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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改”时代来临,一夜拆迁暴富梦破碎,旧改会赔钱吗

“旧改”时代来临,一夜拆迁暴富梦破碎,旧改会赔钱吗

更新时间:2025-05-09 20:53  发布:2024-09-23 11:5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旧改”时代来临,一夜拆迁暴富梦破碎,拆迁这个字眼,想必对于大家来说,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家里如果有拆迁房,证明你离实现人生辉煌不远了,虽然拆的是房子但换来的是票子,这导致很多那个时期的拆迁户,实现了一夜暴富的梦想,但现在,这个致富梦终有

“旧改”时代来临,一夜拆迁暴富梦破碎,旧改会赔钱吗

一、“旧改”时代来临,一夜拆迁暴富梦破碎,旧改会赔钱吗

  拆迁这个字眼,想必对于大家来说,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家里如果有拆迁房,证明你离实现人生辉煌不远了,虽然拆的是房子但换来的是票子,这导致很多那个时期的拆迁户,实现了一夜暴富的梦想,但现在,这个致富梦终有一天会破碎。

  今年是非比寻常的一年,是棚改的最后一年,也是旧改开始的第一年。

  旧改,正在进行时!

  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消息,由新华社正式发布。多年的棚改致富梦终于落下历史帷幕,旧改登上历史舞台。

  在5月时,中央曾说明今年会推动旧改的改造,但是迟迟不见踪影,但是这次却大为不同,这明确规定时间,这代表旧改即将全面上马。

  那么今年的老旧小区怎么改呢?

  1、不是所有的老破小都可以旧改,重点改造的是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2、2020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涉及居民近700万户。

  3、旧改不是大拆大建,而是小修小补!改造基础设施、屋面、外墙、楼梯、绿化、路面等等。

  4、改造钱来源何处?

  居民自掏腰包、政府支持与社会力量。也就是说,改造的资金有限,还需居民与政府与社会互相支持。

  为何会说拆迁暴富梦破碎?

  从明年开始棚改将正式退出改造舞台,希望通过棚改实现人生辉煌的朋友就不用想了。

  所以,那些以为棚改实现不了致富梦而转身期待旧改的人们,就不用抱有太大的期待。主要原因在于棚改与旧改的本质区别,旧改不是大拆大建,而是原地整改,在不破坏地基的情况下,对建筑物进行修补修缮,说白了就是不拆房子,只是给楼层进行加固、美化、提升小区品质。

  并且,“棚改”涉及公共安全,对于少数不服从改造的业主,可以通过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程序等强制执行;而“旧改”实行自愿原则,小区内的所有业主都同意才能进行,哪怕有一个不同意都不能开工。

  那么,旧改将会不会给我们带来影响呢?

  首先,“旧改”只是对老旧的房子进行改造和升级,不涉及到拆迁补偿款,而且经过“旧改”之后的房屋,短期内也不可能进行拆后重建,所以靠“拆”而一夜暴富的机会没了。或许从明年开始,“拆迁户”、“拆二代”都会变成历史名词。

  其次,总的来说“旧改”是缓解居民住房的改善性需求。

  所以说,除了拆迁暴富的机会可能消失外,其他对于我们的生产生活并没有不好的影响!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全面保障老百姓利益,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2022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方案共五大部分29条。该方案中的每一条内容对咱农村老百姓来说,那绝对是利好的。

  《方案》中明确要求,到2025年,乡村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往村覆盖、往户延伸取得积极进展,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显著加强,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该《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中,与我们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就有以下几点

  一、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严格保护农业生产空间等

  《方案》中明确要求,合理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优化布局乡村生活空间,因地制宜界定乡村建设规划范围,严格保护农业生产空间和乡村生态空间,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其实早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已经明确提到,要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要求。

  并且,中央一号文件中还再次明确了耕地的主要用途,其中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所以,以后谁要是打着各种旗号,非法占用耕地、农用地甚至是永久基本农田发展养殖业,搞非农建设,或是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房、取土、建大棚、栽种树苗等,那么势必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者还可能会坐牢。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踩着法律的底线,擅自占用耕地、农用地等,涉及农用地时,一定要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否则只会对自己非常不利。

  二、 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方案》中要求,顺应乡村发展规律,合理安排村庄建设时序,保持足够的历史耐心,久久为功、从容建设。防止刮风搞运动,防止超越发展阶段搞大融资、大拆建、大开发。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积极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坚持为农民而建,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广泛依靠农民、教育引导农民、组织带动农民搞建设,不搞大包大揽、强迫命令,不代替农民选择。

