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17:20 发布:2024-09-12 16:4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在征地拆迁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提醒: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未及时公布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会之外,也没有依照法律所规定的进行风险评估,及没有做到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等事项,就属于违法,被征收/拆迁人可及时提起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愉快的春节已经过去了,不少地方开始征收拆迁。众所周知,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评估是最主要的一个环节,不管是城市房屋拆迁还是农村房屋拆迁这项程序是不能少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然而实践过程中,却有不少的被征收人反映说,明明自己的房屋是合法建筑,有房产证,但是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往往出人意料,根本没有评估出房屋最真实的价值,有的只是越估越低,完全无法保障自己拆迁以后的生活。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呢?可能是房屋评估程序中出现了问题。
一、评估机构没有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第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也就是说,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必须是要由被征收人先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投票等方式确定。一般而言,协商是对被征收人最为有利的,如果被征收人通过协商选定一家专业度高、口碑较好、具有一定评估被征收房屋资质的评估机构,其评估结果则更有保障。
但是实践过程中,这一选项往往被忽视,有的地方则是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这一选项,直接由征收方确定评估机构,那么,试想一下,这样的评估机构评估出来的结果怎么可能具有客观性、公平性。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在评估环节,被征收人一定要团结一心,协商选定出专业性比较高的评估机构,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被征收人,若在评估环节中发现,征收方直接确定评估机构,一定要及时的提出来。
二、评估时点不符合相关的规定
一般而言,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如果发布了征收决定公告,几年后才正式征收,此时如果还按照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进行评估,或是几年后才作出评估报告,那么则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金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判决书中也阐述了评估时点确定问题。如果并非被征收人的原因而导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延迟作出的,征收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通过重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等方式,弥补被征收人由此可能遭受的损害。简单来说就是,征收方没有及时履行相关的补偿义务的,评估时点可以重新确定。
对此,在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评估报告几年后才送达或是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几年后又按照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进行评估,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拒收评估报告,然后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评估方法不利于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实践中,可能许多被征收人对评估方法对不在乎,只要能评估出自己心中的价格,什么评估方法都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同样的房屋,不同的评估方法所评估出来的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是住宅拆迁,一般选择市场比较法是最有利于被征收人的。
所以,对评估方法这一块被征收人千万不要忽略,如果发现评估机构选用对自己不利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时,一定要及时的提出来。另外,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评估需要评估机构人员实地查勘,若未实地查勘就作出评估报告,补偿自然不会多。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房屋评估是征地拆迁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关乎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因此,一定要注意此环节,当征收方私自决定评估机构或是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的时候,及时的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点
人民政府责成有关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为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之间的监督管理职权,系基于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层级监督、内部管理而形成,属于行政权力系统内部运行的范畴,故其作出责成强拆决定的行为,不对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直接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行终888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巧思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6号院12号楼1至5层101内5层B502室。
法定代表人宋建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飞,巧思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行政主管。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曾劲,代区长(向代理人核实一下)。
委托代理人徐星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莫洁云,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巧思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巧思公司)因责成强制拆除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4行初832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9年5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作出海政责字〔2019〕20号《责成强制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责成强拆决定),主要内容为: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海淀区城管监察局)于2018年8月7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自行拆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二区16幢第三层房屋,面积611.36平方米。经查,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经研究决定:责成海淀区城管监察局对上述未拆除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紫竹院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巧思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责成强拆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不应包括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层级监督、内部管理职责。本案中,巧思公司认为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海淀区政府作出责成强制拆除决定是法律规定的职责,其作出被诉责成强拆决定的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了权利义务的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此,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城镇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拆除决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并确定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等配合单位的职责。上述规定中的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为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之间的监督管理职权,系基于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层级监督、内部管理而形成,属于行政权力系统内部运行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故海淀区政府作出被诉责成强拆决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巧思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巧思公司的起诉。
