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7-01 13:04 发布:2024-10-09 17:3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许多老百姓在村里盖房或是扩建、翻建房屋时,往往会直接占用耕地在上面进行建设,而不向村委会或是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之后再建。但这种先斩后奏的行为其实是不合法的,而且即使建设也会面临着被拆的局面,因为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而且我们国家为了遏制村民这种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还专门发布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该通知中就针对村民建房申请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通知中的规定,村民建房必须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01
宅基地申请流程
1、向所在村小组提出建房书面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
2、小组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3、村组织审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4、报送乡镇府审批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审批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府。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府。
5、开工查验到场
相关部门在收到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要及时的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6、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经过批准用地建房的申请人,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政府到现场进行查验,确定建房位置。
7、建房完工后要验收
申请人在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批准面积等要求建房,并且要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8、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过验收后,申请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村民不是想怎么建房就能怎么建房,想在哪建就能在哪建的,必须要按照上述流程进行,若未按照上述流程申请宅基地建房、扩建、翻建等,擅自占用土地就进行建设,就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严重者还可能会犯触法律。而且,这样的房屋一旦遇上拆迁,可能不仅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且还可能会不予补偿。因此,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村民在建房时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只要建成了,那么相关部门也不会把自己怎么招,或是只要向村委会说一声,即使没有获得审批文件也是可以的,避免给自己带来前所未有的麻烦及损失。
02
申请宅基地不给批怎么办?
而对于申请宅基地,但相关部门不给批准的,其原因有很多,比如自己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但是本村根本没有空余的宅基地可以提供,此时就无法申请到宅基地,有的则是申请的宅基地不符合村庄总体规划或是不符合村镇利用总体规划,申请的宅基地在规划区域内,那么自然也就不会申请到宅基地,还有的则是旧的宅基地被自己转让出去了或是赠与了其他人,那么此时再申请宅基地时,同样也可能申请不到。
但对于符合申请条件,如果本村也有空余的宅基地可供申请,可村委会就是不同意批准,针对这一种情况,那么村民可以先和村委会商量,如果没有协商成功,那么则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若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滕征补公告〔2024〕7号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荆河街道西十里岗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荆河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荆河街道西十里岗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地块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5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西十里岗居土地,位于红荷大道以南、奚仲路以西,总面积0.2847公顷,其中:
农用地0.2847公顷(水浇地0.284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6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西十里岗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西十里岗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8.5410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西十里岗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荆河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涡阳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城镇建设步伐,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涡阳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涡政〔2012〕6号)等相关规定,并参照《涡阳经济开发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涡政办〔2015〕11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不含采煤塌陷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人:涡阳县人民政府。
(二)委托实施单位:所在地镇(场)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二章 征收补偿安置
第五条 征收安置方式。
(一)城市规划区内,实行整自然庄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等)、房屋及附属物统一征收,全体安置人口集中安置。
(二)城市规划区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实施的零星房屋征收,按集中安置政策应安置房屋面积的60%执行,待整村征迁完成时补齐剩余安置面积。
(三)城市规划区外,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实施的零星房屋征收,原则上按“一户一宅”(城郊和农村集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农村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或“退宅进城”方式安置(具体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四)采煤塌陷区等其它类型的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1.依据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按征收当年国家规定的征地标准予以补偿。
2.所有土地统一测量,按征收当年公布的征地标准补偿(“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除外),土地由征收人统一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当年规定价格执行。
