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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教授因“违法拆迁”跳楼身亡?!这样的悲剧何时才能结束...

师范大学教授因“违法拆迁”跳楼身亡?!这样的悲剧何时才能结束...

更新时间:2025-05-04 21:20  发布:2024-09-25 11:4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师范大学教授因“违法拆迁”跳楼身亡?!这样的悲剧何时才能结束...,据网传消息称,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庹(tuǒ)继光教授,1月18日早在四川师范大学田家炳大楼坠楼身亡。随后,李女士(庹继光的妻子)在1月18日向相关媒体证实了这一消息,四

师范大学教授因“违法拆迁”跳楼身亡?!这样的悲剧何时才能结束...

一、师范大学教授因“违法拆迁”跳楼身亡?!这样的悲剧何时才能结束...

  据网传消息称,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庹(tuǒ)继光教授,1月18日早在四川师范大学田家炳大楼坠楼身亡。随后,李女士(庹继光的妻子)在1月18日向相关媒体证实了这一消息,四川师范大学也在官方微博发布了庹继光在校内坠亡的情况通报。

  据公开资料显示,庹继光(笔名马知远),文学博士,新闻传播学博士后、法学博士后,四川师范大学教授,四川师范大学251重点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入选者,主要从事传播理论、文艺与传媒研究。2004年四川大学文艺学专业文化与传媒方向博士毕业,获文学博士学位,后进入四川师范大学工作。

  2005年9月——2007年6月复旦大学新闻传播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2007年9月再度进入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科研工作,2010年6月出站。2007年被聘为硕士研究生导师。2009年9月以优良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兼任复旦大学新闻传播与媒介化社会研究国家创新基地兼职研究员、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专家、执业律师。

  从公开资料中看到,庹继光不仅仅是大学教授、文学博士,还是法学博士后、执业律师。

  那么懂法律的庹继光教授为何会选择跳楼自杀呢?

  对于自杀原因,目前还没有权威的说法,但是从新闻媒体报道上的来看,可能是跟房屋拆迁有关。而且,2020年10月24日,庹继光还在其微博上实名举报某官员滥用职权、暴力拆除公民合法房产”的问题。

  文章中称,庹继光的两处房屋遇上模拟搬迁,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员先后使用威胁、围堵、借助工作单位打压、诽谤等方式,试图逼迫庹继光夫妇与他们签订补偿协议,但是庹继光夫妇没有屈服。

  随后,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没有启动征收程序及没有申请司法强拆的前提下,拆迁方对庹继光家的两套房屋实施了暴力拆除。

  文章中还称,他们的房屋都是他们合法购买的产权房,且两房屋均取得了房产证。2011年9月,第一套房屋开始模拟搬迁,但是房屋拆迁补偿极不合理,他们与之协商,但拆迁方态度蛮横,不仅拒绝了他们提出的合理诉求,而且还对他们家人进行威胁、恐吓等。

  2013年11月下旬开始,第二套房屋开始模拟搬迁,而且还将只有11年房龄的房屋定性为棚户房,同样的拆迁补偿不合理,但鉴于第一套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没有解决,他们便拒绝了与之协商。在此之后,庹继光他们家的住宅就一直被断水、断电,无法居住。

  征地拆迁一直以来都是社会难题,而且引发拆迁矛盾和悲剧发生的往往是拆迁补偿和暴力拆迁。虽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中明确规定,要依法、依规的进行征收,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要保障被征收人住有所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征收方为了达到征收目的,却常常采取威逼利诱的违法方式让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或是搬迁,这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这样的问题时,千万不要忍气吞声,也不要不顾后果的做出一些不利于自己和家人的事情,要及时的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以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北京土地律师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不应该给使用权人补偿?

