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12:51 发布:2024-09-18 11:1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导读:人失踪了、被诈骗了、房子被强拆了……遇到这样十万火急的事儿需要警察蜀黍来帮忙,可是跑到派出所去报案,却吃了闭门羹,当事人那可真是要急死了。现在好了,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那可不行了!为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公安部制定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意见指出,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着眼建设法治公安目标,以突出问题导向、遵循办案规律、坚持质效并重、强化监督管理为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希望这个《意见》出来后,能够大幅提升在社会中的公信力,提升咱们老百姓的安全指数!那现在就赶紧跟随 小编来看看,这个《意见》到底都有啥新东西!
解读《意见》之前,先让我们了解一些常识——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要经过接报案、受案立案、办案和结案环节。接报案登记和受案立案审查一般统称为受案立案工作,是惩治违法犯罪的初始和必经环节,是整个案件的入口环节,没有如实和及时的受案立案,就谈不上依法办案了。
内容一
派出所有案不接、接报案后不依法受案立案,不作为,该咋办?
《意见》要求健全接报案登记制。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接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须网上登记。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
针对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的慢作为问题以及对需要查证线索才能确定是否受案立案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
针对违法受案立案的乱作为问题,明确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事前审核监督。
此外,针对不如实受案立案的问题,《意见》提出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
内容二
在一些紧急、突发情况下,还需进行接报案登记吗?
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中,有些时效性非常强。特别是对于群众报案时正在发生的案件,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往往能够有效制止违法犯罪,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对于刚发生的案件,公安机关及时赶赴犯罪现场,也容易收集证据,发现线索,利于案件侦破。
为此,《意见》明确规定了紧急情况处置优先的原则,对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当立即派出警力赶赴违法犯罪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并向报案人出具报案回执。
这样的话,警察蜀黍既能够及时高效制止和惩处违法犯罪,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能够较好地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受案立案质量,确保依法如实受案立案。
内容三
你想要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该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
目前,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实现案件统一编号和网上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报案回执上会有案件查询代码、查询网址或者电话。报案人和其他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以及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设置的电脑信息终端,自助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
内容四:
报案后,公安局、派出所受案立案在时限上有何要求?
《意见》首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拖延推诿。
1、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2、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3、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容五
要是虚假报案、恶意报案,公安机关会怎么处理?
《意见》规定,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对于故意报假警、报假案,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也将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报案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律会予以充分保障。但如果是虚假报案、恶意报案,不仅使有限的警力和警务资源浪费在处理无效警情上,无法高效打击违法犯罪,及时保护我们的权益,还有可能使没有违法的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损害公安机关执法权威,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内容六
《意见》如此贴民心,怎样才能保障这些便民举措真正落到实处?
《意见》提出,要大力提升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化水平。省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完善执法办案系统功能,实现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要逐步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与信息智能关联,实现接报案和受案立案办案结案全过程可溯式管理。充分利用公安机关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依法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公开案件相关信息。
此外,《意见》专门对强化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承担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主管责任,上级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条线监督,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纪检监察、督察、信访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共同做好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
各地纪委举报电话与联系地址
其实,说句掏心窝子的话,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真的不想去过高的奢望什么,只要能安定、平顺的生活,甚至吃点在承受之内的小亏,都能生活下去;老百姓真的很容易就会满足,一点政策上的好处,一点生活中的尊严,就能让好多老百姓昂首挺胸一阵子,并不厌烦的到处分享这种不足为道的满足。希望这次来自高层的《意见》,能够真正的发挥出它的作用,真实的服务于老百姓,让老百姓能切身感受到新政策的巨大力量。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公通字[2015]32号
为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任务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建设法治公安目标,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监督管理,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提高受案立案工作效能。
2.遵循办案规律。根据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广、数量多、类型杂、差异大的特点,结合各警种部门案件来源形式、紧急程度等具体情形,健全完善符合办案规律和公安工作实际的受案立案制度。
