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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谈遇到违法拆迁怎么办?,违法拆迁怎么处理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谈遇到违法拆迁怎么办?,违法拆迁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25-05-09 12:34  发布:2024-10-18 17:1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谈遇到违法拆迁怎么办?,那么,若日后遇上了征地拆迁,并在拆迁过程中遭到强拆或是逼迁,作为被征收人应该如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1、遇到强拆、逼签,虽然报警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结果,但被拆迁人仍然要第一时间打110报警,若遇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谈遇到违法拆迁怎么办?,违法拆迁怎么处理

一、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谈遇到违法拆迁怎么办?,违法拆迁怎么处理

  那么,若日后遇上了征地拆迁,并在拆迁过程中遭到强拆或是逼迁,作为被征收人应该如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1、遇到强拆、逼签,虽然报警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结果,但被拆迁人仍然要第一时间打110报警,若遇到公安机关不出警或是其他不作为行为,我们可以先针对公安机关的行为提起诉讼。

  不过,报警电话需要注意以下一些事项:

  (1)报警时最好开启录音功能,也就是要对报警通话全程录音,其目的是保全证据,一旦他们不作为,那么我们就有证据来证明自己报了警,或是他们确实存在不作为的情况。

  (2)在报警时要尽量说清楚事发地点、具体情况以及报警主体、报警原因等,尽量言简意赅地说明自己的处境。

  (3)报警过程中尽量不要提到拆迁,以免公安机关以拆迁为由拒绝出警或是冷处理。

  (4)如果公安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出警,要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

  对于公安机关出警后,没有及时阻止一些违法行为,而是反劝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那么此时被拆迁人一定要保持冷静,避免与他们发生口角或是肢体冲突,可以想办法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比如对出警现场进行拍照、录像,记录下公安机关人员可能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向出警人员索要出警回执单,若他们以各种理由不出具出警回执单,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个程序获取。

  2、知道了是谁强拆房屋之后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后,直接跑去征收部门或是拆迁办要求给予赔偿一般是没有啥用的,被拆迁人可以积极地通过法律途径来先确认他们强拆行为违法,从而一步一步地让他们承担相关的责任。

  当然了,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后,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要求相关部门监察下级部门的违法行为。若强拆行为给被拆迁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那么相关人员就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的罪名。不过,实践中追究拆迁方刑事责任还是比较难的,但我们被拆迁人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

  3、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及时地向赔偿机关申请赔偿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一般情况下,在法院判决拆迁方强拆行为违法后,通常不会主动对被拆迁人进行赔偿,有的甚至都不履行判决书,所以被拆迁人需要在律师的帮助下,适当地给他们施压,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要求他们给予赔偿。

  房屋被强拆后,我们是有权要求赔偿的,根据《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因此,大家的合法财产遭受到相关部门的侵害时,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

二、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谈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是否会被强制拆除?

  征地拆迁中,双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需要按约定在支付完相关的补偿费用之后,其才可以正式实施征收工作。然而,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会觉得补偿不合理,于是便会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虽然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被征收人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

  但是实践中,极个别的被征收人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会认为,只要自己不搬迁,不签字,征收方就不会把自己怎么样,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而且,有这种想法的人,大概还是对法律,对拆迁程序、规定都不太了解。

  但北京圣运律师要在这里告诉大家,虽然有的时候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与征收方一直僵持,在一定程度上会让对方感受到压力,就补偿事宜重新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偿协议。但这是极个别的现象,所以大家还是要见机行事,不要一味地效仿,避免遭到无法挽回的损失。

  而且,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大概会遇到以下结果,一是房屋被司法强拆,二是房屋被行政强制。

  也就是说,要么被法院合法强拆,要么房屋被征收方直接拆除。

  司法强拆

  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不可能与你一直僵持下去,所以当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签协议后,他们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征收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有条件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双方要是没有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首先要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补偿决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待法院审查材料,且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之后,那么征收方方可实施强拆行为,否则拆除行为即违法。

  行政强拆

  不过,实践中,行政强拆还是多于司法强拆,我们被征收人所遇到的通常也都是征收方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强拆。通过当事人的反应,在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征收方可能会连连恐吓被征收人,强拆被征收房屋,试图继续推进征收工作,根本不会主动退让。

