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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25-05-04 21:19  发布:2024-09-23 11:2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标题:规范公益诉讼文书样式 提升公益诉讼文书质量 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审判工作2020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自2020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规范公益诉讼文书样式 提升公益诉讼文书质量 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2020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文件印发后,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检察公益诉讼制度。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公布施行,进一步就检察公益诉讼的审理程序做出具体解释。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大量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实践中也反映出因对《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新规定理解不一,特别是统一裁判文书样式的急迫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公益诉讼文书制作,提高人民法院公益诉讼文书质量,环境资源审判庭经深入调研论证,起草了《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本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多次修改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文书样式起到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填补文书样式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文书样式。但尚未规定检察公益诉讼民事、行政文书样式。此外,审判实践中出现了检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保护英烈名誉、个人隐私、安全生产等类型公益诉讼。上述案件裁判文书样式,急需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统一。

  第二,提升文书写作质量。《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在检察公益诉讼文书写作时,对于人民检察院身份地位、二审诉讼过程等存在称谓不统一、表述不明晰等问题,亟需予以规范。此次发布的公益诉讼文书样式,为全国法院法官提供标准文本,有利于规范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升裁判文书写作质量。

  第三,弘扬维护公共利益氛围。公益诉讼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以法治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也体现了以司法审判吸纳公众参与。公益诉讼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以规范的方式展示案件公益诉求、审理过程、特殊规则、论证说理、判决内容等的重要载体,是传达法官审判理念、裁判思路、法治思维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通过裁判文书展示案件全过程,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满足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更高期待,更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遵纪守法、规范行为,形成全社会公益保护的正能量。

  问:文书样式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适用上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答:本样式分两大部分,共18个文书样式。第一部分是民事公益诉讼文书样式,共16个。第二部分是行政公益诉讼文书样式,包括判决类文书2个。从诉讼类型区分,包括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文书样式、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文书样式;从保护公益的类型区分,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文书样式、消费公益诉讼文书样式,同时明确英烈保护等公益诉讼文书样式的写作参照本样式书写。从文书类型区分,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还包括通知、告知书、公告。

  一是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平衡。适用本样式时,一方面要坚持原则性,对于本样式有特殊规定的部分,要按照本样式的要求书写,不能在适用上出现错误。比如,人民检察院的首部称谓,要表述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另一方面,可以保持灵活性。对于具体内容表述方式以及说明中表示可以参照其他文书样式的内容,则可以根据案情灵活掌握。明确根据案件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文书写作要求,在基本格式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关注审理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法官的专业化特点,有利于法官接受和使用。

  二是注重与现有文书样式之间的衔接。鉴于公益诉讼文书样式系公益诉讼领域的特殊文书样式,故在制定本文书样式时注重与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2015年《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衔接。在裁判文书的写作要求上,本样式有规定的要适用本样式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前两个文书样式的写作要求,确保裁判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文字规范。

  三是注重为实践保留继续探索空间。考虑到公益诉讼属于新型诉讼,审判实践的发展迅速。尤其是《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施行后产生了很多新样态、新领域的公益诉讼,有些问题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观点,故未将这些事项纳入文书样式,本样式以“试行”方式发布,需要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探索积累经验。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文书样式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反馈。

  问:本样式中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与2016年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的公益诉讼部分相比有什么区别?

  答:我们将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公益诉讼部分重新进行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对公益诉讼案由进一步细化。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判决书规定“原告×××与被告×××……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本样式修改为“原告×××与被告×××……民事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其中“……”则需要根据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性质以及具体环境要素不同,可写明大气(水、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等。对于消费公益诉讼,直接写明“原告×××与被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二是修改了文书样式中关于证据质证和认证的写法。公益诉讼案件案情较为复杂,证据种类、数量较多,适用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简化相关证据交换、质证和认证的内容,不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理念,写明各类证据情况以及举证质证内容,有利于清晰展现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案件事实。因此,本样式要求在一审判决书中写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法院对证据的质证和认证内容。

  三是明确一审公益诉讼合议庭组成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组成七人合议庭。为贯彻落实法律规定,本样式明确了上述规定内容。因涉及程序问题的不予受理公益诉讼裁定多数由立案部门作出,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而准许、不准许撤诉,裁定驳回诉讼请求以及判决的裁判方式,都是实体审理后作出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此外,为了明晰审判权运行规律,明确法官助理应当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的要求。

  四是修订了公益诉讼民事调解书的内容。首先,在“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中增加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履行诉前公告程序以及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表述方式。其次,纠正了部分公益诉讼民事调解书本院查明事实过于简单的问题,明确公益诉讼调解书中应写明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及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写法与一审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内容相同。再次,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名称以及首部写法。即文书名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首部参照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开判决用的民事判决书首部规范书写,其他内容参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调解书样式书写。

  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文书样式的书写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第一,首部中明确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人民检察院无论是依法对刑事犯罪行为提起公诉,还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均系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在首部当事人诉讼地位部分可以合并书写,无需表述法定代表人、住址、委托代理人等当事人信息。

