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09-14 17:2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在面对拆迁补偿协议时,稍有不慎就可能掉进对方设好的陷阱中,导致最后谈好的补偿不翼而飞。尤其是你签订的空白协议,最为致命,因为此种情况下往往你并没有实际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的无辜,只能自己默默的忍受,这类情况在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办案过程中比比皆是。所以,千万不要认为对方语气亲切态度真诚,就放弃警惕,要有自己的原则,并且坚定立场忽视对方的花言巧语。
在拆迁补偿方面,从来都是几经波折才能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结果,毕竟涉及到金钱方面,关系着大家以后的生活水平,有专业的拆迁律师咨询或者陪同,这样可以减少上当受骗的局面发生。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呼吁大家,面对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提高维权意识,避免深陷泥沼无法补救。
人与人之间需要相互信任,但是信任并不是随随便便建立起来的,尤其是在双方应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时,本来拆迁方和被拆迁方所属相对的立场,所以,哪怕对方说的多么天花乱坠,拆迁律师在此郑重的建议大家平常心对待,没有双方书面性的实质性约定,一切的口头承诺可能根本无法得到保证,想要兑现真实的补偿,没有双方的签字盖章书面协议或者其他有效录音的证据,都不能称得上是可靠。
当然,法律上的一些漏洞可能我们普通老百姓生活中涉及不到,理解方面有所缺失,这时候千万不要吝啬寻求律师的援助,要知道优秀专业的拆迁律师,可是能帮大家牢牢把关,避免合同缺陷利益补偿不当的出现。毕竟律师的存在是堪比军中诸葛,出谋划策,以少胜多,是维权斗争取得胜利的关键性因素。
法律意识不强,维权意识薄弱,都会导致本来谈判好的结果备受苛刻。还有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通过网络来寻找答案的,相对来讲现实中的律师要比网络上的那些热心网友解答更加详细精准一些,与其花费大量的精力来通过网络了解自身的权利维护工作,不如在现实中选择一位有经验有资历的拆迁律师,来和自己一起携手并进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提醒您,别等到事故的发生,才后悔当初的单纯。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唯有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和加强法律知识,才能够识破对方的精心布置,才能跳出对方策划的陷阱。如果大家做到了上述的讲解,那么,在面对拆迁时,即使处于弱势也会得到扭转,尤其是在及时得到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后,想必大家再也不会出现走投无路的惨境。不要让自己本来占有的主动权,因此而变得越来越被动,这样无疑是给自己的维权道路增加磨难,遇到不确定的地方,最好的方式就是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毕竟多个角度来考虑问题会全面许多。
城中村指的是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云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简单来说就是城里的农村。
在征收过程中,尤其是在国有土地征收中,我们经常能看见一些城里的村庄被征收。那么城中村拆迁是怎么补偿的呢?城中村拆迁是按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补偿呢,还是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补偿呢?
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土地已全部转为国有土地的,按照“城市”标准来补偿。一般有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选择产权调换的,一般拆一还一。要考虑的应该是原地回迁,如不能原地回迁,也应该给予交通便利地段。
另一种为土地性质仍是集体土地的,按照“村”标准来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采取自建、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
自建: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提供安置房:提供安置房就是产权置换,这种补偿方式需要征收方提供给被征收人与原有房屋面积差不多的房屋,也就说须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置换。
当然有的地方提供给农民的安置房要高于实际合法房屋的面积,有的提供给农村的安置房则要小则原有合法房屋面积,对于这些情况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的,不能一概而论。
货币补偿:对于提供货币补偿的,一般房屋拆迁补偿价是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想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践中,当事人如果遇到违法拆迁,相关部门不依法行政,不依法补偿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同时在必要的时候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来源: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靖州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详见附件1)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因非农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参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司法、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审计、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负责做好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公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开。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张贴发布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需于张贴当日对张贴情况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2.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3.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4.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5.办理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手续;
6.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市场、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7.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8.其他不当增加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六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应当进行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实施,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及3名以上被征收土地农民签字见证;拟征收土地上农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由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以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或者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公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公告张贴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并需在张贴当日对张贴情况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九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组织听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征收实施机构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将征地前期资料提交给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申请征收土地报批工作,并由县人民政府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公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等。
第十二条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详见附件1。