  所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在一般情况下,不仅不会提高补偿,反而还会让我们失去谈判的唯一筹码(房屋),让被征收人自己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在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时候,千万不要与征收方打持久战,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北京高院裁判谈寻求法律救济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裁判要旨】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救济程序中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其就此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京行终898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诉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某公司)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撤销原行为的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京01行初4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12日线上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住建部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23年5月23日,住建部作出建复决字[2023]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该决定认为:关于江苏某某公司的第一项复议请求,江苏某某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涉及到多项内容,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江苏省住建厅)未进行逐项分析、亦未一一对应答复,同时未尽到审慎、检索义务,在江苏某某公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并未要求江苏某某公司进行补正。综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建依复[2023]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答复书)系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撤销江苏省住建厅所作61号答复书,并责令江苏省住建厅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关于江苏某某公司的第二项复议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直接侵犯公民财产权时,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江苏省住建厅向江苏某某公司作出的61号答复书并未直接侵犯江苏某某公司的财产权,江苏某某公司提出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产生的律师费不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内,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日,江苏某某公司向江苏省住建厅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建设工程开发颁发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包含批文;2.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立项、环境评估、项目开发资质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3.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总平面审查阶段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包含审查中的总平面规划图纸;4.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合法手续其中包含平面规划图纸、设计效果图;5.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消防和人防专项审查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6.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所有的规划、消防、人防、管线、质量等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交楼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7.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所开发建设合同/委托代建设合同,招标建设的公开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及中标结果,上述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及凭证,上述财政拨款凭证及农户支付款项凭证;8.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支付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台账并提供项目建设施工合同,该项目施工费用支付凭证”。

  2023年3月17日,江苏省住建厅作出61号答复书,告知江苏某某公司:“首先,关于你公司申请涉及工程项目的项目立项、土地、规划、财政资金、环评、人防等事项,不属于住建部门职责,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建议分别向属地发展改革委(立项、资金)、财政(财政、资金)、自然资源(土地、规划)、生态环境(环评)等部门咨询了解。其次,关于你公司申请的工程项目的开发资质、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招投标等事项,可能涉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其中:(1)开发资质信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含国家、省、市三级住建部门)。由于你公司未提供开发企业名称,本机关无法确定审批机关,建议明确后再向相应层级审批机关申请。(2)关于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招投标等事项,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法律规定,具体工程项目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建议依法向项目所在地射阳县住建部门(联系电话:0515-6803****)咨询了解”。江苏某某公司不服,于2023年3月26日向住建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61号答复书,并责令江苏省住建厅重新作出答复;责令江苏省住建厅向其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人民币。同年3月28日,住建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住建部受理上述申请,并于同年3月31日作出建复答字〔2023〕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以下简称37号通知书),告知江苏省住建厅已经受理江苏某某公司的复议申请,并要求该厅自收到复议申请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同年4月3日,江苏省住建厅收到37号通知书等材料,并于同年4月7日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同年5月23日,住建部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于次日邮寄给江苏某某公司。同年5月26日,江苏某某公司收到上述决定。其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并责令住建部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判决住建部立即向其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住建部作为江苏省住建厅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具有对江苏省住建厅作出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江苏某某公司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的信息分别涉及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立项、环境评估、项目开发资质、总平面审查、消防和人防专项审查、竣工验收等多个方面。江苏省住建厅应当根据申请公开的不同信息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出处理。但江苏省住建厅作出的61号答复书,仅是从是否属于住建部门职责角度分别作出答复。根据该答复内容无法与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对应。因此,住建部认定江苏省住建厅作出的61号答复书事实认定不清并无不当。因江苏某某公司申请的上述信息能否公开,还需要江苏省住建厅裁量。住建部据此决定撤销该答复书,并责令江苏省住建厅重新作出处理,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亦履行了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职责。江苏某某公司关于住建部没有对61号答复书全方面逐条进行全面审查,只是针对其申请的第一项信息进行审查,以及被诉复议决定未准确、直接指出61号答复书的违法情形等诉讼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是受害人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而直接遭受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本案中,江苏某某公司在针对江苏省住建厅作出的61号答复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提出要求江苏省住建厅赔偿其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的请求。虽然住建部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撤销了61号答复书,但江苏某某公司主张的损失系其在对61号答复书寻求法律救济程序中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其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住建部驳回江苏某某公司的该项请求并无不当。江苏某某公司关于其主张的损失属于赔偿范围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住建部收到江苏某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履行了通知答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送达等程序。复议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江苏某某公司关于住建部未向其作出受理决定,未向其送达江苏省住建厅答复意见,亦未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构成程序违法等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综上,住建部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江苏某某公司的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江苏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江苏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住建部同意一审判决。

