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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25-05-08 10:14  发布:2024-08-03 08:4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北京5月29日电(记者李亚杰)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北京5月29日电(记者李亚杰)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办法》指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将受处分

北京5月29日电(记者李亚杰)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指出,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将受处分。

《处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处分办法》指出,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

北京5月29日电(记者李亚杰)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将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

(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不得有五类行为

北京5月29日电(记者李亚杰)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

(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

(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将受追究

北京5月29日电(记者李亚杰)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处分办法》指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北京5月29日电(记者李亚杰)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处分办法》规定,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处分办法》规定,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材料;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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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9日

来源:原标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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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萧梦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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