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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调整国家赔偿标准!那房屋被违法拆除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两高”调整国家赔偿标准!那房屋被违法拆除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更新时间:2025-05-05 00:36  发布:2024-09-19 16:2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两高”调整国家赔偿标准!那房屋被违法拆除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自2020年5月18日起,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9年

“两高”调整国家赔偿标准!那房屋被违法拆除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一、“两高”调整国家赔偿标准!那房屋被违法拆除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自2020年5月18日起,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501元。按照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也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0年5月18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或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那么何谓国家赔偿呢?

  所谓的国家赔偿就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也就是说是政府的职务行为。不过,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国家赔偿分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赔偿,一种是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一般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等。

  行政赔偿一般包括: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在征地拆迁中,作为被拆迁人,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拆迁方未依法保全财产,未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造成合法财产损坏的,或是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为促进拆迁工程对被拆迁人使用暴力行为,殴打、非法限制被拆迁人人身自由时,那么被拆迁人就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了,即行政赔偿。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对被拆迁人人身安全或是合法财产造成了一定的侵害,那么才会有相应的赔偿,一般在合法的情况下也就是征收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且法院准许了强拆,那么被征收人只能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所以,在征地拆迁中,若政府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被拆迁人可大胆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即行政赔偿,千万别拖延,一旦过了诉讼时效,那么想要再申请估计就会比较的困难了。

  征地拆迁中的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在遭到强拆或是被相关部门限制了人身自由时,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确认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一并提出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申请国家赔偿需要哪些条件呢?

  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构成国家赔偿责任,是要符合相关赔偿范围以及赔偿请求人和义务机关正确。并不是想申请就能申请的。

  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是谁呢?

  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如是公民死亡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有请求权;法人或是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请求权。

  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国家赔偿(即行政赔偿)如何提出呢?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就是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要求。也就是说在请求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

  赔偿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是怎么算?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北京拆迁律师谈违法建筑都要拆吗?有没有可能留住房子

三、北京圣运案例第59期 请求撤销建设用地批复被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四、最高法院案例谈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

  【裁判要旨】

  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随后的土地出让金收取等,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因此,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

  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有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权力,因而被诉行政机关如不能举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将可能被推定为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再1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上海马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1250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上海马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桥酒店)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闵行区政府)土地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沪01行初148号行政裁定,对马桥酒店的起诉不予立案。马桥酒店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沪行终37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马桥酒店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8837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王展飞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马桥酒店并非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人,案涉房产用地系国有土地,而沪(闵)征告[2010]第3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系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故马桥酒店以沪(闵)征告[2010]第3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为依据,要求安置,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马桥酒店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法院认为,马桥酒店一审起诉称其与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1276弄28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1748.2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923平方米)产权人签订了《上海市服装公司职工疗养所(仓库)房地产转让协议》,是实际权利人。闵行区政府作出了沪(闵)征告[2010]第3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故请求判令闵行区政府依法征收安置、返还物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因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系批准征收相关集体土地,马桥酒店起诉闵行区政府但未提供相应事实依据证明存在被诉行政行为,其请求事项也不具体,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因此,一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马桥酒店的上诉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马桥酒店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虽然案涉房屋和土地未登记在马桥酒店名下,但其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有权就案涉房屋强拆行为提起诉讼。而且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闵行区政府实施了土地房屋行政强制行为且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就此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立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纠正。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了全方位、无漏洞地保护物权,我国建立了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三种渠道,分别救济因民事侵权、刑事犯罪或者行政侵权而造成的物权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物权的,根据其侵权原因及情节,将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赔偿责任。

