钿
注:涉案相关事实还可参见(2015)衡中法行初字第66号行政裁定。
村委会是我们大家都非常熟悉的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掌握着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村民的一些要求、意见等,村委会也是第一个知道。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作为一个自治组织,会经常辅佐征收方落实一些征收补偿工作,比如签订补偿协议。
但是实践中,有个别村委会会罔顾村民意愿,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擅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这种未经被征收人同意,便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在遇到村委会直接替自己与征收方签订了协议时,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村委会擅自替村民与征收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没有效呢?
一般情况下,与征收方可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是被征收人或是某村、某村村民小组,且签订补偿协议必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同时协议还要合法,只有这样,那么所签协议才会有效。
也就是说,如果是村委会擅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则很难表达出被征收人真实意思,因此,村委会的行为可构成《民法典》中规定的无权代理。
在此种情况下,若被征收人没有在一个月内对村委会与征收方签订的补偿协议进行追认,那么该协议就不会对被征收人产生影响,即该协议无效。
继奉化区之后,海曙区也开始试行房票政策。据海曙区政府官网信息,《海曙区房屋征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已于上月底印发并实施。
主要适用于五大类项目
房屋征迁房票安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项目——
海曙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年度征收拆迁实施计划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征迁项目。国有土地上老旧房,以单幢房屋为单位,在单幢房屋所有被收购人100%签约为生效条件,启动房票安置;若未达到100%签约,则该幢房屋收购不生效,房票安置终止。
已列入城中村改造5年规划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自然村或行政村,向房屋所有权人初步意愿征询达92%的,由村、镇(乡)街道两级申请后研究确定。协议签订达100%的安置协议生效。
列入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的项目。
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列入的项目。
也就是说,海曙房票政策不仅适用于一般所说的拆迁项目,也适用于比较少见的老旧房收购等项目。
可购买海曙区内
新房、二手房、安置房
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拆迁、收购)人房屋价值补偿和相关补助、奖励金额合计后的总金额,不包含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搬家补贴费)及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补贴费)。
房票票面金额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一张房票只可购买一套房屋。票面金额不足支付购房款的,由房票使用人自行补足。
和奉化房票只能用于购买商品房相比,海曙房票可买的房源更多,持票可以购买海曙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以及政府建设的安置房。
当然,也可以不买房,到期后兑付。房票的兑付金额,包括票面金额、截止兑付申请日的利息以及购房奖励。超过兑付期限后去兑付,利息减少,并且也不再有购房奖励。按照规定,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2个月。
持房票购房
可享奖励和税收优惠
被征收(或拆迁、收购)人持房票在海曙区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宅、二手住宅及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的,另给予房屋价值补偿部分6%的购房奖励。
购房奖励适用条件为:持房票购买的住宅总金额,需达到房票票面金额、截止购买日利息加上购房奖励总金额的90%(不含)以上。未达到这个比例的,按照实际已购房屋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同比例支付购房奖励金额。
被征收(或拆迁、收购)人持房票购买住宅的,可以凭征收(或拆迁、收购)安置协议,享受有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房票受让人不能享受征收(或拆迁、收购)安置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海曙房票允许实名转让,最多可转让2次。第二次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使用房票购买住房和再转让。
另外,海曙将设立房票购房房源超市。持房票在房源超市购买商品住宅及存量安置房的,享受优于市场购房的价格优惠。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凭房票购买二手住宅的购房人适当减免中介费用。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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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最高法院案例谈村民转为城镇户籍后,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因宅基地上老旧房屋灭失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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