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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阅|《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法律文书样式(2018版)》(三),城市管理执法文书

参阅|《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法律文书样式(2018版)》(三),城市管理执法文书

更新时间:2025-05-04 23:06  发布:2024-10-22 06:4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参阅|《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法律文书样式(2018版)》(三),城市管理执法文书, 参阅|《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法律文书样式(2018版)》(一) 参阅|《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法律文书样式(2018版)》(二) 法律文书样式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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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阅|《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法律文书样式(2018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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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样式目录

4.询问笔录

5.责令改正通知书

8.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21.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22.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23.加处罚款决定书

24.强制拆除决定书

25.代履行决定书

26.立即代履行决定书

27.代履行催告书

28.强制执行申请书

29.执法协助通知书

30.送达地址确认书

31.送达回证

32.案件移送函

33.指定管辖申请书

34.指定管辖通知书

35.立案审批表

36.撤案审批表

3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38.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39.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40.集体讨论记录

41.结案审批表

42.审批表

43.卷宗封面

44.卷内文件目录

45.卷内备考表

法律文书具体样式

及填写说明

21.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机构代码: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第□□□□□□□□□□号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送达了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元(大写)的决定。现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同意你(单位):

□延期缴纳罚款。延长期限至年月日止。

□分期缴纳罚款。第期至年月日前,缴纳罚款元(大写)。此外,尚有未缴纳罚款元(大写)。

代收机构以本批准书为据,办理收款手续。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代收银行,一份存卷。)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城管执法部门批准时制作的文书。

1.机构代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明确的机构代码印制或填写。

2.决定书编号:按照罚缴文书编号规则填写10位阿拉伯数字。

3.当事人名称:写明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4.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和罚款金额。

5.延期缴纳罚款:批准当事人延期缴纳罚款的,应在该选项前的方框打勾,并写明延长期限的截止日期。

6.分期缴纳罚款:批准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在该选项前的方框打勾,且每一期应单独开具本文书,并写明当事人尚未缴纳罚款的余额。

二、注意事项

1.经城管执法部门批准后,当事人应当凭本文书到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2.对分期缴纳罚款的期数和具体数额,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

22.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 )城管催告字﹝﹞第 号

本机关于 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决定书》(文号 )。因你(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履行

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

对上述催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 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年 月 日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是对当事人行政强制执行前,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制作的文书。适用以下三种情形:(1)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在法定十五日内未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认为需要加处罚款的,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制作本文书。(2)城管执法部门有强制执行权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的。城管执法部门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强制执行前制作本文书。(3)城管执法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认为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自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制作本文书。

1.当事人名称: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单位全称。

2.催告事由:写明已生效行政决定书的送达日期、名称和文号,以及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

3.催告依据:城管执法部门有强制执行权时,勾选《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勾选《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4.履行义务的期限:写明履行义务的具体期限,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照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一般为十日。

5.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和地点。

二、注意事项

本文书送达后当事人仍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作出加处罚款决定,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3.加处罚款决定书

机构代码:

加处罚款决定书

第□□□□□□□□□□号

地 址:

因你(单位)的行为,本机关于年月日送达了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元(大写)的决定,并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城管催告字﹝﹞第号)。

鉴于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加处罚款元(大写)的决定。

现要求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加处的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代收银行,一份存卷。)

加处罚款决定书是城管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加处罚款决定时制作的文书。

1.机构代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明确的机构代码印制或填写。

2.决定书编号:按照罚缴文书编号规则填写10位阿拉伯数字。

3.当事人名称:写明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4.违法行为:写明当事人违法的具体行为。

5.加处罚款的理由:写明对应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文号、罚款数额,以及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的送达时间等。

6.加处罚款的数额: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金。

7.救济权利告知:写明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名称,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

二、注意事项

1.加处罚款是城管执法部门针对当事人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不属于行政处罚。

2.加处罚款的具体金额按日计算,从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直至本文书制作前一日为止。

24.强制拆除决定书

强制拆除决定书

( )城管强拆决字﹝﹞第 号

地 址:

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书》(( )城管责拆决字﹝﹞第号)规定的义务。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城管催告字﹝﹞第号),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现本机关决定于年月日时实施强制拆除。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强制拆除决定书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义务且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决定强制拆除时制作的文书,一般用于违法户外设施的强制拆除。

