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00:39 发布:2024-11-02 06:4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房屋被强拆属于物权灭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当房屋被拆除时,该房屋的物权即告消灭。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强拆房屋可能涉及法律问题。如果强拆行为未经合法程序或未获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可能构成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面临房屋被强拆的情况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益并寻求法律帮助。
总的来说,房屋被强拆后,其物权即告消灭,但相关法律责任仍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房屋灭失,产权也会随之撤销。但土地使用权可能暂时不会撤销,拆迁中只能对你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赔偿,而没有房屋拆迁赔偿。
对原始取得的房屋,其房屋灭失的风险自然由其所有人承担。只是对农村自建房屋,其宅基地因此而灭失的,集体应重新分配宅基地。对继受取得的房屋,则可能发生风险承担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
一、房屋拆迁有哪些必经程序和步骤
房屋拆迁是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等,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对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对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审核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被拆迁人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就拆迁安置有关事宜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合同。
4、房屋拆迁的实施。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强制搬迁。强制搬迁后,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出具搬迁验收单,然后组织对房屋拆除。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决策工作规程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先行拆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的。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的条件,提出申请的拆迁人已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被拆迁人有房不搬,有屋可住的。
非法强拆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对于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的规定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了“最低门槛”即5000元,但是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各地地方法院、检察院作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房屋强拆时物品不见了的,可以与拆迁部门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丢失物品是贵重物品,也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根据强拆程序规定,拆迁部门应该进行物品证据保全和等级物品清单。
房屋租赁合同不见了可以补吗
房屋租赁合同不见了可以补。租赁合同丢失的,一般采取以下的补救措施:第一、可以要求对方按原合同内容,补签一份租赁合同。第二、可以要求对方在原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上,重新签名或盖上公章。
房屋被强拆怎么维权
房屋被强拆了,如果不属于违章建筑,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保存遭强拆的证据,并向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买卖房屋违约怎样赔偿
买卖房屋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参照以下标准赔偿: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赔偿。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赔偿。
房屋被强拆应该如何维权
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怎样赔偿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参照以下标准赔偿: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赔偿。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赔偿。
标的物存在系物权的基础,房屋灭失的,则物权也随着灭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房屋灭失以后物权已经消灭,所以是不能确认物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一、房屋他项权证过期2年后有效吗?
他项权证过期2年后有效,可以对抗第三人。只是超过2年后没有了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权利,但是没有经过防伪登记结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抵押权就一直存在。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抵押权的注销与抵押权的设立是相对应的,即权利因登记而产生,因注销而消灭。
二、通常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何时生效
通常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在网签结束后即开始生效,当事人可以根据生效的合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产权转移登记。需要注意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等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时间有例外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里的“合同另有约定”中的“合同”,按照通常理解,仅指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所谓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是指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登记是权利人申请物权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设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变动登记也就是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经过登记而发生效力。经过设立登记,权利人获得不动产物权。经过变动登记,原权利人则丧失不动产物权。其中的变更行为和转让行为使得他人享有不动产物权,而消灭行为则使得不动产物权归于消灭。
2、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对不动产物权错误登记的错误进行更正登记。现实生活中,由于登记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的错误是有可能发生的。
3、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的条件是: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4、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也就是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也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
●房子被强制拆迁
●房子拆迁被强拆怎么办
●拆迁户强制被拆怎么办
●房屋被强拆算不算物权灭失
●房屋被强制拆除
●拆迁户被强拆
●征迁强制拆除住宅
●拆迁房子被强拆能起诉吗
●房屋被强行拆除
●强行拆迁怎么办
●房屋灭失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房屋灭失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收回吗
●房子灭失后 土地是否收归国有
●土地灭失还可确权吗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消灭
●土地使用权灭失
●土地灭失是什么意思
●灭失土地如何处理
●房屋灭失土地怎样处理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强制拆迁中被拆迁房屋灭失怎么赔偿,房子拆迁被强拆怎么办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何铭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上一篇:肇庆城区拆迁大概多少钱一平方,2023潮州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