征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的(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第十五条 青苗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权人所有。
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水田青苗补偿标准执行;用于养殖水产的山塘水库的青苗补偿标准参照邻近旱地补偿标准执行。
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
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5执行。
经批准种植的农产品、中草药或属名优特产品,可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户一户只能认定拥有一处宅基地。
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因特殊情况未办理手续的房屋,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补办建房手续及补交税费后,按户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一)被征收户具有农村村民建房资格;
(二)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村民建房审批手续;
(三)被征收户仅有一处住房,房屋生活设施齐全且一直居住。
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不管是否分户、分家,均只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建房占用耕地面积在130平方米以内、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或占用未利用地21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据实予以补偿;超出占地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且未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超出部分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按照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附件6、附件7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并出具测绘成果。
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装修(饰),以不超过最高补偿标准的价格包干补偿。具体按照附件8执行。
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按照附件9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 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家补助费、过渡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一)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补偿两次。每次补偿为:面积≤100㎡ 的,按700元计算;面积>100㎡ 的,按7元/㎡ 计算。
(二)过渡费
过渡补助期限不超过24个月。过渡费按月补偿为:面积≤100㎡ 的,按500元/月计算;面积>100㎡ 的,按5元/㎡ /月计算。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按照附件10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逾期未登记的,按无主坟处理;逾期未迁移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征地范围内不需要异地恢复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水沟、水渠等生产生活设施,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前款规定的生产生活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重建,不另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作经营性用房的(小卖部、理发店、诊所及从事其他小型生产经营活动),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24%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8%的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企业合法建(构)筑物,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不予安置。涉及到生产设备需要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因征收造成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直接损失,最长补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三条 征收学校、卫生院、村(居)民委员会、敬老院等公益性房屋和宗教活动场所,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不予安置。
第四章 征收安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截止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
第二十五条 征收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一)房屋征收安置补助
1.宗地证内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每宗地60平方米的基数标准计算,一次性发放购房安置补助34万元。
2.宗地证内面积超出60平方米的,按每宗地120平方米的基数标准计算,一次性发放购房安置补助68万元。具体安置补助方式为:①一宗地证内面积超出60平方米、低于120平方米的,低于120平方米部分土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进行核减安置补助;②一宗地证内面积超出120平方米、低于210平方米且只享受一户安置的,超出120平方米部分土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2倍进行补助;③一宗地证内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低于210平方米且享受2户以上(含2户)安置的,超出120平方米部分土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进行补助;④一宗地证内面积超出210平方米且只享受一户安置的,超出120平方米部分土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2倍进行补助;⑤一宗地证内面积超出210平方米且享受2户以上(含2户)安置的,超出120平方米部分土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50%进行补助。
3.若一宗地证内面积超出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且住有两户以上(含两户)的常住达到已婚年龄独立户口的(符合一户一宅),在一户的基础上,每增加一户,另增加安置补助30万元。
4. 被征收户在同一征收区域若有两宗或两宗地以上的,以合并方式计算面积,按一宗地进行安置补助。
(二)安置购房补助
1.符合安置条件并在征收协议签订一年之内购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规划规范标准房屋的成员,一次性按3万元/人发放安置购房补助。
2.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卫健等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农村独生子女户,额外可享受1人份额的安置购房补助。
(三)安置购房装修(饰)、物业管理补助
购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规划规范标准的房屋(征收协议签订一年之内),根据购房面积结合人口领取基本装修(饰)补助和物业管理补助。人均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含30平方米),按850元/㎡ 一次性领取基本装修(饰)补助及85元/㎡ 的物业管理补助;人均面积大于30平方米小于50平方米的(含50平方米),按950元/㎡ 一次性领取基本装修(饰)补助及95元/㎡ 的物业管理补助;人均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按1000元/㎡ 一次性领取基本装修(饰)补助及100元/㎡ 的物业管理补助。
第二十六条 已安置人口一律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土地征收奖励、房屋征收奖励、坟墓搬迁奖励,按下列标准予以执行:
(一)土地征收奖励
土地征收奖励按照附件11执行。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征收奖励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后,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约定时间主动腾地的房屋被征收人,经征收实施机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房屋征收提前搬迁奖励。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被征收人宗地符合安置条件人口4人以内(含4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宗提前搬迁奖励;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二个月内,按被征收人宗地符合安置条件人口4人以内(含4人)一次性给予8万元/宗提前搬迁奖励;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三个月内,按被征收人宗地符合安置条件人口4人以内(含4人)一次性给予6万元/宗提前搬迁奖励。超过4人以上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每超过1人增加提前搬迁奖励0.5万元。
