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10-18 16:5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下架山镇屠宰场项目用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21)〔2022〕1号,批准时间:2022年3月31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下架山镇葵岭村葵岭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554公顷(折12.83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2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下架山镇屠宰场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下架山镇葵岭村葵岭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下架山镇葵岭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0.8554公顷,地类为园地0.1624公顷、林地0.67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1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7〕6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的规定,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园地、林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3万元。
3.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每公顷3.9~19.5万元
进行补偿。
(二)征收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08.75万元(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每公顷3.75万元)。
征地补偿总额为106.291万元。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下架山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市自然资源局、下架山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十、本公告期限为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25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1)〔2022〕1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普宁市202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1)〔2022〕1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02
南径镇屠宰场项目用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21)〔2022〕1号,批准时间:2022年3月31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南径镇圩脚村锡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229公顷(折12.34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2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南径镇屠宰场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南径镇圩脚村锡坑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南径镇圩脚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0.8229公顷,地类均为园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7〕6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的规定,征收园地补偿标准为:
(一)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2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3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每公顷3.9~19.5万元进行补偿。
征地补偿总额为102.4511万元。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南径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市自然资源局、南径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十、本公告期限为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25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1)〔2022〕1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普宁市202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1)〔2022〕1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03
占陇镇屠宰场项目用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21)〔2022〕2号,批准时间:2022年3月31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占陇镇西楼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336公顷(折15.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占陇镇屠宰场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占陇镇西楼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占陇镇西楼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1.0336公顷,地类为其他农用地0.3554公顷、未利用地0.6782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7〕6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的规定,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08.75万元(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每公顷3.75万元)。
(二)征收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05万元。
征地补偿总额为109.8608万元。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占陇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市自然资源局、占陇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十、本公告期限为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25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1)〔2022〕2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普宁市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1)〔2022〕2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04
高埔镇屠宰场项目用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21)〔2022〕2号,批准时间:2022年3月31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高埔镇高车村栅仔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85公顷(折10.28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高埔镇屠宰场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高埔镇高车村栅仔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高埔镇高车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0.685公顷,地类为园地0.3905公顷、建设用地0.294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7〕6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的规定,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园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31.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46.8万元。
3.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每公顷3.9~19.5万元
进行补偿。
(二)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79.5万元(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每公顷1.5万元)。
征地补偿总额为61.4866万元。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高埔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市自然资源局、高埔镇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十、本公告期限为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25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1)〔2022〕2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普宁市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1)〔2022〕2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05
南溪粮食储备仓库项目用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21)〔2022〕3号,批准时间:2022年3月31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南溪镇钟堂村钟堂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2729公顷(折34.09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21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普宁市南溪粮食储备仓库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南溪镇钟堂村钟堂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南溪镇钟堂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2.2729公顷,地类为园地1.1901公顷、未利用地1.0828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7〕6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的规定,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园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3万元。
3.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每公顷3.9~19.5万元
进行补偿。
(二)征收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05万元。
征地补偿总额为282.328万元。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南溪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市自然资源局、南溪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十、本公告期限为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25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1)〔2022〕3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普宁市2021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1)〔2022〕3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来源:普宁市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潮汕人家
想必大家都知道,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大家最常聊的,最常在乎的征地补偿标准,旧版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征用前三年前的平均年产值来计算的,但是新法施行后,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再按照年产值来计算,而是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由此一来,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
新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是这么规定的,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虽然说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已经快三年了,但是很多被征地农民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可是,如果不知道什么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那么我们就很难判断出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想必大家都不愿意在征地拆迁中拿到比较低的补偿吧,所以接下来北京圣运律师就来告诉大家什么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要如何制定?被征收人应当要知道哪些?
