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5 03:58 发布:2024-09-24 13:5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旧城改造过程中,因无证房屋补偿问题双方当时并签订补偿协议。随后,征收方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并向李女士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书。2001年4月,李女士房屋被强拆。李女士委托律师确认了强拆违法后,又提起了行政赔偿,但李女士对赔偿并不满意,遂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下面北京圣运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李女士是吉林省人,在当地拥有合法占有使用的有证房屋xx平方米,无证两层房屋xx平方米。2001年,当地进行旧城改造,李女士的有证和无证房屋均在拆迁范围内。但是,在拆迁过程中,李女士与征收方就无证营业用房回迁安置问题产生争议。所以,当时双方未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01年3月,动迁安置办公室向李女士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书。但是,在此期间动迁安置办公室并没有取得合法拆迁批件。
2001年4月,李女士房屋被人民法院予以强拆,在拆除过程中李女士物品被强制迁出,并由房屋征收中心负责保管。后李女士对拆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一审、二审、再审均未支持李女士。2002年12月,李女士与动迁安置工作站签订了协议书,但是该协议未实际履行。2004年,李女士又与相关部门签订了四份协议书。虽然征收方就有证房屋对李女士进行了安置,但是对无证房屋并没有进行安置。
后经李女士申诉,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检察院向当地省高院提出抗诉。经过法院的审理,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并确认拆迁裁决违法。2012年,李女士向住建局邮寄了赔偿请求书,但是该局未作答复。随后,李女士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征收方赔偿因违法拆迁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x万元,并要求为其原址回迁营业房屋或照价赔偿。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撤销了一、二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并判决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住建局赔偿李女士停产停业损失费、装修费、设备、商品、动力电损失xx万元。但李女士对行政赔偿判决并不服,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赔偿抗诉书。
法院认为,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合法性认为应当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客观对待。我国《城市规划条例》发布后,面对全国各地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差异,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司法实践对相关的时间界限、地域界限始终是科学辩证处理。案涉无证房屋是李女士在1989年购买的,其建造年代显然早于1989年颁布、1990年生效的《城市规划法》的时间,并且该无证房屋在被拆除之前并没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定成违法建筑,因此,虽然该无证房屋没有合法产权证或行政审批手续,但是应视为历史形成的合法房屋,进而应当比照完成产权登记的房屋给予合理补偿或是赔偿。
法院还认为,虽然李女士与相关部门签订了四份协议,但是这几份协议中都没有明确体现出无证房屋的字样,也未明显直接提及该无证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因此,仅依靠现有证据显然无法支撑行政机关形成周严逻辑,因此,原审认为案涉“协议目的在于整体解决李女士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安置补偿问题,内容上理应包括对无照房屋部分的补偿”的观点不当。抗诉机关关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xx元款项包含对案涉无证房屋的补偿”的观点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赔偿,法院则对原审按照《通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非住宅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计算李英华停产停业损失的方法、金额不再进行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和住建局于判决生效两个月内为李女士在被拆迁同等地段提供与无证房屋面积相接近的住宅房屋,若李女士选择货币补偿或因客观情况没有合适房屋可供执行的,可比照判决生效之日该地段类似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对李女士进行货币赔偿;判决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住建局向李女士赔偿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费用xx万元。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征收之前相关部门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对于认定成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对于合法建筑要给予合理补偿。案涉房屋在没有依法调查的情况下就认定成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对于始建于较早的房屋也不宜认定成违法建筑。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房屋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遇到拆迁问题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庄浪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庄浪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范围〉的通知》(甘资发〔2023〕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庄浪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因非农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区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征地报批前程序。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听证、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落实补偿费用等内容。
