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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公开,征地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是公开的吗

法院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公开,征地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是公开的吗

更新时间:2025-05-05 19:47  发布:2024-12-09 09:3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法院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公开,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情况是否可以公开,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情况是可以公开的。一、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

法院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公开,征地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是公开的吗

一、法院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公开,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情况是否可以公开

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情况是可以公开的。

一、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此外,该条例还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些规定确保了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情况的透明度。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包括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处理这些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意义

公开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情况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有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征收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其次,公开可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最后,公开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情况也有助于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三、公开的方式

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情况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公开。例如,政府可以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征收现场公告栏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同时,也可以设立专门的查询窗口或者提供在线查询服务,方便被征收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查询和了解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情况。

二、征地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是公开的吗

征地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是需要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开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的。

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市级人民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相关项目指挥部办公室是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有权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2、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征收补偿方案收受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上述文件都是由征地实施机关制作并保存的,如想要申请上述文件,应当向该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3、在实践过程中,正是因为大多数征收方想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来压低补偿,所以不想公开相应文件。对此,为维护我们的知情权,应当启动相应的法律工作要求其公开。

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二、房屋拆迁补偿款太低该怎么办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三、征地补偿协议是否可以公开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协议可以公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四、征地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是公开的吗?

征地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是公开的,正常情况,征地信息都会进行公开,当然也会包含补偿安置的公开。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一、土地征收步骤有哪些

1、发布征地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2、征询村民意见(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5、征用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报省国土资源厅)。

9、土地补偿登记。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五、征地补偿款发放部门有哪些

征地补偿款发放部门有哪些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款发放部门有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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