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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谈违法建筑在这些情况下不能一拆了之,拆迁时也要给予补偿,违法建筑拆除由谁来执行

拆迁律师谈违法建筑在这些情况下不能一拆了之,拆迁时也要给予补偿,违法建筑拆除由谁来执行

更新时间:2025-05-04 23:10  发布:2024-09-25 12:3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律师谈违法建筑在这些情况下不能一拆了之,拆迁时也要给予补偿,实践中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相关部门往往本着“一刀切”的做法,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一并拆除。对于咱普通老百姓来说,因对法律知识较薄弱,很有可能就会认

拆迁律师谈违法建筑在这些情况下不能一拆了之,拆迁时也要给予补偿,违法建筑拆除由谁来执行

一、拆迁律师谈违法建筑在这些情况下不能一拆了之,拆迁时也要给予补偿,违法建筑拆除由谁来执行

  实践中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相关部门往往本着“一刀切”的做法,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一并拆除。对于咱普通老百姓来说,因对法律知识较薄弱,很有可能就会认为他们说的没错,自己家房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然后就自行拆除。那么事实上违法建筑就只能全部“一拆了之”吗?本文,北京圣运律师就言简意赅的为大家来说一下。

  在了解无证房屋是否都需要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违法建筑。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所谓的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一般而言,城市、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可以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即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才能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而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是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是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言简意赅的说就是,无论是什么建设项目,在建设之前都必须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未取得,那么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是所有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全部拆除吗?

  其实并不是的,并非所有的违法建筑都要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房屋在建之前确实是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或是所建房屋确实是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那么只要能通过一些手段消除影响,就不应该一刀切的全部拆除。

  比如,如果当地规划宅基地上建的房屋不能超过2层,但是您所建的房屋是4层,这明显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就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来消除影响。但如果不能通过改正来消除影响的, 比如在只有一层房屋的情况下,房屋高度却高达10米左右,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则是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当然了,即使房屋是非拆不可的违法建筑,也相关部门也要依法拆除,直接就拆是不行的。

  另外,北京圣运律师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的房子、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违法建筑以及拆除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房子,不能因未办理相关手续就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拆除,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几类房子在拆迁时也要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

  北京圣运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如果房子真的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千万不要急忙慌的就拆除,可在救济期限内咨询专业律师,把握住维权时机,尽早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蒙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辖区内,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重大交通建设、重大招商引资、旧城区改造、市政设施、企业(园区)等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管线迁改)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原则。

(一)遵循“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按相关法律和法定程序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予以征收与补偿;

(二)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遵循“户有所居”原则,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发改、工信、公安、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体旅、审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通讯、供电、供水、新城公司等部门,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本办法规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六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七条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发改、民政、司法、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标准;

(八)签约期限;

(九)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有条件的应当安排为现房。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实施单位、咨询地点、监督电话、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调查结果为依据进行安置补偿。

对合法主住房屋(客厅、卧室、厨房)、非主住房屋(院坪、猪场、鸡场、牛栏、粪屋、加工厂场及临时搭建的生产性建筑物)进行分类确认,依法予以安置补偿;

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分别予以补偿安置。具体如下:

(一)1983年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以后,农村居民购买本生产组“五房”至今尚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经相关村(组)、当地人民政府及县职能部门按合法程序确认的房屋;198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所建房屋;200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城镇规划区内所建房屋,一直延续使用至今尚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房屋及地上建筑物按历史沿用房屋(含宅基地)予以安置补偿

(二)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土地及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相关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屋予以安置补偿

(三)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1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划部门在这一时期内正式罚款凭证,尚未办理补办土地登记手续,延续使用至今的房屋予以安置补偿

(四)被征收人拆除历史沿用或依法登记发证的旧宅后在原址上重建的房屋,按原重建前的旧宅地状况予以安置补偿;

(五)农村分户后,未经审批自行建设的唯一生活住宅,按“户有所居”原则予以安置补偿;

(六)除合法房屋(含宅基地)、历史沿用房屋外所有无法提供合法证明材料(审批手续)的房屋(含宅基地)及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

第三章安置补偿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含装修)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相关补助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被征收房屋(建筑物)价值的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性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因素,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补偿标准)评估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同一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统一的标准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现场公证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委托评估合同。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县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机构由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房地产评估机构注册估价师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回建安置地)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回建地置换的,按照同等级别地类的拆迁回建地进行安置,并由第三方中介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宅基地价值与用于回建地置换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含装修)价值的补偿与安置方式

