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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标准和赔偿处理

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标准和赔偿处理

更新时间:2025-05-04 21:29  发布:2024-08-22 17:0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标准和赔偿处理, 山东高院案例 :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标准和赔偿处理 【裁判要点】 就违法强拆行政赔偿而言,如果没有违法强拆行为的介入,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

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标准和赔偿处理

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标准和赔偿处理

山东高院案例 :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标准和赔偿处理

【裁判要点】

就违法强拆行政赔偿而言,如果没有违法强拆行为的介入,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获得相应补偿,这意味着对上述“直接损失”之理解,不仅包括因违法强拆行为对被拆除房屋、附属物、被损坏的室内物品等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被拆迁人可能享有的全部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如拆迁安置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如此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支付赔偿金以及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均是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如果房屋系因城中村改造而被拆除,恢复原状已经不具备现实可能性,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损失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赔偿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同时,从切实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权益和补偿权益的角度出发,如果被拆迁人未获得安置,行政机关还有提供拆迁安置房的义务,以保障被拆迁人的赔偿方式选择权。

面对违法强拆,行政机关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当秉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首先,要区分违法强拆发生的背景,是城中村改造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抑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同的情形涉及的赔偿标准并不相同。其次,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再次,要兼顾其他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综合考量其他被拆迁人以及当地其他项目的类似补偿方式与标准、安置情况,全面考虑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

行政机关在确定行政赔偿标准与额度的过程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赔偿,要填平补齐受损的财产权利,确保其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不低于其他被拆迁人所享受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同时还要考虑到被拆迁人自房屋被强拆后多年未获得补偿、赔偿的客观情况,切实弥补因违法拆迁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对被拆迁人作出公平合理的赔偿。对于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损失赔偿问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当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 赔 偿 判 决 书

(2018)鲁行终744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薛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张学志、侯传兰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由于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针对涉案房屋原有的补偿问题可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解决,薛城区政府依法应对张学志、侯传兰的财产损失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围绕各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以及原审法院判决内容,本案确定的争议焦点为薛城区政府对张学志、侯传兰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标准和赔偿如何处理等问题。

(一)关于被拆迁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就违法强拆行政赔偿而言,如果没有违法强拆行为的介入,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获得相应补偿,这意味着对上述“直接损失”之理解,不仅包括因违法强拆行为对被拆除房屋、附属物、被损坏的室内物品等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被拆迁人可能享有的全部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如拆迁安置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如此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本案中,如果张学志、侯传兰在城中村改造中未获得补偿和安置,则其所主张的涉案房屋以及附属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损失均应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二)关于被拆迁人财产损失的赔偿方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据此,支付赔偿金以及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均是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如果房屋系因城中村改造而被拆除,恢复原状已经不具备现实可能性,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损失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赔偿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同时,从切实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权益和补偿权益的角度出发,如果被拆迁人未获得安置,行政机关还有提供拆迁安置房的义务,以保障被拆迁人的赔偿方式选择权。

(三)关于被拆迁人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问题

面对违法强拆,行政机关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当秉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首先,要区分违法强拆发生的背景,是城中村改造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抑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同的情形涉及的赔偿标准并不相同。其次,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再次,要兼顾其他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综合考量其他被拆迁人以及当地其他项目的类似补偿方式与标准、安置情况,全面考虑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具体到本案,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涉案房屋的损失赔偿标准问题,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以同区位、现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价格作为涉案房屋的赔偿标准;张学志、侯传兰主张涉案房屋被拆除后所在土地已被用于城市化建设,应按照同区位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房价格赔偿其房屋损失。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以支持”。从该条款可以看出,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且未进行安置补偿是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补偿标准的前提。而本案发生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对涉案土地作出征收批复之前,薛城区政府已对涉案房屋所在村庄实施了城中村改造并进行了安置补偿,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在前期已对大部分被拆迁人按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补偿完毕后,仅对张学志、侯传兰的涉案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为基础确定赔偿标准依据不足。故此,原审法院判决的上述认定不当,应予纠正;张学志、侯传兰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四)关于被拆迁人财产损失的赔偿处理问题

薛城区政府在确定行政赔偿标准与额度的过程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张学志、侯传兰的损失赔偿,要填平补齐其受损的财产权利,确保其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不低于其他被拆迁人所享受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同时还要考虑到张学志、侯传兰自房屋被强拆后多年未获得补偿、赔偿的客观情况,切实弥补因违法拆迁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对张学志、侯传兰作出公平合理的赔偿。对于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损失赔偿问题,薛城区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对于附属物损失的赔偿问题,双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有关赔偿事项和赔偿数额问题仍需要薛城区政府进一步审查核实,同时考虑到本案城中村改造涉及范围广、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等实际情况,从实质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国家司法和行政资源以及警示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角度出发,本案在损失赔偿处理问题上宜按照全面赔偿原则,由薛城区政府对张学志、侯传兰的合法权益全面及时、一次性地赔偿救济到位。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针对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调解。本案审理期间因各方分歧过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判决之后,薛城区政府仍应积极协调当事人,切实履行好行政赔偿义务,尽可能协调化解争议,如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及时作出赔偿决定。张学志、侯传兰如不服,仍有权依法寻求司法救济。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4行初41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责令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张学志、侯传兰依法予以全面赔偿。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头条-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标准和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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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于博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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