(一)土地征收预公告。县人民政府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社区)显著位置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土地征收预公告由土地征收部门负责张贴发布,并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对张贴情况进行证据保存。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抢种,违反规定抢栽抢建抢种的,抢栽抢建抢种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土地征收部门和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土地现状调查工作,调查结果由被征收人签字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无书写能力或无印章的,经本人口头允许,可以由3名以上村(社)干部、被征地片区的村民签字见证。被征收人拒不配合的,征收部门可以对被征收人的土地现状及地上附着物采取照相、摄像、勘测、丈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必要时做保全证据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调查结果应当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同时,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围绕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补偿安置措施的可行性等,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低风险或虽属于中风险但可通过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化解为低风险的,方可实施征地。
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同步开展。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四)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人民政府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社区)显著位置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申请听证事项;
4.补偿登记方式、期限;
5.异议反馈渠道;
6.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告张贴由土地征收部门负责,并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对张贴情况进行证据保存。
(六)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公告发布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业设施所有人等其他与被征地块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逾期未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登记结果为准,并将结果交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八)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签订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并承诺在征地批准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依法依规完成征地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5%。
(九)落实补偿费用。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并及时足额预存。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申请征收土地。
第六条 征地报批程序。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完成征地报批前程序后,按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及时组织报件材料,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包括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征地组织实施等内容。
(一)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社区)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征收。征收部门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后,组织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到位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规定及时进行土地交付和房屋腾空。
第八条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范围〉的通知》(甘资发〔2023〕145号)确定的区片综合地价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核算。(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详见附件1)