(三)城镇居民房屋征收奖励
征收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房屋征收奖励按照附件12执行。
(四)坟墓搬迁奖励
坟墓搬迁奖励按照附件10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人员有弄虚作假、骗取征收补偿款、安置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者规定期限支付补偿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收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逾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0月13日颁布施行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靖政发〔2022〕7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本办法公布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被征收人使用国有出让土地新建房屋经批准进入房地产交易的,必须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按批准转让时土地评估价的30%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相关规定缴纳交易税费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及奖励总额(即本办法确定的总额)不变。如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调整,造成补偿总额变化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新文件调整,奖励标准按实际增减。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搬家补助费、过渡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靖州县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
2.靖州县征地补偿标准
3.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
4.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
5.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
6.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说明
7.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8.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装修(饰)补偿标准
9.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10.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坟墓及附属设施补偿(奖励)标准
11.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土地奖励标准
12.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房屋征收奖励标准
【裁判要旨】
从在案证据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系镇政府实施。首先,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宅基地腾退安置及补偿工作实施细则显示,当地村委会作为腾退人组织拆除了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腾退行为,当地村委会亦认可其组织实施了拆迁行为,故镇政府并非强制拆除实施主体。其次,从强制拆除过程看,拆迁公司接受当地村委会的委托后,具体实施了拆迁行为,镇政府并非委托主体。因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为当地村委会,当地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故案涉强制拆除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8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辉,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氏春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戴彬彬,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张辉因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23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李纬华、审判员李绍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辉不服海淀区政府作出的(2016】27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驳回决定书》),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复议决定,责令海淀区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一审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实:2013年9月12日,张辉之父张振岳(已故)以其房屋在2012年8月1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苏家坨镇人民政府)违法拆除为由,向海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苏家坨镇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苏家坨镇人民政府赔偿经济损失6669万元。海淀区政府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本案被诉《驳回决定书》,主要理由是组织腾退案涉房屋和宅基地的主体是当地村委会,该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张辉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从查明的事实看,当地村委会作为腾退人,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对张辉实施了强制腾退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苏家坨镇人民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故海淀区政府认为张辉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赔偿请求亦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据此,一审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京04行初2853号行政判决:驳回张辉的诉讼请求。
张辉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海淀区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并以与一审法院基本相同的理由,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京行终230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张辉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对本案重新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苏家坨镇人民政府是拆除案涉宅基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责任主体。拆除房屋当天,现场并未有村委会人员,但苏家坨镇人民政府全体干部和工作人员均出现在现场。海淀区政府和苏家坨镇人民政府存在利害关系,未公正审理复议案件。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系苏家坨镇人民政府实施。从在案证据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系苏家坨镇人民政府实施。首先,《苏家坨镇前沙涧村宅基地腾退安置及补偿工作实施细则》显示,当地村委会作为腾退人组织拆除了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腾退行为,当地村委会亦认可其组织实施了拆迁行为,故苏家坨镇人民政府并非强制拆除实施主体。其次,从强制拆除过程看,新牧公司接受当地村委会的委托后,具体实施了拆迁行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并非委托主体。因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为当地村委会,当地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故案涉强制拆除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海淀区政府驳回张辉的复议申请于法有据,一审法院驳回张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亦无不当。
综上,张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李纬华