“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实行置换安置房的方式予以征收。
3.每征收1亩集体土地,村集体可以按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在指定区域内购买建筑面积为6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产权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全体安置人口按份共有)。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1.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按被确认的房屋有效面积评估进行补偿,评估标准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涡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虚拟实物安置实施办法》(涡政〔2016〕21号)执行。
2.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证件或登记面积为准。没有证件或未登记的,按人均60平方米计算,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人均不足60平方米的以实际面积计算。在实际执行中,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征迁工作,按时签订协议、搬空房屋交钥匙的,超出部分可给予适当的奖励性补助。
3.2014年4月份航测图上没有标注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三)安置标准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按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予以安置(含征收“一户一宅”的宅基地置换安置)。
第七条 集体土地、宅基地、安置户数和安置人口的界定。
(一)界定的原则
1.以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户数、人口为基础。
2.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政策为依据。
按照界定原则,先核定安置户,再核定安置人口,最后确定“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房屋的有效面积和安置房面积。
(二)集体土地的界定
以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数据作为集体土地面积的界定依据。
(三)宅基地的界定
以核实的安置户为基础,严格按照“一户一宅”、不超过220平方米的标准界定。
(四)安置户数和安置人口的界定
1.1994年9月30日前整户户口迁入本地的,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有承包地的现有常住农业户,可确认为安置户(以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准)。
2.征收公告下发前,有户口本、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没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实际原住居民,也可确认为安置户。
3.被确认为安置户后,下列人员可确定为安置人口:
(1)在征收公告下发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入户的人员;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且入户的人员;
(3)计划外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的最高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
(4)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监狱服刑人员;
(5)亦工亦农,且农业户口一方属本地常住人口,非农户口一方经核实无住房的。
4.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照顾人口:
(1)截至征收公告下发之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大月份孕妇,可增加1人;
(2)被征收户在2015年12月31日前是独生子女户的,可增加1人;
(3)被征收户符合晚婚条件的单身大龄青年,单身独户人员,可增加1人;
(4)被征收户是二女户的,可增加1人。
5.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其祖籍所在地村民组拥有继承的房屋,可享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货币补偿。房屋拆除后,允许其中一个继承人按成本价的一半购买一套10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
(2)被征收户是无直系兄弟户的,在娘家有房屋且是常住人口,按规定由其父母指定其中一个女儿全家(指女儿、女婿及其直系子女)确定为安置户;
(3)已婚女儿住娘家的(娘家有兄弟)分两类情况:第一类:属常住人口,有房屋、有承包地、有宅基地、全家户口在娘家且无户口迁出史、参与本辖区计生WIS管理,且已签订征收协议的被征收户,给予安置120平方米;第二类:属常住人口,有房屋且已签订征收协议的被征收户,给予安置60平方米,另外可按成本价的一半照顾性购买60平方米安置房(夫妇双方不得重复安置);
(4)未达到法定婚龄,但事实已结婚的,可按成本价的一半照顾性购买60平方米。
6.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1)在征收公告下发前,已经死亡的;
(2)在征收公告下发前,已经出嫁的;
(3)在征收公告下发前,户口已经迁出且已走上工作岗位的;
(4)挂靠户口;
(5)祖居征收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官;
(6)因婚姻、就业等原因,户口应迁出而未迁出的。
(五)公示
被征收的土地、房屋、安置户和安置人口等实行“三榜公示、两级确认”公示制度。
第八条 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按核准的安置人口,300元/人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户没有搬入安置房的,可按每户每月5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3人的(不含3人),每增加一人,每月每人增加100元,过渡期据实结算,第一次按18个月结算,第二次按季结算。
2.因征收人的责任,超过18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安置房交付次月起停止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安置的据实结算。
(三)停产停业补助费
正在进行经营的合法经营户,经核准并按程序公示后,按相关规定政策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第九条 奖惩措施。
1.按征收公告规定期限搬迁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和时间节点,分别奖励每平方米100元、50元;另外,每户再奖励1000元。
2.未按征收公告规定期限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按有关规定,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配合征收单位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实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所有人承担。
4.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违法建筑:
(1)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2)未经县国土、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以及以前县国土、规划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
(3)城镇居民或外来人口在征收范围内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第十条 安置人口的界定时间。
安置人口的界定时间以征收公告下发之日为准。