巧思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海淀区政府作出的被诉责成强拆决定属于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责令其继续审理本案。
海淀区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系责成强拆决定,应对其可诉性进行分析认定。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属于查处违法建设的主体,其有权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将违法建设的限期拆除决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依法履行公告强制拆除决定、通知当事人、制作财物清单等法定强制拆除程序。区县人民政府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所作责成强制拆除决定属上级行政机关对强制拆除工作事项的工作部署及内部安排,并不对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直接影响,故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巧思公司针对被诉责成强拆决定提起诉讼,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巧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井玉
审 判 员 哈胜男
审 判 员 支小龙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闫冠群
书 记 员 康博伦
书 记 员 张 曼
来源:鲁法行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建设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关于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19〕9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9号)部署要求,现就高质量推进我市“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对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动农村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加快建设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现代产业强市和最美地级市提供坚实的公路交通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面建立健全“四好农村公路”长效发展机制,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的总目标。
——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基本实现乡镇通三级及以上公路,逐步推进A级及以上乡村旅游景区景点、特色产业园区通双车道公路;基本完成县、乡道和通行客车线路村道的安全隐患治理,确保农村客运班线上的危桥(隧)发现一座、改造一座。
——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得到落实,以县为主、乡村尽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全面建立;全面推行路长制管理;县、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落实率达到100%;建制村村道管理议事机制逐步形成,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定率达到100%。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加大预防性养护,完成“畅返不畅”整治任务,年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
——全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7县市及南岳区城乡客运一体化基本实现,大幅提升农村客运网络的覆盖和服务水平。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逐步完善,推进“快递下乡”、“快递进村”,不断扩大农村物流服务覆盖面,农村物流基本适应发展需要。
——加强示范创建。持续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活动,逐年创建“四好农村路”市级示范县,争创省级、国家级示范县,为争创“四好农村路”示范市打好基础。
到2035年,全市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等级路率达到100%,形成以县道为局域骨干、乡村道为基础的干支相连、布局合理、具有现代化水平的农村公路网。农村交通条件和出行环境进一步完善,运输服务品质明显提升;权责明晰、运作高效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机制全面完善,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农村公路与村寨、自然环境更好结合,实现“美丽农村路”,助推“美丽乡村”,建成全面适应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高质量“四好农村路”。
三、工作重点
(一)高质量建设好农村公路。
1、强化规划引领。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现代产业强市和最美地级市的总体目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编制“四好农村路”中长期发展规划,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范畴,科学编制农村公路路网,统筹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与乡村振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有效衔接,与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同步规划和实施,规划内容应当包含资金筹措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规划,逐年推进实施。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委要做好“四好农村路”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的指导和备案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县级筹措、省市补助、以奖代补”的资金筹措政策,根据资金额度、各地建设情况,合理确定市级奖补资金。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四好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资金筹措政策的调查、研究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2、加快提档升级。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重点建设旅游路、资源路、产业路“三条路”和乡镇通三级及以上公路;全面推进A级及以上乡村旅游景区景点、特色产业园区通双车道公路全覆盖;鼓励与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的机耕道合理衔接、科学过渡,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加强农村公路安保设施和危桥改造、渡改桥建设力度,提升农村公路安全保障能力。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按照“十四五”省对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建设资金安排要求,做好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计划、筹措工作。
3、提升建设品质。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以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为目标,打造品质工程。提升工程设计水平,因地制宜确定建设标准。鼓励整合旧路资源,推动资源循环利用,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建设市场监管,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制,保障质量监督检测能力和条件,加强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确保建设质量安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七公开”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二)高水平管理好农村公路。