(一)补偿安置办法

补偿安置采取宅基地与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构筑物)分开补偿的办法进行。

被征收房屋、建(构)筑物进行货币化补偿;属于国有资产的,由县财政部门按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处置。

宅基地采用货币化或回建地置换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货币化补偿或回建地置换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1.货币化补偿方式

房屋价值的补偿按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以及装饰装修折旧率的综合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集体性质的宅基地补偿按相关规定及标准征收后予以货币补偿(安置地由拆迁户自行解决);国有性质的宅基地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选择全货币化补偿(宅基地及房屋)方式的,不再安排回建安置地。

2.回建地置换补偿方式

以合法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经认定为“唯一住宅”的房屋,实行“一证一宗地”置换的原则进行安置。只分户不办理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或在征收公告发布后进行分户并办理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的,仍以原有产权证为单位进行认定,并按“一户”原则置换一处安置地。

1)集体回建地置换补偿

组内分散安置:由被征收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逐级向生产组、村委会、镇政府及农业农村局申请报批。

政府集中安置:由政府统一征收、统一规划、统一安置房屋回建地的,按《土地法》“一户一宅”、最高不得超过150/户的相关规定,规划设计为80

150/户的基本户型,并以被征收房屋的主住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为依据实行国有划拨安置。小于30㎡的主住房屋及所有非主住房屋全部实行货币化补偿;大于30小于8080/宗安置,增购部分面积按划拨评估地价进行结算;大于80150的,按合法房屋宅地面积11比例或规划相近的基本户型选择回建地(不得越级选择、按基本户型安排后增购面积按划拨评估地价结算);大于150的全部按150/宗最高户型安置,安置面积小于原宅主住房屋面积部分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宅基地征收标准予以货币化补偿,不再安排回建安置地。

2)国有回建地置换补偿

按“一宗一宅”“征一补一”原则置换安置,主住房屋可以自主选择货币化补偿或回建地置换方式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补偿,非主住房屋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主住房屋合法宅基地小于30的实行货币化补偿,大于30小于70/宗安置,按规划最小户型(70/宗)安置,增购部分面积按有关地块的出让地评估价格进行结算;合法宅基地面积大于70面积的,按原宅面积11比例进行安置。所有置换安置地均按同等地类等级类别性质安排国有出让地。

(二)房屋回建方式

回建房屋由被征收人按建设规划与设计要求自行建设,报建费用按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三)房屋征收、管线迁移补偿标准(见附件)

饮水、电力、通信设施,按照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及按年折旧的原则,由产权单位向政府提出意见报项目业主或拆迁安置指挥部审核同意后给予补偿。县城及乡(镇)规划区内的线路迁改按政企共建原则,由政府负责人工费用,其他费用由相关企业负担。

第二十一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主住屋房合法建筑面积计补。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后,由县政府按8/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8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另外,在签约交付房屋拆除后至政府交付回建地建设之前的过渡期内,由县政府按800/户补助租房费用(由政府提供安置过渡房居住的,不得享受租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总面积计补,标准为8/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计补1次;选择回建地的补偿方式计补2次(从被拆迁地搬迁到临时安置点补助一次,从临时安置点搬迁到回建点再补助一次)。其中机器设备搬迁费还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业停产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场所与被征收人房屋地点一致的;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四)征收决定公告前至征收阶段仍然处于正常生产营业活动当中。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根据合法性经营用房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可以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前三年的收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给双方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其停业停产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涉及房屋租赁户的有关停业停产与搬迁补偿等相关问题由房屋所有权人与租赁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与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或用于回建地安置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安置过渡房、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法律责任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五条 凡在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按期搬离(交房拆除)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按期签约奖。在项目公告后,被征收人对主住房屋评估结果确认后1-10天内签约的,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在11-20天内签约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在21-30天内签约的,给予每户2000元奖励;超过30天不签约的不得享受该项奖励。所有非主住房屋拆迁,不能享受本项奖励。

(二)货币化补偿奖。对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价值再上浮30%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偿;另外再对主住房屋给予三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奖励(2400/户)。

(三)履约交房奖。在补偿协议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拆除的,按合法宅基地建筑面积给予50/的履约奖励;

不按规定时间签约或不按期交房拆除的,不能享受上述相关奖励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搬迁。

