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6 22:11 发布:2024-10-29 16:3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法律分析:
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法律分析:一是科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尽力避免造成农地资源的浪费,同时减轻后续地方政府量化考核的压力。二是对已批准土地加快供应,并以供地率作为考核指标,提高“分子”即供应数量比重,减少“批而未用”土地数量。三是自然资源部提出清理撤回无效用地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 一、大力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增存挂钩”。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要把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重要测算指标,逐年减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要明确各地区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具体任务和奖惩要求,对两项任务均完成的省份,国家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将在因素法测算结果基础上,再奖励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房屋和土地的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情况下,可按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若存在调整宗地需求,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法律分析
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拓展延伸
解决未供即用土地问题的可行策略
解决未供即用土地问题的可行策略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政府可以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供应的效率和透明度,确保土地能够及时供应给需要的项目。其次,可以推行土地共享机制,鼓励土地所有者与有需求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共同利用土地资源。此外,可以加大土地开发和整治力度,将未供即用土地纳入规划范围,通过土地整治和开发,使其得到有效利用。同时,政府还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法规,鼓励土地流转和转让,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此外,加强土地用途规划和土地利用监管,避免土地闲置和浪费,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综上所述,通过加强土地管理、推行土地共享、加大土地开发整治力度以及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等措施,可以解决未供即用土地问题,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结语
通过加强土地管理、推行土地共享、加大土地开发整治力度以及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等措施,可以解决未供即用土地问题,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只有确保房屋和土地的合法权属来源文件,并在跨宗地建设中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有调整宗地需求的情况,需要经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综上所述,合理规划和管理土地资源,是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房屋产权保护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法律分析:
1、兼顾社会稳定,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2、深入调查,把握问题的实质,充分利用房屋登记的公告程序。
3、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最了解本村的情况,在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当时登记发证的人员及村民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批而未供土地是指自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依法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而未供应出去的土地。通俗意义:闲置土地,指应该利用却因各种原因被闲置,没有得到利用的土地。严控闲置土地,指政府为了集约合理利用土地,严格耕地保护政策,对未有效利用或闲置没有利用的土地采取措施,使其有效利用起来。批而未供指经过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没有按期及时供应给需求者使用的土地。或有些建设项目没有及时申请供地造成已审批建设用地指标无法按计划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未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认定为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对已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在处理好有关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有关批准文件。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第一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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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无法开工拆迁等一系列遗留问题,土地征收不开发几年后是否被收回?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苗月洁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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