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5 04:00 发布:2024-10-09 15:2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2019年,九江市濂溪区张先生等八位商铺所有人听说自己的店铺所在区域将要拆迁,本想积极支持拆迁工作的张先生等人却迟迟见不到正式的征收文件、评估报告等等,道听途说的补偿标准也是异常偏低。后张先生等人联系到了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并委托贾主任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件详情请点击:http://www.kncqls.com/kncqls/vip_doc/21278773.html
征地拆迁时,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必须是合理、公平的,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其补偿方式一般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或是两种相结合。
被征收人是否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征收人是有权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但是有些地方在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中只给出了一种补偿方式,要么规定是货币补偿,要么规定是产权置换,这种做法其实是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北京圣运律师认为,补偿方式不仅是征收补偿决定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作出补偿决定所必须要经过的一项实质性环节。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也曾遇到过不少因为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权而最终撤销了相关部门所作出的补偿决定的案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作为一种行政行为,那么则具备了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可是这并不能代表拆迁方随时可以单方面的决定补偿方式,法律既然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权,那么拆迁方就应当要尊重被征收人。
拆迁补偿方式如何选择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差价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选择产权置换的优缺点
选择产权置换的优点:被征收人不用再担心无法用拆迁补偿买到合适大小的房子,不需要再为买房而纠结。
选择产权置换的缺点: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对产权置换房的位置、户型以及环境等因素的选择则相对有限,另外,在选择产权置换时,被征收人往往看到的只是拆迁方给的房屋设计图,并看不到实体的房子,对于房屋的一些整体状况比如房屋质量等则无法衡量。
同时,安置房一般都是期房,可能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被拆迁人才能拿到房子。在等房子的这个阶段可能就会涉及到临时安置费或是周转用房的问题,如果拆迁方停止发放安置费或是无法提供周转房时,那么对于被征收人来讲则又多了一层困惑。另外,选择产权置换还可能存在安置房权属证件不齐全,无法办理产权证等问题。
选择货币补偿的优缺点
选择货币补偿的优点:货币补偿可一次性解决补偿问题,没有后顾之忧,且落实也比较的快,选择货币补偿相对于来说比较的自由,想在哪里买就在哪里买,可自行选择房子的位置、户型等,不会出现安置房迟迟不能交付、回迁迟迟不能落实的问题。
选择货币补偿的缺点: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不定,补偿评估往往会低,不一定能买到同等地段的房子。
就征地拆迁问题在委托律师后,一切都要听律师的安排,千万不要擅自行动,比如在委托律师后,在未与律师沟通的情况下,去找相关部门上访或是信访,这是对被征收人不利的,因为这很有可能就会被公安机关以扰乱社会治安等为由给行政拘留。
【基本案情】
王某某等人是安徽省人,其在当地某村有一处房屋。一直以来,其与家人一直在这座房屋里幸福快乐的生活着,可是后来,由于当地因建设项目需要,要对王某某等11户所在村庄进行大面积征收。王某某想着,征收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而且此次项目又是疏浚工程,所以,其理应要积极地配合征收方的工作,这也算是为社会做出一点贡献。
就在王某某等人乐此不疲的等着征收之际,其了解到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在看到补偿标准的一刹那,王某某心中是为之一振,征地拆迁补偿怎么可以这么低,虽然其房屋是在农民,但是每平方米只给不到八百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按照现在这个标准执行,那日后一家人的生活肯定就没有着落了,肯定生活质量还不如现在。所以,为了确保自己在征地拆迁中不吃亏,便与11户人家一同未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在王某某等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眼看征收进程要停止,便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目的,便在未经过王某某等人同意的情况,强制将王某某等人地上的梨树给强行推平了。
面对这种情况,王某某等人是怎么也没有想到的,在王某某看来,他们的这种野蛮粗暴行为犹如“强盗”一般,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并没有因为他们野蛮的违法行为而软弱,反而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随后,其与另外10户村民便在网络上查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在与北京圣运律师取得联系后,且经过一段时间的联系,王某某等人觉得北京圣运律师的办案态度以及职业素养都非常的高,而且王某某还认为,北京圣运律师的身上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正义感、责任感,于是,其便斩钉截铁地认定了北京圣运律师,并与北京圣运律师签订了委托协议(法律援助)。
【维权过程】
北京圣运律师介入该案件后,本以为会有条不紊地进行维权工作,可没想到,一段时间后,王某某竟然被公安机关以王某某等人以补偿标准过低的名义到县、市、省上访,随后又与他人一起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认为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扰乱了单位秩序等为由给行政拘留了。
北京圣运律师在得知此情况后,马上与县安公局进行了交涉,由于交涉无果,于是便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公安局对王某某等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
起诉后,在法院以及北京圣运律师的努力下,县公安局主动联系到了王某某等人,并主动撤销了针对王某某等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与此同时,又对王某某等人进行了赔偿。
【案件结果】
本案最后,王某某等人签订了协议,撤回了要求撤销行政拘留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过保留了强行毁坏财物请求赔偿的权利。
事后,王某某等人对北京圣运律师针对此次事件的处理行为非常的满意,同时也对北京圣运律师的专业素养给予了高度赞扬与认可。
【律师说法】
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遇到拆迁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委托专业律师后,一定要听从律师的安排,千万不要在未与律师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又去上访或是信访等,避免给自己造成伤害。
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并不都是有证,且办理了审批手续的合法建筑,而有部分房屋仍是处在无证的状态下,尤其是在农村区域,因为常有一些村民在未获得相关的审批手续下,未获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就翻建房屋或是擅自占用耕地建设房屋。
而且实践中,还常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有的村民在听到要村里要被征收时,为了多拿一些征地拆迁补偿款,则会偷偷地扩建、翻建或是改建。那么,在征地拆迁中,面对无证房屋,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以及抢建的房屋,
发布征收预公告后不得抢建
一般情况下,不论是村民建房还是开发商占地搞建设,均需要依法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而且《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标准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获得村委会或是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是建设房屋,实施征收的前提条件,如果村民或是相关部门、开发商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就建设房屋、征收等,那么该建设行为或是征收行为一定是不合法的,且还会面临着被限期拆除的局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建设房屋之前,一定要先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在获得审批之后再进行建设,否则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时,不仅会被拆除,而且还可能会没有相应的补偿。
那么在征收范围内的无证房屋、抢建房屋又是如何处置的呢?
一般而言,对征收范围内的这类房屋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进行。根据土管法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无证房屋要是在征收范围内,那么相关部门在拆除时就不能由着他们的性子了,而是需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后,方可拆除或清除,否则违法。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
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通常是发生在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谈妥的情况下。但是,在土地征收中,相关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若未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就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那么该决定书就涉嫌违法。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补偿不合理而拒绝与征收方签字,或是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或是审查该份文件是否合法,如果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的落款日期不正确,不是有权机关作出的(比如是街道办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理性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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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未依法送达评估报告,看北京圣运律师如何撤销征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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