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5 12:57 发布:2024-10-28 12:2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分析:
通州区金新街道发布了2021年度重点搬迁项目采购文件意见征询,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2021年度重点搬迁项目已经通州区有关部门批准,资金已经落实,现决定对房屋拆迁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人。拆迁范围是正场大桥南道路两侧民非居及正场村5、6组民居、通扬线通吕运河航道整治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场地等和金西菜市场所有民非居,约4万平方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律师分析:
通州区金新街道发布了2021年度重点搬迁项目采购文件意见征询,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2021年度重点搬迁项目已经通州区有关部门批准,资金已经落实,现决定对房屋拆迁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人。拆迁范围是正场大桥南道路两侧民非居及正场村5、6组民居、通扬线通吕运河航道整治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场地等和金西菜市场所有民非居,约4万平方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通州区金新街道发布了2021年度重点搬迁项目采购文件意见征询,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2021年度重点搬迁项目已经通州区有关部门批准,资金已经落实,现决定对房屋拆迁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人。拆迁范围是正场大桥南道路两侧民非居及正场村5、6组民居、通扬线通吕运河航道整治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场地等和金西菜市场所有民非居,约4万平方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各地标准不一,详情请咨询当地拆迁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分析:
新的快速路网将实现滨江主城与通州、海门以及通州湾的快速连接,同时衔接南通站、南通西站、新机场等重要交通枢纽。该项目自今年7月份启动以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设计单位开展了深入广泛的调研,并保持与相关部门和板块的密切沟通,多次组织部门座谈会和方案意见征求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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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苏兴凯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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