什么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已经看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只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补偿费用,比如社会保障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以及其他补贴等。
也就是说,征收方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需要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单独列支,不能纳入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更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区片综合地价
这里需要再次提醒大家一点,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并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制定的,相关部门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以及当地的经济情况来制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也就是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每隔一段时间就需要调整一次,或是重新公布一次,调整之后,必须要按照新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因此,实践中,如果有地方仍然按照旧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安置,那么就是不合法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举报。
宁远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省人民政府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土地征收管理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是集体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县人民政府成立征地拆迁办公室,授权其从事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展和改革、财政、纪委监委、人社、民政、住建、公安、农业农村、房产、林业、审计、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下称“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国家征收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收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征收补偿安置款预存制度,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收工作实施前足额拨付到征收补偿安置机构或财政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处理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征收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制度,将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在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列入年度考核范畴,对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征收实施程序
第九条 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县自然资源局应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予以告知。
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后,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确认的,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可以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 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新批宅基地或其他建设用地;
(三)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五)办理“农家乐”、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七)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八)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九)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获得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将征地批准的机关、文号、用途、范围、时间、地类和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醒目位置进行公告。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县自然资源局与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可将实地调查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公告并听取意见。被征收人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对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征收补偿安置费应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涉及房屋征收的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执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领取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收人的名义专户储存(公证提存)并书面告知。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拒不领取征收补偿安置费、拒不腾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执行,从征地补偿费中计提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四章 土地、青苗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宁政发〔2018〕8号)公布的标准执行。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征收专业菜地、专业渔池(塘)补偿标准按同一片区的水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青苗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附件2.3)。
(二)征收果树、用材林木、树木、竹类、花卉、苗木、药材等其他经济作物的,根据作物的种类、生长期和生长状况,按规格、种植密度、名称划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附件6、7、8、9)。
(三)混栽(种)的经济作物,按其中主要作物的标准予以补偿。
(四)未种植作物的土地不给予青苗补偿。
(五)经县(区)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名贵花卉苗木基地,由征收补偿安置机构核实,给予搬迁移栽补助(附件5)。
第十七条 附属设施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他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附件4)。
(二)被征收土地上需要迁移的坟墓,经核实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附件10)。
(三)征收有合法批准用地手续的砂、预制、砖场、石材加工厂等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附件11)。
需要迁移征地范围内的电力、通信、燃气、给排水等公共设施的,由用地单位与业主单位协商解决,已废弃或未利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经有关部门确认,灌溉水塘确须重建的,按水塘正常蓄水量支付15元/m³的还塘补助,原塘基的砖、石、混凝土护坡等按本办法规定补偿,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水渠、道路需要重建的,由用地单位恢复或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房屋合法性及安置人员资格认定
第十九条 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征收补偿安置机构、自然资源、住建、公安、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认定。
第二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记载的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的,按重置价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三)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四)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六)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书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以乡村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为准;
(七)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经审查被征收人具有村民建房资格,但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建房审批手续的,以乡村规划确认许可建设的建筑面积进行认定。超出部分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八)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无论是否分户、分家,均只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因历史原因,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只能选择一处房屋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立户应经公安、民政等部门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在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中,有两人(含两人)以上家庭常住成员达到法定婚龄的,原则上按婚姻状况(以结婚证为准)确定户数,也可根据家庭实际需要进行分户,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之间不得分户。
(二)被征收人直系亲属达到法定婚龄或已结婚等符合分户条件,但因没有房屋产权而未能分户,经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审核认为符合分户条件的,在征收补偿安置时可按分户处理。
(三)离婚分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以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为依据,离婚双方方能各按一户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2.离婚证书载明的时间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确认的时间必须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前。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公安、住建、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对被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应安置人员资格按下列规定审定: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或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的后代;
(二)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籍但未纳入城市居民或城镇企、事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且被征收房屋为其唯一住宅用房的;
(三)原籍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除外)、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四)婚嫁后户籍一直未迁出(外嫁女)或婚后户籍迁入女方(入赘)户籍所在地的,且该户在婚嫁地没有宅基地或住宅用房;
(五)依法收(领)养的子女,并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办理户籍入户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与被征收房屋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未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空挂户籍等人员);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含城镇居民)通过继承、祖遗等途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祖遗等方式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但在征收区域外另有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在历次征收中已安置的人员;
(五)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六)征地公告发布后(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前)死亡的人员;
(七)正常婚嫁后已迁出户籍或户籍反迁原籍生活的;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纳入安置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应当安置人员资格认定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日期为认定截止日。
第六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二十七条房屋被征收的,可按货币补偿安置、安置房安置、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四种方式进行安置。
征收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补偿安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确定。
(一)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件1)。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23.8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二)实行安置房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件1)。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60㎡(含公摊面积)的成本价确定安置房面积。
