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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江苏盐城: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就可以强拆房屋违法,赔偿

原创 江苏盐城: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就可以强拆房屋违法,赔偿

更新时间:2025-05-05 07:21  发布:2024-07-20 01:1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原创 江苏盐城: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就可以强拆房屋违法,赔偿, “协议都签了,证明你同意拆房子了”“协议都签了,我们有权强拆房子”作为拆迁户,您是否也听到了这种话?听了这些话之后,是否就放弃追究对方强拆房屋的责任了呢?

原创            江苏盐城: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就可以强拆房屋违法,赔偿

原创 江苏盐城: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就可以强拆房屋违法,赔偿

“协议都签了,证明你同意拆房子了”“协议都签了,我们有权强拆房子”作为拆迁户,您是否也听到了这种话?听了这些话之后,是否就放弃追究对方强拆房屋的责任了呢?今天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告诉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不等于拆迁部门就可以强拆房屋了。

案件简介

郭某、刘某系夫妻,二人在江苏盐城xx县有房屋2套(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相关信息已进行模糊化处理)。2016年3月末,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人的两套房屋及附属房均在拆迁范围内。之后,二人收到房屋分户估价表2份。2016年5月中旬,二人又收到征收工作组给的房屋征收补偿明细表一份,但因为补偿明细未涵盖二人1988年自建的附属房等原因,二人不予认可,之后补偿事宜便一直被搁置。

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夜间,二人房屋被拆除,屋内房产证等若干物品均被毁损,二人立即报警,但警察出警后告知二人此次拆除系政府的拆除行为,要求双方协商。但二人多次与县住建局协商无果,无奈之下,二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县住建局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县住建局赔偿损失。

被告观点

涉案征收项目是旧城区改建项目,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项目的征收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告已经与原告签订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房屋系经法定程序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双方自愿签订的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约定的搬家交房时间为2018年4月末,由于原告家庭内部就房屋征收款如何分配产生矛盾,被告多次协调未果,才导致原告一直未能交付案涉房屋,并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

被告在2020年6月1日还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在三日内搬家交房,原告的房屋一直闲置,没有人居住,室内没有任何物品,被告的拆除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财产权益,因此,原告主张的损失并不存在。

律师分析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本案中,被告虽然与原告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在原告未向征收实施单位交房,住建局也未向原告支付补偿款项的情况下,被告住建局直接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

因强拆事发突然,原告未能提前准备证据。在强拆时,被告未对拆除的房屋进行公证或者制作屋内物品清单,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因此,应当由被告住建局就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并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对两原告的房屋赔偿,被告住建局应根据作出赔偿决定的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原告的房屋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的结论确定其赔偿数额;对于原告房屋内的物品,被告住建局应当结合入户调查时的资料照片、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原告所能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房屋居住情况,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合理确定房屋内物品的种类并依法赔偿,同时也应根据相关补偿方案确定对原告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助以及奖励费用等,让原告获得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

案件总结

蓝秦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拆迁的过程中,因为追赶项目进度,拆迁的过程中的强拆时有发生。当你遇到强拆,要保持冷静,及时保存好证据,立即提起救济程序维权或者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处理建议,为自己争取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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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纪爽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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