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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律师谈信息公开是不是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公民申请信息公开需要注意什么?

征地拆迁律师谈信息公开是不是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公民申请信息公开需要注意什么?

发布:2024-09-13 16:0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征地拆迁律师谈信息公开是不是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公民申请信息公开需要注意什么?,政府相关信息是否公开,何时公开都有自己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利益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一般政府不会进行公开。但是,为了公民更好的获得必要信息,政务信息

征地拆迁律师谈信息公开是不是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公民申请信息公开需要注意什么?

一、征地拆迁律师谈信息公开是不是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公民申请信息公开需要注意什么?

政府相关信息是否公开,何时公开都有自己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利益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一般政府不会进行公开。但是,为了公民更好的获得必要信息,政务信息公开也在不断降低门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什么政府信息一经申请,政府就有必要公开。

2018年2月28日张三向区征收办递交《依申请公开处理单》,要求区征收办公开“旧城改建项目中全部沿街商铺房屋征收分户补偿情况信息。”区征收办于2018年3月19日向张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如下:“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分户补偿情况已在征收范围内公开。现因该项目房屋已全部拆除,相关的沿街商铺房屋的分户补偿情况你可前往武汉某有限公司查阅。”

2018年6月22日张三通过某市某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板块向区征收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项目沿解放大道全部被征收商铺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信息”,区征收办于2018年7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上述信息不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且与你本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故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你如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上述信息与你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本机关将依法审查后予以答复。”张三不服前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遂将该案起诉到法院。

经过调查,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合法的。那么,本案中张三2018年6月22日申请公开的“沿解放大道全部被征收商铺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信息”是否属于区征收办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区征收办2018年7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上述信息不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且与你本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决定不公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请看北京圣运拆迁律师以下解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型由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明文规定、列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根据前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等,所以,张三认为其要求公开的“沿解放大道全部被征收商铺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应当不属于区征收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区征收办就此问题的答复有事实和法律支撑。但是涉及个人房产的评估报告可以公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信息,必须是对其生产、生活、科研等方面产生直接影响的政府信息。张三申请公开的“沿解放大道全部被征收商铺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信息”对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方面并不产生直接影响,区征收办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上述信息不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且与你本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决定不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公民申请政府相关信息公开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权利也是有界限的,有些信息与自身无关并且不涉及危及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案件,相关人员是无权进行申请的。但是,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在此要说的是从这一个个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治素养不断进步。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加快健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奠定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基础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工作原则

  ——系统推进,政策协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统筹谋划、全面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及相关领域改革,加强各项制度的衔接配套。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对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

  ——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落实生态保护责任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推进市场化、多元化补偿实践。逐步完善政府有力主导、社会有序参与、市场有效调节的生态保护补偿体制机制。

  ——强化激励,硬化约束。加快推进法治建设,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行为。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受益与补偿相对应、享受补偿权利与履行保护义务相匹配。健全考评机制,依规依法加大奖惩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三)改革目标。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以生态保护成本为主要依据的分类补偿制度日益健全,以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为基本取向的综合补偿制度不断完善,以受益者付费原则为基础的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初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显著增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局面基本形成。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

  二、聚焦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完善分类补偿制度

  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综合考虑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偿水平,对不同要素的生态保护成本予以适度补偿。

  (一)建立健全分类补偿制度。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落实到位。针对江河源头、重要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蓄滞洪区、受损河湖等重点区域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对公益林实施差异化补偿。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实现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健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研究将退化和沙化草原列入禁牧范围。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依法实施封禁保护,健全沙化土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研究建立近海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二)逐步探索统筹保护模式。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政府要在保障对生态环境要素相关权利人的分类补偿政策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结合生态空间中并存的多元生态环境要素系统谋划,依法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以灵活有效的方式一体化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避免重复补偿。

  三、围绕国家生态安全重点,健全综合补偿制度

  坚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与财政能力相匹配、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衔接,按照生态空间功能,实施纵横结合的综合补偿制度,促进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利益共享。

  (一)加大纵向补偿力度。结合中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继续对生态脆弱脱贫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保持对原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不减。各省级政府要加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力度,因地制宜出台生态保护补偿引导性政策和激励约束措施,调动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积极性,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二)突出纵向补偿重点。对青藏高原、南水北调水源地等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测算中通过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保支出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居于同等财力水平地区前列。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根据自然保护地规模和管护成效加大保护补偿力度。各省级政府要将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全面纳入省级对下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范围。

  (三)改进纵向补偿办法。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引入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转移支付分配因素,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探索建立补偿资金与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逆向关联机制,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发展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的,适当减少补偿资金规模。研究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对吸纳生态移民较多地区给予补偿,引导资源环境承载压力较大的生态功能重要地区人口逐步有序向外转移。继续推进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

  (四)健全横向补偿机制。巩固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成果,总结推广成熟经验。鼓励地方加快重点流域跨省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开展跨区域联防联治。推动建立长江、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干流及重要支流自主建立省际和省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和跨地市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别给予引导支持。鼓励地方探索大气等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多元化补偿

  合理界定生态环境权利,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方式,促进生态保护者利益得到有效补偿,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一)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对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给予合理补偿。在合理科学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逐步开展市场化环境权交易。鼓励地区间依据区域取用水总量和权益,通过水权交易解决新增用水需求。明确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鼓励取水权人在节约使用水资源基础上有偿转让取水权。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在生态环境质量达标的前提下,落实生态保护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全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碳排放权抵消机制,将具有生态、社会等多种效益的林业、可再生能源、甲烷利用等领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二)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研究发展基于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资源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建立绿色股票指数,发展碳排放权期货交易。扩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试点范围,把生态保护补偿融资机制与模式创新作为重要试点内容。推广生态产业链金融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符合绿色项目融资特点的绿色信贷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三)探索多样化补偿方式。支持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开展生态环保教育培训,引导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扩大绿色产品生产。加快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鼓励地方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工程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完善居民参与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探索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补偿机制。

  五、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措施,增强改革协同

  加快相关领域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为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提供更加可靠的法治保障、政策支持和技术支撑。

  (一)加快推进法治建设。落实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以及水、森林、草原、海洋、渔业等方面法律法规。加快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明确生态受益者和生态保护者权利义务关系。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重要流域及其他生态功能区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研究,加快黄河保护立法进程。鼓励和指导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加强执法检查,营造依法履行生态保护义务的法治氛围。

  (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快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全国重要水体、重点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布局,提升自动监测预警能力,加快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推动开展全国生态质量监测评估。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

  (三)发挥财税政策调节功能。发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以及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的调节作用。继续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生态建设等相关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探索对预算支出开展生态环保方面的评估。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发展。

  (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占用补偿、损害赔偿与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补偿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绿色产品认证及标识体系,健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绿色电力生产、消费证书制度。大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有效防控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依法对因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积极推进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和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有关技术方法等联合研究。

  六、树牢生态保护责任意识,强化激励约束

  健全生态保护考评体系,加强考评结果运用,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推动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各自义务。

  (一)落实主体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树立正确政绩观,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政策宣传,积极探索实践,推动改革任务落细落实。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要协调推进改革任务落实。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政府要统筹各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源,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杜绝边享受补偿政策、边破坏生态环境。生态受益地区要自觉强化补偿意识,积极主动履行补偿责任。

  (二)健全考评机制。在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对生态保护补偿责任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完善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按规定开展有关创建评比,应将生态保护补偿责任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成效作为重要内容。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加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公开力度。将生态环境和基本公共服务改善情况等纳入政绩考核体系。鼓励地方探索建立绿色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三)强化监督问责。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进展跟踪,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效果评估,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开展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部门纳入督察范围。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动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各项制度建设,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努力开创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丽中国建设新局面。

来源:新华社

三、拆迁律师教你如何通过信息公开找到征收方违法点!