  推进乡村建设对咱农民老百姓来说绝对是一件好事,但也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就已经明确指出,要坚持自下而上、村民自治、农民参与,因地制宜的有力有序推进。不能只求快,不求好,不能为了尽快完成相关工作,侵害老百姓的相关权益,强迫农民搬迁上楼,更不能擅自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拆除其房屋或是签订补偿协议。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老百姓在村庄撤并等项目中遇到相关部门随意撤并村庄,搞大拆大建,或是在未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情况下,要求村民签订不合理协议等,那么村民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相关部门举报或是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能随意挖山填湖等

  除此以外,《方案》中还明确要求,要推进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加强农房周边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新建农房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顺应地形地貌,不随意切坡填方弃渣,不挖山填湖、不破坏水系、不砍老树,形成自然、紧凑、有序的农房群落。

  说到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就不得不说到湖南长沙自建房屋倒塌事故,该事故最终造成53人遇难。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中就明确要求,要彻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屋倒塌事故的原因,依法从严处理相关责任人。全力抓好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要全面分类整治,逐户逐栋排查,“一栋一策”整改。严厉打击危及建筑安全的违法行为。

  居民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在该《方案》中被再次提到,那说明今年自建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大潮即将来临。

  不过,需要广大老百姓注意的是,不管是查处违法建筑还是查处存有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屋,一般情况下都是由有权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说拆就拆,更不能采取暴力的行为强拆居民房屋。否则,老百姓则是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四、优化项目实施流程,完善集约节约用地政策

  另外,《方案》中还指出,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按规施行简易审批。对于农民投资投劳项目,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建设。对于重大乡村建设项目,严格规范招投标项目范围和实施程序,不得在法律法规外,严格规范乡村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坚决遏制乱占耕地建房。

  同时,要完善集约节约用地政策。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保障乡村建设行动重点工程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在符合经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前提下,可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重点保障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探索针对乡村建设的混合用地模式。探索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乡村建设。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推进乡村建设对咱老百姓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只有依法推进乡村建设,那么咱农民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居住环境等才能进一步地得到较大的改善,老百姓的生活才会越过越好。

三、北京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土地流转一定要遵循的几个原则

四、最高法谈人民法院应当协助起诉人正确确定被告

  最高法:人民法院应当协助起诉人正确确定被告

  裁判要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以直接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多列或者错列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既无助于纠纷及时解决,也浪费行政与司法资源,人民法院不应支持。鉴于行政管理职权配置的复杂性、行政行为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名义主体和实施主体可分离性,行政诉讼法与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被告确定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以方便起诉人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上述规定说明,确定行政诉讼正确、适格的被告,是原告和人民法院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原告起诉状基于初步证据确定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定、可识别的行政机关,即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至于起诉状载明的被告是否正确、是否适格,则是人民法院需要进一步审查确定的问题。可见,协助起诉人正确确定被告是人民法院的义务;人民法院对起诉人错列被告的,不能迳行驳回起诉,而应加以释明引导,以准确确定被告。同时,按照人民法院明确的释明引导变更适格被告,则是起诉人的义务;原告拒绝接受释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接受起诉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明显存在提高级别管辖、错列、多列被告的起诉,或者所诉行为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者虽属于受案范围但不属于共同被告、不适宜一并审理的,应当先行释明引导,告知针对适格被告分别起诉,或者修改起诉状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愿意接受有管辖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接受起诉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起诉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审查立案。起诉人拒绝按照释明的意见修改起诉状、变更适格被告,也不愿意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接受起诉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而无需裁定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以免引发无效上诉和申请再审,浪费行政与司法资源,也延误起诉人选择正确诉讼渠道的时机甚至耽误法定起诉期限。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12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守荣,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井泉村五社。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布小林,主席。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

  法定代表人:王兵,旗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

  法定代表人:高永权,苏木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建军,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人民政府下乡包村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

  再审申请人刘守荣诉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达拉特旗政府)、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展旦召苏木政府)、被申请人郝建军行政赔偿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内06行初29号裁定驳回刘守荣起诉。刘守荣不服提起上诉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内行终125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刘守荣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刘守荣申请再审称:2015年至2016年间,下乡干部郝建军以及相关单位数次拆除毁坏再审申请人财产,其多次以各种形式反映问题,但在内蒙古自治区长期未能得到依法处理。据此,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给其实体处理,支持其赔偿请求。

