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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谈遵循这几点拆迁原则,减少拆迁补偿纠纷,拆迁措施

拆迁律师谈遵循这几点拆迁原则,减少拆迁补偿纠纷,拆迁措施

更新时间:2025-05-04 21:20  发布:2024-09-24 17:0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律师谈遵循这几点拆迁原则,减少拆迁补偿纠纷,征地拆迁中,全国各地的拆迁政策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别,但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用来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些被拆迁人因为不熟悉国家相关拆迁法规,并轻信了拆迁方的话,导致自己的

拆迁律师谈遵循这几点拆迁原则,减少拆迁补偿纠纷,拆迁措施

一、拆迁律师谈遵循这几点拆迁原则,减少拆迁补偿纠纷,拆迁措施

  征地拆迁中,全国各地的拆迁政策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别,但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用来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些被拆迁人因为不熟悉国家相关拆迁法规,并轻信了拆迁方的话,导致自己的补偿减少。下面,和大家分享征地拆迁中,要掌握的几个原则性要点。

  拆迁主体不规范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拆迁工作只能是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公告。所以,如果来的不是法律规定的主体,那么被拆迁人可以拒绝签字,拒接配合相关拆迁工作。

  无公告就拆迁

  一般来说,征地拆迁之前都要发布拆迁公告,如果没有公告或对拆迁情况一无所知时,就被要求搬离或签订相关协议的话,显然是不合法的行为。当相关部门发布了公告,首先也要看清楚公告上面的内容如: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征地批准的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等信息是否齐全。

  要求先搬迁后补偿

  拆迁应当是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实际拆迁中,往往遇到先搬迁的情况,被拆迁人在没有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要求搬离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所以如果让被拆迁人先搬走再进行补偿是不合法的,被拆迁人可以进行举报或提起诉讼。

  空白协议

  空白协议,在征地拆迁中也十分常见。拆迁方经常拿空白协议来应对被拆迁人,通过优先签字优先搬迁有奖励等诱惑形式,让被拆迁人直接签字。签空白协议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因为被拆迁人在签字后,不能确认空白协议里要添加的内容,所以,空白协议不能签,以防日后拆迁方不守信誉,导致自己的补偿受到损失。

  拆迁后不得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

  根据相关规定:征地拆迁中切实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如果因拆迁导致自己的生活水平降低的,不能签此补偿协议!

  参考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补偿标准是参考往年补偿标准来进行计算的,显然补偿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拆迁是一件大事,无论是选择哪种补偿方式,不合理的拆迁都直接影响着未来的生活。所以,面对拆迁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被小的利益所诱惑。在出现异议或认为不合理的情况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二、北京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中,针对相关部门以“拆违代拆迁”的行为要如何应对?

  在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其他因公共利益等因素需要征收老百姓的房屋或土地的过程中,想必许多被征收人都遇到过相关部门以拆违代拆迁的情况吧,在很多时候,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且未达成协议时,通常会为了尽快拿到土地或是完成征收工作,转而将被征收人有证或无证的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被征收人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将强拆,而有的为了降低拆迁补偿,会直接打着违建整治的名义,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被征收人,往往会比较地紧张或是害怕,连连会向相关部门解释,房屋已经于很多年前建好并使用到现在,根本就不是违法建筑啊,而且在居住期限也没有人来查,怎么这会儿就变成了违法建筑了啊,而有的被征收人则会扛不住压力,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便自行拆除了房屋,拿到极低的补偿。那么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以拆违代拆迁的情况时,被征收人要如何应对呢?

  查看有没有书面的调查通知或是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某某等人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但在具体征收中,相关部门认定杨某某的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于是相关部门责令杨某某自行拆除房屋并接受复查。随后,相关部门对杨某某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某某等人房屋为违法建筑,责令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

  北京圣运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结合所获得的相关材料及证据发现,杨某某等人的房屋所在土地已经被相关部门出让给了两家开发商,而且用地规划、工程规划都已经做出。针对这种情况,北京圣运律师凭借办案经验认为,相关部门迫不及待地将杨某某等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欲拆除实际上是为了给开发商腾地进行拆迁。

  为了维护杨某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圣运律师立即指导杨某某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法院依法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般而言,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相关部门需要针对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是综合行政执法调查通知,只是口头上说说便拆除房屋,那么则是不合法的。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以拆违代拆迁的情形,一定要积极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及时了解自己家房屋具体的情况

