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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违法强制拆迁的,需要认真看了省高院发布征地拆迁典型案例保护产权

被违法强制拆迁的,需要认真看了省高院发布征地拆迁典型案例保护产权

更新时间:2025-05-07 15:08  发布:2024-10-26 19:5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被违法强制拆迁的,需要认真看了省高院发布征地拆迁典型案例保护产权, 近日,为进一步强化对征收拆迁行为的司法监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选定了七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这些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项,涉及德州、济南、

被违法强制拆迁的,需要认真看了省高院发布征地拆迁典型案例保护产权

被违法强制拆迁的,需要认真看了省高院发布征地拆迁典型案例保护产权

近日,为进一步强化对征收拆迁行为的司法监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选定了七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这些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项,涉及德州、济南、潍坊、聊城、日照等地。旨在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征地拆迁案件提供裁判指引,促使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引导广大被拆迁人正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时征收违法!

【圣运点评】:不能在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此案件中,征收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程序和所适用的法律等方面存圣运显区别,不可同时进行征收。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6日,夏津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决定对六五河以南棚户区改造项目片区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该征收决定涉及的对象既包括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包括征收范围内北关居委会和西关居委会的集体土地。韩某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韩某某不服上述房屋征收决定,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

(二)裁判结果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夏津县政府在同一征收决定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却直接整体适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故其所作的征收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故判决确认夏津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该行为。韩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未经合法评估,可以起诉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圣运点评】:要知道,评估报告是否合法、合理直接关系到我们的补偿数额是否合理,但由于不少被拆迁人对这个程序缺乏了解,只针对评估报告上的数额进行计较,这时候极易忽视整个程序的瑕疵和违法之处。拆迁来临时,我们需要根据整个评估程序对拆迁补偿款的数额作出正确判断。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5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历下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同时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部门。于某某居住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5年11月8日,被征收人代表投票选出10家评估机构负责项目的征收评估工作。2016年4月13日,评估机构对于某某的房屋作出分户评估报告,确定了房屋的单价和总价。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评估结果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也未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征收补偿方案限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于某某未就涉案房屋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12月7日,历下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于某某。于某某不服,以历下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历下区政府具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由被征收人代表投票选出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涉案评估报告送达于某某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历下区政府依据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确定了涉案房屋的补偿金额。在于某某与征收部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历下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分户评估报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确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补偿方式,规定室内装修费和附属物补偿费待入户评估后再行补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三、政府应当严守补偿协议约定!

【圣运点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与中外记者见面时,再次就“地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发出警告,强调“有些地方政府新官不理旧账,政贵有恒,不能把合同当废纸,对此我们是坚决制止的,而且要予以处罚。

“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让那些拿着拆迁协议却迟迟得不到履行的被拆迁人深有感触。这样的情况实际上严重影响着诚信政府的形象,最高法有明确规定,政府机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当遇到签了补偿协议政府不履行的情况一定要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一)基本案情

2003年9月,潍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潍坊市政府)因火车站开发建设,需要拆迁闫某某营业用房所在区域。潍坊市火车站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火车站开发办)负责开展相关工作。2006年6月,闫某某与火车站开发办协商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火车站开发办为闫某某提供安置房,并于2007年7月1日交付使用。闫某某依约将房屋搬迁腾空后,火车站开发办却未按约定交付安置房。闫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潍坊市政府交付安置房,并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业损失费。

(二)裁判结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闫某某与火车站开发办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闫某某依约将房屋搬迁腾空后交付拆迁后,潍坊市政府应当依约交付安置房的义务。因协议仅约定了房屋的拆迁安置问题,未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问题作出约定,故闫洪先有权对其因拆迁造成的损失一并向潍坊市政府主张权利。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潍坊市政府应当支付搬迁费,但对闫某某的非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费于法无据;潍坊市政府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并自逾期之日按照标准双倍支付。潍坊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四、政府作为受益主体不能证明系他人强拆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圣运点评】:政府作为房屋被拆除后的受益主体,其下设指挥部也曾做过协调补偿事宜,在不能证明系他人拆除涉案房屋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应认定该政府部门系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实施主体。