  本院认为,结合刘守荣一审起诉状和再审申请书可知,其主张房屋和财产系在乡村改造建设中受到损失;其也自认房屋强制拆迁系驻村干部等组织实施。原审法院还查明,所谓的拆除行为既非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达拉特旗政府组织安排,也未参与实施。该两级政府在涉案房屋强制拆迁中未作出任何行政行为,不应成为本案适格被告。因此,即使刘守荣的确存在相应合法权益被行政行为侵犯,也应当以具体组织实施的基层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为被告,而不能将地方三级人民政府列为共同被告。原审人民法院依法进行释明,并要求刘守荣变更被告;但其拒绝变更,坚持将三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自然人均列为本案被告提起诉讼,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据此,原一、二审人民法院分别裁定驳回刘守荣的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以直接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多列或者错列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既无助于纠纷及时解决,也浪费行政与司法资源,人民法院不应支持。鉴于行政管理职权配置的复杂性、行政行为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名义主体和实施主体可分离性,行政诉讼法与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被告确定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以方便起诉人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上述规定说明,确定行政诉讼正确、适格的被告,是原告和人民法院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原告起诉状基于初步证据确定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定、可识别的行政机关,即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至于起诉状载明的被告是否正确、是否适格,则是人民法院需要进一步审查确定的问题。可见,协助起诉人正确确定被告是人民法院的义务;人民法院对起诉人错列被告的,不能迳行驳回起诉,而应加以释明引导,以准确确定被告。同时,按照人民法院明确的释明引导变更适格被告,则是起诉人的义务;原告拒绝接受释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接受起诉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明显存在提高级别管辖、错列、多列被告的起诉,或者所诉行为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者虽属于受案范围但不属于共同被告、不适宜一并审理的,应当先行释明引导,告知针对适格被告分别起诉,或者修改起诉状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愿意接受有管辖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接受起诉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起诉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审查立案。起诉人拒绝按照释明的意见修改起诉状、变更适格被告,也不愿意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接受起诉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而无需裁定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以免引发无效上诉和申请再审,浪费行政与司法资源,也延误起诉人选择正确诉讼渠道的时机甚至耽误法定起诉期限。

  综上,再审申请人刘守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守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耿宝建

  审 判 员 李智明

  审 判 员 杨科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秀丽

  书 记 员 耿丹阳

  来源:专注行政法

五、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2022年​拆迁,这样的补偿标准可别信

  农村房屋多少钱一平方米,征收一亩耕地的补偿标准是多少,农村宅基地有没有补偿等相关问题的答案在网上流传着各种各样的说法,有的说是征收一亩地三万,有的说是四万,有的说是五万,对于征收农村房屋的,有的说是一平方米五、六百,有的说是一、两千,还有的说是两、三千,那么具体的补偿标准真如网上说的一样吗?这样的补偿标准能不能信呢?

  答案显然是不能信的。

  其原因一,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哪一部法律上有规定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甚至是统一的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从上述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没有详细地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所以,网上流传的那些具体标准根本就不可信。

  原因二、想必大家都知道,我国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都不一样,这点大家在房价上就可以看出来,所以要是遇到征收拆迁的话,其补偿标准肯定也是不一样的。

  你比如说一线市区的房价已经达到了几万一平,甚至是十几万一平方米,而有的地区房价可能也才几千一平方米,倘若都按照一个标准进行补偿,那自然会对有些人不公平。所以因地方经济水平的差异,再加上各家的情况又都不同,所以这拆迁补偿肯定也是不一样的。

  因此,网上说的多少多少钱一平方米自然也就不可信了。一般而言,房屋拆迁最终能有多少补偿都需要评估机构来评估确定的,不是说给多少就能给多少的。

  不过,需要广大被征收人注意的是,这评估机构需要有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资质,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未经过被征收人同意,征收方擅自选定评估机构,或是评估机构无相应资质,那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向相关部门反映或是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因三、房屋材质、用途、面积不同,补偿标准自然也会不同。

  被征收的房屋中有的是土坯房,有的是砖瓦房,有的是钢筋混凝土,有的是住宅,有的是经营性用房...由于房屋的材质、用途、面积不一样,那么评估机构经过评估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的结果肯定也是不一样的。

  不可能不一样材质、面积、用途的房屋评估出来的结果还是一样的,也更不可能将不同性质的房屋按一个标准给予补偿安置,这样一来对部分被征收人就极为不公平。

  另外,关于征收一亩土地的标准,我们上面说得很清楚,需要按照当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网上流传的一些补偿标准,千万不要信,一般而言,不管是征收土地,还是征收房屋,其补偿标准都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及当地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来确定,法律上压根就没有制定具体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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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旧改”时代来临,一夜拆迁暴富梦破碎,,旧改会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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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史亮明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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