3.坚持质效并重。既要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受案立案质量,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如实受案立案,也要方便人民群众报案,保障公安机关及时高效制止和惩处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4.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受案立案监督主管部门,综合运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纠错、执法质量考评等监督管理手段,通过网上统一管理,全面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流程管控和问题整治。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作流程
1.健全接报案登记。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全省 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2.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3.紧急情况处置。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应当先进行紧急处置,第一时间制止违法犯罪,控制嫌疑人,救治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紧急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二)强化监督管理
1.明确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通过受案立案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统一接受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协调解决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办理不予立案复议复核案件。
2.形成监督合力。各有关警种、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发挥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指挥中心要通过回访报警人、检查处警警情反馈等形式,及时发现受案立案问题;督察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网上督察等方式加强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现场督察,运用督察手段及时处理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信访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受案立案信访事项。
3.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树立正确的考核评价激励导向,促进和保障依法如实受案立案。
4.严格追究责任。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责任。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
1.完善系统功能。省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建立完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实现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并与接处警、办案、结案等上下游流程信息整合贯通,满足办案部门网上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和法制部门实行受案立案网上监督管理的工作需求。要逐步实现将110接报警电话、现场处置执法记录仪、接受群众上门报案监控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自动导入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并与警情登记、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案件办理等信息智能关联,实现接报案和受案立案办案结案全过程可溯式管理。
2.深化执法公开。充分利用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为案件当事人提供互联网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服务,依法及时向案件控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公开案件相关信息。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提供电脑信息终端,方便群众自助查询案件信息。建立完善受案立案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数据和分析研判情况,发挥治安预警作用,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四)完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追诉、定罪标准相协调原则,提高刑事执法效能。要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可由省级公安机关制定、细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省级公安机关要与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后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对于破解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环节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执法为民理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确保这项改革尽快改、改到位、改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受案立案改革是一项涉及公安工作全局的重要改革,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部门高度重视,整体联动,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要通盘考虑,加强统筹,将受案立案制度改革与其他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任务结合起来,确保改革任务协调有序推进。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要结合各自办理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健全完善本警种、部门受案立案的具体操作规程。上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下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如实受案立案,在职责范围内协调解决与受案立案有关的跨区域执法争议。
(三)强化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推动在法制部门增设受案立案管理机构,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执法办案业务、熟练使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的民警从事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要尽快修订、制定相关法律文书,修改完善受案立案功能模块,为受案立案工作和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手段支撑和必要的基础保障。要充分发挥基层法制员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受案立案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将改革要求及时报告党委、政府,不断优化平安建设、综合治理中涉及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的考评指标,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改革的支持。要做好宣传工作,向全社会和广大民警宣传好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义,正确解读改革的内容和要求,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来源|由行政法实务参考综合自华人知道、问律、法律顾问工作室
我们的承包地在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下,直接流转给了企业、开发商用于建设怎么办?土地承包分配不合理怎么办?承包地因项目建设被征收,但是还没有给我们任何的补偿,就直接破坏了地上附着物、青苗,直接在上面进行建设了怎么办?土地征收中,因补偿不合理,所以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可过了几天,自己连接收到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说若不在期限内搬迁,将强制征收....
