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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律师谈村委会是否有权力干涉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村委会征地合法吗

征地拆迁律师谈村委会是否有权力干涉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村委会征地合法吗

更新时间:2025-05-06 09:49  发布:2024-09-13 16:0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征地拆迁律师谈村委会是否有权力干涉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随着国家建设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被占用,这也是老百姓千盼万盼的好事情。那么,虽然可以谈的上是好事,但还是有很多人会非常的疑惑,村委会是否有权力干涉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下

征地拆迁律师谈村委会是否有权力干涉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村委会征地合法吗

一、征地拆迁律师谈村委会是否有权力干涉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村委会征地合法吗

  随着国家建设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被占用,这也是老百姓千盼万盼的好事情。那么,虽然可以谈的上是好事,但还是有很多人会非常的疑惑,村委会是否有权力干涉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下面来看看拆迁律师是怎样讲解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由上述规定可知,有一部分补偿款是会先下发到村委会的。而由于征收项目流程繁复,在农村的土地征收过程中,为了方便、效率起见,整村的补偿款项一般都是由征收单位直接支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具体制定分配方案将补偿款细分到每一户被征地农民头上。

  那么,村委会是否有权决定如何发放补偿款呢?下面北京圣运拆迁律师为大家来介绍一下:

  一、村委会有权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可见,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是村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但该职权仅仅限于管理的权限,不能做扩大的解释。

  二、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由村民会议决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事项。

  由此可知,对于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必须由村民会议或者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作为执行实施的机构只能是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本身无权决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问题。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并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如有违法行为,可向上级人民政府投诉控告。

  并且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如果村民委员会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是可以采取法律程序维权的。

二、城中村拆迁是按国有土地性质补偿还是按集体土地,弄明白,补偿少不了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有不少村庄的存在,即“城中村”,那么如果这些农村房屋遇上了拆迁之后,其补偿是按集体土地性质进行,还是按照国有土地性质进行补偿成了大家口中常常探讨的一个问题。有的人则认为应该是按集体土地性质,而有的人则认为应该按照国有土地性质进行补偿才合理,否则周边房价那么高,房都没办法买的起...

  那么城中村拆迁究竟应该如何补偿呢?

  首先,我们应当要先弄清楚城中村的土地性质。一般而言,城中村这类土地,因没有经过法定征收程序变更土地性质,而且主要聚集在城市的郊区,所以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土地。

  因此,在遇上拆迁时,其所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也就是说按照集体土地性质进行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时,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长远生计要有保障。征收土地的,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并安排被征收人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具体的补偿标准,法律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及当地的征收政策进行。

  但是对于土地的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则是按照当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对于其他的补偿费用,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话,首先需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尊重老百姓的意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提供宅基地建房、产权置换等方式进行补偿。

  上述几种补偿方式是我们被征收人在结合自己实际的情况下,可以任意选择的,如果征收方只给某一种补偿方式,那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可以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我们这里还需要额外的说一下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这两种补偿方式。如果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上选择了货币补偿,那么此时就需要看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是符合“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有保障”这个原则,千万不要盲目的签订补偿协议。

  若被征收人选择了产权置换,那么安置房的面积应当要与原有房屋的面积差不多,也就是说需要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

  当然有的地方提供给农民的安置房要高于实际合法房屋的面积,有的提供给农村的安置房则要小则原有合法房屋面积,对于这些情况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的,不能一概而论。

  土地已经被纳入到城市规划区的应参照590号令补偿

  不过,如果此类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经被纳入到了城市规划区内,那么,其补偿就需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费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同样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也是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这两种,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原则上是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置换,注意这里的拆一还一是土地价值上的拆一还一,并非房屋面积上的拆一还一。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的提醒大家,如果在城中村改造、棚改等征迁项目过程中遇到违法强拆、补偿不合理、违法逼迁等行为时,被征收人一定要保持冷静,然后保存好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之类的证据,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东征补公告〔2023〕48号

  东征补公告〔2023〕48号

  根据东平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山东华电泰安市东平县梯门镇40MW光伏发电项目用地需要,拟征收石河王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东平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东平县梯门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梯门镇石河王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石河王村土地拟用于山东华电泰安市东平县梯门镇4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石河王村土地,位于石河王村东部,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4000公顷;其中:农用地0.4000公顷(果园0.4000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东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1.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0号)的规定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石河王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石河王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9万元。由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石河王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2021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8日),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本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四、参考案例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不能同时选择适用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8日,大洼县人民政府作出大政房征字[2011]07号《房屋征收决定》,郭某的房屋坐落于该《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郭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大洼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盘锦市人民政府以郭某的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郭某不服,于2012年3月26日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在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盘锦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3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督促要求,对郭某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2012年5月28日,郭某又对上述《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庭审中以复议机关业已受理为由变更诉请为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盘中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驳回郭某的起诉。郭某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辽行终字第5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时,行政相对人可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者之一解决争议,但不能同时使用这两种救济途径。行政程序正在进行时,司法程序不应介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郭某以大洼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为由向盘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在盘锦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后,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说明其仍然希望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争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已自行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并受理郭某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程序已重新启动。据此,郭某已先行选择行政复议程序,其又在起诉盘锦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案件的审理期间,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显然是同时选择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同一行政纠纷,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依法裁定驳回郭某的起诉。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时,当事人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但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选择适用。在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情形下,对同一行政行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形下,对同一行政行为又申请复议的;在后收到起诉状或复议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均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或决定驳回复议申请。来源:行政法实务

五、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行政行为纠纷案于12月3日上午在山东郯城县开庭

开庭日期

2019年123日上午

开庭地点

山东郯城县

案由

行政行为纠纷案

办案律师

时祯奎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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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律师谈村委会是否有权力干涉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村委会征地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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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成然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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