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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遇到违法征地拆迁,怎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违法拆迁怎么举报

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遇到违法征地拆迁,怎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违法拆迁怎么举报

更新时间:2025-05-05 07:38  发布:2024-10-09 12:5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遇到违法征地拆迁,怎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般而言,征收方应当要依法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征收,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然而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来看,违反有关规定,违法征收却

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遇到违法征地拆迁,怎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违法拆迁怎么举报

一、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遇到违法征地拆迁,怎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违法拆迁怎么举报

  一般而言,征收方应当要依法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征收,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然而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来看,违反有关规定,违法征收却是近几年比较常见的,比如未发布征收公告,未取得征地批文,未与被征收人确认房屋征收调查结果,未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等。

  但大家都知道,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必然会对被征收人权益造成一定的侵害。所以,在遇到违法征收拆迁时,许多被征收人第一时间都会咨询律师,或是委托律师帮助自己维权。并且律师在接手案件之后除了会第一时间前往当地进行走访、调查之外,还会指导当事人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一般来讲,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依法维权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我们可收集到征收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违法点,只要找到了征收方的违法点,进而就可以让征收方产生一定的压力,在这种压力下主动找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对于征收方未主动找被征收人协商补偿的,那么被征收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主动权。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指的是什么呢?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公开哪方面的信息

  一般情况下,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

  哪些信息应当是相关部门主动公开的内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被征收人应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呢?

  被征收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申请,也可以通过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定要保存好邮寄的单子,这个是作为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

  其次,被征收人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书里必须要有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同时,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还要检查申请的对象,要向对的部门提出自己的要求。当然了,如果有委托律师的话,这些律师都会帮您的。

  相关部门拒不公开怎么办?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如果被征收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后,相关部门在收到邮件后没有答复,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相关部门要求当地有关部门提供此次征收拆迁中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比如征地批复文件、安置补偿方案等。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实践征地拆迁中,一旦发现征收方违法征收拆迁,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找到他们的违法点,然后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北京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补偿如何计算?

三、北京圣运律师说法|住宅被非法拆除后,可主张哪些赔偿?赔偿如何计算?

四、拖欠征地补偿款怎么办?相关人员会受到处罚吗?被征地农民又该怎么办?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签了补偿协议,土地已经被实际占用了,房屋也已经被全部拆毁了,并且都已经在上面开始建设了,但是征地补偿款却迟迟发放不下,这让许多被征收人是焦虑无助。

  近日,一位河南的当事人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自己家的土地在三年前就被当地相关部门给占了,说是要修路,其为了配合征收工作,便与村委会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协议中明明约定的是三个月内支付补偿款,但是时至今日征地补偿款也没有到位,多次去村委会询问,可村委会始终说补偿款还没有发放下来,让回家再等等,只要发下来,会及时地通知他领取...

  事实上,集体土地征收中,拖欠、挪用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款的事时有发生,不光只是个别现象。近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就通报,因多年拖欠征地补偿费,决定对省内8宗地、涉及7个用地批复的拖欠征地补偿行为进行公开挂牌督办。

  据了解,2021年8月,按照省委巡视要求,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对历年来征地补偿费兑付情况进行清理,发现部分州、市因批后未实施征地、拟用地项目废止、资金未拨付到位等原因,未及时、足额兑付征地补偿费,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权益。根据各州、市清理核实数据,截至2021年8月,全省涉及拖欠征地补偿费的有43宗地、拖欠价款6.32亿元,涉及7个州(市)、12个县(区)。

  拖欠、挪用征地补偿款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更是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在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常常发生。那么,土地被征收之后,如果相关部门拖欠或是村委会挪用、截留征地补偿款时,被征地农民应该怎么办呢?

  想必大家都知道,土地征收的前提是必须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征地补偿款必须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截留,只有安置补偿真正地落实到位之后,才可以开始具体的征收工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先补偿、后征收这是征收顺序,任何人、任何单位在一般情况下都不得违反,否则征收行为则不合法。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划具体支付补偿款的期限,但是有的地方法律法规上却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在土地征收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补偿款各项费用足额到位这是正式开始征收工作的前提条件,如果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或是借口无故拖欠、挪用征地补偿款,那么其行为都是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都是不合法的行为,而且,一旦违法违规拖欠、挪用、贪污征地补偿款,那势必会被依法处分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此,当被征地农民遇到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要求他们立即展开调查,也可以拨打12345、12336举报,当然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还要提醒广大被征地农民,在举报、反映问题时,尽量对通话进行录音,且要及时地收集其他对自己有利的一些证据材料,如果没有,可以先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五、北京圣运律师识破征收方以拆违促拆迁的用意,依法维权获胜诉

  实践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常常会以违法建筑的名义试图对被征收人不予补偿或是减少补偿。前段时间,北京圣运律师就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而且在庭审中北京圣运律师直接识破了征收方以拆违促拆迁的用意。

  张先生等人在工业园区经营多年。2019年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征收包括张先生等人在内的土地。一个月后,三改一拆行动小组向张先生等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书,责令张先生等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过期不拆除的,将组织强制拆除。

  张先生等人认为,三改一拆行动小组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的权益,所以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并请求法院撤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庭审中,相关部门辩称,限期拆除通知书只是责令违法建筑当事人实行改正的一个行政行为,该通知只是起到一个告知作用,并不具有可有撤销性,因此该通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但是北京圣运律师认为,三改一拆行政小组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明确的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张先生提起诉讼后,相关部门又依据该通知书实施了强制拆除。涉案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虽然名为通知,但实则等同于行政处罚决定。

  另外,北京圣运律师还认为,通知认定张先生等人的企业存在违法建筑,但是并没有明确违法建设行为的时间、位置、面积等,更没有对该建筑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也没有依法保障张先生等人的相关权利,这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

  想必大家都知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在征收之前,相关部门要对被征收房屋没有登记的面积进行登记,但是本案中,张先生等人在院内搭建的房屋在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并没有依法认定成违法建筑,也没有在认定成违法建筑之后进行处理,而是在征收决定发布之后,相关部门才认定成了违法建筑。很显然,这是一种变相逼迁的方式。

  庭审中,北京圣运律师直指相关部门这种以拆违促拆迁的行为。认为,相关部门的行为实质是以拆违的名义对在落实征收补偿时对被征收人不予补偿或是少补偿、减补偿而做的铺垫,是典型的变相逼迁行为。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圣运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三改一拆领导小组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

  后记

  针对本案中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张先生等人于今年年初提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后经过审理,法院确认了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张先生等人厂房大门、围墙的行为违法。

  违法建筑的拆除不是想拆就能拆的,必须要走法定程序,否则拆除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拆迁中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时一定要注重起来,且也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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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施彤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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