  我们都知道,征地拆迁的信息对被征收人而言非常的重要,可是征收方,在信息公开方面往往是不依照法律所规定的实施。即便是公开也都是以掩人耳目的方式,或者是以最不醒目的方式公开,这样老百姓不会知道,也不会有太多的麻烦。但他们这样做真的对吗?信息公开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那么我们被拆迁户如何通过信息公开来维权?

  哪些文件被拆迁户有权看到?

  1、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以及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这些必须是相关部门要主动公开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2、除了以上几点外,相关部门还应当主动公开,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如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其次还有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在有当事人来所咨询的时候,有的当事人还说,拆迁方不给看补偿安置方案,说是“国家机密”,老百姓没资格看到.....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千万别被忽悠了。

  申请信息公开向谁申请?如何申请?

  对于需要申请才给公开的文件资料,我们就需要主动去申请,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拆迁方没有公开的话,那我们也要主动的去申请信息公开。那么如何申请呢?又向谁申请呢?

  根据《条例》的规定,公民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也就是说,申请的对象限于政府部门,而不包括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党委、纪委等非政府部门。

  在申请时我们要检查申请的对象,要向对的部门提出自己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其次,要检查申请的方式。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申请,可能就相当于没有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的规定: “被征地人、被拆迁人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如果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三个方面。

  在提交申请书的方式选择上,可以是直接到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书,也可以选择邮寄送达。

  如果拒不公开怎么办?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如果相关部门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法律给我们提供了救济途径。如果相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那么我们老百姓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或是进行举报,如果都没有结果,那么我们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必再受“被踢皮球”之苦。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实就是一个知己知彼的过程,为的只是为日后争取合理补偿提供一个可靠有效的切入点,只有申请了信息公开,才有可能知道拆迁是不是合法,才能更好的打好这场持久之战。

四、北京征地纠纷律师谈未批先占怎么办?

  土地征收必须要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只有在办理了审批手续,给予了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以后,那么才可以实际地占用土地。可是实践中,未批先占、未批先建的情形却在征地拆迁中时有发生。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广大被征地农民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如果情形比较严重,那么可以先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他们针对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倘若相关部门对违法占地行为置之不理,那么我们便要尽快地向上一级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则需要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430

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

补偿安置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江侗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三政规〔20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和各乡(镇)、集镇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费,适用本标准。

被征收土地的第三产业用地安置办法另文规定。

因施工造成征地规划红线外的公路、铁路、村屯公共道路、人行道、码头、农田水利、人畜饮水、消防用水、水井、码头等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按照原用途、规模、标准和功能恢复重建。恢复不及时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参照本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条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是本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人社等部门及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所有被征收的地块统一使用有测绘资质机构(单位)采用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测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可使用皮尺进行丈量测算。征地面积以征地时现场测量核定的宗地面积为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书、集体林权证的登记面积不能直接作为征地面积依据。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所需各项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被征收土地补偿款的收益、支出、用途等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根据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发展建设需要,在当地媒体及征地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

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不再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  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房屋、附着物等组织进行权属及地类调查、丈量清点登记。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确认(以下简称权利人),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权利人应积极配合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向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负责提供被征地范围内的其他权利人情况,负责将征地拆迁事项告知其他权利人。

第九条  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以书面送达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地所属村委、被征地现场和被征地村民小组成员聚居地公告告知其他权利。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征地拆迁过程中,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主体为居于中立地位的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参加人。

第十条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发布。

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依法提请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与权利人依法协商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可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组织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而拒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和实施。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决定、限期交出土地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权利人逾期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将征收土地补偿费予以提存处理。

第十五条  本县集体土地,以乡镇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

区域所在县份

区片

名称

区片

编号

区片范围

   

   

   

   

   

   

   

 

第一区片

45022

6001

古宜镇:城北社区、城南社区、江滨社区、鼓楼坪社区、大竹村、西尤村、大洲村、光辉村、文大村、黄排村、平传村、泗联村、寨准村、洲北村、周坪村、马坪村、古皂村、牛浪坡林场

第二片区

45022

6002

丹洲镇:丹洲村丹洲岛程村乡:泗里村林溪镇:平岩村、程阳村、平甫村、冠洞村八江镇:布央村

第三区片

45022

6003

丹洲镇:板江社区、丹洲村除丹洲岛外、红路村、板必村、东风村、合桐村、江荷村、西坡村、六孟村、牛浪坡林场斗江镇:斗江社区、凤凰村、沙宜村、周牙村、牙林村、扶平村、白言村、滩底村、东坪村、思欧村、牛浪坡林场林溪镇:林溪社区、枫木村、合华村、林溪村、高友村、高秀村、弄团村、美俗村、牙已村、茶溪村、水团村八江镇:八江村、三团村、八斗村、高迈村、平善村、马胖村、归令村、汾水村、归内村、塘水村、福田村、岩脚村、布代村独峒镇:独峒村、林略村、高定村、干冲村、玉马村、高亚村、里盘村、岜团村、牙寨村、具盘村、平流村、八协村、唐朝村、知了村、弄底村程村乡:大树村、头坪村同乐苗族乡:同乐村、岑甲村、归东村、地保村、高武村、桂书村、高旁村、孟寨村、七团村、寨大村、归夯村、高洋村、八吉村、高岜村、归美村、良冲村、归亚村、净代村、高培村

第四区片

45022

6004

和平乡:六溪村、清江村、和平村、板六村、大寨村、牛浪坡林场老堡乡:老堡社区、坡头村、曲村、塘库村、东竹村、老堡村、漾口村、车田村、老巴村、边浪村、白文村高基瑶族乡:桐叶村、高基村、白郡村、江口村、冲干村、弓江村、拉旦村、蓖梳村、牛浪坡林场良口乡:布糯村、燕茶村、和里村、南寨村、归斗村、产口村、晒江村、滚良村、大滩村、良口村、白毛村、仁塘村、孟龙村、良帽村、寨塘村洋溪乡:信洞村、安马村、洋溪村、良培村、红岩村、高路村、玉民村、勇伟村、波里村富禄苗族乡:富禄社区、龙奋村、大顺村、仁里村、匡里村、纯德村、岑洞村、归述村、高岩村、富禄村、岑旁村、高安村、岑牙村、甲圩村、培进村梅林乡:石碑村、车寨村、梅林村、新民村

第二章补偿及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分为一类水田、菜地、鱼(藕)塘;二类旱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三类林地;四类集体建设用地和五类未利用地,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分类规定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确定地类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如下标准进行:

(一)第一区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水田、菜地、鱼(藕)塘每亩补偿58800元。