1.当事人基本情况:与责令拆除决定书中的当事人信息一致。

2.强制拆除的理由:写明责令拆除决定书、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的文号及送达时间,以及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情况。

3.强制拆除的依据:写明行政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名称及具体条款。

4.强制拆除时间:写明实施强制拆除的具体时间,强制拆除一般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

5.救济途径和期限:写明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名称,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

二、注意事项

1.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不适用本文书。

2.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履行催告程序。

3.强制拆除决定应当在当事人复议、诉讼期满后作出。

4.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视音频同步记录。

25.代履行决定书

代履行决定书

( )城管代履决字﹝﹞第 号

地 址:

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责令决定书》(( )城管责决字﹝﹞第号)规定的义务。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城管催告字﹝﹞第号),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其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实施代履行。

代履行方式:;

代履行时间:;

代履行标的:;

代履行人:;

代履行费用预算:,代履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

代履行决定书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且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决定实施代履行时制作的文书。

1.当事人基本情况:与责令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书中的当事人信息一致。

2.代履行的理由:写明行政决定书、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的文号及送达时间,以及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3.代履行方式:写明代履行具体方式,代履行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代履行时间:写明代履行的具体时间,代履行应当在代履行催告书送达三日后实施。

5.代履行标的:写明代履行的标的,例如:“上海市XX路XX号门前道路污染物”。

6.代履行人:可以是行政机关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7.代履行费用预算:写明代履行预算费用的具体数额,用大写数字表述。

8.救济途径和期限:写明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名称,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

二、注意事项

1.本文书的制作应以当事人未按照行政决定书要求履行排除妨碍等义务为前提。

2.收取当事人的代履行费用应当合理,以履行义务的实际支出为限。

26.立即代履行决定书

立即代履行决定书

( )城管立代决字﹝﹞第 号

地 址:

你(单位)于年月日在因

的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因(立即代履行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实施立即代履行,由(代履行人和代履行方式) ,代履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年 月 日

立即代履行决定书是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要求当事人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时,城管执法部门决定立即代履行时制作的文书。

1.当事人基本情况:正确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社会统一信用证号以及地址等。

2.当事人违法情况:写明当事人违法时间、地点、违法行为及违反的法律依据。

3.立即代履行的理由:写明违法行为造成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如“造成道路障碍物”)需要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

4.立即代履行方式和代履行人:写明代履行具体方式和代履行人。

5.救济途径和期限:写明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名称,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

二、注意事项

1.立即代履行属于法律普遍授权,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直接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实施。

2.立即实施代履行具有紧急性,制作本文书后应当立即实施代履行。

3.立即代履行无需催告程序。当事人在场的,可以责令当事人清除,当事人拒不清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城管执法部门事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7.代履行催告书

代履行催告书

( )城管代催告字﹝﹞第 号

本机关于 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代履行决定书》(( )城管代履决字﹝﹞第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代履行。

对上述催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 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代履行催告书是城管执法部门自行实施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实施代履行的三日前,催告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时制作的文书。

1.当事人名称: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单位全称。

2.写明代履行决定书送达时间及文号。

3.催告履行的义务:与代履行决定书保持一致。

4.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和地点。

二、注意事项

1.本文书应当在代履行决定作出后制发,且催告的履行内容与代履行决定书设定的义务一致。

2.催告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复查,如当事人经催告已经履行义务的,代履行不再实施。

28.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 )城管强执申字﹝﹞第 号

人民法院 :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被申请执行人

送达了《决定书》(文号 )。

□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

□被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提出(复议申请或者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名称)于年月日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城管催告字﹝﹞第 号),因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申请你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内容:

附件:1.《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2.《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3.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行政判决书(经复议诉讼的)

4.案卷材料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存卷。)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城管执法部门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制作的文书。

1.致送法院:写明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名称。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向本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决定的情况: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加处罚款决定书等,写明被执行人、文书送达的日期和具体文号。

3.复议诉讼情况:被申请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直接勾选“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写明复议机关或法院名称以及复议诉讼结果。

4.催告情况:写明已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日期和文号。

5.申请强制执行内容:申请执行罚款的,金额应当大写。

6.所附材料:应将行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判决书、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案卷材料等一并提交法院。

7.负责人签名: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名。

二、注意事项

1.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前应当进行催告。

2.城管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在当事人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制作本文书。

29.执法协助通知书

执法协助通知书

( )城管协通字﹝﹞第 号

(执法协助部门名称) :

