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5 05:36 发布:2024-10-30 02:4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法律分析:1、是否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2、如属于“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还需要确定是否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此案中,企业财务人员向税收管理员提供了政府进行“旧城改造”批复文件、具体规划等相关文件,企业此项搬迁补偿收入可以认定为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收入,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一、企业厂房拆迁要交那些税
由于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或处置相关资产,按照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购买或者处分有关资产的收入、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企业以政策性搬迁、处置所得购置、改良固定资产的,可按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搬迁、处置所得,自计划搬迁后一年起五年内,暂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五年内完成搬迁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搬迁收入。
二、旧城改造中可采取的对策与措施
(一)遵循城市的发展规律
在旧城改造时,要遵循城市的自然发展规律,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不动摇,确保城市面貌得到有机的更新。这里所说的有机更新,也就是确定合适的规模,按照城市旧城区改造的内容和要求,把现在和今后之间的关系处理妥当。并在改造过程中,统一地管理、规划、配套、征地以及设计,坚持“五统一”的原则,按照相关步骤和计划进行旧城建设与改造。
(二)以大众利益为前提
从我国的许多城市旧城改造可以看出来,大多投资商都局限于经济利益的影响,同时又有商业利益的诱惑,使得我国许多城市在旧城改造当中实行的是全部推倒拆迁,不对区域做出考查和具体分析,一律重新建设。此类做法看似成效较快,操作轻松,可是很容易对原有的架构、风俗风情和文化气息造成破坏,因此对于城市规划中的旧城改造应该以优化居民的居住环境为出发点,不要盲目的追求利润利益,在改造过程中依旧“建新如故,修旧如旧”为标准,来进行相关改造工作,以保证旧城改造之后所现存的历史文化得以保留,使城市规划实现社会效益和新城环境双赢局面。
(三)加强规划引导
在旧城改造规划中,有关的城市规划部门要加大对旧城改造问题的引导力度,进行深入、仔细和全方位的研究工作,所制定出来的改造规划要确保科学有效,协调解决好存在的各种市政问题。在编制旧城改造规划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经济规律,要有城市经营的观念,然后才能进行旧城改造。旧城改造的任何项目,都必须从土地分级与土地评估着手,测算土地市场和增值,认真地分析成本效益,保障旧城改造规划的顺利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法律分析:拆迁款要交税,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需要缴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拆迁补偿款,不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地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拆迁补偿费属于货币收入,因此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税法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公司拆迁补偿要交税吗
公司拆迁补偿款是要交税的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营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又补充说,上述文件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二、南京二手房交易税费
(一)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对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因此这里的纳税人是房屋的购买者;以官方认可的市场成交价作为计税依据。
(二)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是以房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种税的总称,这里的纳税人是房屋的卖方;但是实际操作中,常见的纳税人是卖方,实际承担税费的是买受人;计税依据也是官方认可的市场成交价格。
(三)个人所得税,不动产买卖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财产转让取得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也就是说,不管是否外国人,只要财产来源和财产归属地在中国,转移不动产都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四)印花税,在销售、转让房地产过程中书立的合同、协议、数据等,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纳税人就是购房人和出售人,但实际承担税费的是购买人。
(五)土地出让金,主要是针对房改房,即已购公房、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二类经济适用住房,即该房是在划拨的土地上建造的,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这就说明并不是所有的房屋二手交易都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且该项目计税是以官方认可的房屋面积进行。
(六)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要缴税。
上述(一)(二)(三)项税费项目还存在减免征税情形:
1、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增值税;
2、夫妻更名、夫妻加名、夫妻房屋财产分割,免征增值税;
3、直系亲属间赠与,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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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唐桂诺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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