2.旱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每亩补偿47040元。

3.林地每亩补偿41160元。

4.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0.5倍进行补偿,即47040/亩×0.5=23520.00/亩;

(二)第二区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水田、菜地、鱼(藕)塘每亩补偿49000元。

2.旱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每亩补偿38800元。

3.林地每亩补偿34700元。

4.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0.5倍进行补偿,即38800/亩×0.5=19400.00/亩

(三)第三区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水田、菜地、鱼(藕)塘每亩补偿48000元。

2.旱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每亩补偿38400元。

3.林地每亩补偿33600元。

4.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0.5倍进行补偿,即38400/亩×0.5=19200.00/亩

(四)第四区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水田、菜地、鱼(藕)塘每亩补偿47000元。

2.旱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每亩补偿36800元。

3.林地每亩补偿32500元。

4.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0.5倍进行补偿,即36800/亩×0.5=18400.00/亩

(五)建设项目需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给予补偿,青苗、地面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本标准执行。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国道、省道、县道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公路边坡和河道属国家所有,其土地不予补偿。

(七)一项目征收相邻的相同地类,但不同区域等级的土地按照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地面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认定。

(一)青苗主要指正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或正在生长的经济林木。地上附着物是指除青苗以外依附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设施及一般林木等。征收土地时,林木、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而导致青苗所有者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在同一地块间种有不同青苗的,按主种植物计算青苗补偿;在同一地块间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树木或其他作物的,若种植总数量不超过最高种植密度,则分别补偿;若种植总数量超过最高种植密度,按其中一种的最高限额补偿。不接受以上方式补偿的,可以根据林业或农业部门对该种植物的工程设计规定按照实际评估补偿。

(三)在田间地头、菜园地以及房屋的四旁零星栽种的果树、丛竹、观赏花木等按单株标准补偿;有证的古树名木能够移栽的尽可能移栽,由征地机构支付移栽费用,确实无法移栽的,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林业和相关部门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青苗补偿标准。

(一)水稻、藕、蔬菜类(青菜、葱、蒜、韭菜、生姜、萝卜、西红柿等)、杂粮类(花生、玉米、高粱、豆类、薯类等)2400/亩。

(二)茶叶、果树、油茶7000/亩。

(三)竹子、杉木、松树、杂木5000/亩。

(四)旱地农作物类(淮山、西瓜、香瓜、草莓等)5000/亩。

(五)药材类:按征地时的市场价格补偿。

(六)园林绿化苗圃:实生苗4000/亩;营养杯苗6000/亩;嫁接苗7000/亩。

(七)果树苗圃:实生苗5000/亩;营养杯苗7000/亩;嫁接苗8000/亩。

(八)名贵树种(红豆杉、楠木、红木、黄花梨、紫檀、鸡翅木等)20000/亩。

(九)鱼塘养殖鱼(含鱼苗):一般鱼种(罗非鱼、草鱼、鲤鱼、鲫鱼、塘角鱼、鲶拐鱼、鳙鱼、鲢鱼等)补偿费及搬迁费4000/亩;龟鳖类及其他珍贵鱼种的鱼苗损失及搬迁费6000/亩。

(十)零星果树、林木的补偿标准见附件2、附件3

第二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与奖励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主体部分补偿见附件4

(二)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装修装饰补偿见附件4、附件5、附件6

(三)被征收房屋宅基地的补偿。

被征收有证房屋或唯一住房的房屋,自行安排宅基地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村民建房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国土通〔200686号)和《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有关规定,按350/平方米给予补偿。

(四)因征收造成门面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地拆迁造成有证房屋自改营业性铺面、营业性用房停业的补偿:执有营业执照、获得经营许可并实际经营的,按30000/户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未执有营业执照但实际经营达6个月以上的,按15000/户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五)征收房屋搬迁补助费和搬迁奖励。

1.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户在房屋拆迁实施部门下达《关于限期办理房屋拆迁补偿登记的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与房屋拆迁实施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每户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房屋搬迁补助费,超过规定时间的不给予奖励。

2.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部门下达《关于办理房屋拆迁补偿登记的通知》之日起,以房屋主体的建筑面积为单位,在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腾空交出房屋的,按300/㎡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第31日起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腾空交出房屋的,按200/㎡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超过60日和被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奖励政策。

(六)临时过渡安置费。

临时过渡安置费以户为单位,其标准为:1-2人按1500/月,2-4人按1700/月,5人以上的按2000/月。

自行安排宅基地安置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政府安排宅基地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政府安排安置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

第三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无证房屋的处置和认定办法。

无证的“老祖屋”“自然灾害重建房屋”“唯一住房”经认定后,被征收上述无证房屋的户主积极主动配合征收部门征收工作的,在征收部门送达拆迁补偿通知之日起60日内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和所占土地《征收协议书》的,可参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超过60日的不给予补偿,其建筑所占土地按照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一)“老祖屋”的认定办法及步骤。

1.由户主自行出具房屋建成时间说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按手印);同时出具承诺书,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房屋建成时间的证明(签字盖章)。

3.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干部、周边群众调查核实情况并进行笔录,提供房屋住宅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必须能够证明该房屋结构完整,具备居住条件)。

4.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会审的内容包括:建成时间;是否为新建房屋后应拆未拆的老房屋;房屋结构完整并具备居住条件;户主及配偶、子女户籍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等。

5.乡(镇)人民政府将会审拟认定为“老祖屋”的结果在被征收人所在村屯和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

6.经公示10天无异议的,可认定为“老祖屋”。

(二)“自然灾害重建房屋”的认定办法及步骤。

1.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已倒塌房屋的房屋权属凭证、房屋结构性质等资料,并出具承诺书,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该房屋倒塌的时间、原因和重建时间的证明(签字盖章)。

3.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和周边群众调查核实情况并进行笔录,县民政局核实情况说明。

4.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5.乡(镇)人民政府将会审拟认定为“自然灾害重建房屋”的结果在所在村屯和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

6.经公示10天无异议的,认定为“自然灾害重建房屋”。

(三)“唯一住房”的认定办法及步骤。

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的房屋认定为“唯一住房”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七个条件:一是户主年满18周岁以上,户主及家庭成员的父母所居住的在本村已有宅基地但面积未能满足分户需要,即符合《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村民建房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国土通〔200686号)关于分户的相关规定“现有住宅用地在分户后,人口多的一户按人均用地25㎡计算后,剩余土地面积不足60㎡的,且符合自立门户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有关规定,“唯一住房”认定用地面积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150㎡,房屋建筑不得超过四层。二是户主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县公安局出具户籍证明,并由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出具证明予以证实。三是户主及家庭成员必须签署统一印制的声明书,声明本户所有家庭成员在本村集体内以及在三江侗族自治县其他地方的农村集体内无其他住宅或宅基地(含老祖屋),也无其他农村住宅或宅基地(含老祖屋)曾经出售、赠送他人或者曾经被政府征收;此条件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进行调档,并由上述部门出具调查核实结果予以证实。四是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该房屋确为该户在本村集体所建造的唯一住宅,并证实房屋建成时间及所建占地性质;此证明由村民小组长、村委干部签字,加盖村委会(居委会)公章。五是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向村委会干部和周边群众调查核实情况的记录(要调查五人以上),调查人员须在笔录上签字;同时须提供该户住宅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必须能够证明该户住宅结构完整,可从房屋门窗、楼梯、屋顶等结构完整方面证明;具备居住条件)。六是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办理交房手续。七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符合上述七项条件的,拟认定为“唯一住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屯和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经公示15天无异议的,方可认定为“唯一住房”。