本机关于年月日在

发现的行为,基本情况如下:(违法事实和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请贵单位提供下列执法协助:

□进行现场检查和勘验;

□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对违法行为和非法物品进行认定、鉴定,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其他:。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执法协助部门,一份存卷。)

执法协助通知书是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执法协助时制作的文书。

1.执法协助部门:写明提供执法协助的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2.案件基本情况:写明发现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违法事实和证据材料等。

3.协助内容:可以就同一违法行为向执法协助部门提出多个事项的协助请求。

4.联系人:写明负责该案件执法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二、注意事项

1.文书中要详细准确地介绍已经掌握的案情,必要时向执法协助部门提供现场照片或者摄像。

2.执法协助事项要具体明确,便于执法协助部门及时回复。

3.本文书的送达要留有记录,以督促执法协助部门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协助义务。

30.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行政机关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如实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案件的调查、决定、执行等阶段。

2、案件查处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当事人应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3、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4、有关送达的详细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告知书。

送达

地址

当事人

联系电话

代收人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邮编

□我已经了解本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及相关法律规定,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我愿意承担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人填写的上述地址进行送达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送达地址、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专递邮寄送达的适用范围

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企业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当事人或者其指定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接受送达的;

2、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二、专递邮寄送达的法律效力

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城管执法法律文书的,其送达与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予以记录。

四、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五、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事人本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在法律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提供并确认自己送达信息的文书。

1.送达地址:写明当事人、代收人姓名或名称、送达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等。

2.当事人勾填“我已经了解本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及相关法律规定,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我愿意承担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人填写的上述地址进行送达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并签名、注明日期。

3.执法人员签名。

二、注意事项

1.送达地址由当事人自行提供的,相关内容应由当事人自行填写并签名确认。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可由执法人员代为书写,但必须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2.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拒不签字确认送达地址的,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告知其由执法人员确认的送达地址以及本确认书内相关告知事项。告知过程应当进行录音或录像,并在备注栏内注明送达地址和告知事项已向当事人宣告。

3.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确认送达地址的,应当在备注栏内说明,并通过复印或拍照等方式收集证明材料。

31.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名称

送达文书

编号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送达人

收件人签章

及收件时间

备 注

送达回证是用于确认城管执法部门已完整履行送达义务,当事人已经收到或者应当收到城管执法部门签发的相关法律文书的证明文书。

1.送达文件名称和编号:写明送达文书的全称和编号。

2.受送达人:与拟送达的文书中当事人一致,写明受送达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3.送达地点:写明实际送达文书时的详细地址。

4.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5.送达人:由负责送达的执法人员签名,不得少于两人。

6.收件人签章及收件时间:由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件时间。如果受送达人不在,由其他人员签收的,要审核其他人员的签收资格。

二、注意事项

1.送达方式的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成年家属签收,并在备注中注明收件人与本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委托他人处理的,可以送交其受托人签收。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备注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应通过国家邮政机构采取挂号信或者EMS的方式邮寄,优先按照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选择受送达人和地址,把相关邮寄及签收单据或证明材料粘贴于送达回证备注栏中。

4.公告送达,应附公告正式文本和媒体、网站刊发公告文本(显示网站或媒体名称、刊发时间及所在版面等要素)。

5.同一时间内向同一当事人送达多份法律文书的,可以适用同一份送达回证,但应分别写明文书名称和文号;不同时间送达的文书应当分别使用送达回证。

32.案件移送函

案件移送函

( )城管移字﹝﹞第 号

(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名称) :

关于一案,依据《》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应当属于查处职责。本机关现将有关材料移送给你单位予以处理。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及有关材料一并移送。

附件:《案件移送物品清单》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移送的部门,一份存档。)

附件:

案件移送物品清单

根据( )城管移字﹝﹞第 号《案件移送函》规定,本机关将下列物品及材料一并移送: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案件移送函是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或者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时制作的文书。

1.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写明拟移送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名称。这里的司法机关一般是指具有刑事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

2.违法行为:填写初步调查后确定的违法行为,如XX涉嫌XXXX。

3.移送依据:写明具有案件管辖权的机关及相应职责依据。

4.案件移送物品清单:写明随案移送的材料和物品。

二、注意事项

1.违法行为超出本机关的管辖范围,需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2.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城管执法部门将案件移送给有关机关后,应了解受移送机关是否收到案件移送函及附送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当面交接。

