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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在无主体对强拆负责情况下,推定县级政府为强拆主体

最高法判例:在无主体对强拆负责情况下,推定县级政府为强拆主体

更新时间:2025-05-05 04:02  发布:2024-08-10 04:0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最高法判例:在无主体对强拆负责情况下,推定县级政府为强拆主体, 【裁判主旨】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但具体到强拆主体的认定,不能仅根据上述规定就推定所有的征收过程中的行为均由市、县级

最高法判例:在无主体对强拆负责情况下,推定县级政府为强拆主体

最高法判例:在无主体对强拆负责情况下,推定县级政府为强拆主体

【裁判主旨】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但具体到强拆主体的认定,不能仅根据上述规定就推定所有的征收过程中的行为均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责任,只有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根据举证责任及行政行为受益原则推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强拆主体。

【案件编号】(2020)最高法行申7358号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应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确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在起诉时难以确定,只能通过审理并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判断。

对于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在起诉时就让被征收人完成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实为强人所难,因为被征收人往往无能力自行准确识别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主体,只能初步证明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若在征收程序已启动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则市、县级人民政 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理应知晓相关情况,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具有较大可能作出强制拆除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由市、县级人民政 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则不难确定行为实施主体。

来源:头条-最高法判例:在无主体对强拆负责情况下,推定县级政府为强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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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杜雨菲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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