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5 04:07 发布:2024-10-09 16:1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近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这是两年前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重要细化方案和操作指南。其中有哪些改革亮点和政策变化?对我国下一步土地制度改革又将有哪些影响?
新的实施条例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这是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
近些年,我国不少城市像摊大饼一样迅速长大。其中让土地管理者颇费思量的是如何把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闸门。为此,此前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将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重点。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与此同时,原有的规定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为此,新的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专家表示,因为经济效益的原因,近年来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比较突出,此举将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护负总责,国务院对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魏莉华表示,这是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地块。
条例同时建立了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规定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同时加大了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耕地“非粮化”的处罚规定。
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在执行层面不断细化,在实施层面更加注重保护农民权益
条例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对于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土地征收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要求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专家表示,这说明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在执行层面不断细化,在实施层面更加注重保护农民权益。此前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对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屡屡出现一些地方将征收的土地大比例用于商业开发的情况。
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确定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补偿村民,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
魏莉华表示,此次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要求地方应当落实土地补偿费等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得到了进一步保护。条例明确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禁止地方强制流转、违法收回宅基地。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条例要求,保障农民合理的宅基地需求。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民宅基地需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同时规定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针对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在此次发布的实施条例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备受关注。改革的核心是打破多年来农村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制度性障碍。
魏莉华表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要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求。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条例也对农转用审批制度作了优化,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删除现行条例“逐级”上报审批的规定,同时简化了审批材料。(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黄晓芳)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获得了宅基地,那么村民便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建房。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这两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有许多村民的生活条件也逐渐地变好,外乡打工的人也纷纷回乡发展,所以,有许多的村民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想要在村里建房。
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许多村民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后,往往就是不了了之了,村委会无任何的回应,有的则是明确告诉你,没有宅基地或是你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你已经有一块宅基地了,无法再获得宅基地等等。
事实上,《土地管理法》中就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你已经拥有了宅基地,你还想再在别处建房,或者说你将自己的宅基地卖给了别人,或是出租给了别人,甚至是直接赠与给了别人,那么自然也就有可能无法获得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换句话来说就是,想要获得宅基地,必须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无宅基地;(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是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户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如果您不符合上述的条件,村委会或是相关部门自然是无法通过申请的。
但若是您符合相关的条件,可村委会或是相关部门以各种借口就是不给批,那么村民可以先与村委会进行一番沟通、协商,如果村委会就是不同意,则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也可以打12345反映,要求他们进行处理,倘若打了12345或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后,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村民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在相关部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千万不要擅自占用耕地建房。因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所以,大家千万不要擅自乱占耕地,甚至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等,否则不仅会受到处罚,而且房屋也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拆除。
《土地管理法》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最主要的是,擅自乱占耕地建设的房屋,就算在建成期间或是之后没有被查处,后又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但只要没有合法手续,是未经批准而建的违法建筑,那么也有可能无法获得与合法建筑相同的拆迁补偿,甚至可以说是没有补偿。
当然了,有没有补偿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的,并不是所有未办理手续的房屋都是违法建筑且没有补偿的。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想要表达的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但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表达的是,申请宅基地是有条件的,不是谁都可以申请,谁都可以拿到的,在申请宅基地时,要弄清楚自己符不符合条件,另外,就算村民在申请宅基地后,未获得批准,也没有拿到宅基地,村民也不要擅自占用耕地建房,否则会对自己极为的不利,可以先尝试与村委会协商解决。
不论是扶贫搬迁项目还是其他因公共利益展开的征收拆迁项目实施过程中,都有一个雷打不动的原则,就是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严禁先拆后补,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然而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来看,违反上述规定,侵害被征收人权益,实行先拆后补的情况却数不胜数。那么此时,村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范先生在某村有一套房屋院落。当地为了解决村民房屋陈旧,改善村民居住环境等问题,决定组织实施旧村改造。之后,为依法收回改造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村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准予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街道办向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准予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自然资源局又向相关部门作出《关于准予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请示》。
几天后,相关部门作出《关于同意依法收回xx村改造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但后来,范先生觉得补偿标准太低,如果签了补偿协议,那么必定会让一家人流离失所,今后生活也将举步难行。于是范先生便没有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可是村委会却为了尽早完成搬迁活动,向范先生作出了《限期搬迁并腾空交回集体土地通知书》,并且根据相关部门作出的涉案批复强制拆除了范先生的房屋。
范先生认为,征收方强拆其房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于是将自己的情况向北京圣运律师详细的阐述了一遍,并直接委托北京圣运律师全权代理此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指导下,范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涉案批复。
但是一审法院却以村民委员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范先生的起诉。
随后,在律师的指导下,范先生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首先村委会作出的xx村户代表会议决议违法,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上,均严重侵犯了范先生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上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其次,村委会只是一级村民自治组织,应该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作出的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决议明显违法,按照上述的规定,即使本案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只要村委会员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要依法受理。而且,村委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程序还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形。