  第二,“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中应明确写明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其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对于未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告知人民检察院公告后再行提起诉讼。因人民检察院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可能影响相关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依法保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的诉权以及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文书中写明:“经查,×××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公告了其准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第三,“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中明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参与二审庭审的表述。《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二审庭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非二审程序中独立的一方当事人,也不应与原审公益诉讼起诉人成为共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参加二审庭审是为了行使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二审庭审的,开庭时,其摆放的席签为“上级检察机关”,与原审公益诉讼起诉人同侧并列就座。在文书制作时,不在首部当事人处列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交待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时载明:“×××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派×××、×××到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发表意见的方式,支持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的诉讼主张,但其意见不在文书中予以概述。

  第四,明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文书样式以刑事文书样式为基础,突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一是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审理,文书的案号、合议庭成员均为审理刑事案件的案号和合议庭成员;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组成法官三人与陪审员四人的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故明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组织为七人制大合议庭。二是因刑事案件与附带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启动,但其身份地位分别为公诉机关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并判决与分开判决分列为两种文书,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如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分开判决的,分开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文书名称为“民事判决书”,仍使用刑事案号,其后加“之一”。该类文书首部要按照民事公益诉讼文书样式书写。同时,在叙述诉讼过程时要写明刑事案件已经在先裁判,并写明裁判结果。

  问: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裁定书的说明中列举了很多类型,能否具体解释一下?

  答: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裁定书可能会因为启动主体和启动针对的内容不同,存在多种样式。为了简化文书样式类型,本样式仅规定检察机关抗诉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上诉的一种情形,其余情形在样式所附的“说明”中予以明确。(1)只有公诉机关针对一审刑事判决部分提起抗诉的,其诉讼地位写作“抗诉机关暨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其他当事人写作“一审被告单位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2)只有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一审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的,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地位写作“原公诉机关暨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其他当事人写作“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单位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3)一审被告单位/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同时针对刑事判决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部分提出上诉或者只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上诉的,检察机关诉讼地位写作“原公诉机关暨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写作“上诉人(一审被告单位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4)一审被告单位/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只针对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的,检察机关诉讼地位写作“原公诉机关暨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写作“上诉人(一审被告单位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

  上述规定有利于明确不同诉讼地位的主体以及不同类型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区别于目前实践中因首部书写规则不统一导致难以区分各类文书的情形。当然,说明中也并未穷尽所有情形的首部写法,对于没有列举的情形,可以参照样式以及列举的其他情形书写。

  问:行政公益诉讼文书样式是新增的,有什么特点?

  答:一是延续行政文书样式的基本体例、结构,突出公益诉讼的特点。裁判文书是体现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全过程,要求行政公益诉讼裁判文书要完整概括当事人起诉、答辩、对庭审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全面反映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尤其是在法院查明的事实部分,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对无争议事实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要写明法院审查确认意见,突出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特点。

  二是明确诉讼相关利益主体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检察院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履行职责行为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结果可能对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产生影响,允许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有利于全面衡量案件审判效果,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以简明样式归纳必要的文书要素。本样式中行政一审、二审公益诉讼文书以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两大主要行政公益诉讼类型为样本设计,主要考虑这两类案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占绝大多数。统一这两种样式的基本要素,就明确了大部分行政公益诉讼的写作要求。对于其他类型如何书写,也在说明中明确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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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点击下载)

二、北京企业拆迁律师谈高额的拆迁奖励费能信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补助和奖励。

  从上述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补助和奖励,也就是拆迁奖励费也是法律规定的一项补偿,在拆迁中,这两项补偿费是必须要有。那么,何谓拆迁奖励费呢?事实上,所谓的奖励费就是相关部门用来鼓励被征收人能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交出房屋的一种方式,即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给予相应的拆迁奖励费,虽然该项补偿也属于法定的补偿项目之一,但实践中,却成了强迫或是诱导被征收人搬迁的一种手段。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征收中,按理说,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其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价要是每平方米七八千,那补偿也应当不能低于这个价格。可是实践过程中,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会涉及巨大的拆迁利益,所以,极个别的征收方就会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以各种方式方法来达到低成本的征收目的,我们常见到的就是将房屋认定为违建或是危房。

  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或是危房,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自然就会很低。所以,在面对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非常低的时候,有的被征收人就会拒绝搬迁,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自然会导致征收项目的无法按时完成,征收工程自然就要停滞不前。

  因此,为了让被征收人能自愿搬迁,交出房屋,征收方就会口头上提出会给予被征收人比别人高的拆迁奖励费,而且个别地方甚至还推出了奖励3+3这样的办法,所谓的3+3就是在一个小区范围内,先搬走的住户可以获得三万元的奖励,如果某一幢楼的住户都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走,那么,每一户还可以再获得3万元的奖励,通过将所有的被征收人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的方式,来实现最终的征收目的。

  有的被征收人在一听到自己可以获得比别人高的拆迁奖励费或是自己还可以多获得一倍以上的奖励费时,会不管三七二十七的,马上找征收部门把协议给签了,然后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一并交给征收方,这种做法显然是对自己不利的。

