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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涉黑涉恶怎么办?他们会为此付出什么代价?,拆迁黑暗

拆迁中涉黑涉恶怎么办?他们会为此付出什么代价?,拆迁黑暗

更新时间:2025-05-05 00:38  发布:2024-09-14 16:4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中涉黑涉恶怎么办?他们会为此付出什么代价?,征地拆迁是最容易滋生出涉黑涉恶的领域。拆迁本是城市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但因涉及到巨大的利益,拆迁往往成了各种矛盾产生的一个焦点。实践中征收方为达到目的,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找社会人士采

拆迁中涉黑涉恶怎么办?他们会为此付出什么代价?,拆迁黑暗

一、拆迁中涉黑涉恶怎么办?他们会为此付出什么代价?,拆迁黑暗

  征地拆迁是最容易滋生出涉黑涉恶的领域。拆迁本是城市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但因涉及到巨大的利益,拆迁往往成了各种矛盾产生的一个焦点。实践中征收方为达到目的,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找社会人士采取违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或是搬迁,而且这种涉黑涉恶的情况也是屡见报端。那么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该怎么应对呢?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我们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看到,违法拆迁是决不允许的,因此在遇到违法拆迁时,可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另外被征收人在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录音等,确认违法拆迁的主体,然后及时的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征地拆迁领域中的黑恶势力具体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

  1、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行为包括,拆迁队采取砸门窗、破坏水电气、堵下水道、堵门锁眼、破坏屋内设施等。

  2、破坏生产经营罪。无论是拆迁方还是拆迁队,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通常会毁坏生产设施设备、破坏耕地破坏生产经营,以达到他们逼迁的目的。

  3、寻衅滋事罪。拆迁方通常会采取恶意辱骂、恐吓以及拦截等方式骚扰被拆迁户生活,促使他们在短时间内搬迁。

  4、强迫交易罪。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通常采取暴力行为或软暴力行为,如哄闹、暴力威胁、上门骚扰等,其目的是为了让被拆迁户产生恐惧心理,达成拆迁协议。

  拆迁队的涉黑涉恶,会为此付出什么代价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必须要先补偿、后搬迁。其次,在征收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看到,拆迁中有涉黑涉恶行为的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构成犯罪,那么也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依法依规拆迁是实现和谐征收的前提,只有按照规定实施征收,老百姓才能安居、安业、安心,征收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面对涉黑涉恶,受害人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呢?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

  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被拆迁人受到黑恶势力的伤害,只要是符合上述规定的,那么被拆迁人就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赔偿。

  在扫黑除恶期间,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黑恶势力团伙得到法律的制裁,被拆迁人如遇到涉黑涉恶的情况,一定要及时的向相关部门反映或是及时的咨询律师。

二、《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兰州市发布《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住建局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什么是房票安置?

  市住建局:房票安置是指在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以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为前提,将被征收的住宅房屋价值等补偿资金核算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房源超市中的商品房的市场化安置方式,是货币补偿的一种补充方式。

  记者:为什么要出台《实施办法》?

  市住建局:2021年6月,我市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兰政发〔2021〕26号),规定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房源不足和安置房建设周期较长,造成一部分被征迁群众逾期在外过渡,影响被征迁群众切身利益。推行房票安置制度,可以增加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权,增加安置渠道,降低过渡费用,为被征收人从房屋所在地段到套型提供多元化选择空间,减轻筹集和建设安置房源及发放临时安置费的压力,有效解决征收安置问题,有利于推进房屋征收和项目建设。我们在学习借鉴其他城市房票安置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房屋征收政策和征收工作实际,征求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意见,并征求了公众意见,制定出台了《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记者:实行房票安置后,是否还能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市住建局:可以。在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房票安置其中任意一种安置方式。

  记者:房票由哪个部门核发?

  市住建局: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付房屋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核发房票,享受房票安置奖励及提前搬迁的奖金。如果超过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也可以核发房票,但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及提前搬迁的奖金。

  记者:房票票面价值如何核算?

  市住建局:房票票面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附属物(构筑物)价值、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奖金、补助、房票安置奖励。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两项费用可以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是否计入房票票面金额,如果选择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则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直接发放。

  记者:房票安置奖励如何规定?