最终,该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帮助下,二审法院以范先生起诉要求撤销该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在实践过程中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为名启动的拆迁项目中,村委会通过村民自治,强迫村民搬迁、强拆村民房屋的情形时有发生。但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村民在遇到村委会强拆房屋或是收到限期搬迁并腾空房屋交回集体土地通知书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补偿款到没到被征收人手中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到了那么一切都好说,交出土地或房屋,避免了拆迁纠纷,或让大家对堂公簿。可事实上,在实践过程中,补偿款迟迟到不了被征收人手中的情况常常发生,有的则是直接不予被征收人补偿款,这对被征收人来说就如晴天霹雳一样,不仅失去了土地、房子,到最后还没有得到一分的补偿,身无可居,这种事情无论放在谁的身上我想都会非常的痛苦。
在《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也就是说,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时应当要及时的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及时的安置被征收人,然而现实中却恰恰相反。那么,面对征收方迟迟不予补偿,或是不给任何补偿的情况,作为被征收人要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拆迁律师整理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对于迟迟不予补偿的
一般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通常都会签订一份一式两份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协议里会明确具体的补偿数额、安置房位置、朝向、交付安置房时间、给予补偿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如果征收方违约不履行补偿协议,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求征收方继续履行补偿职责。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政府征收拆迁的,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以各种理由迟迟不给付补偿款时,被征收人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补偿款,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补偿金的利息。
二、对于不予任何补偿的
对于不给任何补偿的情况,一般主要是因被征收房屋是违法建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但是,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是违法建筑,而且,是不是违法建筑也不能仅凭没有证件就可以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从而进行认定的。因此,征收方一律将所有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被征收房屋是因历史遗留的问题导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话,那么不仅征收方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且还要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
对此,被征收人在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切勿轻信征收方的话,否则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
北京圣运律师最后要说的是,征地拆迁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所以在补偿款没落实到位之前,被征收人最好不要提前交出土地或是房屋,也不要提交搬离被征收房屋,以免没有地方可居住,同时在遇到征收方违约时,那么记得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收到了相关部门送达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时,应当要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就结合真实案例来告诉大家。
罗某在某一工业园区建有一工厂,在建厂初期,工业园区没有任何的建筑。工厂建成之后,经营一直非常的顺利,并没有特别多的困难。直到有一天,这经营的好端端的工厂出现了让罗某非常接受不了的事情。当地相关部门将罗某所建设的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针对该厂房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该通知书中要求罗某在七日内自行拆除房屋,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针对非常强势的相关部门,罗某某显然是没有办法与之对抗的,但是其认为,相关部门的这种简单粗暴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罗某便没有多想,通过网络查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在简单地咨询过北京圣运律师之后,罗某对北京圣运律师的答复非常的满意,经过对比与再三思考,罗某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圣运律师在介入该案件后,为了更好地帮助到罗某,为了弄清楚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北京圣运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罗某工厂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通过调查以及罗某提供的一些材料,北京圣运律师在案件研讨过程中发现了相关部门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并不合法。
随后,北京圣运律师针对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指导罗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在庭审中,北京圣运律师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点指出了以下两点,一是在作出程序上。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应当要遵循合法程序,遵循程序公开原则,在对当事人房屋进行认定时,应当先要立案、实地查勘,结合实地的情况进行认定,如果房屋确实存在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的情形,那么,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时,也应当要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于当事人陈述属于的,应当予以认定,之后再作出最终的认定决定书以及限期拆除决定书。
可是本案中,当地相关部门却没有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既没有实地走访、调查,也没有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这显然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以外,就本案而言,相关部门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系过期提供的,没有正当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最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法院依法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帮助当事人取得了阶段性的胜诉。
北京圣运律师要在最后告诉大家,无论是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还是决定书,只要被征收人收到了,那么该文件马上就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当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收到了相关部门送达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以后,一定要保持冷静。
可以针对相关部门作出的这一份文件进行审查,包括作出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件内容中是否有告知当事人救济期限等,作出程序是否合法,相关部门有没有实地来家里询问情况,拍照等之类的,如果这些都没有,自己就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等,那么,这其中肯定有很大的猫腻,被征收人此时千万不要按照该文件中的要求去做,否则就掉入了他们设计好的圈套中。
其次,在收到该文件后,除了要保持冷静,收集证据材料之外,那么,还需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千万不要与他们对抗,也不要对所收到的文件置之不理,否则,房屋很有可能就保不住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相关部门为了尽快拿到土地,通常在作出文件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就会直接强制拆除房屋,房屋一旦被强拆,那必定就会对被征收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在房屋被强拆之前,我们一定要针对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将强拆扼杀在摇篮里。
●土地强制流转合法吗
●土地管理 严禁
●土地能强制流转吗
●土地强制流转怎么办
●土地流转不能强迫
●土地可以强制流转吗
●新土地管理法关于农地流转
●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的情形
●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流转
●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
●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最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有何新规定?,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耕地保护和拆迁补偿办法,新土地管理法2022土地征收: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新土地管理法对于宅基地的新规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关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新土地管理法重点 ,新土地管理法内容是什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新土地法对农村宅基地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管理法对旧宅基地如何处理,老宅基地如何处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新土地管理法2022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2022: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什么为单位,宅基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新土地管理法对于宅基地的新规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关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最新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怎么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新土地管理法拆迁征收补偿,2022年最新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拆迁征收补偿计算器,新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制度变化与司法应对: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新土地管理法2022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2022: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管理法对于征地补偿的规定有哪些,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补偿的司法解释 ,土地管理法第48条法规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禁止地方强制流转宅基地,,土地能强制流转吗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上一篇: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回复怎么办?有两个办法可以解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绝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