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一条 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明或现场测量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性质,以户为单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一)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合法审批手续及有效证明的宅基地面积,认定为合法宅基地面积,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人原则上一户只能认定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无不动产权属证书、合法审批手续及有效证明的,其合法性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认定为合法的,以实际调查测量登记数据为准。
(三)已经修建完成或正在修建的住宅,若能够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修建手续、放线记录的,原则上应当以规划许可面积为准,如果修建面积小于规划许可面积,则以实际修建面积为准,如果修建面积大于规划许可面积,则以规划许可面积为准。
(四)在不动产权证书范围以外土地上(包括承包地、自留地、承租地等)修建的房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一律按违法建筑认定,不予补偿。但因历史原因和特殊因素造成该房屋存在年代久且实际用途为住宅的,经调查被征收人为本村村民(以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户口本为准)且属于在村社范围内唯一住所的,经村社出具证明、乡(镇)加注意见盖章确认后,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补偿。
第十二条 房屋价值的确定及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和评估确定的标准补偿核算。严格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依法征收。
(一)宅基地上房屋、村(社)集体所有房屋征收补偿,根据房屋结构和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附件2确定的补偿标准核算。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的补偿按附件3确定的补偿标准核算。
(三)被征收人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用途的,按住宅补偿。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事实经营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征收部门核定后,按实际营业净面积(剔除厨房、厕所及配套用房)增加20%的补偿费,商品和营业用具等自行处置,不再另行补偿。
利用住宅从事生产加工制造,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事实生产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征收部门核定后,其生产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结构的补偿标准另增加30%的补偿费(包括停产停业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处置、人员过渡等因征收需要补偿的全部费用)。
(四)对征收补偿范围内认定的超面积自建房不予补偿,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交房的,给予以下补助:框架结构12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1100元/平方米,钢结构1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900元/平方米,砖土木结构7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50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4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在在签约期限内未签约交房的,一律不予补助。
第十三条 征收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下列补偿:
(一)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人《户口簿》登记发放,按3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补偿。
(二)过渡安置费。采取产权调换安置的,按被征收人《户口簿》登记常住人口数确定,补偿标准为250元/人·月,过渡期为被征收人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被征收人《户口簿》登记常住人口补偿,补偿标准为250元/人·月,过渡期为6个月。
第十四条 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附件4、5、6中评估确定的补偿标准核算。
第十五条 对积极配合支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给予奖励。
(一)按期签约奖。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30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超过30日但仍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超过签约期限仍未签订协议的,取消奖励费。
(二)按期拆除奖。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搬迁并拆除完毕、腾出建设用地的,按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补偿标准中未列出的,可参照同类型附着物标准或者近年内县域实施的重大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十九条 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确定。
(一)采取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结构和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包括各类补偿和奖励)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采取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后自行安置。