  我国土地一般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我们老百姓平常耕种的耕地及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其土地所有权则是属于集体所有,不归农民所有。不过,实践中有的村委会或是相关部门会因各种原因收回咱老百姓手中的土地使用权,那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应不应该给予老百姓补偿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村委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需要给予老百姓相应的补偿的,不过,一般只补偿因公共利益和村庄公益事业建设而需要收回土地的。如果是因村民没有按照批准用途进行建设,或是改变土地用途而被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那么原则上来说可能是没有补偿的。

  比如说,村民把用来种粮食的耕地,擅自改变成建设用地,把本来获得批准的宅基地用来建养殖场等,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被收回,那不仅没有补偿,而且地上所建的建筑物也有可能会被责令拆除。

  所以,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千万不要搞一些小动作,一定要按照审批的用途进行,否则就会对自己不利。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虽然可以收回,但需要报相关部门批准,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则是无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有以上几种情形的话,那么自然资源部是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行政机关或是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旦获得批准,那么就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是因旧城改造等因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要给予老百姓补偿。

  对于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每平米5000,那么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那原则上来说就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实践中,如果低于这个标准,那对被征收人来说就不公平了。

  对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原则上来说是需要按拆一还一的标准进行,如果低于这一标准,同样也是不合理的。

  实践中,如果村委会或是相关部门在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以各种理由不给予当事人补偿,那么老百姓可以先拨打12345反映情况,如果12345没有解决问题,可以打12336或是直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如果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建议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绩溪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绩溪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对被征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市建设管理指挥部统筹调度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迁工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迁工作,委托华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承担房屋征迁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华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拟定、报批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迁工作。

  第四条发改、公安、财政、住建、农水、审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迁

  第五条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迁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依法在征迁范围内公告或公示,实行阳光征迁。

  第六条房屋征迁实施机构应当对被征迁房屋的权属、区域、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迁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向被征迁人公开。

  第七条在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迁实施机构与被征迁人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房屋征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八条被征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房屋征迁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迁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租赁、抵押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三章补偿安置

  第十条被征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实地测绘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一级地、二级地和三级地区域(按照《绩溪县城区住宅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图》确定,见附件5,下同)内的住宅房屋征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城市规划区四级地和五级地区域内的住宅房屋征迁,实行集中安置、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

  城市规划区内的非住宅房屋征迁,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二条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绩溪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4号,以下简称《批复》)为依据,结合被征迁房屋所处的区域、用途、结构、成新、层高、建筑面积、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与合法用地面积比等因素确定系数,测算房屋补偿金额(各类系数标准见附件1、2、3、4),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住宅房屋

  (1)被征迁房屋各类主体建筑补偿款=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区域系数+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与合法用地面积比系数+层高系数)×分类主体建筑面积

  (2)被征迁房屋各类附属建筑补偿款=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区域系数+层高系数)×分类附属建筑面积

  (3)被征迁房屋总补偿款=各类建筑(主体和附属)补偿款总和+附属设施及装潢等补偿款+搬迁、临时过渡、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用+合法用地外的被搬迁房屋占地及周边零星土地等补偿款(具体以实际测算为准)

  (二)非住宅房屋

  (1)被征迁房屋各类建筑补偿款=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区域系数+层高系数)×分类建筑面积

  (2)被征迁房屋总补偿款=各类建筑补偿款总和+附属设施及装潢等补偿款+搬迁、临时过渡、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用+合法用地外的被搬迁房屋占地及周边零星土地等补偿款(具体以实际测算为准)

  第十三条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迁实施机构提供安置房房源(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依据被征迁人原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的1。2倍实行产权调换;附属建筑不得纳入产权调换范围,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后剩余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测算补偿款。

  (一)在产权调换中,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在30m²(含30m²)以内的,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市场核定价的50%购买;超过30m²的部分,在30m²-60m²(含60m²)之间的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市场核定价的75%购买,60m²以上的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市场核定价购买。

  (二)安置房房号的确定。在规定房源内,按照被征迁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采取"先签先选”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时间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第十四条对支持配合房屋征迁的,给予相应奖励或补助。

  (一)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迁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给予150元/m²的奖励;在规定之日(不含当日)后签订协议的,每延迟一天按10元/m²递减,减完为止。

  (二)被征迁人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按照被征迁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给予150元/m²奖励;逾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不予奖励。

  (三)被征迁户的涉农工具,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助:大户(5人以上)800元,中户(3-4人)600元,小户(2人以下)400元,农具由被征迁人自行处理。

  (四)在城市规划区一级地、二级地和三级地区域内,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迁户,按照2万元/幢和1万元/人的标准予以补助。在城市规划区四级地和五级地区域内,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可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被征迁人只选择货币补偿的,除货币补偿外,另行给予如下奖励。