  本案中,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于1990年经原上海县土地管理局登记在上海市服装公司职工疗养所名下。2004年3月,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与马桥酒店达成房地产转让协议,由马桥酒店以461.02万元的价格受让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2007年,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上海市服装公司职工疗养所名下。但案涉土地及地上房屋一直由马桥酒店占有、使用和处分,故马桥酒店系案涉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应的物权。一审法院以马桥酒店不是案涉土地和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由,认定马桥酒店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有明确的被告,主要是指起诉状所列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能够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相区别,以使人民法院能够送达起诉状副本,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起诉人在起诉无书面决定的事实行为时,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实行为存在且极有可能系起诉状所列被告实施,即应视为已经初步履行了适格被告的举证责任;除非起诉状所列被告明显不适格,或者为规避法定管辖而多列被告,或者原告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情形。案涉房屋为合法建筑,强拆前无任何书面征收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行政法律文书送达马桥酒店,强拆后也无任何主体主动承担强制拆除责任。马桥酒店和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曾以马桥镇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过民事侵权诉讼,但生效民事裁定以案涉地块被纳入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范围,所诉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争议为由驳回起诉。而且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随后的土地出让金收取等,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因此,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马桥酒店提起本案诉讼时,所提供的闵行区政府2010年征收土地公告等文件,已经能够初步证明闵行区政府在案涉土地周边地块进行征收,因而极有可能实施或者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委托相关主体实施强制拆除,因此以闵行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立案登记条件,一审法院应予登记立案。即使闵行区政府否认曾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并主张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强制拆除,人民法院也应先行立案并在其后的审理程序查明。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有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权力,因而闵行区政府如不能举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将可能被推定为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我国法律并不认可私力救济,因此民事主体等或自治组织负责人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法院在确定行政案件适格被告方面也存有一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此即说明,即使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仍有义务查明适格被告,并告知当事人变更,而不能简单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不予立案或者迳行裁定驳回起诉,除非被告明显不适格,或者为规避法定管辖而多列被告,或者原告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情形。

  综上,马桥酒店具有针对房屋行政强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其已初步证明闵行区政府作为被告的适格性,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立案。马桥酒店申请再审理由成立,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行终376号行政裁定;

  二、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行初148号行政裁定;

  三、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白雅丽

  审判员 王展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元祝

  书记员 于 露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五、拆迁中,如何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

  强拆强征在征地拆迁当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近年来,虽然央视多次提到要彻底铲除暴力强拆强征,也在不断的在新闻头条,网络视频上传播,在积极的铲除暴力强征强拆的现象,但是,强征强拆事件仍在不断的发生着。

  不过,面对强拆,如果双方都处理不当的话,必然就会引发冲突,而结果势必是不乐观的。然而如果拆迁方在强拆时取得合法手续的话,那么自然就会减少很多的矛盾以及不容乐观的事情。

  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征地拆迁中很多项目都是民心工程,但是近年来当地相关部门为了提高当地的经济发展,通常是征收了老百姓的地再转手给开发商,相关部门是作为中间人,由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从而就会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

  虽说拆迁许可证淡出舞台,但并非说强拆就不存在了。所以,为了公共利益,要强拆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请之后才能进行。如果没有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就强拆的,那么必须是违法的。

  拆迁条例法规关于强拆的规定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老百姓在在面对强拆强征时,一定要冷静对待,如果拆迁方的强拆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我们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才能尽可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如何获取相关部门的违法点?

  在征地拆迁中,相关部门的违法点其实大部分都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能够找出,然后就是通过相关拆迁程序获取证据材料。

  在征地拆迁当中,被拆迁人有权获得相关征地拆迁中的相关信息。关于征地拆迁,在《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明确地规定了行政机关有公告、公示的职责与义务,可是我们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全国各地相关部门都有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这种职责与义务的情况较为普遍,或者与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共同制造公告与公示的假证,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

  所以,当面临被征收时,为了验证征地拆迁是否合法,被征收人可以先进行信息公开进行维权取证,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有: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市县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等有关资料等等。

  其次,要养成良好的证据意识!

  证据全面往往能够成为制胜的关键。在听到征地拆迁的消息起,被拆迁人就要有一个搜集证据的思维。不管征地拆迁在哪个阶段,都要留存重要的证据。而这些证据有照片、视频、录音以安置补偿协议及相关征地拆迁的材料等。只要证据全面了,那么日后维权就不是大问题。

  征地拆迁维权手段

  对于维权手段,有部分人会选择去找媒体或是上访,但是这两种并不会给维权带来效果,反而有时会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中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所以,复议、诉讼是征收拆迁中最为权威的维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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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两高”调整国家赔偿标准!那房屋被违法拆除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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