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5 04:06 发布:2024-07-20 05:4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对于违章建筑大家应该都知道,很多时候违章建筑是会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危险,所以必须要拆除,但是总会有漏洞,有当地行政机关会对建筑房屋进行强拆,理由通常是:违章建筑是违法的,所以他们对这类建筑进行强拆是合法的,尤其是农村房屋遇到这种情况的有很多,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子被别人强拆了,怎么可能任凭不了了之,赔偿肯定是首选。这不浙江刘先生就遭遇到了这件令他头疼的事...
一、基本事实:刘先生在浙江省宁波市某村拥有一套住房。该房屋是其爷爷奶奶留下来的房产,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没有房产证。现在行政机关修路将该区域划入拆迁范围内,由于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谈判陷入僵局。后拆迁方以该房没有房产证为由将其认定为违章建筑要予以强制拆除。后来,行政机关在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认定、没有任何通知、也未告知被拆迁人所享有的诉权且没有限拆通知、没有补偿决定的情形下将其强行拆除。事后,刘先生找到设施各行政部门,他们却都不承认,相互推诿。
二、律师分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就算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也要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且要予以公告。第27条则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28条进一步规定,不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搬迁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拆迁方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理应依照上述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拟征收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搬迁。在被拆迁人未搬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拆迁方违反法定程序将委托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不但如此,该案中“以拆违促拆迁”,将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定性为违章建筑,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无房产证不等于违章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要综合考虑建设年限等历史因素,以及是否违反规划。就算属于违章建筑,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认定,并告知被拆迁人应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等,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告知其自行拆除,如果限期为自行拆除,在没有强拆权力的情形下还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拆。《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拆迁方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程序违法。
一般来说,行政相关部门都会不承认强拆行为,特别是到了法庭上。他们多半会狡辩称:“我们并没有对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也没有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强拆。且本案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我们强制拆除了他们房屋,不能因强拆事实发生在我们管辖范围内,就推定是我们所为。我们不可能对没有实施的行为进行合法性举证。我们也已经举证证明了征收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所以,我们在遇到非法强拆,哪怕是违章建筑强拆时也要注意搜集证据:比如拍照、录像、录音、报警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法庭上有力的证据。如果被告也就是拆迁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确属其他部门或个人所为,那么我们是可以推定拆迁方组织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这点毋庸置疑。
维权建议(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公开征收文件,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认行政部门在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认定、没有任何通知、也未告知被拆迁人所享有的诉权且没有限拆通知、没有补偿决定的情形下将其强行拆除的违法性。确认程序违法,依法追责给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双方重新回到谈判桌。
重点法条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综上,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作为原告的被征收人也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原告已经就强拆实施主体尽到初步的举证义务时,如被告不能证明强拆行为的实施者另有其人,则法院会依据《条例》的规定推定是被告实施了强拆行为。
来源:中国法院网-房子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遭强拆,行政机关拒不承认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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