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补偿协议内容。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腾退决定、催告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价值的,补偿决定不包括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价值的补偿。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情况进行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价值。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评估确定的装修装饰价值另行补偿。

补偿决定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房屋被征收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办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所需材料,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注销登记;并及时为选择产权调换或回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

第二十九条经认定为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的各种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职能部门责令自行拆除或搬迁。在规定期限(15天)内配合工作,自行拆除或搬迁的,可以给予适当的建筑材料补偿(在规定时限7天内签约并拆除的,按建筑材料评估价值的70%予以补偿,在规定时限十五天内签约并拆除的,按建筑材料评估价值的50%予以补偿)。逾期(15天)不配合拆除或搬迁,由人民法院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发布房屋征收(拆迁)公告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被拆迁单位(个人)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依法依规办理房屋征收(搬迁)手续,签订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时支付拆迁补偿费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自协商拆迁。

第三十三条依法征收与补偿后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不得再进行出租、经营或私自处置,必须在签订协议及支付首期补偿款后15天内腾房交付给土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统一清理或拆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履行房屋征收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采取暴力、威协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应承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采取暴力、威协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坚持无理要求,煽动群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被征收(拆迁)的建()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拒绝征用、拒不搬迁,阻碍公共利益及国家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或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凡依法征收的土地及强制拆除的建筑物,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电力工程、通信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制定的《蒙山县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蒙政规〔20186号)、《蒙山县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通信、电力设施增补项目拆迁标准的通知》(蒙政发〔201852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蒙山县人民政府网站

附件:1.蒙山县房屋(建筑物)征收、管线迁移补偿标准

2.蒙山县建设项目被拆迁户回建房屋办理建设工程收

费减免有关规定

3.蒙山县建设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综合单价

附件1

蒙山县房屋(建筑物)征收、管线迁移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标准

结构类型

重置价格

(元/

建设年限

补偿标准

(元/

主住房屋

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按蒙山县私人住宅建设的重置价标准并结合折旧率或成新率(建筑物使用年限或完损等级)评定来进行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补偿费。

1.框架结构

主体:800

1000

基础:按主屋一楼占地面积700/计补

1

3

1000

4

6

950

7

10

850

11年以上

800

2.砖砼(砖混)结构

主体:700

850

基础:按主屋一楼占地面积500/计补

1

3

850

4

6

800

7

10

750

11年以上

700

3.砖瓦木结构(含小青瓦、陶瓷瓦、彩钢瓦、树脂瓦等瓦面结构)

1)青砖

主体:550

700

基础:按主屋一楼占地面积250/计补

1

3

700

4

6

650

7

10

600

11年以上

550

2)红砖、砌砖、砂砖墙瓦木结构

主体:500

650基础:按主屋一楼占地面积250/计补

1

3

650

4

6

600

7

10

550

11年以上

500

3)泥砖墙瓦面结构

主体:400

550基础:按主屋一楼占地面积225/计补

1

10

550

11

20

500

21年以上

450

4)夯土墙瓦面结构

主体:350

450基础:按主屋一楼占地面积225/计补

1

10

450

11

20

400

21年以上

350

4.全木瓦结构

主房500/,非主房、木阁楼250/

简易(临时)结构房屋、厂棚

1.简易房屋(主住房屋之外的猪、鸡、牛舍、柴房、蚕室、室外厕所等)

200

400/

基础:按50/计补

青砖、红砖、砂砖、水泥砖结构

400

泥砖

300

冲墙结构

200

2.简易厂棚(含铁皮、彩钢、树脂瓦、小青瓦、水泥瓦、石棉瓦等天面结构敞开式或半封闭厂棚、养殖场)

100

180/(地面硬化部分另行评估)

100/(单层铁皮、树脂、水泥瓦、小青瓦、石棉瓦、油毡瓦)

双层(铁皮彩瓦)120/

单层(铝皮彩瓦)150/

双层(铝皮彩瓦)180/

3.活动板房

220/

4.竹、木、油毡厂棚

木板80/,竹、油毡厂棚50/

备注说明:

1.主住房屋指现用于居住的正屋,包括客厅、卧室、厨房;非住房屋指正屋之外的院坪、猪、鸡、牛舍、粪屋、柴房、蚕室、室外厕所、加工厂及临时搭建设的生产、生活建筑物等。