审判员 李绍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林涛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裁判要旨
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以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虽然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但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方法,参照百色市政府查明的和欧永章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存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本案二审判决虽然判令百色市政府重作补偿决定和赔偿决定,但未限定恰当的期限不当,本院予以指正。
百色市政府在双方无法协议选定评估机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尽快确定评估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及时作出补偿决定,不能再以当事人不配合为由无限拖延,造成补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5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永章,男,193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国红(系欧永章之女),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异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丽贤。
再审申请人欧永章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百色市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10月26日,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百色大道(一期)项目立项的批复》,同意建设百色大道(一期)项目。2013年11月25日,百色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百色大道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2014年1月17日,该项目取得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12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百色大道(一期)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百色大道(一期)项目的建设用地。2015年5月29日,百色市政府作出批复,同意百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百色大道(一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百色大道(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请其依法组织实施。涉案房屋坐落于百××市××区四塘镇华侨开发区,属于修建百色大道(一期)项目征地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与欧永章多次协商,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6年7月18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右江区政府)作出右政征补(2016)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2号补偿决定),给予欧永章宅基地置换和货币补偿,补偿具体内容如下:(一)置换宅基地2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宗地组合),位于百东新区BD02-18地块A组团。(二)房屋主体、装修及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按本项目已经补偿的单户最高评估价取整提存,为人民币860000元,最终以百色市公证处现场公证登记、测量的数据和广西广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果支付补偿款。(三)搬家补助费人民币1000元(每次500元,按搬出和搬进2次计发)。(四)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人民币8400元(一次性补助临时过渡安置费12个月,按700元/月计发)。上述货币金额合计人民币869400元,存储于百东新区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在百色市右江农村合作银行四塘支行的账户……。该决定没有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也没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随后房屋征收部门将涉案房屋拆除。2017年1月10日,欧永章将右江区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号补偿决定,确认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2017年5月8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查明百色大道(一期)项目的建设主体是百色市政府,右江区政府是接受上级指派实施征收行为。经过法庭的释明,欧永章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追加百色市政府为共同被告,仍然坚持将右江区政府列为被告。2017年9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桂10行初6号行政裁定,驳回欧永章对右江区政府的起诉。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强制拆除房屋是否合法;二、欧永章请求百色市政府支付补偿费6186412元、其他财产损失516050元、律师费134049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一,百色大道(一期)项目的建设主体是百色市政府,右江区政府接受百色市政府指派行使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经多次协商,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此,百色市政府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被征收的房屋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果欧永章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才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百色市政府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欧永章的房屋进行评估,便做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且该决定书没有进行公告。随后百色市政府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由右江区政府和百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拆除。故百色市政府委托右江区政府做出的2号补偿决定和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不合法,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欧永章请求撤销右江区政府做出的2号补偿决定和确认百色市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本案中,欧永章就百色市政府征收房屋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赔偿的项目包括房屋四层及地下室赔偿费共3978412元、占用土地面积赔偿费2208000元、装修损失费352512元,室外楼梯损失费4240元、地台损失费10324元、化粪池损失费2870元、水管损失费1000元、电线损失费100元、铁门损失费9296元、水表迁移费100元、电表迁移费85元,空调迁移费1000元、其他物品损失费100155元、租房损失费34368元、律师代理费134049元。为了证明房屋及占用土地面积的损失,欧永章提供了吴某和房屋评估报告予以证实,百色市政府对该证据提出异议。经查,吴某和房屋评估报告系新天地评估事务所对吴某和房屋的价格评估报告,不是本案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报告。