  一审相关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住建部具有对江苏省住建厅作出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江苏某某公司要求公开的信息分别涉及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立项、环境评估等多个方面。江苏省住建厅应当根据申请公开的不同信息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出处理。但江苏省住建厅作出的61号答复书,仅是从是否属于住建部门职责角度分别作出答复。根据该答复内容无法与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对应。因此,住建部认定江苏省住建厅作出的61号答复书事实认定不清并无不当。因江苏某某公司申请的上述信息能否公开,还需要江苏省住建厅裁量。住建部据此决定撤销该答复书,并责令江苏省住建厅重新作出处理,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亦履行了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职责。江苏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江苏某某公司主张的损失系其在对61号答复书寻求法律救济程序中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其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住建部驳回江苏某某公司的该项请求并无不当。

  住建部收到江苏某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履行了通知答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送达等程序。复议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江苏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支小龙

  审 判 员 孔庆兵

  审 判 员 盛亚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文静

  书 记 员 韩 靖

  来源:行政法实务

四、对信访事项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那么对信访事项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虽然,民告官的案件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情了,但是由于我国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在处理民告官案件的时候,地方法官很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官员的干预。因此,一些老百姓宁愿选择信访也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但是在信访过程中,经常会有当事人对信访事项不服。那么对信访事项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很多人会说不可诉。那么不可诉的依据是什么呢?

  所依据的是最高院2005年有一个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这份答复函中涉及了两项内容:

  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上述所说的就真的是对的吗?当事人对信访事项不服主要有以下情况:

  信访答复没有实质性内容,不对信访人权利产生实质影响,这种情况不可诉。

  在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拿着一堆的信访答复材料,但是其中却都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意见。简单点说,就是信访问题依掉摆在那里,且这些信访答复并没有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

  政府部门对信访事项不答复,或对重复的信访问题不予答复,这种情况不可诉,但也有例外。

  通常来讲,只要信访渠道正规,信访问题都会有所答复,当然也有不给答复的。近来年,信访问题已成长年的问题,即便是反复上访,也会出现不予答复的问题。不过对信访部门或行政机关不答复的问题,一般不可诉。如果遇到信访部门不答复时,应该怎么办?那就告信访部门,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

  如果所信访的问题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对方若不答复,就可诉,或者行政机关名义上答复,却要求信访人通过法律途经解决,推诿履行法定职责。这里应该要明白的是,诉的不是不答复信访问题或是相关部门推诿,而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也就是常说的“不作为”。

  信访答复对信访人权利产生实质影响,这种情况当然可诉。

  信访我们都知道并非是一律不可诉,主要还是要看信访答复、复查或者复核意见的内容,看看内空中有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有没有改变原处理意见。行政机关不履行自身的答复或不履行上级作出的指示、命令的行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当当然可以提出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据国家信访局相关人员表示,近3年反映城市建设特别是拆迁安置问题的信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部分省份调查表明,最近几年因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城市规划、城市房屋登记管理等引发的矛盾急剧增多,引起的“民告官”案已占全省行政诉讼案的四分之一。

  不过,涉及征地拆迁的,一般想要通过“信访”的方式去解问题显然是很不理想的。“信访”虽然是一个维权的方法,但并不是解决根源的一个有效的处理方式,而且还有可能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在新的《行政诉讼法》下,之前“民告官”案件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情况已经成为过去。对此,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要想尽快解决征地拆迁中的问题,最终还得通过行政诉讼、复议、仲栽的法定途径。

五、《上犹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上犹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上犹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和省、市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所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遵循程序合法、合理补偿、公开透明、妥善安置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在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的,实行提供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为我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主体;县自然资源部门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和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定着物等补偿安置实施单位,承担征收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和地上附着物、定着物以及矛盾纠纷化解等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配合做好征收土地工作。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水利、交通运输、司法、林业、民政、公安、税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地拆迁程序

  第七条 需要征收土地的,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审查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转让、抵押登记;

  (三)批准土地流转;