实践中,关于土地方面的问题非常多,可为土地征收、土地承包方面的问题多,不过,很多村民在遇到土地征收及土地承包方面的问题时,因为涉及自身利益,所以往往不知道怎么办,只是一味地等待,或是直接去找相关部门讨要说法,但其实,解决土地方面的问题,一味的等待或是三番五次的去找对方,问题不见得就会顺利解决,有时反而还会给自己造成不利影响。那么,在遇到土地纠纷问题时,应当如何解决呢?有以下三个办法
1、协商、调解或仲裁
土地纠纷是很常见的,在遇到时也没必要烦躁或不安,我们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如果对方带着诚意主动提出与我们面对面就此事进行协商的话,当事人也不要拒绝,可以心平气和的与他们进行协商,如果能协商解决问题,那对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
协商后,如果土地问题没有得以解决,当事人也不要着急,我们可以向村委会或是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调解,在调解时,希望大家能保持客观,尽量别狮子大开口,别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这样很容易会调解不成功。
通过调解,如果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的话,那么我们还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通过以上三种方式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或是对最后协商、调解结果不满意的话,那么,我们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当然我们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采取行政复议这一种维权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不过,实践中,可能许多老百姓都会认为,土地方面的纠纷,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且也有可能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所以就土地方面的问题是一拖再拖,或是调解、协商无法解决时就干脆认命了,但这种行为其实是对自己权益的不负责。
事实上,行政复议也是一种维护我们公民合法权益的主要途径,因此为了保障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国家又修订了《行政复议法》,并于近日将《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公布。我们从《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中看到,该法做了较大的修改,其中《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第十条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财物决定或者相关补偿决定不服的,或是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等,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那也就是说,遇上土地承包问题或是土地征收问题,比如村委会不给分配土地,承包地分配不合理,对补偿不满意,对征收方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补偿决定以及违法建筑拆除中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改正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不服时,我们可以先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是我们公民的权利。
当然了,对于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违法行为,比如相关部门有意侵害我们的权益,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的,我们当事人也可以对此申请行政复议。
总之,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中,在行政复议范围方面,可谓是做了较大的修改,可以说显著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进一步地维护了害受人的权益。
3、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申请行政复议后,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那么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解决矛盾纠纷最后的一道防线,所以,大家一定要利用好这一种究竟途径,避免浪费掉诉权。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不管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程序都比较的复杂,尤其是对没有学过法律的普通老百姓来说,所以,建议最好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房屋分为宅基地上房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但无论是这集体土地上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部分房屋都存在有证或是无证的情况。想必大家应该都知道,有证房屋和无证房屋是有很大区别的,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就是,所谓的有证房屋就是办理了相关的审批手续,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而无证房屋则是什么手续也没有办的房屋。
通常情况下,有证房屋和无房屋在遇上拆迁时是完全不一样的,其最大的区别就是有证房屋可以获得合理、公平的补偿,而无证房屋则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以违建名义不予任何的补偿。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当无证房屋无证房屋遇上拆迁时,对拥有无证房屋的被征收人也是非常不利的。虽然说在拆迁之前住的都安然无恙,也没有被相关部门给认定为违法建筑,给予处罚,可只要遇上拆迁,这类房屋基本上逃不过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命运。那么,只要房屋没有证,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是否就一定是“违法建筑”了呢?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结合实际办案经验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不能仅凭有证或无证来认定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房屋无证的情况可能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所以,相关部门在对房屋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结合房屋本身实际的情况(如始建年限等客观因素)来进行认定,不能仅凭房屋有没有产权证或是航拍图进行认定,否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权益。
其次,违法建筑不能仅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认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已经知道征收范围内有无证房屋的存在,那么相关部门在开展具体征收工作的时候就需要对这类房屋实地走访、立案调查、认定,然后结合调查的情况依法作出相关的法律文件,同时,在此过程中,还需要保障被征收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进行救济的权利。
实践中,倘若相关部门在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之前,并没有实地调查,被征收人也没有看到有相关人员来家里了解房屋情况,只是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口头告知被征收人,该房屋系违法建筑的话,那么相关部门认定违法建筑的程序就是不合法的,且其所作出的文件也应该是不合法的。
再者,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是违法建筑
另外,我们还需要大家知道的是,虽然房屋没有证不假,但是如我们前面所说,相关部门不能仅凭有证无证或是航拍图来认定房屋的合法性,根据相关的判例,在实地走访、调查后,如果了解到该房屋的始建年限明显早于2000年前,那么原则上来说就存在一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这类房屋,应当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部门需要按照合法房屋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不能一律将这类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在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是将这类房屋以违法建筑的名义,在未履行任何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那么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广大被征收人要是在征地拆迁中遇到相关部门未按法定程序对无证房屋进行调查、认定,直接将无证房屋以违法建筑为由强制拆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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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报案不受理" 怎么办?公安部新规来教你!,,报案公安不受理还有其他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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