  市住建局: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付房屋,住宅房屋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0%的房票安置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另外,选择房票安置的,再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记者:房票安置奖励由谁享有?

  市住建局:房票持有人(被征收人、房票受让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购买房源超市的商品房,享受房票安置奖励。

  记者:房票如何转让?

  市住建局:被征收人可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即房票受让人。房票受让人使用房票限定为本人。已转让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房票转让应在核发房票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办理房票转让手续时,转让双方须对房票购房、房票兑付现金或转货币补偿安置时需要扣除房票安置奖励等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记者:房票如何使用?

  市住建局:房票持有人购买商品房时,将房票交予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房屋坐落、实际使用房票票面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共同签名签章。接受房票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核发房票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购房结算兑付资金。

  记者:使用房票购买房源超市商品房有哪些优惠措施?

  市住建局:优化措施主要有:一是价格优惠。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原则公开进行征集后进入房源超市,并对所提供房源的楼盘位置、商品房备案价格、购房优惠幅度、交付日期等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

  二是税收优惠。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且重新购买商品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是金融支持。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部分,由房票持有人支付,房票持有人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持有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提取公积金和贷款,单身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可享受最高额度60万元,已婚缴存职工可享受最高额度70万元;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两孩或以上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20%。

  四是子女入学。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凭补偿安置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购商品房片区内办理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或者在房屋被征收后六年内,户籍没有迁移的,其子女也可以在原被征收房屋片区内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记者:房源超市如何建立?

  市住建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房票房源超市。进入房源超市的房屋,应当是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现房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在六个月内可交付的期房,期房交付时应当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

  记者:房票如何结算?

  市住建局:主要有两种情形下的结算:一是购房结算。房票持有人交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应当按其票面金额视作房票持有人支付的等额现金。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购房款结算。

  房票持有人购买期房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兑付房票使用面值50%的款项,商品房交付后兑付房票使用面值50%的款项。

  房票持有人购买现房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并交付商品房后,兑付房票使用面值100%的款项。

  未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兑付的资金及个人支付的购房资金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票持有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已使用且使用金额超过房票面值85%(含85%)的,房票票面余额可兑换成等额现金;已使用但未超过房票面值85%的,房票票面余额按照未使用的比例,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后,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向房票持有人结算票面余额。

  二是未购房结算。房票持有人未使用房票购房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房票持有人凭房票、补偿安置协议及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重新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原补偿安置协议、房票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记者:逾期未安置项目如何使用房票?

  市住建局:已经发布征收公告并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但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经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可变更选择房票安置。征收当事人将原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产权调换金额结算完毕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类似房地产在变更时点的评估价值计算房票面值,与被征收人签订变更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出具房票安置。房票面值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类似房地产在变更时点的评估价值,不再重复给予补助、奖金和房票安置奖励。

  记者:房票使用期限?

  市住建局: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记者:《实施办法》施行前的项目能否使用房票?

  市住建局:《实施办法》实施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执行。来源:兰州晚报

三、北京拆迁律师谈不发文件就想占地?申请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国土局却不给答复?复议机关谈违法

  【基本案情】

  徐某某是山东省某市某村村民,其在当地有一处房屋,本来在这住得好端端的,生活过得也挺幸福,但在2013年,这种幸福感却消失不见了。2013年,当地相关部门规划对徐某某所在的村庄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工作,打算利用村庄内的土地,建设社区,让该村所在的村民全部搬迁单元楼生活和居住。

  徐某某本想着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不仅可以让自己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而且还可以换一个新的环境居住,就在其想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的时候却发现,此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并没有一份正式的文件,不仅如此,其在整个过程中更是没有看到相关部门所发布的文件,所以徐某某并不知道此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否合法。

  而且最主要的是,徐某某虽然不懂法,可其也明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这么大的项目,不仅关系着自己的切身利益,还关系着国家的利益,所以,相关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之前应当要先发布书面的文件才对,告知广大老百姓具体的信息。

  然而,此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却没有一份盖有红章的文件。所以,徐某某认为,此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于是其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协议,而是为了能让相关部门的相关工作能在阳光下进行,其便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决定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权益后,徐某某马上便从网上开始查找相关的专业律师,经过一番查找,徐某某与北京圣运律师取得了联系。本就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不了解的徐某某,在听过北京圣运律师的一番解答后,不仅了解到了征地拆迁政策,而且还知道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流程。所以其再次肯定,此次增减挂钩肯定是不合法的。