(一)基本案情

1994年5月27日,孙某某购买王某位于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办事处张庄村70号房屋一处,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0年7月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济南市政府)作出批复,决定收回涉案房屋所在的4387.43亩国有土地,用于西部新城建设工程。2013年5月28日,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孙某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在涉案房屋被拆除前,济南西区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及办事处、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对该房屋进行了测量,并就补偿标准与孙某某进行了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孙某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济南市政府实施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济南市政府否认参与实施拆除了涉案房屋,孙某某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济南市政府直接参与拆除其房屋。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法律和工作实际状况以及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分配举证责任。因济南市政府下设的济南西区指挥部曾对涉案房屋协调过补偿事宜,济南市政府作为涉案房屋被拆除后的受益主体,具有优势举证能力,并应为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济南市人民政府否认参加亦不能证明系他人拆除涉案房屋的情况下,济南市政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应认定济南市政府系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实施主体。遂判决确认济南市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济南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五、强拆后应该按照判决时市场价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圣运点评】:房屋遭到强拆后,应以判决时被拆房屋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为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对因强拆处理不当造成相关物品毁损或灭失致使被征收人举证困难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被征收人只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人民法院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物品损毁清单,并结合生活常理、物品折旧等因素酌情作出认定。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2日,路某某所有的一处住房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未对室内物品公证保全的情况下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昌府区政府)强制拆除。路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东昌府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因房屋强拆造成的经济损失。2015年11月2日,上述强制拆除行为经判决确认违法。针对被诉房屋的损失问题,受诉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职权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2017年8月31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以2017年7月10日为评估时点对被拆房屋周边房地产市场均价估价为每平方米7755元。

(二)裁判结果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被拆房屋的损失赔偿,如路某某选择货币赔偿,东昌区政府应按评估价格每平方米7755元的标准向其支付房屋赔偿金1774111.35元;如路某某选择安置住房,东昌府区政府应向其提供与被拆除房屋区位、用途、面积相同或近似的房屋。对于室内物品的损失赔偿,因东昌区政府未采取公证保全措施,故酌定由东昌区政府赔偿2万元符合常理。路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间与实际赔偿时间相隔过长,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变化,故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房屋损失比照同区位、现价段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评估并据此赔偿,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充分赔偿的原则。为确保被征收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赋予路某某既可以选择货币赔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的权利,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对于因违法强拆而灭失的室内物品,在各方均对财产损失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路某某合情合理的赔偿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六、行政行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即存在利害关系

【圣运点评】:如果被诉行政行为影响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则存在利害关系,人民法院既不能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影响视而不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诉权;也不得弱化、虚化利害关系的起诉条件,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

(一)基本案情

周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位于征收范围内青州市东坝镇东圣水路口东圣水医院使用的土地、房屋均登记在陈某某名下。2015年11月10日、2016年1月12日,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青州市住建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陈某某分别签订了《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协议书》和《安置楼房协议书》。上述协议签订后,陈某某领取了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款。之后,青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州市政府)于2016年8月组织对涉案房屋及附属物实施了拆除。2016年9月1日,周某某以陈某某未经其同意无权处分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青州市政府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二)裁判结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某与青州市住建局签订的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与青州市政府组织实施拆除的行为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周某某与被诉拆除行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周某某的起诉。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某某与青州市住建局签订了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即表明涉案房屋的原产权人对该房屋所享有的权益已处分完毕,涉案房屋的后续拆除行为与该房屋原产权人、共有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均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遂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七、司法强拆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圣运点评】:目前存在不少司法强拆的情形,此时被拆迁人被强拆后究竟如何维权,省高院在判决中已经给出了答案,政府依据准予执行裁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我们仍然可以此为依据提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违法!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30日,五莲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莲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郑某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3年12月31日,五莲县政府对郑某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7年4月28日,五莲县政府向郑某某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催告期届满后,郑某某未履行搬迁义务。五莲县政府遂向五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5月9日,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裁定限郑某某三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交接及补偿安置手续,逾期强制执行由五莲县洪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洪凝街道办)组织实施。2017年5月23日,洪凝街道办对郑某某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予以强制拆除。郑某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五莲县政府和洪凝街道办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超范围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裁判结果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行政机关依据准予执行裁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行政机关依据准予执行裁定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仍属于行政行为。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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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被违法强制拆迁的,需要认真看了省高院发布征地拆迁典型案例保护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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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罗安惠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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