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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拆迁面积,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惩罚标准有哪些

虚增拆迁面积,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惩罚标准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5-05-05 11:16  发布:2024-11-04 06:0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虚增拆迁面积,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特点有什么呢,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特点有:(一)犯罪金额趋大化。涉案犯罪金额屡创新高。(二)犯罪手段多样化。从犯罪手段来看,犯罪手段多样,涉及征地拆迁的多个环节且涉及贪污、受贿等多个罪名。主要体现在

虚增拆迁面积,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惩罚标准有哪些

一、虚增拆迁面积,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特点有什么呢

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特点有:

(一)犯罪金额趋大化。涉案犯罪金额屡创新高。

(二)犯罪手段多样化。从犯罪手段来看,犯罪手段多样,涉及征地拆迁的多个环节且涉及贪污、受贿等多个罪名。主要体现在:一是在认定补偿面积环节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被拆迁户虚增被拆迁房屋面积,并从中收取好处费;二是在处理个案中,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将被拆迁户纳入安置补偿范围,收受拆迁户好处费;三是在丈量房屋过程中,与被拆迁户相互勾结,共同作弊虚增房屋面积,骗取补偿后共同瓜分;四是放纵“双违”建筑,违规将“双违”建筑纳入正常拆迁房屋面积,从中收取被拆迁户的好处费。

(三)犯罪主体复杂化。虽然邻水县成立了重点工程指挥部,从相关单位和部门抽调了一些工作人员,但仍然不能满足现有工作需要。征地拆迁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仍然依赖各个乡镇、村社(社区),各乡镇、社区临时抽调工作人员配合指挥部组成拆迁工作组,这些拆迁工作人员身份复杂,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村社干部,甚至有临时聘请的人员、借调人员等,他们承担着大部分征地拆迁中基础信息的采集和确认工作,成为被拆迁户牟取利益的争取对象,成为办理的职务犯罪的主体。如邻水县院在已经查办的三起房屋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其主体包括乡镇领导、站所负责人、一般干部、村社干部和抽调的县级机关干部等。

(四)犯罪形式共同化。征地拆迁工作涉及房屋分类、面积确认、设施清点、资料审核等多个环节和多个工作部门,补偿款的发放或安置房的分配需要相应的资料和手续,需众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相互协调配合。因此,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往往牵涉到不同岗位上的多个工作人员,窝案、串案较多,共同犯罪现象普遍。往往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之间的蓄意串通,形成利益共同体,利用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分工合作、共同作案,大肆骗取国家补偿款从中牟利。如城南镇文星村征地拆迁涉嫌贪污窝案中,参与房屋面积丈量工作的余某、王某、刘某某等四名工作人员与监督人员刘某本应是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共同完成房屋丈量工作、确保房屋面积真实有效,但他们最终与被拆迁户相互勾结,虚增房屋面积600多平方米,事后共同瓜分利益。

(五)犯罪危害多元化。征地拆迁涉及面广,职务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大:一是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直接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如张某某、吕某在邻水县工业园区二区二期工程征地拆迁中受贿一案中,直接造成在拆迁补偿中将3931.1平方米的违章面积转化为合法面积;虚增合法面积286.54平方米,政府财政为此多支付拆迁费用近200万元;二是违章建房户、拆迁户一旦通过向拆迁工作人员行贿,甚至与工作人员相互勾结、虚增拆迁房屋面积等形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返迁房、获取非法利益后,便会在村民中引起不正当的行为示范效应,滋生更大更多的职务犯罪,造成国家财产的更大损失,而且众多普通村民参与其中也易为案件查处和事后处理工作带来新的问题;三是征地拆迁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会直接导致党和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增加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近年来,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信访事件比较突出,上访群众反映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征地拆迁中工作人员不严格依法办事,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现象较多。

二、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惩罚标准有哪些

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惩罚标准如下:

1、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疫情管理行为怎么处罚

违反疫情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

1、任何个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治安管理处罚外,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工厂拆迁可以停电吗

工厂的拆迁,不可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或者以中断供水,或者供热供气以及供电和阻断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因此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对于直接负责主管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在其构成犯罪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的处罚。

三、收费站闯卡怎么处理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是

法律分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即犯罪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其包括: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处罚

一、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基层工作人员,涉案主体身份多元化目前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主要下派到各个镇街,镇街工作人员以及村干部等基层工作人员成为了征地拆迁的主力军,承担着大部分的征地拆迁工作,也成了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犯罪主体。同时,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身份复杂,既有临时聘用人员,村干部小组长,也有借调自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涉及到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多个单位,因此征地拆迁职务犯罪领域的涉案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

(二)共同犯罪较为突出,窝案串案多征地拆迁补偿的关口较多,程序复杂,单独作案的可能性较低,往往都是测绘人员、验收人员、审批领导之间互相勾结,甚至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之间的蓄意串通,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采取虚报面积、违章建房等方法共同犯罪,形成腐败群体。他们除了在一件事情上相互关联发生串案外,还由于相互勾结而产生窝案。

(三)涉案金额大,作案手段多样征地拆迁领域犯罪的涉案金额往往较大,例如:欧厝村村干部伙同村民骗取国家海域退养补偿款一案的涉案金额就高达184万元。从作案手段上来看,既有工作人员利用经手管理补偿款的职务之便,贪污、挪用补偿款;拆迁工作人员与被动迁人员相勾结,突击搭建建筑物,虚增面积,骗取补偿款后共同瓜分,甚至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套取补偿款后侵吞;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征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被拆迁对象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还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拆迁补偿款被骗等等。

(四)社会危害大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多元的,一旦有人通过非法手段从征地拆迁工作中获取了非法利益,便容易在群众中形成不良导向,引发更多犯罪。同时征地拆迁工作直接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职务犯罪,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容易导致群众的强烈不满,激发社会矛盾,引发上访等群众事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五、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基层工作人员,涉案主体身份多元化目前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主要下派到各个镇街,镇街工作人员以及村干部等基层工作人员成为了征地拆迁的主力军,承担着大部分的征地拆迁工作,也成了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犯罪主体。同时,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身份复杂,既有临时聘用人员,村干部小组长,也有借调自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涉及到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多个单位,因此征地拆迁职务犯罪领域的涉案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

(二)共同犯罪较为突出,窝案串案多征地拆迁补偿的关口较多,程序复杂,单独作案的可能性较低,往往都是测绘人员、验收人员、审批领导之间互相勾结,甚至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之间的蓄意串通,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采取虚报面积、违章建房等方法共同犯罪,形成腐败群体。他们除了在一件事情上相互关联发生串案外,还由于相互勾结而产生窝案。

(三)涉案金额大,作案手段多样征地拆迁领域犯罪的涉案金额往往较大,例如:欧厝村村干部伙同村民骗取国家海域退养补偿款一案的涉案金额就高达184万元。从作案手段上来看,既有工作人员利用经手管理补偿款的职务之便,贪污、挪用补偿款;拆迁工作人员与被动迁人员相勾结,突击搭建建筑物,虚增面积,骗取补偿款后共同瓜分,甚至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套取补偿款后侵吞;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征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被拆迁对象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还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拆迁补偿款被骗等等。

(四)社会危害大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多元的,一旦有人通过非法手段从征地拆迁工作中获取了非法利益,便容易在群众中形成不良导向,引发更多犯罪。同时征地拆迁工作直接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职务犯罪,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容易导致群众的强烈不满,激发社会矛盾,引发上访等群众事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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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虚增拆迁面积,虚增面积骗取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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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戴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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