  但为了能更详细地知情具体情况及了解北京圣运律师是否具备专业打这个官司的能力,其便不远万里来到了北京,希望就自己所遇到的问题,再次与北京圣运律师当面进行沟通一番。而北京圣运律师也非常热情地招待了徐某某。

  双方再次沟通后,徐某某清晰地知道了此次增减挂钩是怎么回事,也认为北京圣运律师拥有极丰富的办案经验及专业素养,于是其便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全权代理此次。

  【复议过程】

  北京圣运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前入徐某某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并且根据实地走访和调查了解到的情况以及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材料,在回京后制定了一套维权方案,该维权方案得到了徐某某的认可。

  随后,北京圣运律师为了揭开此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真面目,指导徐某某先向相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与此次“增减挂钩”相关的文件。在陆续收到各部门的答复后,北京圣运律师发现,所谓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却存在着严重的违法占地、未批先占的行为。

  面对这一种情况,北京圣运律师及时地与徐某某取得了联系,并就所知道的情况与徐某某进行了沟通。但为了能尽快帮助到徐某某,北京圣运律师决定先指导徐某某向区国土资源局邮寄了《请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申请书》,区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书后,却一直没有对徐某某所申请的事项进行答复。

  面对此情况,徐某某是非常的震惊,且也非常的气愤,相关部门怎么能包庇他们违法占地的行为呢?面对很明显的违法占地行为,相关部门又怎能坐视不管呢?为了能平复徐某某的情绪,北京圣运律师非常耐心地与其进行了沟通。最终,徐某某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安慰及劝说下,也保持了应有的理性,并在北京圣运律师的指导下,其又向区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区国土地资源局对徐某某申请的事项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徐某某所申请的事项进行查处。

  【复议结果】

  经过区人民政府的审理,最终确认区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徐某某申请事项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非常多,但是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无论遇到的是什么样的违法占地行为,只要相关部门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等权益,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他们针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如果相关部门在接到投诉,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查处的申请后,没有作出处理,被征收人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北京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征地区片地价公布,您注意到了吗?

五、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完全脱钩、单独核算、另行支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拟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违反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调查公告,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调查期间组织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者改变用途、结构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因历史原因无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没有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但市区2003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可以结合实际调查认定,予以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时,可以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并分区域采样评估,测算征收成本。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果公布后,根据调查评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目的、范围、时间、法律依据;

  (二)补偿方式和补偿方式选择权;

  (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样本房价格;

  (四)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六)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并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征收项目名称;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三)征收补偿方案;

  (四)征收范围;

  (五)征收实施期限;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七)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达到五百户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确定。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一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用等情况,每年度公布名录,供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收人选择。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公布名录中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监管。

  第二十二条  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协商选定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六)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七)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逐户进行实地查勘评估,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分区域采样评估,测算出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样本房价格。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解释说明。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3日内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八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按照同一时点、相同方法评估确定,并以此作为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依据。

  产权调换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政府其他种类定销商品房的,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定价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选认,按照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25万元/户(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需要调整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擅自改变不动产权属登记用途或者规划批准使用用途的房屋,按照原定用途补偿。

  第三十五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对房屋征收补偿的分配按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和商业用房,搬迁补助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征收生产用房,搬迁补助费按20元/平方米支付;如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需要搬迁的,搬迁补助费单独评估测算。征收办公用房、教学、医疗用房搬迁补助费按10元/平方米支付。征收仓储用房,搬迁补助费按20元/平方米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算。

  第三十七条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补助。

  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交付安置房。过渡期限届满后未能交付安置房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超过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  对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评估总金额(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签约奖励)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四十条  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订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20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7%的签约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20日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3%的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订立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18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额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给予。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法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方式;

  (四)货币补偿金额、支付期限;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六)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七)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十四条  涉及下列情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四十七条  征收补偿和房屋拆除结束后,征收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征收补偿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四十八条  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需要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社会保障、教育等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在征收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迁出原户籍地的,可以选择在原房屋户籍所在地学区入学,或者在产权调换房屋户籍所在地学区入学。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宿政规发﹝2013﹞7号)同时废止。施行之前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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