  (四)核发各类经营许可证照;

  (五)户口迁入、分户等户籍登记(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退伍以及刑满释放等户籍登记除外)。

  第八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征收办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实地勘测,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土地现状调查,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同时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开展调查。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拟征收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调查结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确定风险等级、作出风险评估结论并报县委政法委备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第十条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查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测算征地补偿安置总费用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征收办会同县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上报县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过半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

  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的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以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青苗、树木等补偿协议由政府指定部门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政府指定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做好资金申报,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县财政将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补贴资金足额缴交至社会保障基金账户。

  对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到位后30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回不动产权(含土地、房屋等权属证明)证书,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

  被征收人拒不交出不动产权证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已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等证据,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如省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有相应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方案,并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土地补偿费可以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明细应当及时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条 青苗种植物补偿费归青苗种植物所有人所有。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耕地类为每亩1200元,其它农用地为每亩400元,鱼塘补产为每亩2400元(含养鱼设施补偿)。对可以移植的成片苗木、花草等多年生经济植物,支付移植费;移植费超过植物价格或者不能移植的,按评估价收购。青苗补偿与种植物补偿只能选择一项补偿。

  第二十一条 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林等的认定及果树、茶树、油茶、林木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的果园是指单个品种面积达到1亩以上,定植规格符合该树种栽种技术标准株数,进行了正常管理,果树长势正常。

  (二)茶园是指茶叶面积达到1亩以上,每亩种植茶苗株数为4000—4500株,正常管理的茶园,茶树长势正常。

  (三)人工高产油茶林是指选用经林业部门鉴定的高产优质油茶苗木,每亩成活株数80株以上,进行了正常管理,林木长势正常。

  (四)果树、茶树、油茶、林木等种植物以现场清点数量根据每株单价计算补偿,超过每亩最高种植密度数采取按最高封顶价补偿。同一地块多树种、多规格种植累加补偿如超过其中一种最高的封顶价,按照其中一种的最高封顶价补偿,具体见《果树、茶树、油茶等种植物补偿标准》(附件8)和《林木种植补偿标准》(附件9)。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现有参保政策参保,按《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上府办发〔2016〕32号)及《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上府办字〔2017〕64号)办理认定手续,核定符合条件的名单,在所在乡(镇)、村、组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办理。

  第二十三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指标。预留用地指标实行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民保障。货币结算或换算成经营性资产价格按被征地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价标准结算。在签订征收土地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预留用地补偿事项。

   

  第四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凭批准用地建房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审批建房缴款收据等合法有效证件或手续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办理了权属登记的,其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实际面积超过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但超出部分是与证载主体房屋一次性建成的,按一次性建成的实际面积予以补偿;房屋实际面积少于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面积差在合理测绘误差范围内的,按证载面积补偿。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其建筑面积以建房用地批准手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所载的用地范围内的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如实际占地面积超出批准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是与原批准占地房屋一次性建成的,且未超出相应地类占地面积上限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三)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或已办了房屋权属证书但与征收现状不相符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征收办、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调查认定被征收房屋是否为住宅房屋。

  1.2016年10月31日以前,占用非耕地建房,占地面积18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占用耕地建房,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

  2.2016年10月31日以后,占地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35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

  3.实际用途为住宅,使用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的钢、砼、砖、木等耐久性材料建造的永久建筑物,承重构件、门、窗齐全。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赣州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赣市房字〔2014〕6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三)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

  (四)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 征收农村合法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附属房屋、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二十七条 征收农村合法住宅房屋,应当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安置过渡费(标准详见附件6)。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拆迁的,按合法住宅房屋面积给予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标准详见附件7),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拆迁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征收房屋周边的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8、附件9)。

  第二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有关批准文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建房批准文书或者协议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四)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突击养殖、种植的及对房屋突击抢建、抢装修的。

  第三十条 对集体经济组织房屋的征收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实行面积置换或者参照农村村民住宅给予货币补偿。实行面积置换的,同等面积部分互不结算,因户型面积差异的,按评估价结算。

  第三十一条 征收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备、电力、广播、通信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的,由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住宅予以拆迁补偿安置。但依法办理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增计该部分拆迁补偿、补助以及奖励金额的30%(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企业征收和苗圃、砖厂、瓦窑厂、沙场、养殖厂、小作坊加工厂等项目拆(搬)迁的,由实施单位牵头,组织所涉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费。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搬迁的,按照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按时迁移坟墓,给予补偿和奖励(标准详见附件10),无主坟墓由实施单位负责迁移。