4、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省级统筹、市级监管、县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建立“精准细严”的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四好农村路”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管理体系和权责,全面推行“路长制”,建立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总路长,覆盖县、乡、村三级的“路长制”组织体系,打造“路长制+互联网+监管平台”,加强制度建设、资金保障、监督指导,落实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和建制村村道管理议事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公路路长制管理和日常养护相结合的有效做法,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努力提升农村公路“路长制”管理效率和水平。加大农村公路投入,大力提升公路治理能力,确保辖区内农村路网保持优良服务水平,为农村公路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5、整治路域环境。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法治体系和路政管理机构建设,加快完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大力提升执法机构能力水平,健全乡规民约条款。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乡村、全域旅游等工作,统筹规划、同步安排,提前预留绿化空间,扎实开展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具备条件的路段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绿化全覆盖,全面清理路域范围内的杂物和非公路标志,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交通环境。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秩序管控,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强对沿路居民出行安全的宣传教育,强化居民安全出行意识,营造出行安全环境。
(三)高效率养护好农村公路
6、做好养护规划。按照“节约高效、实事求是、保障质量”原则,遵循“全寿命周期”养护理念,做好农村路网年度养护计划,确保网路技术状况达到国家规定水平的必要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农村公路预防性养护力度,强化养护质量控制,探索建立健全养护效果评价机制,保障路况整体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7、完善养护机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公路养护体制改革要求,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确保日常养护资金严格执行省规定的“1053”标准(即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除省级下拨的20%资金外,市、县两级财政按市级不低于20%、县级60%的分摊比例列入二级公共财政预算。市交通运输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养护工作制度,建立对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考核评价机制。在县市区检测评定农村公路路况的基础上,市级每年抽检一定比例的农村公路,将检测结果作为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考核评分的主要依据,并与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挂钩,奖优罚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农村公路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建立以技术状况为依据的养护资金预算申请机制和决策机制,逐步实现养护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
8、平稳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积极实行管养分离。对县道养护及乡、村道大中修推行专业化养护模式。对乡、村道小修及日常保养推行群众性养护模式。积极构建“群众性养护”体系,开发农村公路公益性岗位,择优委托承包人实施,积极为公路沿线就业困难群众提供就业机会。
(四)高品质营运好农村公路
9、全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一步推进农村客运改革发展,提升城乡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分步实施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客运线路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并建立农村运输安全运营协调监管机制,保障运营安全。加快“两客”智能监管平台建设,逐步覆盖农村客运车辆,提升农村客运安全管理水平。在城镇化水平较高地区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镇域内发展镇村公交。
10、发展农村现代物流。推进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节点和信息系统建设,打造“互联网+农村物流”工程,鼓励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全面提升农村物流网络覆盖率和综合服务能力。鼓励创新农村物流模式。
(五)高标准打造好精品示范
11、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持续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示范路创建活动,在示范路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衡阳市最美农村路”创建评比工作,并择优参与申报“湖南省最美农村路”创建评比。按照“严格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开展市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活动,市级创建标准和评选组织由市“四好农村路”领导小组负责,评选通过的“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由市人民政府命名授牌。优先从市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中择优选择参与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评比工作;积极推进具有条件的县市区参与国家“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评比工作;逐步建立“四好农村公路”市级示范县复核机制,逐步实现市级、省级示范县全覆盖,为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创造有利条件。对成功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的县市区,市级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奖励。
12、开展“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创建。全市7县市及南岳区要积极参与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创建活动,对创建成功的县(市区),市级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四好农村路”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全市开展“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含“路长制”推行),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明确分工。
(二)加强资金保障。多渠道筹措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建立根据物价增长、里程和财力增加等因素的建设养护资金投入公共财政增长机制。发挥好“一事一议”在农村公路发展中的作用;创新农村公路投融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和政府投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四好农村路"建设;鼓励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一体化开发筹措建设养护资金;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以及利用道路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多种方式筹措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基本满足不同时期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需求。
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分级投入力度,市级奖补资金、县级配套资金均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格执行“专款、专账、专用”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和监督。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资金使用情况对社会公开,村委会应将村道资金使用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市、县两级补助资金与绩效管理、地方配套等挂钩制度,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监督考核。各县市区要根据职责制定相关办法和标准,逐步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市、县、乡三级农村公路工作巡查制度,重点对责任落实、质量安全、工作进度、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市级、县级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市场监管,加强对农村公路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四好农村路”工作的监督考核力度,定期开展考核工作。来源:衡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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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在征地拆迁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房屋征收 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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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章建子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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