33.指定管辖申请书

指定管辖申请书

( )城管辖申字﹝﹞第 号

(上一级城管执法主管部门) :

关于一案,我单位与就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现申请指定管辖。

附:案件有关材料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申请机关,一份存档。)

指定管辖申请书是城管执法部门之间就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1.被申请机关:写明发生争议的城管执法部门共同的上一级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名称。

2.违法行为:填写争议案件的案由等。

3.写明就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另一方城管执法部门名称。

4.附件:案件有关材料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摄像、询问笔录等。

二、注意事项

申请指定管辖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附后,便于上一级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决定管辖权归属。

34.指定管辖通知书

城管执法部门名称

指定管辖通知书

( )城管辖通字﹝﹞第 号

(一方城管执法部门) 、(另一方城管执法部门) :

关于一案管辖权争议问题,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该案交由(其中一方城管执法部门) 管辖。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及时办理案件移交手续。

(城管执法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二份送达争议双方部门,一份存档。)

指定管辖通知书是指上级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根据下级城管执法部门的申请,决定下级城管执法部门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行使指定管辖权时制作的文书。

1.管辖权争议机关:写明发生争议的城管执法部门全称。

2.案件名称:写明争议案件名称。

3.指定承办案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写明被指定承办案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全称。

4.加盖具有指定管辖权的城管执法部门的公章。

二、注意事项

跨区的两个镇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指定管辖。

35.立案审批表

立案审批表

( )城管立字﹝﹞第 号

案件来源

案由

案发时间

案发地点

当 事 人

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住址)

案情简介

承办人员

意见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第 第 款第 项的规定,建议立案。

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立案审批表是城管执法部门对获取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初步甄别或者审查后,批准生成行政处罚案件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时使用的文书。

1.案件填写案件线索来源,包括检查发现、12319举报、12345举报、其他途径举报、来信来访、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媒体曝光等。

2.案由:由涉嫌违法行为+案组成,案由描述要求准确规范,如“涉嫌擅自迁移树木案”。

3.案发时间:写明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具体时间。

4.案发地点:写明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具体地点。

5.当事人:(1)按照已初步掌握核实的当事人情况填写。(2)联系电话,当事人为公民的,填写本人或相关联系电话;当事人为单位的,可以填写单位联系电话。

6.案情简介:填写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包括案发情况、初步查明的事实等。

7.承办人员意见:填写涉嫌违反的法律依据的名称、条、款、项等,以及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具体意见。

8.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建议的,应签署“拟同意”并签名或盖章。

9.机关负责人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的,应签署“同意”并签名或盖章。

二、注意事项

1.通过现场巡查发现的案件可以先行启动调查程序,48小时内补办立案手续;其他来源案件,应当在批准立案后启动调查程序。

2.不同意立案的,应将相关线索材料及立案审批表单独存档。

3.批准立案的,经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违法主体不正确等需要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撤案审批表》销案,并单独存档。

4.案由应当与涉嫌的违法行为相对应,不能把同一法条中规定的多个并列违法行为均作为案由。

36.撤案审批表

撤案审批表

( )城管撤字﹝﹞第 号

案件来源

案由

当 事 人

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住址)

立案情况及撤案原因

承办人员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撤案审批表是城管执法部门立案后经调查认为需要撤销立案时填写的文书。撤销立案的具体情形如下: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已超过追责期限的;

(三)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送的;

(四)当事人不正确的;

(五)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六)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八)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时有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可以撤销立案的。

1.案件来源、案由和当事人与立案审批表中一致。

2.立案情况及撤案原因:填写立案的时间、内容等情况,以及撤销立案的原因。移送的,应注明移送的部门;当事人不正确重新立案的,注明新立案件的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3承办人意见:填写申请撤销立案的意思表示。

4.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建议的,签署“拟同意”并签名或盖章。

5.机关负责人意见: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3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案 由

当事人姓名 (名称)

先行登记 保存物品

案 情

概 要

承办人员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是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制作的文书。

1.案由和当事人姓名(名称)与立案审批表保持一致。

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写明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信息。

3.案情概要:事前报批的,写明经初步调查后,发现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事实、理由;事后补办审批的,还需写明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所使用的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

4.承办人员意见:写明执法人员建议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

5.承办机构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签名或盖章。

二、注意事项

执法人员可现场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38.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案 由

