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7 11:33 发布:2024-11-15 02:1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举报人:英杨村200多户群众
举报事项:河南省政府批准漯河市英杨村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2.7231公顷,漯河市英杨村实际征收拆迁许可集体土地(含耕地)面积180000.9公顷(邻近其他村情况更为严重),有关部门和单位少批多占,强征强拆,干群矛盾异常激化。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2月份,漯河市拆迁办在漯河银都大酒店召开拆迁听证会,告知将对我村实施城中村改造拆迁,至此我们方才知道我村将被拆迁,我们的房屋、家园将不复存在了。我村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包括住宅用地和耕地、菜地,其中大部分属于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48条,以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规定,征收我村的土地应当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求我村村民的意见,但这些重大的事情没有张贴任何公告,没有任何人告知我们,我们一点也不知道。拆迁大会之后,我们经过从多方面查找,才知道,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13日以豫土政〔2008〕317号文件批准我村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2.7231公顷,然而2010年12月25日-2010年12月31日漯河市城乡规划局公示的英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我村的转用地面积达16.96公顷,正式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面则没有用地面积的记载。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召陵分局2010年12月17日做出的召国土资(2010)57号文件《关于英杨村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的通知》也没有用地面积的记载,但是漯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1月7日发布的(2011)第2号拆迁公告表明的拆许字(2011)第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则将拆迁用地面积扩大为180000.9平方米,即18公顷还要多。漯河市有关部门置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于不顾,借城中村改造之名,少批多占,强征强占强拆,严重违法占地的情况由此可见一斑。更为常识性的错误是,对于用地批准文件,《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38条和第39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第61条(三)项更是规定了违反后的罚则。召国土资(2010)57号文件出台在漯地字第2011-00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漯河市城乡规划局漯地字2011-00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法无据,也应撤销。关于英杨村对于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漯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2011)第2号拆迁许可证发放对象错误(申请对象拆迁人为漯河立华置业有限公司,实际发放对象拆迁人为英杨村村民委员会),对相关证书文件审查错误,程序违法,实体违法,侵害了我们众村民的合法权益,更应予以撤销。
我们作为最底层的草根群众,从根本上不反对拆迁,但我们要求依法拆迁,在合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并合理安置补偿的前提下,光明正大地拆迁。我们坚决反对阳奉阴违,对上面一套,对下面又一套,欺上瞒下地违法拆迁。只有这样,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家园才不致遭受严重侵犯,只有依法行政了,地方政府部门才可以信赖,党中央、国务院的政令才能够得以畅通,得到拥护,执政党的根基才能够真正牢固万年。我们原来真诚希望我们村的拆迁能够置于法院的司法审查之下,我们愿意服从相对中立的法院裁判。然而,从2011年春节前至今,漯河市两级法院不准予我们立案,不给我们主持公道。由是,拆迁带来的激烈对抗越演越烈。3月5日,开发商雇用的黑社会在我村殴打无辜群众,暴力介入拆迁。我们的合法财产权利难以保障,我们的人身安全难以保障。值此全国又一轮反对强征强占强拆之际,我们强烈呼吁举报,恳请制止英杨村迫在眉睫的违法征地拆迁!!!
此致
河南省某政法机关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英杨村200余户群众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直接向有县级监察委或者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寄信,一般都会有接受投诉信的纪检部门。
一、如何匿名举报违法的事
匿名举报违法事实的途径:一、使用公共电话拨打110,进行电话举报;二、书写匿名举报信等书面材料,邮寄或直接直接投递到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三、采用网络举报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1.登录中纪委监察部网站,2.点击“我要举报”,搜索查询所在的地市,阅读“举报须知”,并点击“我接受”3.选择“匿名“栏,按所列的举报表格填写相关举报信息。
二、乡干部不给办事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果基层干部利用职权,做违法的事,可以依法向当地纪检或者监察部门(县级以上有监察局或监察委员会)举报,如果所做的事构成犯罪,也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报。基层干部违纪违法也不可能法外施恩。也就是说虽然是基层干部,但只要违纪违法,违纪的要受到党纪处分,违法的要受到法律制裁。这就是违纪违法的下场。
三、法院违规操作应该找哪个部门投诉?
法官违法办案向哪个部门投诉
1、本院纪检部门
负责指导本院纪检、监察工作;对本院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
2、上级法院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表述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更加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对于案件本身来说,如果认为法官违法判案,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判决已经生效的,可以申请法院再审予以纠正。
3、纪委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4、纪检监察机关
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法官明显违法判案的,可以对法官进行投诉、举报,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直接向有县级监察委或者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寄信,一般都会有接受投诉信的纪检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主观: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 拆迁 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 商品房 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 拆迁补偿 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 安置房 ,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 上海 人均最低面积为22_,所以拆迁安置。 三、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一、遇到违法征地应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1、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收土地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
2、对于相关行政机关确实存在违法强拆的情形的,应当由上述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严重的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应该享有哪些知情权
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同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2、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没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同时该意见又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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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萧爽
内容审核:北京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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