(四)其他。

1.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应实行证据保全,产权纠纷不影响房屋拆迁的实施。

2.征收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3.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的房屋为被征收人的“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可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条件下,重新选址建设。

4.征收土地范围内被拆迁的房屋和建(构)筑物经依法补偿后在规定期限拒不搬迁的,征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违法用地、违法建(构)筑物及土地纠纷的处理

(一)征地公告发布后,在确定征收红线内抢种、抢挖、抢建的建(构)筑物(农作物、林木、鱼塘、水井、水池、水柜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老祖屋”“自然灾害重建房屋”“唯一住房”情形的房屋尚未办理相关证件的,由负责征地拆迁的单位初审,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确认后按标准补偿。

(三)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由提出争议的一方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村委会(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时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权属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确权之前,其相关补偿等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专户储存,并在纠纷所在村屯公示告知,待双方权属确定后,由权属方凭权属证明书到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取补偿费。为不影响工程施工,在权属争议未明确之前由乡镇人民政府核清争议情况,并请权属争议双方签字确认,待后解决。拒不签字认定的,由村委会(居委会)签字认定,作争议依据。在争议或诉讼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阻扰征地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的土地征收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属被征收的土地(林地),在办完征地各种手续的同时,必须收回或者变更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林地)权属凭证,如:1.山界林权证;2.山林责任合同书;3.社员自留山证;4.土地延包证;5.林权证以及其他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当事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三政办发〔2019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补偿标准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补偿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启动实施的征收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1.名词解释

2.零星果树补偿标准(一)

3.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二)

4.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一)

5.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二)

6.房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7.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附件1

名词解释

1.古树名木。本标准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329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执行。

2.房屋配套附属设施。本标准所称的房屋配套附属设施是指在发布征收房屋公告前在主房以外已建成的简易房、柴房、厨房、厕所、洗澡房、猪栏、牛栏、其他禽圈等,但不属老祖屋”“自然灾害重建房屋”“唯一住房的生产生活用房。

3.老祖屋。本标准所称的老祖屋是指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四十五条“1982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情形的房屋。

4.自然灾害重建房屋。本标准所称的自然灾害重建房屋是指因发生自然灾害引发被征收人原居住有证房屋倒塌,被征收人恢复重建但没有办理建房手续的房屋。

5.唯一住房。本标准所称的唯一住房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等有关申请新建住宅用地条件的规定,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所有家庭成员在本村集体内及其他农村集体内无其他住宅或宅基地(含老祖屋),在本村集体内只有一处住房,即一户一宅

附件2

零星果树补偿标准(一)

(含移栽、砍伐费)

单位:元/株

树种

种植年限

备注

3年内幼苗

3年以上至6年内

6年以上

柚子

20

80

150

柑、橙、桔

10

60

100

柿子

10

60

110

杨梅

20

80

150

梨子

10

60

110

板栗

20

80

150

枇杷

10

60

110

桃、李

10

60

110

白果

10

60

110

八角

10

60

110

桂花

10

60

110

其他果树

10

60

110

番石榴

10

60

110

黄皮果

10

60

110

芭蕉香蕉

已挂果的100/株,未挂果40/株。

罗汉果

百香果   葡萄

已挂果的100/株,未结果40/株。

备注:

1.上表所称的“零星果树”是指在田间地头、菜园地、旱地以及房屋的四旁零星栽种的果树种类。

2.上述表中未列出的其他树种,其补偿标准参照表中相类似的树种补偿标准或单独测算给予补偿。

3.成片的地面青苗地按主要的树种补偿。

附件3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二)

(含移栽、砍伐费)

单位:元/株

树  种

规格

价格

(元/株、根、丛)

备注

名贵苗木

200

种植时间在10年以上

100

种植时间在3年以上至10年内

30

种植时间在3年内

杉、松

茶、桐

50

种植时间在10年以上

30

种植时间在3年以上至10年内

15

种植时间在3年内

丛竹(丛)

200

11根以上

150

610

100

5根以下

杂木

30

种植时间在10年以上

20

种植时间在3年以上至10年内

10

种植时间在3年内

备注:

1.上表所称的“零星树木”是指在田间地头、菜园地、果园地、旱地以及房屋的四旁零星栽种的树木种类。

2.上述表中未列出的其他树种,其补偿标准参照表中相类似的树种补偿标准或单独测算给予补偿。

3.成片的地面青苗地按主要的树种补偿。

4.古树(风景大树)按林业和有关部门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附件4

被征收土地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一)

类别

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饮用水池水塔储水池、化粪池、沼气池

钢筋混凝土结构型

立方米

500

水泥面

立方米

350

简易

立方米

250

水泥简易

立方米

200

土结构

立方米

100

5米以上(含5米)

350

抽水设备搬迁费100元/台

水井

砌筑井,有盖板

立方米

400

水泥井指无盖面、无地台的;土井指大众生活饮用水井。

水泥井,无盖板

立方米

350

土井

500

坟墓

三年(含)内

水泥坟

5500

1.自土地征收部门发布迁坟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寻找墓地并搬迁坟墓的,除按此标准补偿外,每座坟另给予4000元的奖励。

2.超过规定时限搬迁坟墓的不享受此奖励。

3.由政府统一安排墓地的不享受此奖励。

土坟

5000

三年以上至六年(含)内

水泥坟

4500

土坟

3500

六年以上(旧坟)

水泥坟

3000

土坟

2000

晒场地坪

水泥面

(含木房楼底内)

平方米

80

晒场地坪土地参照旱地标准的0.5倍给予补偿。

围墙

钢筋混凝土结构

平方米

500

围墙:指房前屋后用于围院的墙。山上围地的围墙不予补偿

(石)浆砌墙

立方米

350

砖()干砌墙

立方米

250

泥土墙

立方米

30

植刺围墙

10

水沟、水渠

三面光

(砖、石、水泥)

立方米

350

土水沟水渠不予补偿

附件5

被征收土地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二)

类别

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电力设施

220伏配电线路

按评估价计算补偿

380伏配电线路

1KV伏配电线路

3.5KV伏配电线路

迁移变压器

水泥电杆8米以下(含8米)

450

水泥电杆8米以上

900

渗油木电杆

90

石质电杆

90

木质电杆

75

钢芯电线

5

铝芯电线

3

引水设施

水泥排水管

内径20cm

25

内径30cm

35

内径40cm

45

内径50cm

150

内径60cm

180

内径80cm

240

内径100cm

290

内径120cm

350

内径150cm

450

渡锌水管

内径2.0cm

12

内径2.5cm

15

内径4.0cm

25

内径5.0cm

30

内径6.5cm

45

塑料水管

外径5cm

5

外径7cm

7

外径12cm

12

园地设施

葡萄棚架(含水泥柱)

2500

水泥柱铁线架(零星)