当 事 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社会统一信用证号)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住址)

立案日期

违法事实

及证据 

承办人员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是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将调查取证的情况和处理建议,按程序报请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的内部文书。

1.案由:填写调查终结后确定的案由。

2.当事人:写明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当事人的住址或经营地地址、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身份证号码,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社会统一信用证号。

3.立案日期:与立案审批表中审批人签署的日期一致。

4.违法事实及证据:简要写明案件的调查经过和结果,违法事实应写明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违法物品的数量、违法所得、违法行为的后果等。列明已查证属实、与案件处理有关联的所有证据。

5.承办人员意见:填写处罚依据及适用裁量基准相关情况,提出具体处理建议。经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写明拟终结调查并撤案等内容。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6.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写明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处理建议同意与否的意见。同意的签署“拟同意”,并签名或盖章。

7.法制机构意见:需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经审核,同意承办人意见,并建议提交集体讨论决定”;无需集体讨论案件,由相关法制审核人员签署“经审核,同意承办人意见”。不同意承办人意见的,应写明理由,并告知处理建议,如:建议补充调查、移送处理、从轻处罚等,由审核人签名或盖章。

8.机关负责人意见: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经法制审核后,由机关负责人领导签署“同意承办人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无需集体讨论案件,签署“同意承办人意见”。

二、注意事项

1.违法事实部分的描述不能过于简单,特别是与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关的理由要予以说明。

2.建议不予处罚、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3.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决定,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还应当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39.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 )城管核字﹝﹞第 号

案件名称

送审部门

立案时间

送审时间

退档时间

送审材料

1、,共页;

2、,共页;

3、,共页;

4、,共页;

5、,共页;

……

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法律依据(包括裁量基准运用)

承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送审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审核部门存档,一份存卷)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是城管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文书。

1.案件名称:由当事人+违法行为+案组成,如“上海**有限公司擅自砍伐树木案”。

2.案件承办机构写明送审部门、立案时间、送审时间。

3.退档时间:审核机构填写退回送审材料的时间。

4.送审材料:包括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文书,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文字、音像材料。

5.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承办人员简要写明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以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建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同时,应当记载当事人履行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情况及陈述、申辩意见采纳和听证举行情况。

6.送审部门负责人意见:写明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处理建议同意与否的意见。同意的签署“拟同意”,并签名、盖章。

7.审核人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的,提出通过的审核意见;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建议补充调查;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和裁量基准不当、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并提出改正意见;对违法行为不成立的、减轻处罚依据不足的,提出不通过的审核意见。

8.审核部门负责人意见:审核部门负责人提出同意与否的意见,并签名、盖章。

二、注意事项

1.承办机构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其中需要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分管法制审核的负责人决定。

40.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记录

讨论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讨论地点:

主持人、职务:记录人、职务:

出席人员姓名、职务:

列席人员姓名、职务:

讨论记录:

(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和处罚建议)

(法制机构介绍审核意见)

(出席人员分别发表意见)

(讨论决定)

参加讨论人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集体讨论记录是城管执法部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时,记录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的过程及讨论结果的文书。

1.写明集体讨论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2.写明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3.讨论记录。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1)承办人员汇报案件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调查过程、查明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相关证据、法律依据;当事人履行陈述、申辩权利情况及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包含听证相关事项、建议处罚的内容。

(2)法制机构汇报审核意见。审核重点围绕对案件的管辖权、证据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裁量的合理性等,法制审核的意见一般与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中法制机构的意见一致。

(3)全部出席人员发表意见。参与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人员分别发表意见,并说明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

(4)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结束后,主要领导最终确定结论性意见。

4.签名。参加案件讨论的主持人、出席人和记录人在文末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注意事项

1.集体讨论应由专人负责记录,入卷应为集体讨论记录的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替代。

2.案件承办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为列席人员,不需在集体讨论笔录中签名。

3.案件集体讨论后,当事人提出新的重要的申辩事实及理由,或者经过听证的案件,处理意见有较大变化的,一般应再次组织集体讨论。

41.结案审批表

结案审批表

案 由

当 事 人

立案时间

查处经过

处理决定

执行情况

承办人员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结案审批表是城管执法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法定事由无法继续履行需要终结案件时,提出终结案件办理的意见或建议并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结案的文书。

1.案由: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后确定的案由。

2.当事人:写明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3.立案时间:与立案审批表中审批人签署的日期一致。