欧永章对其房屋损失的价格应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将他人房屋的价格评估报告作为其房屋损失的参考,自行计算房屋及占用土地面积的价格,其自行计算出的价格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欧永章请求百色市政府赔偿财产物品损失的诉讼请求,从欧永章提供的证据来看,其提供的证据有《欧永章户费用损失计算清单》、损坏、丢失物品明细确认表及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初步结果表等证据,由于欧永章所列的物品有部分没有双方签字确认,且所列的物品没有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物品价格进行评估,不能证明损失物品的实际价格,故欧永章自行计算出来的财产物品损失费理由不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欧永章在庭审过程中同意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及损失的物品进行价格评估,由于双方就选定委托的评估机构协商不下,欧永章不愿意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且不预交鉴定费,致使案件争议的损失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应由欧永章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欧永章请求百色市政府支付房屋及占用土地面积的损失费、财产物品损失费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欧永章请求百色市政府支付律师代理费的问题,欧永章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事先存在约定由败诉方承担该项费用,而律师费的产生与百色市政府的违法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该项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房屋租金34368元的问题,百色市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导致欧永章不得不另行租房居住,所产生的房屋租金与百色市政府的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该项费用有欧永章提供的《租赁合同》及收款收据予以证实,百色市政府虽然不认可该费用,但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费用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1.确认百色市政府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2.撤销右江区政府作出的2号补偿决定;3.由百色市政府支付涉案房屋租金损失费34368元;4.驳回欧永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欧永章的诉讼请求,被诉行政行为有两个,分别为百色市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行为,以及百色市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一审法院虽然表述案由为不服补偿决定,但实际上对安置补偿行为和强制拆除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属于合并审理。本案所审理的安置补偿行为、强制拆除行为的当事人相同,都是因征收行为而引起,合并审理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根据一审诉讼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一审法院合并审理并无不当,百色市政府主张本案审理违反“一案一诉”规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二审诉讼中,本案审查对象仍是百色市政府的安置补偿行为和强制拆除行为,并进行合并审理。
关于房屋补偿问题。欧永章的涉案房屋有合法手续,属合法财产,百色市政府征收该房屋,依法应给予补偿。右江区政府作出的2号补偿决定,向欧永章提供回建用地,并就房屋及附属物作价补偿,是以货币为被征收人新建房屋,本质上属于产权调换。百色市政府无证据证实欧永章在安置补偿协商过程中同意产权调换,且在本案诉讼中欧永章主张货币补偿,因此2号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方式不符合欧永章选择的补偿方式,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规定,应认定违法。2号补偿决定表述货币补偿根据广西广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但诉讼中百色市政府没有提供该评估报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选择广西广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协商选定、多数选定、随机选定评估机构的规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欧永章对广西广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论不持异议,亦应认定违法。2号补偿决定有上述违法情形,一审法院判决撤销2号补偿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维持。本案补偿问题本可以在诉讼中解决,但因新天地评估事务所不接受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没能就选择评估机构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得出涉案房产的价格。至于欧永章主张以吴某和评估报告为补偿根据的意见,因该评估报告已被新天地评估事务所声明无效,故不能作为确定房产价格的依据。在无有效的评估结论作为依据的情况下,双方又未能提供其他足以准确认定涉案房产价格的证据,二审法院无法就补偿金额作出判决。虽然2号补偿决定被撤销,但是,欧永章因合法房产被征收而享有的获得补偿权利,不因房产价格未能确定而丧失,也不因2号补偿决定被撤销而丧失,百色市政府仍有义务对欧永章就被征收房屋作出补偿。一审法院撤销2号补偿决定,却未判决百色市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是错误的,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判决百色市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值得提醒的是,第一,协商解决是首选的方式,判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并不排除协商解决;第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是被征收人的权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百色市政府应当作出货币补偿的决定;第三,房产价格评估结论是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也属于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证据,双方都有义务保障评估机构的选定,在无法通过协商、随机、多数选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如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就选定评估机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无该规定的,百色市政府应公平确定涉案房屋价格,并提供相应证据。
关于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百色市政府委托右江区政府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号补偿决定后,于2016年7月22日委托百东新区管委会与右江区政府拆除了涉案房屋,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一审法院确认百色市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
关于损失物品的赔偿问题。损失物品的情况有百色市百东新区管委会拆迁办、百色市右江区拆迁办确认的清单为证,百色市政府应予以赔偿。对上述损坏、丢失物品,因无酌情定价的基本参数,本次诉讼中不予处理,但不能因无法确定价格而不予赔偿,百色市政府可以调查核实相关参数后,通过评估,或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生活常识公平确定价格,作出赔偿决定。
关于房屋租金赔偿问题。百色市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导致欧永章不得不另行租房居住,所产生的房屋租金与百色市政府的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该项费用有欧永章提供的《租赁合同》及收款收据予以证实,百色市政府虽然不认可该费用,但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一审判决百色市政府赔偿34368元房租损失,是正确的,二审予以维持。
关于律师费用负担问题。因双方无相应的约定,又无相关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欧永章的律师费用请求,是正确的,二审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基本正确,但在小部分事项的处理上存在错误。欧永章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二审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1.维持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行初6号行政判决第一项“确认百色市人民政府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2.维持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行初6号行政判决第二项“撤销右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号补偿决定”;3.维持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行初6号行政判决第三项“由百色市人民政府支付涉案房屋租金损失费34368元”;4.责令百色市人民政府就征收欧永章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5.责令百色市人民政府对因强制拆除造成的物品损失作出赔偿决定;6.驳回欧永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欧永章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以行政补偿的方式解决行政赔偿的纠纷,责令行政机关对已经灭失的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判决认定吴某和房屋的评估报告因被新天地评估事务所声明无效,因此不能作为确定房屋价格的依据,理由不足,吴某和房屋的评估标准可以作为本案赔偿的参考标准;3.二审法院判决责令百色市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但未明确作出时间,非但没有维护欧永章合理权益,反而损害了欧永章合法权益;4.欧永章未获赔偿,房屋租金的损失还是持续增加,一审法院所判决的数额不足以支付,欧永章要求再审时予以增加;5.欧永章要求百色市政府赔偿律师费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判决百色市政府赔偿欧永章财产损失6786194元、房租损失75037.5元(暂计至2019年10月17日,此后按每月1780.48元计算至百色市政府赔偿之日止)、律师费用134049元。