20

蔬菜遮阳棚迁移费

平方米

5

铁线网篱笆迁移费

5

附件6

房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类别

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有证主体房屋

主体为

砖混结构

框架结构、砖混结构

平方米

1200

1.此补偿标准含2米内的地基,超出2米的另计算。以房屋每层结构的建筑类型、面积为准,不计滴水线。

2.有证是指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房产证,还包括始建于1983年以前的老祖屋均视为有证。       3.框架、砖混结构内外墙抹灰不另外补偿。

主体为

木结构

楼层全砖围或木板厢

平方米

800

楼层半砖()围或木板厢

平方米

700

楼层全竹子、木棒、木皮围

平方米

500

楼层半竹子、木棒、木皮围

平方米

400

楼层无围

平方米

250

顶层边墙高度达2米以上

并全用木板厢

平方米

400

顶层边墙高度达2米以上

并半用木板厢

平方米

300

顶层边墙高度2米以下

平方米

250

主体为

砖(泥)墙

砖(泥)墙瓦面结构

平方米

1000

简易房、柴房、厨房、猪栏、牛栏、室外

厕所、禽圈

砖(石)为墙、顶面为砼

平方米

300

凡在房屋周边建设便于生产生活的,按此标准补偿,建在房屋内的不予补偿。

砖(石)木为墙,

顶面为瓦或木皮

平方米

200

木结构,顶面为瓦或木皮

平方米

150

泥墙结构,顶面为瓦或木皮

平方米

120

简易棚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上

四周全围

平方米

180

简易棚是指临时在野外搭建方便用于生产生活自用的棚。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上

四周半围

平方米

160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下

四周全围

平方米

160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下

四周半围

平方米

140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上

四周无围

平方米

150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下

四周无围

平方米

120

竹、木结构棚

四周有围

平方米

120

竹木结构

四周无围

平方米

40

指在野外搭建用于乘凉、避雨的棚。

附件7        被拆迁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规格

价格(元)

序号

名称

规格

价格(元)

1

实木地板

平方米

200

35

固定柜(吊柜)

平方米

500

2

复合木地板

平方米

100

36

橱柜灶台

600

3

地面瓷砖

高档

平方米

120

37

铝合金窗(含纱窗)

平方米

150

中档

平方米

100

38

塑钢窗(含纱窗)

平方米

130

普通

平方米

80

39

木窗

雕花

平方米

160

4

花岗岩

大理石

高档

平方米

180

普通

平方米

80

中档

平方米

150

40

包门、包窗(木质)

80

普通

平方米

120

41

包门、包窗(瓷砖)

120

5

马赛克

平方米

65

42

隐形防盗网

平方米

80

6

水磨石

平方米

80

43

不锈钢防盗网

平方米

70

7

木墙裙

平方米

60

44

铁制防盗网

平方米

40

8

复合板墙

平方米

120

45

铁制扶手

90

9

墙纸

平方米

50

46

铝合金纱窗(单独定制)

平方米

100

10

背景墙、幕墙

平方米

90

47

高档隔音断桥铝合金门窗(带纱窗)

平方米

700

11

米石外墙

平方米

30

48

高档隔音断桥铝合金门窗(不带纱窗)

平方米

500

12

房屋外墙砖

平方米

70

49

水电(砖混明装)按建筑面积

平方米

45

13

房屋内墙砖

平方米

70

50

水电(砖混暗装)按建筑面积

平方米

65

14

腻子

平方米

10

51

水电(木结构)按建筑面积

平方米

25

15

木房刷漆

平方米

7

52

地脚线(镶)

35

16

腻子底涂料

外墙

平方米

25

53

地脚线(贴)

25

室内

平方米

10

54

瓷罗马柱防护栏

120

彩色

平方米

25

55

街砖

平方米

60

17

木吊顶

平方米

110

56

柴火灶、火堂

500

18

石膏吊顶

平方米

80

57

省柴灶

500

19

艾特板吊顶

平方米

70

58

楼顶防水防漏铝膜

平方米

30

20

铝扣板

平方米

65

59

独立水表迁移安装费

200

21

塑扣板

50

60

独立电表迁移安装费

200

22

木线边

15

61

固定电话迁移安装费

100

23

石膏边

10

62

宽带、闭路电视迁移安装费

100

24

入户防盗门

2000

63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安装费

500

25

塑钢门

400

64

空气能热水器迁移安装费

500

26

不锈钢拉闸门、卷帘门

平方米

120

65

电热水器迁移安装费

500

27

普通铁门

400

66

油烟机迁移安装费

200

28

铁栅门

平方米

95

67

不锈钢水塔迁移安装费

300

29

实木扶手

150

68

空调迁移安装费

300

30

不锈钢扶手

120

69

坐便器

高档

1000

31

实木门

高档

900

中档

700

中档

600

普通

500

普通

300

70

蹲便器

高档

200

32

实木合叶大门、

普通木门、简易木门

300

中档

150

普通

100

33

不锈钢雨棚

平方米

100

71

洗手盆

高档

400

34

塑料雨棚

平方米

70

普通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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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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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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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05 16:55

来源:三江县政府办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

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430

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

补偿安置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江侗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三政规〔20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和各乡(镇)、集镇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费,适用本标准。

被征收土地的第三产业用地安置办法另文规定。

因施工造成征地规划红线外的公路、铁路、村屯公共道路、人行道、码头、农田水利、人畜饮水、消防用水、水井、码头等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按照原用途、规模、标准和功能恢复重建。恢复不及时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参照本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条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是本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人社等部门及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所有被征收的地块统一使用有测绘资质机构(单位)采用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测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可使用皮尺进行丈量测算。征地面积以征地时现场测量核定的宗地面积为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书、集体林权证的登记面积不能直接作为征地面积依据。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所需各项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被征收土地补偿款的收益、支出、用途等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根据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发展建设需要,在当地媒体及征地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

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不再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  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房屋、附着物等组织进行权属及地类调查、丈量清点登记。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确认(以下简称权利人),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权利人应积极配合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向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负责提供被征地范围内的其他权利人情况,负责将征地拆迁事项告知其他权利人。

第九条  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以书面送达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地所属村委、被征地现场和被征地村民小组成员聚居地公告告知其他权利。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征地拆迁过程中,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主体为居于中立地位的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参加人。

第十条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发布。

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依法提请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与权利人依法协商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可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组织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而拒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和实施。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决定、限期交出土地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权利人逾期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将征收土地补偿费予以提存处理。

第十五条  本县集体土地,以乡镇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

区域所在县份

区片

名称

区片

编号

区片范围

   

   

   

   

   

   

   

 

第一区片

45022

6001

古宜镇:城北社区、城南社区、江滨社区、鼓楼坪社区、大竹村、西尤村、大洲村、光辉村、文大村、黄排村、平传村、泗联村、寨准村、洲北村、周坪村、马坪村、古皂村、牛浪坡林场