第十一条 安置方式。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可以选择实物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化(虚拟实物)安置。选择实物安置的,按最接近应安置房屋面积进行选房;选择货币化(虚拟实物)安置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所属区域安置房的市场均价进行核定,核定出的安置房屋价格和其它应得补偿折算成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发放等额购房券,被征收人在商品房源库中自行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安置保障。
被征收居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参加养老保险及享受其它符合规定的政策。
第十三条 择房原则。
安置以自然庄为单位,按照就近安置原则安置。根据被征收房屋腾空后先交钥匙先选的原则进行,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选房者,视为自动放弃优选权。
第十四条 不动产权证及其费用。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向征收人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有关合法证明。根据规定,应安置面积部分或购房券购买商品房金额部分的相关税费由政府承担,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将调查登记结果和评估、补偿情况等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资料归档管理。征迁资料包括协议、评估报告、调查登记结果、清册、图像、会议记录等相关原始资料。项目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将征迁资料移交县房屋征收办公室集中存档和管理。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局和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县政府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涡阳县人民政府网站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按人补偿吗?接下来将由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不一定。
村集体公共积累用于补偿补贴或者拆迁补贴的,按照集体经济成员人头分配补贴。
1.户籍补偿:集体征地拆迁房屋,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政府根据本法制定的实施细则。集体征地拆迁,由村集体经济成员补偿,与村户籍有关,房屋土地不补偿,因为土地属于集体,地面建设费用对业主进行评估和补偿。
2.根据人头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户籍村民可以分配宅基地,分配面积与人口有关,但每户只能分配一个宅基地。村委会制定的统一章程规定了户籍家庭是否可以单独分配宅基地。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1.宅基地补偿价格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宅基地补偿总额。
2.征地补偿价格标准:根据有关文件,土地补偿费用按征地款三年平均总产值的6-10倍进行补偿。不能达到农民原生活水平的,经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偿,但补偿费为征用前三年平均总产值的20倍以上。
3.耕地安置补偿价格标准:耕地总数/人均占用耕地数量=每亩耕地安置补偿的计算方法一般是征用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2-3倍。
4.货币补偿的相关标准:一是按照每平方米宅基地多少钱来补偿你,二是置换补偿,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村子搬到前面,你会安排一个安置区。根据不同的低价换算成多少平方米来安置你,一般低于市场价格。
5.附着物补偿标准:本补偿包括房屋补偿.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水果、蔬菜等。,地方政府将出台相关补偿标准实施方案。
农村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指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价格水平,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计算房屋拆迁补偿,最终补偿房屋所有人。
说白了,就是用钱补偿你。
2.产权置换:是指有些人的房子被拆了,不想让人只补偿钱,想补偿房子,毕竟,最重要的是要有自己的住所。
此时,您的房屋和产权面积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将以同样的价格为您换取产权。
注意,如果是异地,属于产权交易所的一个袋子。
3.组合补偿:指上述1点或2点的综合补偿形式。现在很多地方的房价都很高。.土地价格正在上涨,尤其是在城市周围的农村地区。一些发达国家的房价不低于城市。此时,建设单位已经知道,简单的货币补偿不能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将同时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现如今,在城市买房落户已经是常态化行为。拥有城市的农村年轻人在城市居住落户的比比皆是,而相反农村房屋则大量闲置下来。这些闲置的农村房屋的继承问题则逐渐显现出来。
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关于农村房屋能否继承?接下来将为您阐述。
我们要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分开来看。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可自己建房。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拥有也是不能通过继承所得的。所以拥有城市户口的你是不可能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
1、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
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洪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即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
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
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早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2、农村房屋怎么继承办理
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一)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二)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三)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五)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所以,房屋该继承就继承。不过一定注意:一旦宅基地上的房屋毁坏消失,或者房屋闲置两年以上,那么宅基地也会被集体收回的。
3、如果遇到拆迁的话,城市户口的子女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吗?
当然可以!
如果子女是城市户口,农村的父母留下的房产,是可以和村集体成员一同获得补偿款的。之前也曾提到过,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地上建筑物,也就是房屋所有权是归产权人所有的,作为父母的遗产,无论户口在哪里,子女都有权继承;另外一种是对宅基上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的使用权并不属于遗产部分,所以不能继承。
本文来源:由行政法实务参考综合自地合、地源金土地 两高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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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谈宅基地如何审批?申请宅基地不给批怎么办?,,2020年申请宅基地不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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