(二)采取产权调换的,由县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安置面积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框架结构1:1.2、砖混结构1:1.1、砖木结构1:1.05、砖土木结构1:1、土木结构1:0.95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对符合“一户一宅”且建筑面积小于宅基地核定面积的,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控制在260平方米以内。房屋产权调换后,剩余房屋建筑面积按本办法评估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彩钢房、简易房屋和临舍不在产权调换范围之内,以货币补偿为主。
第二十二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18〕82号)、《庄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庄浪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庄政发〔2018〕167号)、《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通〔2023〕4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事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工作人员,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采取弄虚作假、涂改、伪造土地和房屋权属、户籍等证明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征收补偿安置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二)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或补助的;
(三)煽动、组织参与闹事,无理阻扰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谩骂、殴打工作人员,影响社会稳定和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六条 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者规定期限支付补偿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的,按新的政策执行。
来源:庄浪县人民政府网站
附件2
庄浪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评估补偿标准
序号房屋结构类别指导标准补偿标准(元/㎡)1框 架一条形基础、独立基础或井桩基础,梁、板、柱现浇构成,承重框架,砖墙或其他墙体填充,分隔墙不承重,屋面防水、保温、隔热性良好,大跨度、大开间,外墙面大部分瓷砖贴面,局部大理石等高级材料贴面,地板砖、铝合金窗、三防门,局部吊顶木装修,水电暖齐全。建房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2400二片筏或井桩基础,梁、板、柱现浇构成,承重框架,砖墙或其他墙体填充,分隔墙不承重,屋面防水、保温、隔热性良好,外墙面大部分瓷砖贴面,地板砖、铝合金窗、三防门,局部吊顶木装修,水电暖齐全。建房期限为10年以下,含10年。2300三片筏或井桩基础,梁、板、柱现浇构成,承重框架,砖墙或其他墙体填充,分隔墙不承重,隔热性良好,有贴面,地板砖、铝合金窗、三防门,局部吊顶木装修,水电暖齐全。建房期限为10年以上。22002砖 混一厚度24厘米及以上砖墙,优质钢、木门窗,带纱窗,现浇或空心板屋顶,卷材防水屋面,有雨蓬,设有二道圈梁外墙,勒角为水刷石或水泥砂浆墙面,外墙瓷砖贴面,地板砖地面,石膏板装修,混凝土散水台阶,水电暖齐全。建房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2100二一砖厚以上砖墙,西式门窗,带纱窗,现浇或空心板屋顶,卷材防水屋面,有雨蓬设有一道圈梁,外墙雨沿,勒角为水刷石墙面,正立面为瓷砖贴面,其余为清水砖墙,内墙白灰浆面,水泥地面带踢脚线,混凝土散水台阶,水电齐全。建房期限为10年以下,含10年。2000三一砖厚以上砖墙,西式门窗,现浇或空心板屋顶,卷材防水屋面,钢筋门窗过梁,无圈梁,清水砖外墙,局部勒角,压顶水泥砂浆抹面,内墙白灰浆面,砖铺地面,有踢脚线,室外有散水和砖砌台阶,水电齐全。建房期限为10年以上。19003砖 木一一砖厚以上砖墙,西式门窗,钢木层架,机瓦或青瓦屋面。外墙上部为清水墙面,下部为水刷石勒角,内墙白灰浆面,水泥地面,有踢脚线,室外砖砌水泥砂浆台阶。建房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2000二一砖厚以上砖墙,人字木屋架,西式门窗,青瓦屋面,外墙上部为清水墙面,下部为水泥浆勒角,水泥地面,有踢脚线,内墙白灰浆面,砖砌台阶。建房期限为10年以下,含10年。1850三一砖厚以上砖墙,人字木屋架,西式门窗,青瓦屋面,外墙清水墙面。内墙草泥底白灰浆面,土地面,砖砌台阶。建房期限10年以上。1600序号房屋结构类别指导标准补偿标准(元/㎡)4砖 土 木一有五层以下碱砖,每间四角带砖柱,前面砖墙,青瓦屋面,西式门窗,内墙草泥底,白灰浆面,带踢脚线,水泥或砖铺地面。1900二有五层以下碱砖,每间四角带砖柱,青瓦屋面,内墙草泥底,带踢脚线,水泥或砖铺地面。1700三有五层以下碱砖,青瓦屋面,内墙草泥底,带踢脚线。15005土 木一土坯墙,西式门窗,青瓦屋面,人字或钢木屋架,草泥墙面,砖铺地面台阶。1800二土坯墙,钢门窗,青瓦屋面,人字或钢木屋架,草泥墙面,砖铺地面台阶。1600三土坯墙,钢门窗,青瓦屋面,人字或钢木屋架,草泥墙面。14006钢 结 构重钢独立基础或井桩基础,梁、柱工字钢或槽钢等重钢构成,承重钢结构框架, 顶板现浇,双屋面、外墙保温、断桥门窗,卷材或刚性防水层;大理石、全瓷地板砖或硬木地板,相应踢脚线,铝合金、塑钢门窗、优质钢门窗或优质硬木门窗;外墙粘贴大理石、瓷砖或水泥抹面喷涂高级外墙涂料;内墙水泥砂浆抹面,刷高级涂料,贴壁纸;装饰板吊顶;暗敷线管,水、暖、电齐全。建房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2200轻钢轻钢房屋是以0.75mm—2.0mm厚度的轻钢作为主体的骨架,钢材主要以镀铝锌为主,结构OSB面板、苯板、水泥压力板、挤塑板、金属雕花板等组成的。轻钢别墅的墙体主要由墙顶梁、墙架柱、墙体支撑、墙底梁、墙板和连接件组成。内横墙作为结构的承重墙,其壁厚根据所受的荷载而定,可有效承受并可靠传递竖向荷载。12007彩 钢一一砖厚墙体,顶为保温隔热彩钢。铝合金、塑钢门窗,全瓷地板砖铺面。800二半砖厚墙体,顶为保温隔热彩钢。钢、铝合金、塑钢门窗,水泥或砖铺地面。600三围护结构及顶均为保温隔热彩钢,钢门窗,水泥或砖铺地面。4508简 易一一砖厚砖墙,普通木、钢门窗,木椽石棉瓦屋顶,水泥或砖铺地面,内外墙面为清水墙面,能住人或做厨房使用。400二一砖厚砖墙,简易门,木椽石棉瓦屋顶,砖铺或土地面,内外墙面为清水墙面,做厨房或储藏间用。310三半砖厚砖墙,简易门,木椽油毡顶,檐口高于1.8m以上,放置杂物用。230附件5
