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5 00:41 发布:2024-09-29 15:3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当被征收人拒绝搬迁或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通常都会听到拆迁方说“补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的,再不搬迁、再不签订补偿协议,不配合拆迁工作,我们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到时候可能连现在的补偿都没有了”,相信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听到这句话,尤其是听到拆迁方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心里都会“咯噔”一下,且整个人变得非常的紧张和惶恐,在他们的眼里,法院是一个令人敬畏又森严的地方,所以当听到拆迁方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有的被拆迁人便会抗不住内心的恐惧及害怕,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
事实上,我国的法律中确实规定了,征收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这并非是说拆迁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向法院申请的,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如果被征收人无缘无故的阻止征收工作,无任何合理理由拒绝交出土地时,那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若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或是对征收决定不服,如果没有在六十日内或是六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收到补偿决定后,仍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相关法律程序,且又没有搬迁,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相关部门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实践过程中,常有征收方变着法的以各种理由,打着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的口号,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的情况。
近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咨询平台上就有位当事人诉说,他们家去年年底开始拆迁的,但是补偿什么的都没有到位,就连分户评估报告也没有收到过,拆迁方更没有作出补偿决定,然后就天天的说,让他们赶紧搬迁,否则就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有一定要的前提条件的,被拆迁人一定要辨别他们其中的意思,避免被他们的口头威胁所吓到。一般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要保障被拆迁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无论什么拆迁项目,保障被征收人权利是不能忽略的,依法告知被征收人救济权及救济期限是拆迁方的职责。当然了,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复议或是向法院诉讼,且又没有履行相关的义务,那么征收方才能进一步的实施,否则违法。
2、申请人要适格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是谁都可以的,根据《条例》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说,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是乡、镇人民政府或是街道办、村委会,那么法院也可能不会作出予以处理的决定。
3、必须要有补偿决定
如果像当事人所反映的那种情况,拆迁方在没有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就向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方是不能进行强制拆除行为的。一般情况下,当双方就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时,征收方首先应当要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补偿决定书等文件,而不是直接强拆。
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拆迁方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如果补偿没有实质性的落实,或是拆迁方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就强拆,那就是违法行为。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在最后要提醒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是补偿决定时一定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诉讼,只要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拆迁方就不能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这样可避免司法强拆的发生,同时呢,也为自己争取合理补偿提供了机会。
农村房屋拆迁或者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均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明确规定了,实施房屋征收必须要“先补偿、后搬迁”,补偿到位之后才可以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
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有效地遏制了一大部分违法拆迁,但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违法违规征收房屋的情形,而有的征收方为了能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尽早实现征收目的,会违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也就是以“先搬迁、后补偿”的方式,甚至只拆不补偿的方式开展征收工作。
那么何为先搬迁,后补偿呢?其实这很好理解,就是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之间啥补偿也没有谈,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所有的补偿事宜都没有明确,征收方就让被征收人先从被征收的房屋搬出去,按征收方的话来说就是,等到将房屋腾空,并交给其拆除后,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这就是所谓地先搬迁、后补偿。
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也就是说,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先补偿、后搬迁这是法定的征收原则,也是永远都不会改变的原则,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违背。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的判例中就指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
如果只征收不补偿,或是未按照上述法定程序进行,也就是按照“先搬迁、后补偿”的方式实施征收,即在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未签订补偿协议,甚至在一分钱都没有拿到的情况下,就让被征收人直接腾空房屋,交出房屋所有权证等,那么这显然是想”空手套白狼“的意思。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无论有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无论双方就补偿事宜有没有协商过,只要拆迁补偿没有拿到手,安置房未按约定交付,都建议广大被征收人不要轻易地相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搬出被征收房屋。
简单点来说就是先搬迁、后补偿这万万是要不得,信不得,搬不得的,这对被征收人来说只有害而无利,被征收人一定要牢记,否则在补偿还没有拿到的情况下,就搬出被征收房屋,那很有可能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会很难得到保障。
想必大家都非常地清楚,所谓的“危房”用大白话来说就是房屋出现了裂痕,随时可能会倒塌,不能居住的房屋,如果生活中出现这样的房屋,那么房屋使用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危房鉴定,然后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可是实践中,尤其是在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征地拆迁项目中,有的拆迁方为了尽快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尽快实现征收目的,便会将好端端的房屋私自鉴定为“危房”。
徐女士、叶先生在当地有一处房屋。2018年,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包括徐女士、叶先生在内的几户房屋属于D级危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建议实行巡查监管,根据情况进行D级危房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实施排危拆除处理。
2018年10月,街道办对徐女士、叶先生房屋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随后,街道办依据《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对徐女士、叶先生紧挨着的涉案房屋的另外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
但是在拆除过程中,对合法房屋部分的室外楼梯外墙等造成了一定的破损,虽然后来进行了修复交给了徐女士、叶先生使用。可是相关部门在拆除房屋的当天下午,又委托了相关检测公司对未拆除的涉案房屋进行了主体结构危险性鉴定。检测公司于11月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做出《检测报告》、《鉴定意见书》,评定该建筑危险性等级为D级,构成整幢危房。
一个月后,街道办制作了《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送达给叶先生,该鉴定书中要求徐女士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该房屋。2019年,街道办对徐女士、叶先生作出《危房拆除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徐女士、叶先生停止使用该房屋并由其代为采取整体拆除的治理措施,后来两位当事人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
那么,谁有资格申请危房鉴定呢?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从上面的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危房的鉴定不是谁都能申请的,必须是房屋使用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法律上并没有赋予相关部门,甚至是街道办、村委会等申请危房鉴定的权利。
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没有经过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委托检测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危房鉴定,那么其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危房鉴定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不仅如此,危房鉴定也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如果在危房鉴定中未按照上述的程序进行,比如相关人员没有实地查勘等,或是鉴定程序颠倒,那都是不合法的。
鉴定危房的目的必须是出于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
一般情况下,鉴定危房的目的是出于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或是公共利益,可是本案中,街道办将被征收房屋鉴定为“危房”的目的并非是出于保障房屋所有人居住和使用安全以及公共利益,而是为了他人在涉案土地上进行建设房屋。
最终,街道办作出的《危房拆除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法院判决违法。
事实上,只要征收补偿谈不拢,相关部门就会以“拆危"或是"拆违"的名义实施强制拆除,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自己合法安全的房屋被冠以“危房”、“违建”,那么他们肯定是另有企图的,所以,在遇到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先保障冷静,不要惊慌失措,甚至是害怕,及时地弄清楚他们真正的目的是什么,及时地审查相关部门作出的文件是否合法,是否是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的,落款时间以及作出主体、鉴定主体是否合法等,避免陷入他们的圈套,自行拆除房屋或是只拿极低的拆迁补偿。
另外,还建议大家,因征地拆迁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存问题,所以,如果对法律知识不了解或是了解得不全面,又或者经过协商之后问题一直没有得以解决,那么最好是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在必要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般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6个月,大家一定要抓住这两个维权期限,一旦错过,那么势必会对被征收人维权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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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搬迁会有什么后果
●拒不搬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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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搬迁房屋违法吗
●不同意搬迁 可以强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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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谈拒绝搬迁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看完才明白了其中的意思,,拒不搬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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