2.上述房屋主体补偿标准按普通装修后的价格计算。房屋附属的楼梯、室内外批灰、粉墙粗沙、窗口漂檐、女儿墙、室内水电等不另计价。

3.以上补偿单价包括房屋室内附属的楼梯、水池、供排水、供电、卫浴设施在内。

4.已报废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5.层高2.2米以上计全部建筑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计一半面积;封闭式阳台计全部面积,敞开式阳台计一半面积。

6.基础补偿仅限于主住房屋及简易房屋。

(二)其他构筑物按下列标准补偿

构筑物名称

补偿标准

备注

沼气池

520/m³

管道等配套设施在内

砌井

2000-3000/

井深在4米以下2000/眼,井深在4米以上的(含4米)不低于3000/

冲井

160/m

机井、水井

晒坪

60/

指独立的水泥硬化晒场地坪。

围墙

30-70/

泥砖30/,砖(石)50-70/

水池

150-250/m³

单体砖砌水池150/m³

砼蓄水池250/m³

浆石挡墙

100-200/m³

按地面以上部分的体积计补

干石挡墙

50/m³

按地面以上部分的体积计补

化粪池

250

400/m³

普通化粪池250/m³

新型化粪池400/m³

水池水柜

150-250/m³

非人畜饮用减半

三面光水渠

泥渠50/

三面光150/

暗渠200/

钢筋水泥柱

800/m³

建房已倒制的水泥柱

入户道路

沙石路面50/

水泥路面80/

征收红线内的道路

说明:以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按市场重置价格并结合折旧确定补偿费。

(三)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元/

1.城镇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宅基地

合法宅基地

600

以土地证、房产证及政府批准文件(批准书)为依据(包括土地证内的生产性用地、建设用地)

旧宅改建(翻新)

500

无审批手续拆旧建新所占用的旧宅基地(合法土地证内土地)

历史沿用的旧宅基地

300

1987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所建一直延续使用至今尚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房屋。

其他土地

60

未经审批的宅基地(临时搭盖的厂棚或建筑物);未经批准及逾期使用的生产性用地;不列入土地使用证的宅内天井、院坪、晒坪、园地及宅外边角地

说明:主住房屋部分的宅基地可选择货币补偿或回建地置换其中一种方式。非主住房屋部分土地全部实行货币化补偿方式,政府不再安排回建地。

2.国有土地及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宅基地

合法宅基地

评估补偿

按市场评估地价补偿

长期使用生产性用地

600

有审批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为生产性用地的土地

长期使用其他土地

60

无审批手续的宅内天井、院坪、园地及宅外边角地等

(四)电力、通信设施迁移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备注

1.电力设施迁移

220伏送配线路

4.20万元/km

380伏送配线路

8.00万元/km

1万伏送配线路

12.00万元/km

35KV以上线路

40.00万元/km

110KV以上线路

按实际情况研究,有第三方进行评审后计补

迁移变压器

400/kVA

2.通信设施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网络公司、国防光缆工程

1)电缆工程

架空100

6.00万元/km

管道200

9.00万元/km

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

2.30万元/km

2)光缆设施(含国防光缆)

架空12

2.50万元/km

24

架空3.8万元/km;直埋4.50

/km

36

架空4.5万元/km;直埋7.00

/km

48

架空5.5万元/km;直埋8.00

/km

72

架空6.2万元/km;直埋9.00

/km

96

架空7.0万元/km;直埋10.00

/km

144芯以上

架空7.5万元/km;直埋11.00

/km

3)附挂光缆

3.00万元/km

4)管道

9.00万元/km

说明:1.本标准为定额包干补助(包括杆位及线路走廊建设需要的征地、青苗补偿费,材料、运费、人工、设计、评审、验收、税费等)。

2.县城、乡(镇)规划区内的线路迁改按政企共建原则,由政府负责人工费用,其他费用由相关企业负担。

(五)饮水、水利设施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村、组饮水工程,水利设施

按照恢复“原用途、原规模、原标准”原则,由项目业主、征收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

农村户外自来水工程

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合市场重置价格及回收利用率实际情况予以评估补偿

(六)物品迁移(移装费)补偿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备注

空调

分体式空调250/台,柜式空调350/台。

闭路电视(宽带网)