(3)安置房屋的选择以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或者搬迁腾房的时间排序,作为选房的依据。
(4)安置房成本(含土地成本、建安成本、水电路绿化配套等费用)由住建、物价、财政、项目业主等部门核定公布,被征收人按成本价格购买,成本价应考虑物价因素,每年调整一次。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住宅面积不足或超过面积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及时结算差价。安置房的建设,由有关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安置房达到交房条件后,建设方统一交付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选房分房。
第二十八条 征收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实行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安置用地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负责调整。
(一)实行集中迁建安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宅基地。安置地及户型由项目业主负责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并统一办理宅基地建设手续,也可在安置地完成场地平整并将宅基地分配到户后,由被征收户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
(二)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设好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征收单位不再支付过渡费。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水、电、路、基础超深、新房审批等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400元/㎡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符合安置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特困人群,房屋征收补偿费不足以购买人均43㎡安置房(建筑成本价)的,经本人申请和县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5万元/户的补贴。
征收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不予安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还有其他房屋的,不予安置。
已迁入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系无法迁回原籍,房屋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且他处无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经申请可获得政府按规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生产经营性企业的合法建(构)筑物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被征收人具有合法有效经营证照和依法纳税证明,且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对因征收造成其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同类结构房屋价值10%的补偿费。商品房和营业用具等自行处置,不再另行补偿,也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未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兴办企业的或无合法经营证照或证照过期失效的,不予补偿也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二)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作经营性用房的(小卖部、理发店、诊所及从事其他小型生产经营活动),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24%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8%的补偿费,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
(三)依法批准的“农家乐”、畜禽养殖用房,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不再另行支付装修及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也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四)征收学校、医院、寺庙、教堂、村(居)委会等公益事业用房,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用于解决物品搬运处置、人员过渡、重建地取得等因征收补偿的全部费用。
(五)房屋征收涉及承租人搬迁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动员搬迁,营业或生产补偿应支付给承租人,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定支付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2000元/户/次支付两次搬家费,并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12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标准为1000元/户/月。
(二)实行安置房安置、集中迁建或者分散迁建安置的,按2000元/户/次支付两次搬家费,并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1000元/户/月。安置房安置的补助为24个月,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按标准的150%支付,提供现房安置的,只补助6个月。集中迁建安置补助12个月,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未交付安置地的,按原标准再补助12个月;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未交付安置地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按标准的150%支付。分散迁建安置补助12个月。
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不服从安排或自身原因造成超期过渡的,不得增加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及过渡费。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开展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临时建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除外)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再给予100元/㎡的奖励。未按期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和腾地的,不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明材料或冒名顶替骗取征收补偿安置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收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阻碍国家建设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征收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征收工作中违法违规操作,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三)违规审批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违规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违规办理户籍迁移、户籍转换或家庭分户(立户),违规核发或延续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违规批准土地、房屋流转或变更土地、房屋用途的;
(四)违规审批畜牧水产养殖、花卉苗木基地、“农家乐”及其他设施农业的;
(五)在土地和房屋丈量(测量)登记、房屋补偿面积认定、安置人口认定、家庭分户(立户)及相关补偿中弄虚作假、套取补偿安置费用,骗取、虚报、冒领、私分征收补偿资金,挪用、截留、克扣、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擅自涂改征收档案资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有关术语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东至十里铺村,南至夏蓉高速,西至寡婆桥村,北至草子塘村,包括宁远县城四个街道、紫霞变电站周边区域、水市镇部分行政村(石坝头村、杨家山村、彭祖村、大潘家村、颜家村、冬瓜井村、小康家村)(具体范围以《宁远县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2018年修改版)为依据)。
(二)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应安置人员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孙子(女)等,不包括暂住、寄住和投靠人员。其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依法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农村医保、失地农民社保等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员。
(三)本办法所称“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家庭。
(四)本办法所称合法正房是指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房屋,不包括偏屋、杂屋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施行,其他涉及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的,按原通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办法施行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的,按照本办法施行。
来源:宁远县人民政府网站
房屋征收过程中,当补偿事宜谈不妥时,征收方便会为了完成拆迁工作,可能会对被征收人采取一系列的逼迁手段,比如断水、断电、阻路等,若被征收人还不搬迁或是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强拆则成了他们惯用的方法。
基本案情
张先生是周口人,其在当地拥有上百平方米的商铺房屋。后来该地区因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发布了征收的决定。此次征收,张先生的商铺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之后,评估机构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且出具了房屋估价分户评估报告单。
但是张先生认为,征收补偿很不合理,且征收程序也存在违法性,遂未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但是让张先生没想到的是,自己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惹来了征收方的逼迁。2019年5月,拆迁指挥部对张先生采取了断水、阻路等方式阻碍张先生商铺的正常经营。
2019年10月,相关部门在没有通知张先生,且未对其作出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对其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因强拆来的突然,张先生屋内的物品也在强拆过程中被损毁。
看着自己的房屋变成了一堆废墟,张先生决定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第一时间咨询了北京圣运律师,并委托律师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北京圣运律师介入到案件之后,随即前往张先生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并通过此次之行获得了不少的证据材料,与此同时,北京圣运律师又指导张先生向有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此次征收中所有的相关材料。通过所获得的材料,北京圣运律师发现此环境综合整治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
于是,北京圣运律师指导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在张先生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未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在法定节假日擅自对张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给张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确认相关部门的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补偿安置未具体落实到位之前,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即使,被征收人领取了补偿款,无理拒绝搬迁的,相关部门也不能径行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均应当在法定条件下、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决后方可进行。
而且,法律上还明确规定,禁止在节假日期间实施强拆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行政机关不得在星期六、星期日实施强制拆除,但情况紧急的除外。所以,执法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并不应当在周六日实施,否则就应当承担违法行政的责任。
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与张先生就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对张先生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且还是在节假日,显然了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
房屋征收不是想拆就能拆的,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否则被征收人可依据《宪法》、《物权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相关部门赔偿因强拆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在面临征地拆迁时,一定要提前做好留证准备,尽可能全面地对被征收房屋里、外进行拍摄视频、照片,记录好财产清单等,以防相关部门突然强拆。若遇违法强拆,那么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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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五则(附补偿标准),,普宁市2021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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