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6 03:07 发布:2024-08-03 17:5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北京6月12日电(记者 李延霞、王宇、安蓓)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近半年。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2日详细解析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修改的四大新意。
顺应经济发展新需求
1988年公布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依据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制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长期以来税负偏低,2006年177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5个百分点。这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以及近年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是极不适应的。
该负责人说,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并把外资企业纳入了征收范围,这与我们当前的经济发展相适应,是顺应经济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
税额标准提高两倍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为了改变长期以来税负偏低的状况,修改后的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
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条例修改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外资企业被纳入征收范围
关于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有何变化,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缴纳场地使用费的外资企业也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缴纳场地使用费的外资企业是否也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负责人说,场地使用费与土地出让金类似,是国家有偿让渡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费用,是企业在土地取得环节支付的成本。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无偿取得的税收收入,是企业在土地保有环节支付的税收,场地使用费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性质、体现的权益、隶属的环节均不相同。因此,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是否缴纳场地使用费没有关系。
新条例两大改变体现税收调节经济职能
北京6月12日电(记者 王宇、李延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2日在解读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时指出,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在税额幅度和外资免税方面有两大改变,体现出国家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一是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这位负责人表示,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可以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措施,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重新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这位负责人指出,对外资企业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公平税负,有利于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
我国于1988年依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其中,税额标准过低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税等内容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对此,国家于2006年底对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新税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城镇土地使用税修订释放出哪些信号
北京6月12日电(记者 王宇、安蓓、李延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2日就城镇土地使用税修订答记者问时指出,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税额幅度和外资免税方面的变化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利用外资意义重大。分析人士指出,两大变化是国家宏观调控力度不断加大、更高标准上利用外资意图的体现。
据介绍,与1988年公布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税额幅度,并取消了对外资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这一修订是依据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制定的。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
“例如,原有税额定得标准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最高只有10元,最低仅为0.2元,这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以及近年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极不适应。”这位负责人说。
近几年,为了抑制投资过热,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特别加强了土地的管理,但一些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仍然严重。
数字显示,今年前四月,全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5.5%,增幅虽然比去年同期回落4.1个百分点,但比前三月多增0.2个百分点。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增长27.4%,增幅比去年同期加快6.1%个百分点。权威部门有关负责人多次指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仍居高位,反弹压力不容忽视。
“这体现出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在加大。”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后的税法土地使用税税额调高了两倍,这实际上加大了企业的用地成本,对于企业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有帮助。
安体富认为,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虽然提高了两倍,但对于用地企业来说,其用地成本仍然较低,他认为国家需要从其他税种方面给予调节。
“此外,原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令税负有失公平。”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共同协调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
“这些优惠政策不但会造成内外资企业待遇不公,而且对地方政府更高质量吸引外资也不利。”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李雨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有实力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对我国投资环境的选择上,并不再看重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是更加看重基础设施、政府服务态度,地区软环境等非优惠措施。
李雨时认为,在一些地区,我国对外资的选择已从过去“来者不拒”阶段逐渐走向“挑肥拣瘦”阶段,税法修订的内容体现了我国更高标准上利用外资的意图。在多项措施的共同作用下,一些只注重短期利益的外资企业将会离开,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将会留下来,这必将有利于我国引资质量的提高。
新闻背景:城镇土地使用税修改
北京6月12日电(记者 李延霞、王宇)我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促进合理使用城镇土地、适当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对使用的城镇土地征收的一种税收。
国务院于198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1月1日起实施。城镇的土地使用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当地政府所有。
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2006年达177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5个百分点。
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一是税额标准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最高只有10元,最低仅为0.2元;二是外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税负有失公平。鉴于这两方面的原因,需要对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2006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该项政策已实施近半年。
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了两倍,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具体适用税额幅度可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同时,外资企业被纳入征收范围,缴纳场地使用费的外资企业也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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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启动有力税收杠杆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发布,对我国实行了近20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标准比过去的标准提高了两倍,并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有土斯有财。”土地税是一种古老的税基和税源。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目前我国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其税额标准提高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调节土地收益分配,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还将促使城市政府有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强有力地推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革
●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调整
●2021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方案
●城镇土地使用税条文
原文发布日期:2007年06月12日
来源: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修改四大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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