336/

参照新装线路补偿

独立卫星电视接收器

100/

太阳能热水器

500/

空气能热水器

200/

液化汽、电热水器

100/

不锈钢水箱

100/m³

固定电话

260/

电表

530/

按缴费证

水表

250/

按缴费证

排气扇、吊扇、壁扇

50/

抽油烟机

100/

大型机械设备、设施

按市场评估价或协商确定搬迁补偿。

备注:回建安装时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费用自理。

(七)装修装饰部分

装修项目

补偿标准

备注

铝合金窗

230-300/

防盗网

90/

不锈钢140/

贴墙面砖

50-80/

贴地面砖

60-100/

水磨石地板

50-70/

木地板

80-200/

防盗门

1000-3000/

实木包门

厅门3000

3500/

1.2

1.50m

房门800/

拉闸门、卷闸门

120-180/

铝合金门

300/

不锈钢门

500/

铁门

170/

卫生间门

60-150/

楼梯木、合金扶手

90-150/

蹲式便盆

50-500/

坐式便盆

300-700/

单柱式洗手盆

100-200/

浴缸

500-1000/

厨柜

300-500/

厨垒灶(含烟囱)

800/

单火灶(含烟囱)

250/

刮腻子(涂料)

7-9/

备注:不列入上述项目装修补偿部分结合本县现行市场价格及折旧率进行评估补偿。

附件2

蒙山县建设项目被拆迁户回建房屋办理建设工程收费减免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拆迁工作,现对被拆迁户回建房屋办理建设工程收费减免规定如下: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实收标准

回建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原拆迁建筑面积

回建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原拆迁建筑面积

原拆迁房屋办理有规划许可证

原拆迁房屋未办理有规划许可证

配套费

报建建筑面积×12/

蒙价字〔201011

全免

(报建建筑面积-原拆迁建筑面积-原规划许可证面积)×12/

(报建建筑面积-原拆迁建筑面积)×12/

规划

服务费

报建建筑面积×0.8/

梧价费〔201237

全免

(报建建筑面积-原拆迁建筑面积-原规划许可证面积)×0.8/

(报建建筑面积-原拆迁建筑面积)×0.8/

建材

占道费

报建建筑面积×6/

桂价涉字〔1994164

桂财综〔200755

全免

全免

全免

建筑垃圾

处理费

20/

桂财综〔2008429

全免

全免

全免

其它临时

垃圾处理费

报建建筑面积×0.5/

蒙政通〔20096

总建筑面积×0.5/

总建筑面积×0.5/

总建筑面积×0.5/

附件3

蒙山县建设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综合单价

序号

房屋结构

人工拆除单价(元/

机械拆除单位(元/

备注

1

简易厂棚

35.00

30.00

2

砖木结构

57.00

37.00

3

砖混结构

74.00

41.00

4

框架结构

94.00

49.00

5

围  墙

10.00

6.00

说明:1.按测绘面积建筑面积计算费用;

2.机械进出场及安装拆除费827.93/台次;

3.建筑垃圾清运费:运距5km内(含装车)12.75/立方米,超出5km增加1km运距增加2/立方米。

三、北京拆除违建律师谈违法建筑跟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还不一样?竟还有这区别

  实践生活中,许多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而建的建筑通常都会被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旦被认定为“违建”那么所建房屋的结局基本上就是被拆除。不过,拆除违法建筑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盲目地拆除,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拆除,而且在拆除过程中,还需要保障当事人的相关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违法建筑中有的是建在城乡规划区内的。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而有的则是建在城乡规划区外的,就是直接非法在农用地、其他耕地进行建设,因所建区域性质不同,所以,这两种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也是不一样的,许多人对此可能会搞混。

  一般而言,建在规划区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而在违法占用耕地、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上,一般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政策规定。

  除此以外,在一般情况下,违法建筑建在规划区的拆除程序和在建在耕地上的拆除程序上也是有所不同的。

  违反城乡规划法而建的违法建筑

  对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如何拆除,《行政强制法》中有明确的规定,首先要结合房屋实际的情况,登门调查,在调查之后,如果确实是违法建筑,那么需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应当要包含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令限期拆除的法律依据;4、告知法定救济权利。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必须要有的。

  其次,要依法履行催告义务,收到催告书后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在催告之后,若当事人仍未拆除,那么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注意,这个强制执行决定必须是要书面形式的,并且还要依法公告,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收到该文件后的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就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责令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实践中,许多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都不合法,不是没有限期拆除决定就是没有依法履行催告义务,没有做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经常只以口头的形式告知当事人,这其实是不合法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等规定而建的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那也就是说,非法占用土地而建的建筑,也需要依法进行拆除,比如自然资源部门首先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在该决定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违法建筑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采取“一刀切”,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不能将所有的无证房屋都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能将所有的违法建筑都一并拆除,并且在遇上拆迁时也不予补偿, 这是不合法的。