  虽然拆迁奖励费是法定的补偿项目之一,但是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一下,拆迁奖励费的标准一般都不会很高。所以,当征收方说要给予你比别人高的拆迁奖励费,比如光拆迁奖励费就达到了十余万等,那么,此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对这种行为提高警惕。

  也就是说,在拿高额的拆迁奖励费之前,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先审查自己应得的补偿费用是否合理,补偿标准会不会导致自己日后的生活水平有所降低等,如果自己应得的补偿费用,比如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都合理,自己日后的生活水平等也都有所保障,那大家可以安心的拿这部分补偿。

  如果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明显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格,明显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甚至居住问题都解决不了等,那建议大家千万不要为了拿高额的拆迁奖励费而放弃真正属于自己的补偿,千万不要做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事情。

  事实上,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给出的高额的拆迁奖励费其实就是从本不合理的补偿中抽出来的,然后以这种方式来诱导被征收人尽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因此,北京圣运律师要再次提醒大家,对于过高的拆迁奖励费,大家一定要注意,避免把自己推向无法他们设好的“圈套”里。

三、北京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2023年民告官应当要避免的几个“坑”!

四、宅基地改革并非让城里人下乡买房

  虽然农民房屋建设费用由自己承担,但农民的宅基地是无偿获得的,因而农民对宅基地拥有的权能是不完整的,宅基地以及所建农房具有特殊保障性质,不能像商品房一样不受限制地进入市场交易。合理的宅基地管理政策既要有助于更好解决农村住房问题,也要防范宅基地违规使用。对于宅基地,政策上不存在鼓励集中到少数人手里的问题。

  日前,北京市发布文件,提出要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笔者认为,此次北京明确宅基地管理政策,将为其他地区带来积极示范效应。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正在形成。今后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多种实现形式,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我国农村宅基地总面积约为1.7亿亩,占集体建设用地的54%。宅基地是农民以集体组织成员名义获得的,且只有集体成员才能在本集体申请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长期使用。

  随着城镇化发展,农村宅基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方面,每年有大量农民离开农村,出现大量农房、宅基地常年闲置现象;另一方面,也存在“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以及部分新增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等问题。

  当前,无论是从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角度,还是从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角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已经迫在眉睫。随着农民进城,农村出现了不少闲置农房,同时很多城里人下乡创业,对闲置农房有需求。所以说,如果能把闲置农房利用好,既可以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又能够为下乡人员提供创业场所。基于此,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需要认识到,虽然农民房屋建设费用由自己承担,但农民的宅基地是无偿获得的,因而农民对宅基地拥有的权能是不完整的,宅基地以及所建农房具有特殊保障性质,不能像商品房一样不受限制地进入市场交易。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资格权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宅基地不同于承包地,对于承包地经营权,国家政策鼓励其流转、鼓励耕地适度集中;对于宅基地,政策上不存在鼓励集中到少数人手里的问题。因此,宅基地不能违规违法买卖。

  改革就是要打破常规,但宅基地改革是有底线的。由于历史形成的特殊性及其所承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功能,决定了其复杂性和敏感度,对其改革要稳慎。如果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不落实,那就谈不上守好土地公有制性质;如果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失能,那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就有可能发生;如果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权能越界,那么农民权益就可能受损。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正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红线。

  现实中,宅基地制度改革要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随着试点经验固化,目前政策已经明确。一是宅基地和农户的关系。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今年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售、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二是宅基地和城镇居民的关系。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但在符合用途管制前提下,可以依法承租其农房。

  合理的宅基地管理政策既要有助于更好解决农村住房问题,也要防范宅基地违规使用。要看到,中央提出宅基地制度改革,目的是进一步盘活宅基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试点就是要探索出既能向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又能最大限度节约农村建设用地的制度。宅基地改革绝不是让城里人下乡去买房置地,也不是要改变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在农村搞大规模非农开发或商品房建设。

五、北京拆迁律师谈商业拆迁中如果拆迁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相关部门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商业拆迁中如果遇到拆迁问题,那么相关部门是否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当然是有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那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补偿安置落实阶段出现违法行为,比如资金出现问题导致项目烂尾、开发商违约不履行补偿义务等,那么相关部门是有义务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那么作为被拆迁人,如果拆迁方违约不履行补偿协议或是跑路,迟迟回迁不了,拿不到安置房,要怎么办呢?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之前启动的商业拆迁项目,在拆迁后,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安置房,迟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是如上述案件一样,因资金短缺导致拆迁群众无法回迁,那么被拆迁人可以第一时间以书信的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自己的情况,也可以打12345市长热线反映问题。

  2、 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可否认,征地拆迁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老大难问题,但不管是商业拆迁,还是行政征收,如果拆迁方有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我们老百姓是有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的。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可以以开发商或是行政机关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因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还是建议大家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避免浪费诉讼权。

  3、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

  在出现拆迁补偿相关的法律问题后,一定要积极地就实际问题与相关部门协商,不要逃避,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很多,千万不要一口咬定一个就不放,可以针对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否则吃亏的还是自己。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倘若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不合理或是拆迁方迟迟不履行补偿协议等问题,我们被拆迁人当下要做的就是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然后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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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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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周建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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