  第三十五条 拆迁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按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 安置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一种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选择提供安置房的,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预交安置房屋购置款后,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或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二)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大中专院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三)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四)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不具备分户条件,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

  被征收人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分户: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被征收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离婚,且被征收房屋为离婚后建设的,允许分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合户:

  (一)夫妻之间必须合户;

  (二)未到法定婚龄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必须合户;

  (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离婚的,仍按一户计算。

  第三十九条 选择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屋;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

  安置对象认定的时间节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日期。

  第四十条 安置对象属下列情形之一且选择提供安置房的,每户可增加安置面积35平方米:

  (一)已婚夫妻未生育的,或者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女儿且领取了《纯女户证明》的。

  第四十一条 提供安置房应当在认定为合法的住宅房屋面积内进行。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按照人均35-60平方米确定安置面积: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下(含3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安置;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上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三)被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进行安置。

      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超过上述规定的最高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附件1对应的房屋结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四十二条 对因继承等法定原因,在农村拥有两处及以上合法住宅,因征收集体土地已享受过房屋安置的,对其剩余农村房屋的征收,原则上只给予货币补偿安置,不予安置房安置。但原提供安置房面积人均不足60平方米的,可以在人均60平方米内按照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补足安置。

  第四十三条 安置房屋按照普通商品房交房标准的标准建设。户型(建筑面积)分为四室二厅(约140平方米)、三室二厅(约120平方米、100平方米)、二室二厅(约80平方米)等三种标准(其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第四十四条 按照“先签约、先弃房,先安置”的原则,即签订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加弃房的顺序号除以2进行排序选房;除以2后仍然相同的,以弃房的顺序号先后进行排序。

  第四十五条 安置房屋根据人均安置建筑面积的不同,分35平方米以内、35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三档累计结算安置房屋购房价款(标准详见附件4)。增加提供安置房面积按第一档结算。

  第四十六条 被征收人根据确定的安置房屋总面积与安置房户型总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户型。因户型面积差异的,10(含)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购置价格标准的对应档结算价格相互结算;超过1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第四十七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款包括房屋重置价补偿、装饰装修补偿、拆迁奖励、购房补助费、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一次性安置过渡费等。

  购房补助按照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但合法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50平方米的,按350平方米补助(标准详见附件5)。

  第四十八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合法有效且持有批准手续的宅基地使用权,参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标准补偿。

  第四十九条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的农村住宅房屋为被征收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唯一住宅,被征收人的户籍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且仍在该房屋居住的,可以选择提供安置房进行安置。

  第五十条 征收范围内迁移的坟墓迁往松鹤公园集中安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且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人仍拒绝交出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交出土地,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或者骗取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地拆迁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面积。由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实施单位及测绘、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15日公布施行的《上犹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暂行)》(县政府58号令)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但尚未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按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县城规划区外征收集体土地的程序及土地、青苗、种植物、林木、住宅房屋重置价、装饰装修、附属建(构)筑物、设施的补偿标准及房屋拆迁搬迁补助、房屋拆迁奖励、坟墓迁移补偿及奖励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另行规定。

  如法律、法规及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农村住宅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

房屋结构

具备条件

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

一类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门窗齐全。

1000元/平方米

二类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

3.门窗不齐全,外墙未粉刷。

800元/平方米

三类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

3.四周未砌墙体。

70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

一类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红机砖墙;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门窗齐全。

900元/平方米

二类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红机砖墙;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

3.门窗不齐全,外墙未粉刷。

700元/平方米

三类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红机砖墙;

2.楼面非现浇,为钢、木结构。

6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

一类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

2.有圈梁、过梁,砖柱结构;

3.外墙为清水墙,门、窗齐全

680元/平方米

二类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

2.有圈梁、过梁,砖柱结构;

3.门、窗不齐全,外墙未粉刷。

580元/平方米

土木结构

一类

1.土筑(少部分红砖眠墙)砌墙,木架屋,瓦屋面;

2.门、窗齐全,外墙已粉刷

580元/平方米

二类

1.土筑(少部分红砖眠墙)砌墙,木架屋,瓦屋面;