百色市政府答辩称:1.百色市政府与欧永章对律师费用的承担无相关约定,欧永章要求百色市政府支付律师费用没有法律依据;2.欧永章要求增加房屋租金于法无据。百色市政府在收到二审判决后即积极开展房屋评估补偿工作,但因欧永章不配合百色市政府开展房屋评估工作,无法选定房屋评估机构,导致征收补偿决定无法及时作出,由此产生的租金应由欧永章自行承担;3.欧永章要求以吴某和房屋评估标准作为其房屋评估的参考标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吴某和委托百色新天地土地评估事务所对其房屋作出的评估报告,已由该所于2016年9月30日在右江区日报上作无效声明,无法作为参考依据。且各拆迁户房屋的实际情况均不相同,欧永章要求以吴某和户已无效的评估报告作为其房屋评估的参考标准,既不符合实际,也无法律依据。欧永章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应以有资质的专业房产评估机构对其房屋作出的评估报告作为依据;4.百色市政府在收到二审判决后,积极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以便及时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但因欧永章不予配合,无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导致评估工作停滞。百色市政府将会继续为履行生效判决积极开展征收补偿工作,时刻做好与欧永章协商、沟通、选定评估机构等的准备,但也会坚持房屋评估、补偿标准于法有据的原则。请求驳回欧永章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百色市政府在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欧永章的房屋进行评估,且剥夺了欧永章关于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选择权的情况下作出2号补偿决定,又于欧永章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自行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一、二审法院据此均认定百色市政府的2号补偿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撤销2号补偿决定,于法有据。本案争议焦点为,二审法院判令百色市政府就征收欧永章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和对因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物品损失作出赔偿决定是否公正合法。
首先,关于判令百色市政府重做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以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鉴于百色市政府之前已经作出2号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内容予以明确。该补偿安置决定虽因程序违法被撤销,但百色市政府根据生效裁判重新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新的补偿决定,在原有提存的补偿款数额基础上依法增加,已经能够保障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诸项规定以及欧永章申请再审的请求,百色市政府与欧永章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虽然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但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方法,参照百色市政府查明的和欧永章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存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因此,二审判决百色市政府应与欧永章协商解决,尊重欧永章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选择权、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公平确定涉案房屋价格,就征收欧永章房屋重新通过补偿决定方式解决补偿问题,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关于本案是否应以吴某和房屋评估报告为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主体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一审认为该评估报告不是本案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报告,欧永章以此参考自行计算房屋价格依法无据;二审认为因该评估报告已被新天地评估事务所声明无效,故不能作为确定房产价格的依据。本院认为,吴某和房屋评估报告非针对欧永章房屋,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涉案房屋价值补偿依据,一、二审认定意见并无不当,欧永章的该项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欧永章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由于被违法拆除的房屋价值的补偿或者说赔偿,已经有事先作出的补偿决定方式得以解决,故本案的赔偿程序仅需解决强制拆除造成的房屋内动产等损失即可。百东新区管委会拆迁办、右江区政府拆迁办确认的清单上载明的物品损失,百色市政府应予以赔偿。二审判决百色市政府在调查核实相关参数后,通过评估或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生活常识公平确定价格,作出赔偿决定,并不违法。
最后,关于欧永章主张的其他损失。1.租金损失。本案中,欧永章一审时诉讼请求要求百色市政府支付租金损失34368元,一、二审判决认为,欧永章主张的租金损失与百色市政府的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均予以支持,于法有据。欧永章再审时提出租金损失应计算至百色市政府赔偿之日止,本院认为,虽然该主张超出一审时的诉讼请求,非本案审理范围,应另案解决,但为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避免当事人讼累,百色市政府在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时,对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欧永章租金损失仍应予以解决,但因欧永章自身拒不配合补偿安置工作造成或者扩大的租金损失可以除外。2.律师费。因双方当事人无相关约定,亦无相关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欧永章该项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本案二审判决虽然判令百色市政府重作补偿决定和赔偿决定,但未限定恰当的期限不当,本院予以指正。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百色市政府至今未作出补偿决定,百色市政府辩称系欧永章不配合,无法确定评估机构所致。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应予遵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及时履行生效判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百色市政府在双方无法协议选定评估机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尽快确定评估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及时作出补偿决定,不能再以当事人不配合为由无限拖延,造成补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补偿决定应当保障当事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作为确定货币补偿的基础,并以此为基准计算其他补偿费用;当事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百色市政府在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时,如为一次性解决补偿安置纠纷和赔偿纠纷,可以在补偿决定中明确房屋补偿安置内容,可以同时一并解决强制拆除而造成的室内物品损失等的赔偿问题,人民法院亦应予以支持。
综上,欧永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欧永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丹超
来源:专注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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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你知道你的拆迁补偿为什么比别人低吗?,,拆迁补偿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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