第二片区

45022

6002

丹洲镇:丹洲村丹洲岛程村乡:泗里村林溪镇:平岩村、程阳村、平甫村、冠洞村八江镇:布央村

第三区片

45022

6003

丹洲镇:板江社区、丹洲村除丹洲岛外、红路村、板必村、东风村、合桐村、江荷村、西坡村、六孟村、牛浪坡林场斗江镇:斗江社区、凤凰村、沙宜村、周牙村、牙林村、扶平村、白言村、滩底村、东坪村、思欧村、牛浪坡林场林溪镇:林溪社区、枫木村、合华村、林溪村、高友村、高秀村、弄团村、美俗村、牙已村、茶溪村、水团村八江镇:八江村、三团村、八斗村、高迈村、平善村、马胖村、归令村、汾水村、归内村、塘水村、福田村、岩脚村、布代村独峒镇:独峒村、林略村、高定村、干冲村、玉马村、高亚村、里盘村、岜团村、牙寨村、具盘村、平流村、八协村、唐朝村、知了村、弄底村程村乡:大树村、头坪村同乐苗族乡:同乐村、岑甲村、归东村、地保村、高武村、桂书村、高旁村、孟寨村、七团村、寨大村、归夯村、高洋村、八吉村、高岜村、归美村、良冲村、归亚村、净代村、高培村

第四区片

45022

6004

和平乡:六溪村、清江村、和平村、板六村、大寨村、牛浪坡林场老堡乡:老堡社区、坡头村、曲村、塘库村、东竹村、老堡村、漾口村、车田村、老巴村、边浪村、白文村高基瑶族乡:桐叶村、高基村、白郡村、江口村、冲干村、弓江村、拉旦村、蓖梳村、牛浪坡林场良口乡:布糯村、燕茶村、和里村、南寨村、归斗村、产口村、晒江村、滚良村、大滩村、良口村、白毛村、仁塘村、孟龙村、良帽村、寨塘村洋溪乡:信洞村、安马村、洋溪村、良培村、红岩村、高路村、玉民村、勇伟村、波里村富禄苗族乡:富禄社区、龙奋村、大顺村、仁里村、匡里村、纯德村、岑洞村、归述村、高岩村、富禄村、岑旁村、高安村、岑牙村、甲圩村、培进村梅林乡:石碑村、车寨村、梅林村、新民村

第二章补偿及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分为一类水田、菜地、鱼(藕)塘;二类旱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三类林地;四类集体建设用地和五类未利用地,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分类规定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确定地类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如下标准进行:

(一)第一区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水田、菜地、鱼(藕)塘每亩补偿58800元。

2.旱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每亩补偿47040元。

3.林地每亩补偿41160元。

4.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0.5倍进行补偿,即47040/亩×0.5=23520.00/亩;

(二)第二区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水田、菜地、鱼(藕)塘每亩补偿49000元。

2.旱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每亩补偿38800元。

3.林地每亩补偿34700元。

4.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0.5倍进行补偿,即38800/亩×0.5=19400.00/亩

(三)第三区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水田、菜地、鱼(藕)塘每亩补偿48000元。

2.旱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每亩补偿38400元。

3.林地每亩补偿33600元。

4.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0.5倍进行补偿,即38400/亩×0.5=19200.00/亩

(四)第四区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水田、菜地、鱼(藕)塘每亩补偿47000元。

2.旱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每亩补偿36800元。

3.林地每亩补偿32500元。

4.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0.5倍进行补偿,即36800/亩×0.5=18400.00/亩

(五)建设项目需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给予补偿,青苗、地面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本标准执行。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国道、省道、县道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公路边坡和河道属国家所有,其土地不予补偿。

(七)一项目征收相邻的相同地类,但不同区域等级的土地按照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地面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认定。

(一)青苗主要指正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或正在生长的经济林木。地上附着物是指除青苗以外依附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设施及一般林木等。征收土地时,林木、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而导致青苗所有者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在同一地块间种有不同青苗的,按主种植物计算青苗补偿;在同一地块间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树木或其他作物的,若种植总数量不超过最高种植密度,则分别补偿;若种植总数量超过最高种植密度,按其中一种的最高限额补偿。不接受以上方式补偿的,可以根据林业或农业部门对该种植物的工程设计规定按照实际评估补偿。

(三)在田间地头、菜园地以及房屋的四旁零星栽种的果树、丛竹、观赏花木等按单株标准补偿;有证的古树名木能够移栽的尽可能移栽,由征地机构支付移栽费用,确实无法移栽的,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林业和相关部门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青苗补偿标准。

(一)水稻、藕、蔬菜类(青菜、葱、蒜、韭菜、生姜、萝卜、西红柿等)、杂粮类(花生、玉米、高粱、豆类、薯类等)2400/亩。

(二)茶叶、果树、油茶7000/亩。

(三)竹子、杉木、松树、杂木5000/亩。

(四)旱地农作物类(淮山、西瓜、香瓜、草莓等)5000/亩。

(五)药材类:按征地时的市场价格补偿。

(六)园林绿化苗圃:实生苗4000/亩;营养杯苗6000/亩;嫁接苗7000/亩。

(七)果树苗圃:实生苗5000/亩;营养杯苗7000/亩;嫁接苗8000/亩。

(八)名贵树种(红豆杉、楠木、红木、黄花梨、紫檀、鸡翅木等)20000/亩。

(九)鱼塘养殖鱼(含鱼苗):一般鱼种(罗非鱼、草鱼、鲤鱼、鲫鱼、塘角鱼、鲶拐鱼、鳙鱼、鲢鱼等)补偿费及搬迁费4000/亩;龟鳖类及其他珍贵鱼种的鱼苗损失及搬迁费6000/亩。

(十)零星果树、林木的补偿标准见附件2、附件3

第二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与奖励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主体部分补偿见附件4

(二)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装修装饰补偿见附件4、附件5、附件6

(三)被征收房屋宅基地的补偿。

被征收有证房屋或唯一住房的房屋,自行安排宅基地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村民建房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国土通〔200686号)和《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有关规定,按350/平方米给予补偿。

(四)因征收造成门面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地拆迁造成有证房屋自改营业性铺面、营业性用房停业的补偿:执有营业执照、获得经营许可并实际经营的,按30000/户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未执有营业执照但实际经营达6个月以上的,按15000/户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五)征收房屋搬迁补助费和搬迁奖励。

1.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户在房屋拆迁实施部门下达《关于限期办理房屋拆迁补偿登记的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与房屋拆迁实施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每户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房屋搬迁补助费,超过规定时间的不给予奖励。

2.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部门下达《关于办理房屋拆迁补偿登记的通知》之日起,以房屋主体的建筑面积为单位,在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腾空交出房屋的,按300/㎡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第31日起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腾空交出房屋的,按200/㎡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超过60日和被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奖励政策。

(六)临时过渡安置费。

临时过渡安置费以户为单位,其标准为:1-2人按1500/月,2-4人按1700/月,5人以上的按2000/月。

自行安排宅基地安置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政府安排宅基地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政府安排安置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

第三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无证房屋的处置和认定办法。

无证的“老祖屋”“自然灾害重建房屋”“唯一住房”经认定后,被征收上述无证房屋的户主积极主动配合征收部门征收工作的,在征收部门送达拆迁补偿通知之日起60日内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和所占土地《征收协议书》的,可参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超过60日的不给予补偿,其建筑所占土地按照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一)“老祖屋”的认定办法及步骤。

1.由户主自行出具房屋建成时间说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按手印);同时出具承诺书,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房屋建成时间的证明(签字盖章)。

