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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事项有争议时,应这样提起诉讼!,拆迁纠纷诉讼步骤

对拆迁事项有争议时,应这样提起诉讼!,拆迁纠纷诉讼步骤

更新时间:2025-05-06 09:41  发布:2024-09-20 13:3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对拆迁事项有争议时,应这样提起诉讼!,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拆迁方总是会因为补偿、程序的事情闹的不可开交,有的拆迁方甚至是在没有经过被拆迁人同意之下入宅强拆,清扫地上附着物,最终导致老百姓权益受损,也引发了社会争议与矛盾。那么,面

对拆迁事项有争议时,应这样提起诉讼!,拆迁纠纷诉讼步骤

一、对拆迁事项有争议时,应这样提起诉讼!,拆迁纠纷诉讼步骤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拆迁方总是会因为补偿、程序的事情闹的不可开交,有的拆迁方甚至是在没有经过被拆迁人同意之下入宅强拆,清扫地上附着物,最终导致老百姓权益受损,也引发了社会争议与矛盾。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时,被征地拆迁人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对拆迁事项有争议时,应如何提起诉讼?请看北京圣运律师为您带来的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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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对拆迁手段不服,可复议或诉讼

  如果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滥用权力,例如:不通知当事人就拆除房屋、用停水停电的方式驱赶拆迁户、对拆迁决定不服等情况,当事人可以有权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上级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裁决,此时您不仍不服的,应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起诉讼。

  02、对补偿方案不服,先裁决后诉讼

  在现在生活中,争议最多的当属补偿的问题,在经过双方协商之后仍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先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诉,只有经过行政裁决,当事人才有权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03、拆迁协议没履行,可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双方就补偿一事达成了一致,若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反悔或没按约定的事由履行义务时,即使没经过行政机关的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因为此时约束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是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泗征补公告〔2024〕25号

  泗征补公告〔2024〕25号

  根据泗水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泗水县圣华酒店项目需要,拟征收金庄镇东音义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泗水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金庄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金庄镇东音义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泗水县圣华酒店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商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金庄镇东音义村土地。四至为:东至圣华路;南至圣康路;西至泗水县锦川花生食品有限公司;北至音义河。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4429公顷,其中:

  农用地0.4290公顷(其中水浇地0.1201公顷、乔木林地0.2502公顷、农村道路0.0587公顷);

  建设用地0.0139公顷(其中建制镇0.0139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泗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7.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的规定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东音义村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东音义村村委会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的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9.9653万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拟定过程中,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2024年5月2日至2024年5月6日),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东音义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4月2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三、北京城市房屋拆迁律师谈城中村拆迁怎么补偿?

  城中村指的是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云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简单来说就是城里的农村。

  在征收过程中,尤其是在国有土地征收中,我们经常能看见一些城里的村庄被征收。那么城中村拆迁是怎么补偿的呢?城中村拆迁是按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补偿呢,还是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补偿呢?

  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土地已全部转为国有土地的,按照“城市”标准来补偿。一般有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选择产权调换的,一般拆一还一。要考虑的应该是原地回迁,如不能原地回迁,也应该给予交通便利地段。

  另一种为土地性质仍是集体土地的,按照“村”标准来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采取自建、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

  自建: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提供安置房:提供安置房就是产权置换,这种补偿方式需要征收方提供给被征收人与原有房屋面积差不多的房屋,也就说须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置换。

  当然有的地方提供给农民的安置房要高于实际合法房屋的面积,有的提供给农村的安置房则要小则原有合法房屋面积,对于这些情况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的,不能一概而论。

  货币补偿:对于提供货币补偿的,一般房屋拆迁补偿价是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想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践中,当事人如果遇到违法拆迁,相关部门不依法行政,不依法补偿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同时在必要的时候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四、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村民资格标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村民资格标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裁判要旨

  对于村庄改造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缺乏上位法的统一、明确规定时,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结合地方的具体实际情况,依法制定规章或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合理、适当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并作为判断被诉拆迁安置补偿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村民资格标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基本案情

  尹某帅原籍为袁桥乡西尹庄村,2004年10月考入济南大学读书,将户口迁至学校。2007年大学毕业,尹某帅将户口迁至袁桥乡袁桥街621号(集体户)。2011年10月26日,尹某帅将户口迁回原籍袁桥乡西尹庄村,与父母尹某金、张某乙登记于一个户口簿上。2012年1月11日,尹某帅与张某甲登记结婚。同年3月14日,张某甲将户口迁至尹某帅处。2014年12月1日,尹某帅与张某甲之女尹某苒出生,亦落户登记于该户口簿。尹某帅系山东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自2011年2月份起,缴纳工伤保险,2016年7月开始缴纳养老、失业、生育、医疗保险。

  2007年3月17日,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德州管委会)办公室作出德经开发(2007)9号批复(以下简称9号批复),同意规划建设局呈报的《德州经济开发区村庄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9号安置办法)。9号安置办法第6条规定:“以户为单位户口在本村的常住村民(常住村民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有合法住宅,每人按40平方米予以房屋安置。”第10条规定:“原户口在本村但已经迁出,在本村确有合法住宅的,视同本村村民(居民)给予补偿安置,其家庭成员在二口以下(含二口人)的每户给予80平方米安置,三口人以上(含三口人)的每户给予120平方米安置。”第15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村民,以户为单位,两代以上(含两代)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应安置面积总和之外每户照顾40平方米。”2016年8月,袁桥镇西尹庄村开始进行村庄改造。2016年12月22日,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人民政府向德州管委会提交德经开袁政发(2016)88号《关于牟庄、大王等村全家非农业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88号请示),其中第2条规定:“原籍在本村后迁出转为非农业人口或原农转非后又转回本村的,在本村有合法住宅。本人及子女等家庭成员合并计算,在两口人以下(含两口人),在三口人以上(含三口人)的每户给予120平方米安置。”2017年1月23日,德州管委会作出德经开发(2017)10号《关于对袁桥镇牟庄、大王等村全家非农业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10号批复),同意88号请示作为9号批复的补充,在全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执行。