庄浪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苗木评估补偿标准
苗木苗木高度规格及密植定植补偿标准(单位:株/元)30厘米以下(含30厘米)31-50厘米(含50厘米)51-80厘米(含80厘米)81-120厘米(含120厘米)121-180厘米(含180厘米)181厘米以上定植(小于6000株/亩)定植(小于5200株/亩)定植(小于4400株/亩)定植(小于3600株/亩)定植(小于2800株/亩)定植(小于2000株/亩)定植密植定植密植定植密植定植密植定植密植定植密植杨、柳榆、楸刺槐沙柳梓树1.00.31.50.52.00.72.50.83.01.04.01.3翠柏雪松3.01.010.03.320.06.730.010.050.016.770.023.3云杉刺柏白皮松3.01.07.02.312.04.020.06.735.011.755.018.3油松落叶松冬青樟子松华山松1.00.33.51.27.02.312.04.018.06.030.010.0侧柏千枝柏1.00.32.00.73.01.04.51.56.02.012.04.0椿树1.00.31.50.52.00.72.50.83.51.24.51.5国槐合欢紫荆枫树木槿1.20.41.80.62.50.83.51.24.51.57.02.3苹果梨花椒柿石榴1.00.31.20.42.50.83.51.26.02.010.03.3女贞山芋杜仲连翘桑枸杞1.20.41.80.63.51.24.51.55.01.78.02.7樱桃桃杏李枣1.20.41.80.63.51.25.01.77.02.38.02.7核桃1.00.32.00.73.01.04.01.36.02.09.03.0葡萄苗木补偿标准:定植小于4500株/亩,按照0.4元/株计算;葡萄园定植小于600株/亩,按照10元/株计算;庭院多年生葡萄补偿标准按照200元/窝计算。竹子每平方米按照15元计算。杏核种植的杏核按照2000元/亩补偿。核桃核种植的核桃核按照4500元/亩补偿。附件4
庄浪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青苗—农作物和经济作物
评估补偿标准
序号类型单位补偿标准(元)1农作物亩12002药材亩1500-20003蔬菜亩1500-20004菌棒蘑菇棒3香菇棒5备注地上作物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附件6
庄浪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树木评估补偿标准
树种树木胸径规格及定值补偿标准(单位:株/元)3厘米以下(含3厘米)3.1-5厘米(含5厘米)5.1-8厘米(含8厘米)8.1-10厘米(含10厘米)10.1-15厘米(含15.0厘米)15.1-20厘米(含20厘米)21厘米以上杨、柳榆、楸刺槐泡桐椿树白蜡6.510.018.025.035.060.0100.0红花槐垂榆龙爪槐榆叶梅红叶李18.035.055.070.090.0130.0155.0国槐合欢紫荆枫树木槿12.025.035.040.045.060.0100.0苹果梨、柿花椒石榴18.045.0120.0175.0230.0350.0480.0女贞山芋杜仲山楂连翘桑枸杞10.025.055.085.0120.0175.0200.0樱桃桃、杏李、枣10.025.055.085.0120.0150.0200.0核桃35.0100.0150.0200.0250.0350.0450.0附件3
庄浪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土地与房屋征收
附属设施评估补偿标准
序号附属设施及类别评估标准单位补偿标准(元)1砖混大门一类砖混结构,门宽2m以上,现浇屋面,重顶、琉璃瓦,有雨棚和女儿墙,檐口及门墩有瓷砖图案贴面,双包双开铁(木)大门。座18000二类砖混结构,门宽1.5m以上,现浇屋面,有雨棚和女儿墙,檐口及门墩有瓷砖图案贴面,双包双开铁(木)大门。座15000三类砖混结构,门宽1.5m以下,现浇屋面,有雨棚和女儿墙,檐口及门墩有瓷砖图案贴面,双包双开铁(木)大门。座12000四类砖混结构,门宽1.5m以下,现浇屋面、有雨棚和女川墙、双包双开铁(木)大门。座100002砖木大门一类砖木结构,木屋架,小青瓦屋面,有瓷砖贴面,双开铁(木)大门。座12000二类基本完好砖木结构,木屋架,小青瓦屋面,双开铁(木)大门。座7000三类基本完好砖木结构,木屋架,小青瓦屋面,双开木大门。座60003砖土大门一类土坯门墩,门墩带5层以下碱砖,木屋架,青瓦屋面,双开铁(木)大门。座6000二类使用年限为5—10年。座5000三类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座40004简易大门一类在土坯墙或打土墙墙面开洞口,简易铁(木)门固定在洞口之上。座1500二类使用年限为5—10年。座1100三类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座7005简易厕所畜禽舍㎡1006地窖层高1.8m以下,储藏蔬菜。座350层高1.8m以上,储藏蔬菜。座5007砖墙12米2002426037300序号附属设施及类别评估标准单位补偿标准(元)8土坯墙米1809果窖一类地下砖砌,一砖厚砖墙,顶为预制板或砖拱,层高不小于1.8米。㎡600二类砌墙简易,果窖层高小于1.8米。300三类无砌墙简易果窖。26010水窖容积30m³。座300011坟座1000012闷顶按闷顶外墙皮计算面积。㎡20013水井一般设施齐全,作为饮水使用。眼90014民用电户按每户总表计算。户500动力电户按每户总表计算。350015有线电视以有线电视管理部门登记办理的正规手续,且能正常使用。户50016电话宽带移机以电话宽带缴费发票确定。户15017自来水一般设施齐全,能正常使用。户100018土暖搬迁费包括锅炉、管道、暖气片搬迁费用。户200019手压井一般设施齐全,能正常使用。眼130020炕完好并使用。座100021锅台瓷砖贴面或水泥抹面。座100022砖铺院坪240×120平铺院落。㎡5023水泥院坪混凝土硬化。㎡8024机井砼预制块砌壁,内径2—3m以内。眼3000砼预制块砌壁,内径3m以上。500025简易蓄水池3个立方以内。m³10026沼气池座100027地磅依据型号及购买发票个10000- 30000序号附属设施及类别评估标准单位补偿标准(元)28日光温室三面砖墙,钢支架,设施完善。㎡160三面土墙,水泥或竹木支架,设施完善。㎡10029温棚有支架,设施完善。㎡5030室外砖混钢构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50031地下室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且层高在2.2米及以上;2.2米以下按简易房补偿。㎡200032空调拆移按每台拆装费计算。台50033太阳能拆移按每套拆装费计算。套50034天然气按每户总表计算。户260035变压器搬迁台350036电线照明单线米1动力电单线米2变压器连接线米337电杆9米根50012米根90038垫方m³1539水泥桩根30-6040PVC水管/钢管根据材质定性米30-8041农田灌溉U型水泥渠按照口径大小分类米80-20042围栏欧式结构180元/㎡,不锈钢120元/㎡,铁围栏80元/㎡。㎡80-18043彩钢皮围网米4044摄像头套50045检查井口50046便桥座10047过路涵管米150附件1
