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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村民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提起行政复议
广东村民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提起行政复议
更新时间:
2025-05-07 10:12
发布:
2018-05-17 10:4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
广东村民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提起行政复议【案情概要】 以罗先生等5位为代表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下辖的几个村子的村民,原本自2007年起每月可以依法得到一定的生态补偿款。然而从2013年起不知何原因就再也没有领到任何
【案情概要】
以罗先生等5位为代表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下辖的几个村子的村民,原本自2007年起每月可以依法得到一定的生态补偿款。然而从2013年起不知何原因就再也没有领到任何补偿款,面对行政机关无故停止发放生态补偿款的行为,村民们看在眼里,急在心头,极力要求行政机关给自己一个说法,但却不知道如何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讨回一个公道。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们找到了在行政法领域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圣运律所,并幸运的得到了圣运律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的接待。王有银律师接受村民们的委托后,指出当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核实生态补偿款和停止发放补偿款的原因及合法性。于是,2015年8月,王有银主任帮助村民们向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书面公开生态补偿资金政策依据、资金来源、分配依据、具体参与政府部门及其职能、停止支付生态补偿款的依据等相关信息。但此信息公开申请并未得到有关部门的依法答复。
【维权过程】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得到回复的情况,王有银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为了维护村民们的合法权益,在王有银律师的帮助下,村民们对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一方面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另一方面要求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了村民们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辩称,村民们提出的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职责权限范围。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在本案中,村民们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生态补偿资金政策依据、资金来源、分配依据、具体参与政府部门及其职能、停止支付生态补偿款的依据等相关信息。即使被申请人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认为村民们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内容,也应当按照规定告知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而不是置之不理。
最终,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被申请人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依法重新办理。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
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
。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
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
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页面浏览:7449
文章编辑:李站波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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