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7 15:06 发布:2024-09-15 16:2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主张国家赔偿的当事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才能就这部分损害要求补偿,但实践中哪些属于“合法权益”是需要综合判断的。
01. 法院观点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时,当事人只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才能够获得行政赔偿;没有合法权益可保护的,不能获得行政赔偿。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在正常强制拆除情形下可回收、利用的废旧建筑材料灭失的,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当予以行政赔偿。换句话说,强拆导致老百姓其他财产损失的,也是需要赔偿。
比如2020年,在福建省宁德市某镇政府强拆翟姓村民的养猪场,导致各种设施及三百头活猪遭受损失。虽然翟某的养猪场并无合法的审批手续、建设手续,属于违法建设,不属于国家赔偿范畴;但福建省宁德市A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具有充分的依据,最终对养殖场、屋内物品以及压死的牲畜都认可赔偿,判决镇政府赔偿翟某人民币二十多万元。
02. 哪些可以赔?
违法建设本身不能以不动产受到损害为由获得国家赔偿,但是建筑人对建造物花费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以及屋内家具、设备等项目仍然具有单独的合法权利,如果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对该部分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对该部分也可以折算价格后获得赔偿。
理论上来说,行政赔偿获赔的金额应当是拆迁方违法强拆造成的实际损失与当事人如果自行拆除建筑可能造成的损失之间的差额,即因强拆行为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拆迁方强拆过程中具体的违法情况不同,获赔的情况也不相同。
这种具体情况是指执法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是否按法律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是否经过催告,是否告知当事人进行陈诉申辩、复议诉讼的权利,是否给予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时间过短,剥夺了当事人自行小心拆除建筑物,尽可能减少损失的机会。
03 赔偿标准
对于此种情况,有三点值得注意:
1.损失金额以建材价值为准,或者是还要减去当事人自行拆除所不可避免的损失。理论上讲应该以后者为准,但是实际情况中,由于当事人房屋已经被拆除,进行司法鉴定的难度可能较大,所以实际情况中存在直接以建材成本折算成新后酌情予以赔偿。
2.建材成本的计算范围包括哪些。有的法院认为如砖墙、钢筋、水泥等建材虽然当事人具有合法所有权,但其已经成为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拆除中无法单独保留其价值,一旦拆除就失去全部价值,不能以成新率计算赔偿,能够获赔的只有门窗、附属装修等可以取下,重复利用率高的部分。而对于其他的间接诸如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法院一般不认为属于直接损失,不予考虑。
3.执法部门在强拆实施时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房屋内财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种情况指的是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对屋内财产进行搬离、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或是因强拆损害了违法建筑范围之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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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老百姓的财产不能随便动强拆违建造成的损失也要赔,,老百姓的房子要是强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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