庄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县(市、区)区片编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公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亩)区片范围庄浪县I93214062143水洛镇(新光村、新兴村、贺庄村、何马村、中川村、徐碾村、李碾村、李庄村、西关村、东关村、二李村、郭堡村),南坪镇(大李村、沈坪村、大庄村、中靳村、刘靳村),良邑镇(李咀村,杨王村,滴水崖村,良邑村),朱店镇(董湾村、吴沟村)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区域。Ⅱ74205049470水洛镇(文湾村、崖王村、吊沟村、胡沟村、陈洞村、柳咀村),南坪镇(高庄村、苏坪村、刘坪村、阴洼村、寺门村、唐山村、史湾村、史坪村),良邑镇(黑龙沟村,陈峡村,陈家山村,苏苗塬村,何川村,郭魏村,陈岔村,杨李湾村,大坪村),朱店镇(朱河村、小湾村、西街村、中街村、东街村、三合村、毛柳村、河北村、柳窑村、郑山村、牛咀村、高庙村、杨湾村、大曹村、柳李村、万柳村、王坪村、王川村、新王村、大曹牛场),万泉镇,韩店镇,岳堡镇,赵墩乡,大庄镇,阳川镇,南湖镇等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区域。III57487538325杨河乡,柳梁镇,卧龙镇,通化镇,永宁镇,郑河乡,盘安镇。备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文件,根据土地利用的差异性设置调节系数。1.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2.征收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倍补偿;3.除牧区牧草地明确价格的,其余非牧区农用地中牧草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补偿;4.其他草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2倍补偿;5.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支付,征收集体的按70%支付;6.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2倍补偿;7.占用湿地的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2倍补偿;8.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9.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具体征地区片范围界定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件为准。
基本案情
张某某是某宾馆的服务员,和其丈夫、孩子长期居住在该宾馆的两间房屋内,室内有张某某及其家人的物品。因宾馆被征收,2017年8月,某街道办组织人员将该宾馆予以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工作人员未妥善处置张某某及其家人的物品,部分物品被毁损或丢失。后某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协商一致,张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某街道办赔偿其物品损失15万余元。
裁判情况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某街道办在拆除房屋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物品保全职责,造成张某某部分物品损坏或丢失,张某某有权针对该拆除行为对其合法财产权益造成的直接损失要求赔偿。张某某虽提供损失赔偿清单用以证明损失为15万余元,但某街道办不予认可,且清单系张某某单方制作,不能证明物品损失的价值。张某某主张的诸如1万余元现金、进口笔记本电脑、高档化妆品等损失,缺乏其他证据佐证。鉴于某街道办的行为确实造成张某某损失,且客观上导致张某某举证困难,依照公平原则,结合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及常识,参照网络询价和市场价格等,判决某街道办赔偿张某某损失3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某及某街道办均提起上诉。二审中,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某街道办支付张某某6万元,双方均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拆行为造成公民财产受损所产生的行政赔偿案件。张某某的物品因某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而毁损或丢失,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具体损失情况,客观上也无法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应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对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或生活水平、价值过高的物品,如原告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客观存在,则不予确认相应的损失。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遵循上述原则开展调解,后双方一致同意以6万元达成和解,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据此,被诉的行政裁决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房山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三)典型意义
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之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准确认定乃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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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律师谈对违法拆除房屋后的赔偿不满意,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这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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