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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一套房子拆迁后补偿,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的问题

购买一套房子拆迁后补偿,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的问题

更新时间:2025-05-10 08:51  发布:2024-08-26 02:0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购买一套房子拆迁后补偿,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的问题,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的处理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

购买一套房子拆迁后补偿,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的问题

一、购买一套房子拆迁后补偿,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的问题

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的处理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一、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有哪些?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的情况有: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可以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在合同均具有效力的情况下,先办理过户手续的拥有此房屋。

二、一房两卖的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新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一套房卖多家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及时向开发商了解情况,并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开发商提起诉讼。要追究开发商一房多卖的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因一房多卖而解除购房合同的,购房者除了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1.两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即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能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3.买受人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占有在先的原则。

4.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的,应坚持履行在先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如何办理?

法律解析:

1.两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即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能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3.买受人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占有在先的原则。

4.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的,应坚持履行在先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房子拆迁安置中再购买算二套房吗

有拆迁房再买一套算不算二套的情况具体如下:


1、有产权证的安置房:


如果是在安置房有了不动产权证的前提上再买商品房的话,那么就会算是二套房。也就是交税需要交二套房的契税,买房首付则要根据当地政策来看,看是否认房认贷,还是认贷不认房。此外,还有这样的情况,也就是安置房不动产权证虽没领取到,但是房屋产权人已经在房管局进行了备案。这些情况下,买房也是算二套房的,因为房管局系统直接就能查出这套安置房;


2、无产权证的安置房:


如果安置房一直没有不动产权证的话,那么要么就是该安置房一直都未办理产权证,要么就是该安置根本就不能办理产权证。凡是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或者是备案过的房子,再买房就是属于二套房。可是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安置房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了,这样的安置房一般都没有进行备案的,也就是房管局是查询不到这样的房产的,这种情况买房和贷款都是算首套的。


银行认定为二套房的七种情况: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5、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6、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7、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第二条


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五、开发商卖回迁安置房算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

法律分析: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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