3.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干部、周边群众调查核实情况并进行笔录,提供房屋住宅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必须能够证明该房屋结构完整,具备居住条件)。

4.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会审的内容包括:建成时间;是否为新建房屋后应拆未拆的老房屋;房屋结构完整并具备居住条件;户主及配偶、子女户籍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等。

5.乡(镇)人民政府将会审拟认定为“老祖屋”的结果在被征收人所在村屯和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

6.经公示10天无异议的,可认定为“老祖屋”。

(二)“自然灾害重建房屋”的认定办法及步骤。

1.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已倒塌房屋的房屋权属凭证、房屋结构性质等资料,并出具承诺书,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该房屋倒塌的时间、原因和重建时间的证明(签字盖章)。

3.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和周边群众调查核实情况并进行笔录,县民政局核实情况说明。

4.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5.乡(镇)人民政府将会审拟认定为“自然灾害重建房屋”的结果在所在村屯和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

6.经公示10天无异议的,认定为“自然灾害重建房屋”。

(三)“唯一住房”的认定办法及步骤。

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的房屋认定为“唯一住房”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七个条件:一是户主年满18周岁以上,户主及家庭成员的父母所居住的在本村已有宅基地但面积未能满足分户需要,即符合《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村民建房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国土通〔200686号)关于分户的相关规定“现有住宅用地在分户后,人口多的一户按人均用地25㎡计算后,剩余土地面积不足60㎡的,且符合自立门户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有关规定,“唯一住房”认定用地面积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150㎡,房屋建筑不得超过四层。二是户主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县公安局出具户籍证明,并由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出具证明予以证实。三是户主及家庭成员必须签署统一印制的声明书,声明本户所有家庭成员在本村集体内以及在三江侗族自治县其他地方的农村集体内无其他住宅或宅基地(含老祖屋),也无其他农村住宅或宅基地(含老祖屋)曾经出售、赠送他人或者曾经被政府征收;此条件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进行调档,并由上述部门出具调查核实结果予以证实。四是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该房屋确为该户在本村集体所建造的唯一住宅,并证实房屋建成时间及所建占地性质;此证明由村民小组长、村委干部签字,加盖村委会(居委会)公章。五是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向村委会干部和周边群众调查核实情况的记录(要调查五人以上),调查人员须在笔录上签字;同时须提供该户住宅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必须能够证明该户住宅结构完整,可从房屋门窗、楼梯、屋顶等结构完整方面证明;具备居住条件)。六是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办理交房手续。七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符合上述七项条件的,拟认定为“唯一住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屯和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经公示15天无异议的,方可认定为“唯一住房”。

(四)其他。

1.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应实行证据保全,产权纠纷不影响房屋拆迁的实施。

2.征收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3.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的房屋为被征收人的“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可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条件下,重新选址建设。

4.征收土地范围内被拆迁的房屋和建(构)筑物经依法补偿后在规定期限拒不搬迁的,征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违法用地、违法建(构)筑物及土地纠纷的处理

(一)征地公告发布后,在确定征收红线内抢种、抢挖、抢建的建(构)筑物(农作物、林木、鱼塘、水井、水池、水柜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老祖屋”“自然灾害重建房屋”“唯一住房”情形的房屋尚未办理相关证件的,由负责征地拆迁的单位初审,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确认后按标准补偿。

(三)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由提出争议的一方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村委会(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时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权属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确权之前,其相关补偿等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专户储存,并在纠纷所在村屯公示告知,待双方权属确定后,由权属方凭权属证明书到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取补偿费。为不影响工程施工,在权属争议未明确之前由乡镇人民政府核清争议情况,并请权属争议双方签字确认,待后解决。拒不签字认定的,由村委会(居委会)签字认定,作争议依据。在争议或诉讼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阻扰征地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的土地征收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属被征收的土地(林地),在办完征地各种手续的同时,必须收回或者变更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林地)权属凭证,如:1.山界林权证;2.山林责任合同书;3.社员自留山证;4.土地延包证;5.林权证以及其他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当事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三政办发〔2019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补偿标准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补偿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启动实施的征收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1.名词解释

2.零星果树补偿标准(一)

3.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二)

4.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一)

5.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二)

6.房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7.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附件1

名词解释

1.古树名木。本标准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329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执行。

2.房屋配套附属设施。本标准所称的房屋配套附属设施是指在发布征收房屋公告前在主房以外已建成的简易房、柴房、厨房、厕所、洗澡房、猪栏、牛栏、其他禽圈等,但不属老祖屋”“自然灾害重建房屋”“唯一住房的生产生活用房。

3.老祖屋。本标准所称的老祖屋是指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四十五条“1982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情形的房屋。

4.自然灾害重建房屋。本标准所称的自然灾害重建房屋是指因发生自然灾害引发被征收人原居住有证房屋倒塌,被征收人恢复重建但没有办理建房手续的房屋。

5.唯一住房。本标准所称的唯一住房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等有关申请新建住宅用地条件的规定,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所有家庭成员在本村集体内及其他农村集体内无其他住宅或宅基地(含老祖屋),在本村集体内只有一处住房,即一户一宅

附件2

零星果树补偿标准(一)

(含移栽、砍伐费)

单位:元/株

树种

种植年限

备注

3年内幼苗

3年以上至6年内

6年以上

柚子

20

80

150

柑、橙、桔

10

60

100

柿子

10

60

110

杨梅

20

80

150

梨子

10

60

110

板栗

20

80

150

枇杷

10

60

110

桃、李

10

60

110

白果

10

60

110

八角

10

60

110

桂花

10

60

110

其他果树

10

60

110

番石榴

10

60

110

黄皮果

10

60

110

芭蕉香蕉

已挂果的100/株,未挂果40/株。

罗汉果

百香果   葡萄

已挂果的100/株,未结果40/株。

备注:

1.上表所称的“零星果树”是指在田间地头、菜园地、旱地以及房屋的四旁零星栽种的果树种类。

2.上述表中未列出的其他树种,其补偿标准参照表中相类似的树种补偿标准或单独测算给予补偿。

3.成片的地面青苗地按主要的树种补偿。

附件3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二)

(含移栽、砍伐费)

单位:元/株

树  种

规格

价格

(元/株、根、丛)

备注

名贵苗木

200

种植时间在10年以上

100

种植时间在3年以上至10年内

30

种植时间在3年内

杉、松

茶、桐

50

种植时间在10年以上

30

种植时间在3年以上至10年内

15

种植时间在3年内

丛竹(丛)

200

11根以上

150

610

100

5根以下

杂木

30

种植时间在10年以上

20

种植时间在3年以上至10年内

10

种植时间在3年内

备注:

1.上表所称的“零星树木”是指在田间地头、菜园地、果园地、旱地以及房屋的四旁零星栽种的树木种类。

2.上述表中未列出的其他树种,其补偿标准参照表中相类似的树种补偿标准或单独测算给予补偿。

3.成片的地面青苗地按主要的树种补偿。

4.古树(风景大树)按林业和有关部门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附件4

被征收土地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一)

类别

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饮用水池水塔储水池、化粪池、沼气池

钢筋混凝土结构型

立方米

500

水泥面

立方米

350

简易

立方米

250

水泥简易

立方米

200

土结构

立方米

100

5米以上(含5米)