  另外,也需要提醒老百姓,房屋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千万不要慌张,也不要着急忙慌地就自行拆除房屋,如果对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拆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不服,那么可以在收该文件时一定要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当事人采取了法律措施,相关部门便不能实施强制拆除,否则拆除行为违法。

四、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临罗征补公告〔2023〕1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盛庄街道大菜园村集体土地。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盛庄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大菜园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拟用于通达南路取直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盛庄街道大菜园村土地,位于盛庄街道中部,总面积2.3856公顷,其中:

  建设用地2.3856公顷(工矿用地0.3115公顷、住宅用地0.2706公顷、交通用地1.803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罗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50万元/公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57.840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发〔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6.4295万元,无青苗补偿费,共计6.4295万元。

  四、安置意见

  经与大菜园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大菜园村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28.1475万元/公顷的标准由罗庄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67.1487万元。由盛庄街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大菜园村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罗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盛庄街道国土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1)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汤向兴;联系电话:0539-8289027。

  附件1:《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五、中央发布《信访工作条例》,这些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事项需要注意

  2022年4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条例共6章50条,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9千多字的条例详尽规定了信访工作的各个环节,尤其是一些重点信息值得大家关注。

  不可否认,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也是老百姓反映问题的方式之一。尤其是对于遇上征地拆迁的朋友来说。在征地拆迁中,我们被征收人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比如拆迁补偿不合理,征收方违法征收,村委会强拆住宅等,当广大被征收人遇到这些问题时,往往不会第一时间想到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想着通过信访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

  虽然说,信访是法律赋予广大被征收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广大被征收人维护权益不顺埋下了很大的伏笔。下面我们就结合新《信访工作条例》中的内容来告诉大家,被征收人究竟应该如何通过信访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新条例第三条明确,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条例第五条还明确规定,信访应当遵循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等原则。

  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新《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信访是法律赋予广大老百姓的权利,所以,遇到问题时我们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老百姓若想通过信访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时,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来提出信访事项,并且要载明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另外老百姓提出的信访事项必须要客观真实,不能歪曲、捏造事实等,否则一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那么将会被依法处罚,若构成犯罪,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者走访不得越级,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信访是老百姓维护合法权益的方法之一,但是这个方法不同于其他方法,通过走访形式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时,走访人数是不可以超过5个人的,而且无论是新条例还是旧条例中都明确规定,任何人(信访人)都不可以越级信访,如果越级信访、信访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是违反了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那么将会被批准、教育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比如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甚至是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以其他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

  以上说的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势必会把自己推向深渊。

  《条例》第四十七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地拆迁问题建议启动法律程序

  在征地拆迁中,许多被征收人在遇到拆迁问题时,通常都想以信访的方式来彻底解决拆迁问题,但是征地拆迁问题究竟属不属于信访事项呢?或者说是信访究竟能不能通过信访来解决呢?我们来看看新《条例》中的规定

  新《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从上述的内容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般可以通过诉讼、复议等程序解决的问题,想要通过信访的途径来解决难度是比较大的。而征地拆迁中发生的一些纠纷问题,比如拆迁补偿问题、违法强拆、违法占地等问题,很明显则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程序来彻底解决,所以,若被征收人一味地去当地走访,将希望寄托于领导人身上,那么其问题不仅得不到有效处理,而且还有可能错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当然了,这也并不代表着对老百姓所反映的事情一概不可以通过信访来解决,或是相关部门一概就不管了,如果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那么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不过,最后北京圣运律师还是要提醒大家,通过信访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间会比较的长,而且能够彻底解决问题的概率也不是很大,因为实践中,有个别被征收人走信访这条路一走就是十几年,不仅错过了启动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的这条道路,而且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所以根据办案经验来说,我们是不建议、也不支持大家通过信访来维护自身权益,尤其是征地拆迁问题,否则定会无功而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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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升级,也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吗,改建土地征收: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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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律师谈违法建筑在这些情况下不能一拆了之,拆迁时也要给予补偿,,违法建筑拆除由谁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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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韦然一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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