  2016年8月11日,尹某帅的父母尹某金、张某乙与袁桥镇人民政府、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尹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尹庄村委会)、山东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旧房残值处理协议,获得一套84.69平方米的安置楼房。同时,袁桥镇人民政府同意按照9号安置办法第10条规定,给原告尹某帅、张某甲、尹某苒(以下简称尹某帅等3人)12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以下简称补偿安置行为)。尹某帅等3人认为,其3人属于本村村民,应当适用9号安置办法第6条和第15条规定,在120平方米基础上再照顾40平方米,总计应当安置160平方米的房屋,遂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8月14日,德州管委会作出德经复决字(2017)16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16号复议决定),认为9号安置办法第6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是本村常住村民,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6条规定,尹某帅的户口迁出本村后不被认为是本村村民,其妻子张某甲也不符合成为本村村民的条件,请求照顾40平方米不符合政策要求。补偿安置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决定维持袁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行为。2017年8月30日,尹某帅等3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16号复议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7)鲁14行初142号行政判决,驳回尹某帅等3人的诉讼请求。尹某帅等3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8)鲁行终203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尹某帅等3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1241号行政裁定,驳回尹某帅等3人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2004)96号《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实践中,对于村庄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缺乏上位法的统一、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依法制定规章或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并作为判断被诉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本案中,德州管委会为规范辖区内村庄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制定发布9号安置办法,批准88号请示作为9号安置办法的补充。9号安置办法第十条规定,原户口在本村但已经迁出,在本村确有合法住宅的,视同本村村民(居民)给予补偿安置,三口人以上(含三口人)的每户给予120平方米安置。对于迁出后又迁回的,9号安置办法未作规定,88号请示明确“三口人以上(含三口人)的每户给予120平方米安置”。上述规定符合德州管委会辖区实际,与上位法规定不抵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尹某帅原户口在尹庄村,因上学迁出后又迁回,符合前述规定的安置条件。袁桥镇人民政府按照9号安置办法第十条规定给予尹某帅等3人120平方米的安置房,补偿安置行为合法有效。16号复议决定维持该补偿安置行为,亦无不当。一、二审判决驳回尹某帅等3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尹某帅等3人主张,3人是尹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审判决否定其尹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错误。法院认为,《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为几类情形进行判断:一是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原始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二是与本村村民结婚或通过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本村的,通过户籍迁移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三是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通过多数成员承认方式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尹某帅原本系原始取得尹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因上学将户口迁出后,不再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后,尹某帅再次将户口迁回,属于第三种取得尹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但是从本案现有事实看,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尹某帅在安置补偿时经过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其提供的所谓“新证据”也只能证明2020年7月1日经村民代表会议一致同意公示其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二审判决否定尹某帅在安置补偿时系尹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无不当。尹某帅还主张,88号请示与9号安置办法相关规定相抵触,对尹某帅等3人不适用。但是,如前所述,88号请示第二条填补了户口迁出又迁回情形下的规则空白,并不存在与9号安置办法规定相抵触的问题。尹某帅户口迁出又迁回,恰恰符合适用该规定的适用条件。9号安置办法第六条是一般情形下“常住村民”的安置规则,在有更符合尹某帅户口迁出又迁回情形的特别安置规则时,袁桥镇人民政府适用特别规则对其进行安置并无不当。尹某帅的该项再审申请亦不能成立。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3款

  一审: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4行初142号行政判决(2018年1月29日);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2033号行政判决(2019年7月26日)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

五、征收方合法的拆除行为必须经过这些程序,缺一不可 !

  国家征收房屋一般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具有强制性。而在征收程冠希合法,各项文件与证件均齐全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不同意搬迁,征收方能不能实施强拆行为呢?这个答案是肯定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征收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征收方是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来实施强制拆除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所以,在没有向被征收人作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决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下,政府是不能实施强制拆除的,其强制拆除的行为必然是违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非法强拆机关赔偿损失。

  二、催告程序

  被征收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拒绝搬家腾房的,根据《行政强制法》54条规定,征收方应当下发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催告函送达被征收人起10个工作日后,被征收人仍然拒绝搬迁的,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即使被征收人依然没有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方也不能擅自强拆。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等形式,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执行性进行审查。

  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第五、强制执行

  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便可组织进行强制拆除。

  此时,可能会有人担心自家房屋因被强拆后,补偿就会比拆除前征收方所给的补偿还要低。其实并不会的,即使自己的房屋被强拆,该给的补偿也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载明的给予被征收人的。

  以上便是征收方想要进行合法强拆的必经程序,缺一不可。否则,被征收人可依法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在此时有任何法律难题,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建议您及时的求助专业律师,为您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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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对拆迁事项有争议时,应这样提起诉讼!,,拆迁纠纷诉讼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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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岑涵明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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