  在拆迁中,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一定要及时地对自己家房屋情况进行一个全面的了解,如果房屋有房产证,且办理了审批手续,那么,对于相关部门的这种做法则完全没必要害怕,他们之所以将房屋认定为违建,很有可能就是为了给你施压,试图让你尽快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

  而对于没有办理登记的房屋,如果该房屋始建年限较早,比如是七、八十年代所建的老宅,那么同样也不用害怕,这类因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无证房屋一般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如果相关部门在未调查的情况下直接这类房屋一律认定为违建,且不予补偿或是少补偿,那么则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

  及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无论你的房屋是不是违建,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是强制执行决定书时,一定要注重起来,万不可置之不理,否则一旦没有针对上述文件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我们势必会失去谈判的唯一筹码,这对当事人是很不利的。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需要再次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以“拆违代拆迁”的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地利于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修订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修订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修订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兰政发〔2021〕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明确如下:

  一、调整公寓式安置比例

  原内容:根据《兰溪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兰委办〔2016〕133号),以下简称《建房办法》)相关规定确认的宅基地用地限额,予以2倍安置。安置户需缴纳建安费用,兰溪市城市核心区范围外建安价统一为每平方米1200元(城市核心区范围建安价统一为每平方米1800元)。

  修订为:根据《兰溪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兰委办〔2016〕133号),以下简称《建房办法》)相关规定确认的宅基地用地限额,予以3倍安置。安置户需缴纳建安费用,建安价、重置价随市场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另行公布。重新公布前,兰溪市城市核心区范围外建安价统一为每平方米1200元(城市核心区范围建安价统一为每平方米1800元)。

  二、调整公寓式安置用地选址规定

  原内容:一般适用于在集镇范围安置。城区三个街道(兰江、云山、上华)可在城市核心区范围安置,视安置房所在区域在具体安置方案中另行明确。

  修订为:兰江、云山、上华三个街道的拆迁安置用地,其安置地块原则上在城市环线范围(东至金兰中线,南至规划环城南路,西至环城西路,北至环城北路)以外选址确定(城中村按原规定执行)。其他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再分别设置安置地块,根据具体征收安置项目、城镇化水平等情况,设置区域集中安置点,并保障5年内安置房建设需求。安置户的安置一般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则,具体在补偿安置方案中另行明确。安置地块选址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确定。

  三、调整货币化安置款购房奖励规定

  (一)调整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

  原内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安置户在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用房价值)和安置款的总费用限额内,于规定时间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给予15%的购房奖励,在乡镇集镇范围购买商品房的给予10%的购房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修订为:采取货币化安置的安置户在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用房价值)和安置款的总费用限额内,于规定时间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给予购房款(不超过总费用限额)20%的购房奖励,在集镇范围购买商品房的给予购房款(不超过总费用限额)15%的购房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增加购买国企商品房(住宅安置房)优惠政策

  增加内容:安置户选择市属国有企业建设安置房的,国有企业可根据安置地块地段、户型结构等因素,在原购房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比例在补偿安置方案中另行确定。

  四、增加混合安置方式的组合种类

  增加内容:混合安置是指同时采取公寓式安置和货币化安置,通过增加商业用房(以下简称:商铺)和建筑面积在50㎡以下小套公寓(以下简称:小套公寓)等安置方式,因地制宜采用多样化安置组合种类,增加安置户财产性收入来源。

  1.混合安置置换原则

  在选择一套公寓式安置用房的前提下(不含小套公寓),安置户剩余安置面积可在相应地段选择商铺和小套公寓,并规定一定年限内不得交易,具体交易年限在补偿安置方案中另行明确。(选择安置商铺和小套公寓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6-8年后可上市交易)。

  2.混合安置置换方式

  公寓式安置房置换商铺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7(视安置地块区域可调整比例,限选择1间);公寓式安置房置换小公寓比例为1:1。

   3.安置房房款结算

  安置房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范围内,房款按建安价收取。因户型关系超出安置标准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的,超出部分按建安价收取;超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收取。

  4.剩余货币化安置资金购买商品房

  安置户在选择安置房后,剩余安置面积兑现货币化安置资金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享受以上同等奖励政策。

  五、增加其他配套政策

  1.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安置户,鼓励实行公寓式安置;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安置户,原则上实行公寓式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确需安排宅基地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2.在遵循“一户一宅”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同一行政村被征收农户与不在当期征收范围的农户进行宅基地置换体系。具体置换细则可在安置实施方案中另行确定。