4.查处经过: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调查经过和结果,违法事实应写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违法行为的后果、以及案件经复核、听证、复议、诉讼等情况。

5.处理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写明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文号。作出其他处理的,应写明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和文号。

6.执行情况:根据结案的不同情形,写明对上述行政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规定的义务,则应写明“当事人已于X年X月X日向银行缴纳了罚款”;如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写明强制执行的结果;如因当事人死亡或被注销、被解散等原因无法继续执行的,写明客观原因及导致的结果等。

7.承办人员意见:写明承办人员提出结案的理由和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8.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同意承办人员意见的签署“拟同意”,并签名或盖章。

9.法制机构意见:同意承办机构提出的建议的,签署“拟同意”并签名或盖章;如不同意承办机构提出建议的,应说明理由并签名或盖章。

10.机关负责人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的,应签署“同意”并签名或盖章;如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并签名或盖章。

二、注意事项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缴款回单尚未返回城管执法部门前,城管执法部门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当事人已经履行缴款义务的,可以先行结案,待收到缴款回单后,再将回单原件入卷归档。

42.审批表

审批表

当事人

案 由

承办人报请审批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签名 :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签名 :

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意见:

签名 :

年 月 日

备注:

审批表是城管执法过程中批准履行相关程序或制发相关文书的通用文书。除立案、撤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案件调查终结、结案外,其他事项的审批均使用此文书。

1.在标题横线处填写审批事项,具体包括:

(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

(2)实施暂扣措施

(3)延长暂扣物品期限

(4)加处罚款

(5)案件延期

(6)案件移送

(7)其他需审批事项

2.注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3.写明案由。

4.承办人填写报请审批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5.承办机构负责人、法制审核人、机关负责人根据规定填写意见。

二、注意事项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不适用本审批表。

2.案件移送进行审批的,应写明随案移送的相关材料,主要为前期调查收集的证据等。

43.卷宗封面

上海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 卷

(队)

案号

案由

处理结果

立案日期

年月日

保管期限

结案日期

年月日

归档号

本卷共件页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1.卷宗名称:立档单位名称+案卷,用全称。乡镇城管执法中队办理的案件立档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

2.承办机构:城管执法大队(支队)、街镇中队简称。如:“曹家渡中队”。

3.案号:行政决定文书编号,若同时涉及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的,仅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4.案由:简要写明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如:“上海市XX电子有限公司擅自迁移树木案”。

5.处理结果:行政决定中确认的处理内容,要求分项写明行政处理的方式。如:“1、罚款XXX元(大写);2、强制拆除”。

6.保管期限:一般程序案卷保管期限30年,涉及行政复议、诉讼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7.归档号:城管执法案卷的归档顺序号,由“类别号·分类号·年度-顺序号”组成。其中,类别号用大写字母“CG”标注。分类号为:“1”代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2”代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3”代表涉及行政复议、诉讼的案卷,“4”代表行政强制执行案卷,“5”代表其他案卷。年度为具体年份数字,顺序号按照案件归档的先后顺序编制,自0001号至9999号,自然递进,如:“CG·2·2018-0008”

8.卷内文件数量:本案卷内的文件份数和页数。如:“本卷共15件30页”。

二、注意事项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形成的文件材料,另立卷保管。

44.卷内文件目录

卷 内 文 件目 录

文号

责任者

题 名

日 期

页号

备注

1.序号:卷内文件的排列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卷内文件的顺序,一份文件只标注一个顺序号。

2.文号:填写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单位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或文书编号。

3.责任者:行政机关制作的文书责任者为该行政机关;其他文书的责任者为提供该文书的单位或者个人。

4.题名:文件的标题。文件没有题名时,依据其内容拟写题名,并加“﹝ ﹞”号。如:﹝关于XX案件的协查意见﹞

5.日期:文件形成的日期。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4位数表示年,第5-6位数表示月,第7-8位数表示日。示例:2018年3月8日填写为“20180308”。

6.页号:填写文件首页的对应页数。

7.备注:留待对卷内文件变化时作说明之用。

45.卷内备考表

卷内备考表

本卷情况说明:

立卷人:

检查人:

立卷时间:

1.本卷情况说明:说明案卷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2.立卷人:由立卷者签署。

3.检查人:由档案质量审核者签署。

4.立卷时间:完成档案立卷的日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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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苏雪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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