350

抽水设备搬迁费100元/台

水井

砌筑井,有盖板

立方米

400

水泥井指无盖面、无地台的;土井指大众生活饮用水井。

水泥井,无盖板

立方米

350

土井

500

坟墓

三年(含)内

水泥坟

5500

1.自土地征收部门发布迁坟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寻找墓地并搬迁坟墓的,除按此标准补偿外,每座坟另给予4000元的奖励。

2.超过规定时限搬迁坟墓的不享受此奖励。

3.由政府统一安排墓地的不享受此奖励。

土坟

5000

三年以上至六年(含)内

水泥坟

4500

土坟

3500

六年以上(旧坟)

水泥坟

3000

土坟

2000

晒场地坪

水泥面

(含木房楼底内)

平方米

80

晒场地坪土地参照旱地标准的0.5倍给予补偿。

围墙

钢筋混凝土结构

平方米

500

围墙:指房前屋后用于围院的墙。山上围地的围墙不予补偿

(石)浆砌墙

立方米

350

砖()干砌墙

立方米

250

泥土墙

立方米

30

植刺围墙

10

水沟、水渠

三面光

(砖、石、水泥)

立方米

350

土水沟水渠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二)

类别

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电力设施

220伏配电线路

按评估价计算补偿

380伏配电线路

1KV伏配电线路

3.5KV伏配电线路

迁移变压器

水泥电杆8米以下(含8米)

450

水泥电杆8米以上

900

渗油木电杆

90

石质电杆

90

木质电杆

75

钢芯电线

5

铝芯电线

3

引水设施

水泥排水管

内径20cm

25

内径30cm

35

内径40cm

45

内径50cm

150

内径60cm

180

内径80cm

240

内径100cm

290

内径120cm

350

内径150cm

450

渡锌水管

内径2.0cm

12

内径2.5cm

15

内径4.0cm

25

内径5.0cm

30

内径6.5cm

45

塑料水管

外径5cm

5

外径7cm

7

外径12cm

12

园地设施

葡萄棚架(含水泥柱)

2500

水泥柱铁线架(零星)

20

蔬菜遮阳棚迁移费

平方米

5

铁线网篱笆迁移费

5

房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类别

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有证主体房屋

主体为

砖混结构

框架结构、砖混结构

平方米

1200

1.此补偿标准含2米内的地基,超出2米的另计算。以房屋每层结构的建筑类型、面积为准,不计滴水线。

2.有证是指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房产证,还包括始建于1983年以前的老祖屋均视为有证。       3.框架、砖混结构内外墙抹灰不另外补偿。

主体为

木结构

楼层全砖围或木板厢

平方米

800

楼层半砖()围或木板厢

平方米

700

楼层全竹子、木棒、木皮围

平方米

500

楼层半竹子、木棒、木皮围

平方米

400

楼层无围

平方米

250

顶层边墙高度达2米以上

并全用木板厢

平方米

400

顶层边墙高度达2米以上

并半用木板厢

平方米

300

顶层边墙高度2米以下

平方米

250

主体为

砖(泥)墙

砖(泥)墙瓦面结构

平方米

1000

简易房、柴房、厨房、猪栏、牛栏、室外

厕所、禽圈

砖(石)为墙、顶面为砼

平方米

300

凡在房屋周边建设便于生产生活的,按此标准补偿,建在房屋内的不予补偿。

砖(石)木为墙,

顶面为瓦或木皮

平方米

200

木结构,顶面为瓦或木皮

平方米

150

泥墙结构,顶面为瓦或木皮

平方米

120

简易棚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上

四周全围

平方米

180

简易棚是指临时在野外搭建方便用于生产生活自用的棚。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上

四周半围

平方米

160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下

四周全围

平方米

160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下

四周半围

平方米

140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上

四周无围

平方米

150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下

四周无围

平方米

120

竹、木结构棚

四周有围

平方米

120

竹木结构

四周无围

平方米

40

指在野外搭建用于乘凉、避雨的棚。

附件7        被拆迁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规格

价格(元)

序号

名称

规格

价格(元)

1

实木地板

平方米

200

35

固定柜(吊柜)

平方米

500

2

复合木地板

平方米

100

36

橱柜灶台

600

3

地面瓷砖

高档

平方米

120

37

铝合金窗(含纱窗)

平方米

150

中档

平方米

100

38

塑钢窗(含纱窗)

平方米

130

普通

平方米

80

39

木窗

雕花

平方米

160

4

花岗岩

大理石

高档

平方米

180

普通

平方米

80

中档

平方米

150

40

包门、包窗(木质)

80

普通

平方米

120

41

包门、包窗(瓷砖)

120

5

马赛克

平方米

65

42

隐形防盗网

平方米

80

6

水磨石

平方米

80

43

不锈钢防盗网

平方米

70

7

木墙裙

平方米

60

44

铁制防盗网

平方米

40

8

复合板墙

平方米

120

45

铁制扶手

90

9

墙纸

平方米

50

46

铝合金纱窗(单独定制)

平方米

100

10

背景墙、幕墙

平方米

90

47

高档隔音断桥铝合金门窗(带纱窗)

平方米

700

11

米石外墙

平方米

30

48

高档隔音断桥铝合金门窗(不带纱窗)

平方米

500

12

房屋外墙砖

平方米

70

49

水电(砖混明装)按建筑面积

平方米

45

13

房屋内墙砖

平方米

70

50

水电(砖混暗装)按建筑面积

平方米

65

14

腻子

平方米

10

51

水电(木结构)按建筑面积

平方米

25

15

木房刷漆

平方米

7

52

地脚线(镶)

35

16

腻子底涂料

外墙

平方米

25

53

地脚线(贴)

25

室内

平方米

10

54

瓷罗马柱防护栏

120

彩色

平方米

25

55

街砖

平方米

60

17

木吊顶

平方米

110

56

柴火灶、火堂

500

18

石膏吊顶

平方米

80

57

省柴灶

500

19

艾特板吊顶

平方米

70

58

楼顶防水防漏铝膜

平方米

30

20

铝扣板

平方米

65

59

独立水表迁移安装费

200

21

塑扣板

50

60

独立电表迁移安装费

200

22

木线边

15

61

固定电话迁移安装费

100

23

石膏边

10

62

宽带、闭路电视迁移安装费

100

24

入户防盗门

2000

63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安装费

500

25

塑钢门

400

64

空气能热水器迁移安装费

500

26

不锈钢拉闸门、卷帘门

平方米

120

65

电热水器迁移安装费

500

27

普通铁门

400

66

油烟机迁移安装费

200

28

铁栅门

平方米

95

67

不锈钢水塔迁移安装费

300

29

实木扶手

150

68

空调迁移安装费

300

30

不锈钢扶手

120

69

坐便器

高档

1000

31

实木门

高档

900

中档

700

中档

600

普通

500

普通

300

70

蹲便器

高档

200

32

实木合叶大门、

普通木门、简易木门

300

中档

150

普通

100

33

不锈钢雨棚

平方米

100

71

洗手盆

高档

400

34

塑料雨棚

平方米

70

普通

300

来源: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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