  3.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由政府主导实施的迁建项目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

  六、本《修订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修订意见》公布前,已经发布征收公告但尚未完成征收的,仍适用原规定。本《修订意见》公布后,原《实施意见》相关条款随之调整。

  附件:《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补偿

  安置实施意见(试行)(修订)》

  附件

  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补偿安置行为,保障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需要对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意见。城中村改造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总体要求。

  征收及更新改造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本实施意见以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补偿安置为主体内容。

  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组成部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制定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相关内容,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主体责任。

  市人民政府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作为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执行人),承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发改、公安、财政、资规、住建、农业农村、审计、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二、征收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主要包括: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 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费用的补偿;

  3. 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4.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 被征收房屋宅基地超出可审批限额部分退出的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根据实际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非住宅用房是指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房屋;附属设施是指住宅用房附属的经认定的厨房、畜舍、花坛、围墙、墙门、庭院内构筑物及建于宅基地以外的厕所等设施。

  未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征收时按原房屋规划用途认定。

  (三)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按照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宅基地面积按照合法的不动产权证所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确定。

  被征收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面积情况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宅基地使用面积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经公告无异议后依法予以确认。

  (四)征收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使用人必须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但按规定可以补办相关手续予以确认房屋产权的除外。

  (五)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发布之日。重置价由市政府发布。

  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费用的补偿金额由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随机选定需经公证机构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评估结果应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六)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参照当时物价水平合理、适当确定。

  有条件安置临时过渡用房的,应向被征收人提供临时过渡用房,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正式安置后,应按双方约定退还临时过渡用房。

  (七)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非住宅房屋认定,应以不动产登记的用途或经确定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八)因征收造成的被征收人或实际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个体工商户以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人数为准(无社保缴纳记录的按1人核定),按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偿4个月/人。生产企业按经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装饰等其它费用)的5%计算补偿。

  生产企业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向征收执行人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执行人应当与生产企业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时,已经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的,不予以停产停业补偿。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新注册的市场经济主体不予以停产停业补偿。

  (九)被征收人经认定的合法有效现状房屋宅基地面积大于《兰溪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兰委办﹝2016﹞133号,以下简称《建房办法》)可审批限额面积的,超出部分实行有偿退出。

  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有效集体土地住宅,能够提供合法不动产权证的,按照权证所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确定其宅基地面积;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以及不动产权证未记载面积情况的,其合并计算面积总和未超过《建房办法》可审批宅基地最高限额面积的,可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合并计算确定其宅基地面积。

  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金额按所在区域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确定。

  三、征收安置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被征收的,予以安置。安置以户为单位,户的认定以《建房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准。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区域内有多处住房的,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合并为一户安置。

  (二)安置户的人口认定

  安置户人口按照《建房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以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为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安置户人口:

  (1)原则上户口在本村但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机构的正式在编人员;

  (3)已享受过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人员;

  (4)被征收人家庭成年子女在本村区域外另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

  (5)其他特殊人员。

  (三)安置采取实物安置、货币化安置和混合安置三种方式:

  1. 实物安置包括宅基地安置和公寓式安置。宅基地安置是由被征收人按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按规划要求建设住宅房屋;公寓式安置是指在集镇范围或就近统一建造公寓用于安置被征收人。

  2. 货币化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提供一次性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宅用房;

  3. 混合安置是指同时采取公寓式安置和货币化安置。

  (四)安置方式确定原则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安置户不得另行选择其他安置方式;选择混合安置的,根据安置户减少的公寓式安置房面积,同比例置换货币化安置资金。

  在征收范围内,已经选择货币化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今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公寓式、货币化安置监管体系。

  (五)实物安置

  1.宅基地安置

  原则上根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报批、自行建设”的规定,按照中心村规划实施。异地宅基地安置的,由征收执行人负责安置地块的落实和“三通一平”等工作。

  城郊村和园中村根据城乡建设规划,也可采取就近统一安排宅基地。安置地块基础设施配套由政府(乡镇、街道)负责。

  2.公寓式安置

  (1)兰江、云山、上华三个街道的拆迁安置用地,其安置地块原则上在城市环线范围(东至金兰中线,南至规划环城南路,西至环城西路,北至环城北路)以外选址确定(城中村按原规定执行)。其他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再分别设置安置地块,根据具体征收安置项目、城镇化水平等情况,设置区域集中安置点,并保障5年内安置房建设需求。安置户的安置一般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则,具体在补偿安置方案中另行明确。安置地块选址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确定。安置房由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或购买,建设安置房的土地供应方式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购买的安置房为商品房。安置房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3-5年后可上市交易。具体可上市交易时限由住建会同资规等部门决定。

