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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梓埠沿河带石镇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 项目政策解读

万年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梓埠沿河带石镇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 项目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5-05-05 07:36  发布:2024-10-09 07:3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万年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梓埠沿河带石镇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 项目政策解读,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意义与目的是什么? 答: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改善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

万年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梓埠沿河带石镇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 项目政策解读

万年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梓埠沿河带石镇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 项目政策解读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意义与目的是什么?

答: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改善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有利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强城市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品位。

石镇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以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城镇品位为目的,力争进一步改造城我镇危旧住房,改善百姓居住环境,让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红利。

二、本次征收范围有哪些?

答:征收范围:东至原县造船厂、石镇粮管所、万年矿业有限公司以西(含老洪老线公路万年联兴伞业至石镇粮管所段两侧),西至青年排洪沟、县港航管理所以东,南至四方井、原石镇供销社购物中心以北,北至石镇沿河路。共有房屋被征收户数约340户,房屋征收建筑面积约12.5万平方米

三、征收对象有哪些?

答: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等。

四、征收主体、征收部门有哪些?

答:征收主体:万年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万年县土地储备中心、万年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五、本次征收签约时间?

答: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之日起一个月内。

六、征收补偿签约和搬迁期限是多久?

答: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和搬迁。

七、征收房屋政府采取什么安置方式?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采取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补偿标准:对主体房屋主要采取市场评估,按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对附属房屋主要采取政府重置价进行补偿。

八、征收与补偿安置原则有哪些?

答: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通过新建、扩建改变房屋、土地用途来增加补偿费用,否则不予以补偿

2.保证被征收房屋抵押权、产权清晰分明

3.国有土地实行房地合一征收补偿原则,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4.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等依法征收补偿

九、个人自建房的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现金补偿

※房屋补偿面积折算方式

主体房屋总层数

主体房屋征收面积折算比例

屋顶上的楼梯间、杂物间面积折算比例

1:1.8

1:1

1:1.2

1:1

1:1

1:1

※个人自建房的地下室按1:1的面积比例折算补偿,

※主屋顶上的楼梯间及杂物间或主屋下地下室的面积大于或等于其下一层或上一层面积的一半时,需计算一层的层数。

十、房屋占地以外的空基、空闲地及其他用地的补偿方式

1.办理了用地手续的土地(工业用地除外),剔除房屋占地面积,每2㎡的土地换1㎡的住宅面积进行折算补偿。

2.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含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240㎡的,剔除房屋占地面积后,每2㎡的土地面积换1㎡的住宅房面积进行折算补偿;大于240㎡的,超出部分按空闲地进行补偿,空闲地参考2016年万年县人民政府执行的该地段住宅土地基准价的50%进行现金补偿。

十一、办理了国有出让用地手续的自建房怎么补偿?

答:办理了国有出让用地手续的自建房,按缴纳出让金的发票金额补偿被征收户;无法提供发票的,按缴纳出让金当年同类地段基准地价补偿。

十二、北文路、沿河路、老洪老线公路临街建筑物及用地的征收如何进行补偿?

答:实行现金补偿方式,以房地合一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评估,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十三、附属建筑及构筑物等如何进行征收补偿?

1.个人自建房主体房外的厨房、卫生间、杂物间等附属房:框架500元/㎡,砖混450元/㎡,砖木286元/㎡,钢棚180元/㎡,猪栏、牛栏等简易结构150元/㎡;

2.砖围墙补偿标准:已粉刷的120元/㎡,未粉刷的96元/㎡;水泥晒坪50元/㎡;院落门楼的补偿标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相应补偿。

3.沼气池补偿1000元/座。

4.空调、热水器(含空气能、电能)移机每台300元,太阳能移机每台500元。

5.有线电视每户补偿500元,固定电话宽带每户补偿240元.

6.树木补偿标准:有收获的果树每棵补偿100元,普通树木直径在15-30厘米的每棵补偿50元,直径在31-60厘米的每棵补偿100元,直径在6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150元。

7.水井补偿标准:集体投资公用水井3000元/口,家用水井1200元/口,压水机井600元/口,深水井6000元/口。

十四、房屋装饰装修征收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饰装修情况,对已装饰装修的部分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装饰装修补偿。

十五、如何进行搬迁补助?

答:1.现住国有单位公房(含小产权房)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

2.个人自建房:以被征收房屋折算前的实际总建筑面积,按6元/㎡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金额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3.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享受搬迁补助;

十六、如何进行过度安置补助

自签约启动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内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被征收人,按下列方式补助:

1.在第1-30天内签约的,按500元/月进行补助,补助12个月。

2.在第31-60天内签约的,按300元/月进行补助,补助12个月。

十七、停产停业的补助标准有哪些?

答:1.对于已办理合法手续的建筑: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对于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但实际在经营的临街房屋:

(1)老洪老线公路临街房屋每月补助8-10元/㎡;

(2)北文路临街房屋每月补助6-8元/㎡;

(3)沿河路临街房屋每月补助4-6元/㎡;

以上补助房屋均以底层实际经营面积进行计算,且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均为12个月;

3.以上补助对象为营业房产权所有人,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对应的营业房产权所有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

4.以上临街房屋未经营的,不予补助。

5.从事的营业活动属违法的,不予补助。

十八、签约搬迁进度奖怎么奖?

答:(1)在签约启动第1-30天内签订协议且按约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按原主体房屋实际建筑面积150元/㎡进行奖励。

(2)在签约启动第31-60天内签订协议且按约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按原主体房屋实际建筑面积100元/㎡进行奖励。

(3)附属房以及其它构筑物不予奖励。

十九、购买市场新建商品房如何进行奖励?

答:选择现金补偿的被征收户,在签约启动第1-30天内,签订协议且按约定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从签约启动之日起120天内在石镇境内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含二手房)的,按所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二十、征收补偿资金怎么管理?

答: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万年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的银行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十一、征收补偿款结算方式是怎样的?

答: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后,由征收部门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内容、时间一次性支付补偿款。

二十二、征收工作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答:流程如下:1、征收组领取前期数据(补偿核算小组录入,综合小组统一分发)

2、征收组入户核实(核实数据转给补偿核算小组)

3、征收组联系测绘评估认定小组入户工作(土地测绘、房屋测绘、评估、附属物清点)

4、测绘评估内页工作(出具三报告一清单)

5、征收组带着报告清单由被征收户签字(如有异议,由认定组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

6、征收组将三报告一清单签字后交补偿核算小组审核(核算小组出具补偿核算表4份,报告清单归档)

7、征收组带着核算表与被征收户签订协议(4份)

8、征收组将协议交协议组审核(协议组审核资料后盖章)

9、被征收户向办公室申请搬迁验收

10、综合小组负责验收并出具验收证

11、被征收户拿着验收证、产权证等资料领取协议(协议组确认后给与协议)

12、被征收户领取征收资金(拿着协议去资金管理组领取)

二十三、对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又不搬迁的如何处理?

答: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土地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所在社区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四、工作人员征收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被征收人出现违法行为怎么处理?

答:被征收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奖励及补助资金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依法依规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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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萧妍清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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