2.门、窗不齐全,外墙未粉刷

480元/平方米

附件2

农村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补偿内容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外墙瓷砖

30

被征收房屋主体内的普通门窗、普通内外墙粉刷、铝合金窗、防盗网已包括在房屋补偿价内。

按每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室内地面为石质材料或者瓷砖

50

室内墙面木制墙裙、瓷砖、嵌入式橱(衣)柜

50

防盗门、房门全包套装饰

30

双开入户大门、双开阳台推拉门

30

主生活区有吊顶

30

水设施

20

电设施

30

厨房及配套设施

30

卫生间及配套设施

30

附件3

附属建(构)筑物、设施等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说明

附属

房屋

框架结构

平方米

680

檐口高度2.2米以上按全价计算面积,2.0—2.2米按80%、1.8—2.0米按60%、1.6—1.8米按50%折算补偿金额,1.6米以下(不含1.6米)不补偿。

砖混结构

平方米

580

砖木结构

平方米

480

土木结构

平方米

380

活动板棚房

平方米

280

钢架棚有围护

平方米

180

钢架棚无围护

平方米

130

铁皮棚、简易木棚

平方米

100

围墙

砖质

平方米

80

 

土质

平方米

26

 

门楼

板式

600

 

坡顶式

1800

 

排污管(含挖土方)

PVC排污管

6

 

暗砼涵管

120

 

水沟

砖砌八字字明沟

45

 

砖砌暗沟

60

 

挡土墙

砖砌、片石挡土墙

立方米

120

按砌体体积计算

现浇挡土墙

立方米

320

水井

筒子井

1500

包括井台和周边硬化,废弃的不予计算。

机钻井

1200

手压井

500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说明

户外水电设施

动力线

米/根

6

四线

水泥电杆

800

8米以上

1寸镀锌水管

30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水塔

400

 

水池

立方米

150

 

花池

30

 

水泥、吸水砖院坪

平方米

50

 

化粪池

1800

 

沼气池

2500

废弃的不予计算

移装

电话、有线电视

128

 

天然气

2300

 

太阳能、空气能热水器、空调

300

 

抽油烟机、燃气(电)热水器

150

 

抽水泵

50

 

广告牌

铝塑板、扣板带字

平方米

200元

含面板结构

喷绘招牌

平方米

80元

注:未明确项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研究处理。

附件4

安置房屋购置价格标准

 

档次

人均安置房屋面积

(平方米)

结算价格

(元/平方米)

35以内(含35)

400

35—50(含50)

900

50—60(含60)

1300

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购房补助标准

级别

覆盖范围

补助标准

一级

东山镇滨江村、茶亭村、南塘村、沿河村、南河村、东门村、高桥村等位于县城规划区的区域。

2600元/平方米

二级

黄埠镇黄沙村、南村村、丰岗村、上丰村,东山镇上埠村、清湖村等位于县城规划区的区域;陡水镇红星村、月仔村等位于按照县城规划区管理的区域。

2200元/平方米

附件6

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安置过渡费标准

项目安置

方式

搬迁补助费

(元/平方米)

安置过渡费

备注

标准(元/户.月)

补助期限(月)

期房安置

15元/平方米,不足1500元补足1500元

800

36

1.每户安置人口超过2人的,每增加1名安置人口,每户每月增加100元安置过渡费。(按签订协议时家庭人口计算)。

2.房屋安置因政府原因导致过渡期延长的,按原有标准的1.5倍支付安置过渡费,直至交付安置房屋为止。

现房安置或货币安置

800

6

附件7

房屋拆迁奖励标准

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

按时弃房奖

(元/平方米)

第一阶段

(元/平方米)

第二阶段

(元/平方米)

300

100

100

 

注:按时签约阶段时间及弃房时间以县政府或征收实施单位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附件8

果树、茶树、油茶等种植物补偿标准

 品  种

1-2年

3-4年

5年以上

补偿标准(元/株)

每亩最高标准定植合理株数       

每亩最高封顶金额(元)

补偿标准(元/株)

每亩最高标准定植合理株数           

每亩最高封顶金额(元)

补偿标准(元/株)

每亩最高标准定植合理株数           

每亩最高封顶金额(元)