  (2)具体安置方式:根据《建房办法》相关规定确认的宅基地用地限额,予以3倍安置。安置户需缴纳建安费用,建安价、重置价随市场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另行公布。重新公布前,兰溪市城市核心区范围外建安价统一为每平方米1200元(城市核心区范围建安价统一为每平方米1800元)。

  (3)安置房的建设、房款结算等具体办法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六)货币化安置

  安置户以兰溪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限额面积确定安置土地面积,折算成货币兑现。安置款以安置价乘以安置土地面积结算。

  安置价以我市现行城镇基准地价中的住宅区片范围(不包括已公布过的兰溪市城市核心区范围内行政村)确定区片,结合我市以往安置标准经评估、论证后与本《意见》一并公布。具体价格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采取货币化安置的安置户在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用房价值)和安置款的总费用限额内,于规定时间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给予购房款(不超过总费用限额)20%的购房奖励,在集镇范围购买商品房的给予购房款(不超过总费用限额)15%的购房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安置户选择市属国有企业建设安置房的,国有企业可根据安置地块地段、户型结构等因素,在原购房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比例在补偿安置方案中另行确定。

  (七)混合安置

  混合安置是指同时采取公寓式安置和货币化安置,通过增加商业用房(以下简称:商铺)和建筑面积在50㎡以下小套公寓(以下简称:小套公寓)等安置方式,因地制宜采用多样化安置组合种类,增加安置户财产性收入来源。混合安置比例视存量安置房及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调控,在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1.混合安置置换原则

  在选择一套公寓式安置用房的前提下(不含小套公寓),安置户剩余安置面积可在相应地段选择商铺和小套公寓,并规定一定年限内不得交易,具体交易年限在补偿安置方案中另行明确。(选择安置商铺和小套公寓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6-8年后可上市交易, 具体可上市交易时限由住建会同资规等部门决定)。

  2.混合安置置换方式

  公寓式安置房置换商铺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7(视安置地块区域可调整比例,限选择1间);公寓式安置房置换小公寓比例为1:1。

  3.安置房房款结算

  安置房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范围内,房款按建安价收取。因户型关系超出安置标准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的,超出部分按建安价收取;超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收取。

  4.剩余货币化安置资金购买商品房

  安置户在选择安置房后,剩余安置面积兑现货币化安置资金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享受以上同等奖励政策。

  (八)其他配套政策

  1.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安置户,鼓励实行公寓式安置;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安置户,原则上实行公寓式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确需安排宅基地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2.在遵循“一户一宅”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同一行政村被征收农户与不在当期征收范围的农户进行宅基地置换体系。具体置换细则可在安置实施方案中另行确定。

  3.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由政府主导实施的迁建项目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

  四、监督管理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安置户的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开展审计监督。

  (三)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征收房屋的有效权属文件或者户籍资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公布前,已经发布征收公告但尚未完成征收的,仍适用原规定。国家、省对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征收执行人根据工作需要,应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根据土地现场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与本实施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三)各乡镇(街道)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保障特别困难户的住房需求,探索建立养老保障用房体系。

  附件:兰溪市农村宅基地区片安置价表及区片图(不包括

  已公布过的兰溪市城市核心区范围内行政村)

来源:兰溪市人民政府

四、北京拆迁律师谈北京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规定!宅基地补偿标准有调整

五、绵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安州区桑枣镇红牌村1组(绵府征地公告〔2022〕1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绵阳市2021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绵)〔2022〕6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2月21日。

  (四)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安州区桑枣镇红牌村1组。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安州区桑枣镇红牌村1组。

  (三)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0.8020公顷,其中:耕地0.8020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编号:II):455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方式:

  1.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

  (三)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本次应该安置农业人口50人,采取养老保障方式予以安置。

  四、公告方式、时间及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安州区桑枣镇张贴在红牌村及红牌村的村务及组务公开栏,同时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址:http://zrzyhghj.my.gov.cn)。

  (二)如你社区、组对本公告所属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2021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绵)〔2022〕6号)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4日 

来源: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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