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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天桥区河套庄拆迁,济南天桥区拆迁范围

济南天桥区河套庄拆迁,济南天桥区拆迁范围

更新时间:2025-05-06 10:59  发布:2024-10-10 05:1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济南天桥区河套庄拆迁,济南天桥区拆迁范围 法律问题,法律分析:1、河套庄西片区项目:东至现状路,西至巴黎花园,南至明湖西路,北至巴黎花园。2、后陈家楼路北项目:东至铁路,西至仁丰前街,南至义合北街,北至铁路。3、黄屯小区六区西侧平房区和黄屯

济南天桥区河套庄拆迁,济南天桥区拆迁范围

一、济南天桥区河套庄拆迁,济南天桥区拆迁范围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1、河套庄西片区项目:东至现状路,西至巴黎花园,南至明湖西路,北至巴黎花园。

2、后陈家楼路北项目:东至铁路,西至仁丰前街,南至义合北街,北至铁路。

3、黄屯小区六区西侧平房区和黄屯三区平房项目:本项目地块位于万盛大沟北侧;黄屯三区平房地块位于天桥区党校北侧,天桥区市政工程管理公司西侧。

4、金牛公园东门南侧项目:本项目位于济泺路西侧,金牛公园东门南侧。

5、青年居易东侧平房和汽车厂东路4号院平房项目:本项目分为两个地块,其中青年居易东侧平房地块位于青年居易东侧,凤凰山南路西侧;汽车厂东路4号院平房地块位于汽车厂东路南侧,汽车厂东路4号。

法律依据: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改建地段”,是指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段;“就近地段”,是指与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同一区位的地段。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

二、济南天桥区拆迁范围

法律分析:1、河套庄西片区项目:东至现状路,西至巴黎花园,南至明湖西路,北至巴黎花园。

2、后陈家楼路北项目:东至铁路,西至仁丰前街,南至义合北街,北至铁路。

3、黄屯小区六区西侧平房区和黄屯三区平房项目:本项目地块位于万盛大沟北侧;黄屯三区平房地块位于天桥区党校北侧,天桥区市政工程管理公司西侧。

4、金牛公园东门南侧项目:本项目位于济泺路西侧,金牛公园东门南侧。

5、青年居易东侧平房和汽车厂东路4号院平房项目:本项目分为两个地块,其中青年居易东侧平房地块位于青年居易东侧,凤凰山南路西侧;汽车厂东路4号院平房地块位于汽车厂东路南侧,汽车厂东路4号。

法律依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改建地段”,是指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段;“就近地段”,是指与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同一区位的地段。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

三、济南拆迁补偿

济南拆迁补偿如下: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过渡期内,月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给予。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合同期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给予奖励。超过征收补偿合同期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货币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济南市天桥区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

为保证北湖片区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对水园小区39号楼2-402室,产权人为汤金英;水园小区40号楼1单元101室,产权人为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现使用人为尹传立;水屯路72号楼1单元201室,产权人为牛宪棋(已故,相关权利人牛余合、牛余荣、牛心红、牛余顺等);富雅花园2号楼1-020储藏室(富雅花园2号楼1-502室的附属设施),产权人为刘延荣;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济南市天桥区拆迁补偿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

为保证北湖片区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对水园小区39号楼2-402室,产权人为汤金英;水园小区40号楼1单元101室,产权人为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现使用人为尹传立;水屯路72号楼1单元201室,产权人为牛宪棋(已故,相关权利人牛余合、牛余荣、牛心红、牛余顺等);富雅花园2号楼1-020储藏室(富雅花园2号楼1-502室的附属设施),产权人为刘延荣;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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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济南天桥区河套庄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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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章安雯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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