  (一)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迁房屋总补偿款的30%予以奖励。

  (二)被征迁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之日起9个月内,在本县购买商品房的,依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购买商品房协议和纳税证明,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奖励。

  (1)购买商品房面积在100m²(含100m²)以内的,按照被征迁房屋总补偿款的10%予以奖励;

  (2)购买商品房面积在100 m²-160m²(含160m²)之间的,按照被征迁房屋总补偿款的15%予以奖励;

  (3)购买商品房面积在160m²以上的,按照被征迁房屋总补偿款的20%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被征迁房屋的附属物及装潢等设施,按照《批复》规定,测算补偿款。

  第十七条被征迁房屋的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按照《批复》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合法用地外的被搬迁房屋占地及周边零星土地等,按照《关于批准实施绩溪县征地补偿标准分地类指导价的通知》

  (绩政办〔2020〕39号)规定,测算补偿款。

  第四章公示

  第十九条征迁过程中,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应公示以下信息,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基本情况公示)。

  (一)被征迁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

  (二)被征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结构、建设年代、建筑面积等情况;

  (三)被征迁房屋的土地权属、土地使用权类型和面积;

  (四)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征迁过程中,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应公示以下信息,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偿结果公示)。

  (一)被征迁人签订协议时间、腾空房屋交付拆除时间;

  (二)补偿安置情况,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情况,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位置、面积、差价结算结果及支付情况;

  (三)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遗留的项目征迁问题,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可按原征迁安置方案实施征迁,也可按照本办法实施征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网站

四、数十户房屋被拆,补偿协议却迟迟不签究竟是被拆迁人无理取闹还是拆迁方...

马某某居住在某城区段沿岸平房,该区域为居住20余户居民的棚户区。2007年,为了加强防洪设施,恢复生态环境,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某大桥上游1.5公里,下游0.5公里范围内以及河道周边的建筑物及构筑物进行拆除工作,并对项目进行了规划,成立了动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动迁实施方案。马某某居住的平房属于此次动迁拆除的范围。

某区人民政府为此将某河道改造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编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经得相关部门批准,事先进行调查登记、社会风险评估、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作出征收决定。随后,在补偿协议签订的过程中,仅马某某一人以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不符合公益目的及其补偿数额不合法为由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那么,在本案中马某某的两项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第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以及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均属于公共利益需要。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为了保护和修复河道,提升周边环境,同时也为了防灾需要,决定对马某某等20余户居民所在区域及周边进行改造,符合公益目的。同时,该区域也符合旧城改造的条件。所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与补偿决定符合公益目的。

第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偿范围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某区人民政府通过征集被征收人意见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对包括马某某在内的全部住户的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且马某某签署了评估机构选取确认书。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在本案中,即使马某某对于评估机构作出的认定不签字,但其他20余户均同意选定本案中的评估机构,该评估机构的产生即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某区人民政府对马某某房屋价值补偿的确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针对上述两个环节,马某某即使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两项主张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但是,这并不是说当事人就无路可走,毕竟提高补偿价值是目的,至于采取何种手段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所以,对于被拆迁人想要合法主张自己的权益,仅仅有勇气是不够的,还需要对于拆迁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有所全面系统了解,才能在遇到拆迁类案件时,面对相关部门是否侵权的问题处理的得心应手。

五、濮阳征地补偿标准调高!平均每亩提高4100元!

  众所周知大拆迁必将带来大发展,城市建设、经济发展都离不开征地拆迁!说到土地征收濮阳小伙伴们最关心的便是补偿标准!

  濮阳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会不会上调?哪个地区的补偿最高...终于,这些问题最近得到了答案。

  2021年征地补偿标准发布

  据濮阳房产网小编了解,近日,河南省人社厅发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该标准自2021年7月1日实施。

  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当地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报河南省人社厅备案后生效。在当地确定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生效前,按照通知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濮阳补偿标准上调

  据了解,本次共有5个地区征地补偿标准上调,分别是:洛阳市、平顶山市、安阳市、新乡市、濮阳市,整体上调400-4100元/亩不等。

  其中,2021年濮阳市征地补偿标准提升4100元/亩,上调至46500元/亩。

  你家土地被征收了吗?

来源:濮阳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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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孟乐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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