鹰嘴桃、黄桃、沙田柚

15

50

750

96

50

4800

120

50

6000

普通柚

10

50

500

72

50

3600

80

50

4000

沃柑、沙糖桔、脐橙

20

60

1200

80

60

4800

180

50

9000

金柑

5

100

500

36

100

3600

40

100

4000

温柑

10

60

600

60

60

3600

90

60

5400

梨树

10

40

400

90

40

3600

105

40

4200

普通桃、李、梅、枇杷

10

40

400

90

40

3600

96

40

3840

葡萄

10

200

2000

30

200

6000

45

200

9000

柿子

10

40

400

90

40

3600

105

40

4200

枣树

10

40

400

90

40

3600

105

40

4200

石榴

10

50

500

72

50

3600

84

50

4200

板栗

15

40

600

90

40

3600

135

40

5400

油桐

1

2000

2000

25

120

3000

70

50

3500

油茶

1

2000

2000

23

120

2760

45

80

3600

棕树

1

2000

2000

15

120

1800

50

60

3000

茶叶

不低于4000株

2000元/亩

不低于4000株

4000元/亩

不低于4000株

5000元/亩

毛竹

4元/根

一般毛竹林每亩最高标准定植合理根数300根,每亩最高封顶金额1200元。

黄竹包括其他丛生竹

小丛(50根以内)50元,中丛(50-100根)100元,大丛(100-200根)200 

附件9

林木种植补偿标准

品种

地径2.0cm以下

米径1.1-3.0cm

米径3.01-6.0cm

米径6.1-9.0cm

补偿标准(元/株)

每亩最高标准定植合理株数

每亩最高封顶金额(元)

补偿标准(元/株)

每亩最高标准定植合理株数

每亩最高封顶金额(元)

补偿标准(元/株)

每亩最高标准定植合理株数

每亩最高封顶金额(元)

补偿标准(元/株)

每亩最高标准定植合理株数

每亩最高封顶金额(元)

八月桂

1-1.5

3000

4500

3-5

1000

5000

15-20

400

8000

30-40

200

8000

四季桂

0.8-1.2

3000

3600

2-3

1000

3000

10-15

400

6000

25-30

200

6000

罗汉松

1-1.5

3000

4500

2-5

1000

5000

20-25

400

10000

40-50

200

10000

红豆杉

1-2

3000

6000

5-8

1000

8000

25-30

400

12000

40-60

200

12000

竹柏

1-1.5

3000

4500

6-8

1000

8000

20-25

400

10000

30-50

200

10000

银杏

1-2

3000

6000

5-8

1000

8000

25-30

400

12000

40-60

200

12000

茶花

1-2

3000

6000

5-8

1000

8000

15-20

400

8000

30-40

200

8000

樟树

0.8-1

4000

4000

3-5

1000

5000

12-15

500

7500

20-25

300

7500

杜英

0.8-1

4000

4000

3-5

1000

5000

12-15

500

7500

20-25

300

7500

石楠

0.8-1

4000

4000

3-5

1000

5000

12-15

500

7500

20-25

300

7500

樱花

1.5-2

3000

6000

5-8

1000

8000

15-20

400

8000

30-40

200

8000

榕树

0.8-1

4000

4000

3-5

1000

5000

12-15

400

6000

20-25

300

7500

天竺桂

0.8-1

4000

4000

3-5

1000

5000

12-15

500

7500

20-25

300

7500

八角

2-3

2000

6000

10-12

800

9600

60-80

200

16000

100-120

150

18000

杜仲

2-3

2000

6000

10-12

800

9600

60-80

200

16000

100-120

150

18000

 

备注:1、以上标准是进行了正常抚育管理,且长势良好;苗木的生长情况达不到正常管理标准的,应降低补偿标准。

2、米径9cm以上苗木具体品种、规格的补偿标准,根据征收苗木当时市场行情及苗木生长情况,由县征收办会同林业部门现场核实后出具补偿标准。

3、林地上的松木、杉木、荷树、枫树、杂木等常规林木不予补偿。

附件10

坟墓迁移补偿及奖励标准

坟墓种类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按时迁移奖励(元)

备注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有挂面坟墓

2000

200

100

同穴每多一头骨的,补偿标准增加600元。

无挂面坟墓

1000

注:按时迁移的阶段时间以征收实施单位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来源:上犹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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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谈遇到违法拆迁怎么办?,,违法拆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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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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