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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相关部门不履职纠纷案于6月12日上午9谈00在济南历下区法院开庭

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相关部门不履职纠纷案于6月12日上午9谈00在济南历下区法院开庭

更新时间:2025-05-05 04:07  发布:2024-09-20 10:4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相关部门不履职纠纷案于6月12日上午9谈00在济南历下区法院开庭,开庭日期2020年6月12日上午9:00开庭地点济南历下区法院案由相关部门不履职纠纷案办案律师贾启华主任团队

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相关部门不履职纠纷案于6月12日上午9谈00在济南历下区法院开庭

一、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相关部门不履职纠纷案于6月12日上午9谈00在济南历下区法院开庭

开庭日期

2020612日上午9:00

开庭地点

济南历下区法院

案由

相关部门不履职纠纷案

办案律师

贾启华主任团队

二、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阻止征收方的强制拆除行为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征地拆迁中,有一些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便会有在未经被征收人同意,未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当然也有的则是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且在拿到了拆迁裁决之后实施的强拆。

  但不论是在哪种情况下实施的强拆,面对征收方的这种行为,有的当事人可能会下意识地去阻止强拆的发生,认为只要自己前去挡住,那么征收方就不会把自己怎么样,但事实上,当事人用身体去阻止强拆发生的这种行为,是非常不妥的,而且还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近日据相关媒体报道,河北的吴某某因土地被征收之后,就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所以便没有拆除房屋。随后,相关部门将吴某某告上了法庭,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限期吴某某自行拆除房屋,逾期不拆,将依法强制拆除。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后,吴某某未按裁定拆除房屋,同年8月,吴某某等人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拘,被刑拘次日,其房屋被法院强制拆除,而吴某某于同年11月获刑两年。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吴某某等人以爆炸、自焚的暴力方法,威胁、阻止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强拆,并且撕毁了法院公告,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作出后,吴某某选择了上诉,二审法院又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判决书中,吴某某等人此前被认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变更成了“妨害公务罪”。

  xx县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某以爆炸、自焚方式,威胁、阻止法院工作人员对其房屋依法拆迁的行为属实,构成妨害公务罪,但仍旧获刑2年。

  经过一系列的上诉和申诉后河北省高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该判决书中认为,吴某某等人虽然在征地拆迁中存在一定的言语威胁和撕毁法院公告的行为,但是涉案房屋在拆除时,吴某某等人均在刑事拘留期间,未在执行现场,无法实施阻止拆迁的行为。最终,河北省高院改判吴某某无罪,并赔偿吴某某30余万元。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本案中,吴某某因阻止相关部门强拆被以妨害公务罪为由判刑,那么为何妨害公务罪呢?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如果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那么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是被判刑就会被拘役或是罚款。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主观上仅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知道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那么,阻止拆迁是否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呢?

  拆迁中虽然有人会阻止征收方强拆,但是被征收人阻止拆迁方强拆的行为会不会构成妨害公务罪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如果阻碍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的活动,或者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是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那么则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简单点来说,就是成为妨害公务侵害对象的,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非违法或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否则构不成妨害公务罪。

  房屋被强拆后怎么办?

  虽然本案中,吴某某被改判无罪,但是,这里北京圣运律师仍然要再次提醒大家,房屋在被违法拆迁行为之后,需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而非采取暴力行为去阻止强拆行为的发生(这是非常不明智的举动),警察出警之后,那么则可以要求他们查处强拆人员身份,确认强拆主体,同时也要索要记录回执单。

  如果遇到警察不出警的情况,那么就需要针对他们的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在确认了强拆体之后,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在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后,那么紧接着被征收人就可以申请行政赔偿了。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要说的是,当面对拆迁人的违法行为时,老百姓切勿盲目的维权,建议及时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不要暴力对抗来争取权益。

三、注意谈这些土地流转行为都违法!你要会识别

  大部分农民都有土地,但面积不多,近年来很多农民都会选择将地流转出去,但由于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知识了解甚少,各种问题随之而来。那么农民朋友们如何识别什么是违法的土地流转呢?

  土地流转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经营权流转到期后在土地承包期内依然属于农户。

  土地流转的好处

  1、有利于防止土地抛荒;2、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3、对农民来说收入增加。

  哪些行为属于违法

  1、强迫、阻碍农民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民(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除以转让的方式流转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外,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

  2、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部分农民的抵制后,通过村民委员会操纵,假借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行对农民的承包地进行调整。

  3、土地流转改变了农业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遵循“保护耕地”的原则。因此,流转出去的土地一定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农业用途,农民一旦进行土地流转之后,将土地用作非农业用途的行为,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

  之所以严格要求保护耕地,是因为土地流转的目的就是促进农业建设发展,而耕地则是其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必须要在确权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流转。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土地承包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因此,村集体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强迫承包双方变更、解除合同、以其他形式侵占、贪污、挪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等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注意签约人是有民事能力的人,转出方签约人应为承包方代表(户主)或经承包方(户主)授权的人。

  2、注意明确土地流转方式。特别是转包与转让的差别巨大,一定要格外注意。

  3、注意明确流转土地的坐落、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环境比较复杂的,最好双方一起进行侦探,再做进一步的决定。

  4、注意流转土地的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

  5、注意流转的期限以及起止日期。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6、注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道路条件、水源供应、流转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等一系列问题。

  7、注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8、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9、注意土地流转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商丘市人民政府发布三条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3〕1号

  商丘市2021年度第二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17日以豫政土〔2022〕1690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1年度第二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1年度第二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葛庄村委会葛庄村民组、康庄村委会曹楼村民组,李庄乡秦小庄村委会马庄村民组,平原街道季庄社区季庄村民组、金桥社区崔曹村民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点击图片可放大)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据实补偿。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125162。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3〕2号

  商丘市2022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5日以豫政土〔2022〕1354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2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2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都大道东、汇聚十路北、通达八路西、规划路南(刘庄村委会、石海村委会)。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点击图片可放大)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属地街道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33809。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3〕3号

  商丘市2022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27日以豫政土〔2022〕1419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2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2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都大道东、汇聚十路北、通达八路西、规划路南(红刘村委会、刘庄村委会)。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点击图片可放大)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属地街道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33809。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五、北京圣运律师介入惠州某农业公司征地调查案

  惠州大亚湾位于南海之滨,随着大亚湾经济管理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周边诸多农用地逐步纳入了建设开发范围。刘先生(化名)所经营的农业公司用地便在近期遇到了征地问题。刘先生已经经营此地块十余年,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目前尚有数年才到租期届满。对于目前征收部门的补偿方案,刘先生无法接受。因此,刘先生慕名联系了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团队,目前北京圣运律师已接受委托对该农业公司征收事宜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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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相关部门不履职纠纷案于6月12日上午9谈00在济南历下区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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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湛欣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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