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4 21:01 发布:2024-07-23 16:5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通常情况下(指没有遇到拆迁“钉子户”,因为“钉子户”的补偿与众不同,不具有普遍性),安置户事先会得到该户签名的拆迁安置协议一份,附有安置补偿方案(复印件,一般附有分批次安置名册,上面应该有你户的名字)、安置文件(县级政府文件的复印件)。关于安置房的证书、合同方面,暂时没有。有些地方在安置房交房后会给安置户土地证,没有房产证(防止转卖)。有的地方在安置房交房5年后给安置户办理两证,5年内没有两证。
一、拆迁安置房交房流程
无沦是《商品房》还是《拆迁安置房》在“交房入伙”的过程中都会碰到《委托他人办理交房入伙手续》的情况。首先是《委托书》必须是购房客户本人或者是拆迁安置户的户主本人的“授权委托书”,有本人的签名、印章、指纹盖印,必须是委托书原件作为“交房档案归档”;复印件和传真件不能做为“交房依据”而归档。委托交房要注意“委托人授权办理的只是交房手续”,而不是“委托办理户名变更”;“户名变更”是产权登记机构受理的事项。因此,在办理交房入伙手续时,《业主资料登记》的表单上,《业主》的栏目上只能填写《委托人的姓名》而不能填写《被委托的人》,也就是说,必须是交房通知单上的户主姓名,而不是他人的姓名。
动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二、交房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根据我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交房应具备如下要素: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三)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四)一个工程的土建、消防、电梯、燃气、人防、规划、环保等部分必须通过验收合格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综合验收合格”,是商品房买卖中房屋交付的基本条件。
(五)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综合验收为交付条件标准;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双方的约定为交付条件标准。
以上答案就是关于拆房安置房屋的交房条件以及相关流程,您可以从中找到您需要的答案。就是我为您精心准备的相关问题的解答。
拆迁安置(交换)房屋提交要件:
(1)房屋拆迁许可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2)房屋注销证(收原件);
(3)房屋安置合同或通知单(收原件);
(4)被安置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安置房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房质检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8)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收原件);
(9)完税凭证(收原件);
(10)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11)其他所需证件。
注:自2006年6月1日起,首次办理拆迁安置(交换)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登记备案证,(1)、(5)、(6)、(7)不再提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拆迁安置对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做了详细规定。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第二十九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条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原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者原居住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安置。
对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三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
遵守合理补偿的原则,拆迁户的生活水平不能因拆迁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才可以,如果出现不合理补偿,拆迁户就要第一时间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一、拆迁补偿按户口还是人头
不是按照户口,也不是按照人头,是按照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有户籍的村民可以分配宅基地,分配面积与人口有关。然而,每户只能分为一个宅基地,对于单独户籍的家庭,能否将宅基地分户,由村委会制定统一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农村房子被拆拆除补偿标准是多少?
国家正在大力提倡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村进行改革发展势在必行,免不了需要征用部分土地,因此,合理的补偿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在对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应当先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具体费用由当地相关部门制定。
三、房屋安置补偿按面积还是人头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要按照当地经济水平以货币方式来补偿,选择产权置换的,将房屋面积折算成楼房面积分新的房产补偿。无论是按人头补偿还是按面积补偿,都要遵守一个原则,就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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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拆迁安置房屋交房条件,拆迁安置房屋交房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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